时间:2024-07-28
李洋
摘 要: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员额制、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等司改新举措纷纷出台,全国司改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作为法院的构成主体“法官队伍”却涌动着转岗离职潮,法官队伍的“逆淘汰”现象大有越发严重之势,关于法官的“逃离”与“坚守”,本文从员额制改革、法官职业现状、法官的内外部压力以及法官“逃离“的心结本质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官;逃离;坚守;员额制;职业理想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4-0071-02
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司法改革成为党中央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依法治国的贯彻与落实,更是离不开健全完善、运行良好的司法体制。一方面,国家政法委、最高院、最高检等实务部门,纷纷出台各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全国法检系统,司法部门“整装待发”,以饱满的热情落实新政策,贯彻新规定,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另一方面,理论界法学专家学者们也在司改大局之下努力科研,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为国家司改建言献策,奉献各自的一分力量。但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全国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却涌动着法官转岗离职潮,法官队伍的“逆淘汰”现象大有越发严重之势,法官们内心不但没有伴随着司改进展明亮起来,不少基层法院工作者反而内心逐渐“阴暗”。据网上一项对2 660名法官的调查,结果表明法官离职的意愿十分强烈,57.37%的法官认真考虑过想要离开法院,9.81%的法官表示正在着手为离职准备,只有5.53%的法官表示从未想过离开法院。这就使得以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体制内为目标之一的司法改革显得有些尴尬。
一、“员额制改革”将基层法院工作人员逼到了“去留抉择”的十字路口
“员额制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在法院的重要举措,旨在打造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上海作为改革试点区,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最初方案人员设定比例是法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行政管理人员15%,同时规定法官收入暂按高于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并已经完成了首批法官遴选工作。深圳作为改革试点的另一个地区,其2014年初通过的《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该方案实施后,现任职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必须做出选择:选择担任法官的,按规定将被免去司法行政职务;选择留任或按级别转为司法行政人员的,按规定免去其法官职务 [1] 。根据上海改革试点方案,法官人员比例仅为33%,但是当前全国各级法院的现状是,全国法官人数大约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法官构成比例已远远大于33%,有的单位甚至超过60%。以此为参照,意味着员额制改革之下,将会有很大一批人丧失法官资格,尤其年轻非实务法官将会受到很大冲击,同时也意味着新进入法院的人员,在通往法官资格的路途上,将会更加艰辛且充满荆棘。一方面,司改使得年轻法官获得法官资格困难加大,另一方面,司改措施“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在赋予法官权力的同时又在法官头顶悬立了一把审理案件责任终身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办案终身制又大大增加了已有的法官工作压力。因此,从当前形势来看,司法改革的红利还未真正落实到基层,基层法院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确首先面临着“逃离”还是“坚守”的职业选择。
二、“待遇差、压力大、责任重、职业荣誉感低”法官职业的真实写照
有人说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坚持自己的职业理想,要有奉献精神,更要有自己的初心与坚守。不错,优秀的法官是应当具备这样的素质,但这种奉献与坚守要建立在一定的保障基础与措施之上。笔者考察了杭州地区2013年数家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滨江区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案件7 528起,办结7 390起,同比分别上升14.4%和16.9%,办案法官人均结案389件,位列全省第四;江干区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2 349件,办结12 248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78件,同比增长15.9%、18.9%、5.8%,增幅居全市法院之首;余杭区人民法院:全年受理案件18 513件,结案18 741件,同比上升3.2%和10.4%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32件。从数据中可以看到,几家基层代表法院人均结案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80件左右的水平,个别法院甚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四五倍,尤其“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立案标的大幅上调”这套司法组合拳的实行,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将会出现“井喷式”增长。“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现象会更加突出,同时,于此形成反差的是,微薄的薪资待遇完全与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规律不相一致,从新华社的调查可以看出,80%以上的离职法官是44岁以下的年轻人,面对微薄的工资和家庭的负担 ,他们需要走过一个财富的积累阶段,然后再去追求他们所挚爱的法律理想 [2] 。此外,法官职业荣誉感得不到满足,当事人缠访、闹访公然辱骂法官、威胁法官、诽谤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直接伤害法官的家人亲属,自身及家人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会有多高的职业尊荣感。离职法官中不少是因为精神层面得不到满足,才会选择离开,其中当然包含着众多的失望与无奈。
三、来自“法院内部的压力”相比于“外部压力”对法官影响更大
马洛斯需要层级的高级阶段是尊重与自我实现,然而,基层法官最缺的就是尊重与自我实现,如果仅仅是将法官离职的原因归咎于物质待遇差、工作压力大以及腐败机会丧失等原因上,这是一种懒惰与逃避。法官的压力感与挫败感有时更多来自于法院内部而不是法院外部,法院内部是有着严格等级制度存在的,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审理案件本应当依据诉讼法按时审理完毕,做出公正判决即可,法院领导却在不考虑案件难易的情况下,有时要求法官必须在开庭的某日内案件审结,这就是法院中常存在的所谓审判流程管理的节点控制。法官审理案件本来只要尽到遵从法律对当事人负责就足够了,然而,法院领导却通过各种方式迫使审案法官案件执行率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指标。基层法院内部,院领导规定的各项内部考核指标并没有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下消失,相反,各种内部考核并没有发生变化。工作的好坏,部门的评比都是以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数据的达标就意味着工作的合格,就代表着法官优秀、工作能力强。法院的压力并不等同于法官的压力,法院在接受有关部门的任务时,哪怕很小一点外部压力,院领导分派落实到一线法官,就可能成几何倍数的放大与增长。更有的法院领导为了年度单位考核,在地方人大报告中获得好的声誉,平时法院工作中制定的内部考核数据指标相当严格,此种情况下,压力就直接落在一线法官身上。
四、“反腐导致法官离职潮”是对法官的人格践踏与道德讹诈
随着反腐败与司法改革的深入,党政机关,法检系统空前廉洁,以往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大大改善,有人认为,随着反腐败与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法官没有办法像以往一样获得腐败收益、丧失了腐败的机会因而选择离开。这种论断毫无疑问会激起法官们的强烈愤慨,对于法官来说这是一种赤裸裸的人格践踏与道德讹诈。不可否认法院中也会滋生腐败,全国范围内法院领导腐败的案例也时有报道,倘若真的是中央彻底的反腐导致腐败寻租机会的丧失,那么辞职的法官更应当为法院的部门领导与管理者,但是法院辞职的法官并不是领导群体,恰恰确是中青年的法官骨干。如果真的是一个曾经腐败过的法官欲逃脱法律的制裁,辞职只会导致被举报、检举的机会增加,反而不如待在体制内更安全。观察当下,“反腐风暴”虽然猛烈,但笔者认为,反腐并未在司法领域真正拉开大幕,或许是因为中央有意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创造良好稳定的环境,也可能是反腐需要在更重要的领域首先开展。总之,“反腐导致法官离职潮”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既无理论基础,又无实践经验依据。
五、法官“逃离”的心结本质所在
究竟法官为什么会辞职?难道真的就是因为法官职业工作压力大,物质待遇差,职业风险高以及腐败机会减少等原因吗?笔者曾走访了几家基层法院的在职法官,同他们谈话中可以明确得知,工资待遇差,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高,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等是基层法官产生离职想法的重要动因,但绝对不是主要原因,法官再苦再累,作为法律人内心仍倾向坚守自己的法律信仰,基本的薪水工资收入虽不高但还不至于饿死,其离职的深层次原因反而是法官职业尊荣感缺失,个人潜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个人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并且难以实现,职业上升期遭遇“天花板”现象等等,这才是真正碰触到法官敏感神经的问题。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才是司法改革过程中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深层次进行思考的,只有实现与自我满足也许才是激励法官们努力工作、践行法治的重要基础。此外,基层法官们还普遍缺乏应有的“尊重”,一份来自司法体制,来自法院内部管理者,来自当事人的尊重,来自自己内心深处居于法官职位,实现法律理想的自我尊重,因为尊重是一切道德感的来源,尊重也是自我实现感的基础。
“员额制、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以及立案标的上调”等等司改新内容、新举措或许在落实过程中会出现司法实践新困境,但我们应深知如此力度之大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出现的问题只是司改阵痛而已,可能会痛一阵子,但绝不会痛一辈子,改革必将开启我国政法领域新篇章。对于众多基层法官而言,“离开”当然是一种无可厚非的人生选择,但“坚守”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价值追求。习总书记在政法队伍工作会议上曾说过:“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在坚守与离开的问题上,笔者始终主张尽可能地选择坚守,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尽量维护那份初心,我们要坚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前景必会越来越好,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司法改革浪潮中法官不仅要成为一名坚守者,更要成为一名积极参与者,投身到司改大业中去。要以攻坚克难、披荆斩棘的大无畏精神,用手中的法槌敲出法治行进的时代强音[3],大浪淘沙努力实现自身的职业理想与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宗志强.如何构建和完善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选拔和退出机制[J].山东审判,2015(1):21.
[2]叶泉.法官离职注视下的理想与现实[N].法制日报,2015-
04-22:(7).
[3]严蓓佳.法官流失的动因与防范[N].人民法院报,2015-04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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