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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时间:2024-07-28

王 旭

摘要:在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讲授《国际商法》这门课程时,应结合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学生的知识结构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可采用直接讲授、问题驱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小组讨论及多媒体运用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0-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9—0150—02

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对外经贸的快速发展使得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就要求高等院校培养既懂贸易、管理又熟悉经济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是普通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尤其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一门法律必修课,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受重视。该课程主要反映目前的国际商法基本规则情况和国际商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新成果,教学内容多,理论性较强,有一定的教学难度。尤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给《国际商法》的教学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国际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常反映《国际商法》课程体系繁杂,往往在同一问题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在同一法系中,德国法与法国法,英国法与美国法之间也有区别,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由于学生对国外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缺少感性的认识,也增加了学习的难度。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国际商法》的课时比较少,如我校为36课时。为了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国际商法的教学任务,使学生比较扎实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实现国际商法的教学目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

一、如何确定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与教学的其他各种因素密切相关,如教学的目的、内容,现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设备,学生的知识结构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必须考虑教学方法与上述各项因素的关系,从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要符合教学目的。对经济类专业来说,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的目的与法学专业不同。法学专业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对法学专业学生开展法学教育应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努力提高学生法学素养,满足职业教育需要。比如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学习《国际商法》的出发点是为了将来从事有关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律工作,因此,学习的重点应该是对《国际商法》的相关法律有一个系统、全面的掌握,并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而经济类专业教育根据具体方向不同,培养目标各不相同,总体上要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并具有从宏观上驾驭经济学相关学科领域的能力及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能力。比如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其教学目的既不是为了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法官、律师;也不是为了将学生培养成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理论工作者。该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在将来进行国际贸易工作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依法签订合同,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选择教学方法时,应注重制度讲解,紧密结合国际贸易方向, 使得学生能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重点掌握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增强其法律观念,为将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合同及解决涉外经济纠纷打下一定的基础。

2.教学方法要与教学内容、课时相结合。就课程的内容看,《国际商法》的内容比较多,一般有三大部分:①国际商事组织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②国际商事行为法,如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等;③国际商事仲裁法。在法学专业中,这些课程有些是单独开设的,如《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教学时间一般是54课时。而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包含有这些内容的《国际商法》的教学时间却仅为36课时。在这么短的教学时间内,要完成这么多的教学任务,显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对教材内容做适当取舍,重点讲述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等章节,其他章节可根据实情,选择部分内容作为学生课下自学,整个教学过程做到重点突出,容量适度。

3.教学方法要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在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国际商法》的教学时,因为学生已经具备了学习国际商法的法学基础知识,所以可直接向学生讲授国际商法的知识。而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并未接受完整的法学专业课程教育,没有相应的法学基础知识作铺垫,尤其是其没有学习过民法。这种情况对他们学习《国际商法》很不利,因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原则,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民法的许多制度可以适用于商法等。因此可以说,民法是商法的基础,要学好商法,必然要求具备民法的知识,但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却不具备这些知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由浅入深,由点及面,以介绍为主,以分析为辅,不适宜深入探讨热点问题和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并可以在教学中适当增加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债的概念与特点等。

二、选择具体的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的教学方法很多,比如:

1.直接讲授。作为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恰当的时候对恰当的对象, 用直接讲授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对于初学《国际商法》的学生而言,直接讲授法就具有很大的必要性。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练的讲解,可以帮助学生尽快理解国际商法,建立国际商法基本理念,初步形成国际商法的思维方式,尽快融入课程之中。

2.问题驱动。问题驱动法是指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带着问题学习,不仅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为牢固的掌握知识点埋下了伏笔。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解答提出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更深更广的问题,是问题驱动法的最终目的。例如,在讲授违约的救济方法时,先向学生介绍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接着请学生比较这两种救济方法的差异是什么?身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违约时,自己会选择哪种救济方法?显然,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那么,如何扬长避短,各国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推出、讨论和最终解决,使学生对这两种救济方法有了深刻的了解。

3.案例教学。《国际商法》是一门较为抽象的理论性课程,法律条文既严谨、又枯燥,而对同一事件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规定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将抽象理论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并可通过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培养学生思辨与实践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是通过选择典型的案例,启发和引导学生,对案例涉及的“命题”进行思考、辩论和推理,而不是例子加理论的简单描述和说明。教师是帮助学生形成知识网络,指导其运用相关理论自主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教给学生现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例如,在国际商法的授课过程中,除了在讲授一些重要知识点时穿插典型案例来解释,在每一章节结束时还可以安排一次专门的案例讨论课,指导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在争论和说服中具体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程序。这样,不仅有助于把握法律原理,而且对于深刻理解国际商法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模拟法庭。运用模拟法庭进行教学活动,是中外法学教育最普遍的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操作起来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它通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形象、直观的再现了法庭审理过程。在检验理论掌握的同时,不仅锻炼了学生的胆识,而且培养了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详言之,主要是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充分体会法官、当事人、代理人等不同的“角色”,从而处于一定的情境中思考问题。在“扮演角色”的同时,学生也学会了一定的法庭技巧。

5.小组讨论。小组讨论是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对一些有争议的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通过组内合作与组间竞争,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用竞争意识组织教学。为了使小组讨论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进行合理的人员编排至关重要。分组时应根据“组间同质、组内异质”的原则进行人员合理搭配。“组内异质”为小组成员内部互相帮助提供了可能,“组间同质”为小组间公平竞争打下了基础。例如,可以将全班同学分成几个小组,每组8-10人,各小组再推选出一位代表组成评委会。各小组可以查阅各种资料,充分自学及展开讨论,然后将分析讨论的结果总结后,推荐一位同学作为发言人向评委会陈述,同组同学可进行补充。由评委会给各小组评分,并将评分结果书面递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最终结合各组学生的综合表现,予以评分,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以此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6.利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技术。多媒体具有内容丰富性、直观性、实用性、简约性、效率性、艺术性等特点,如与《国际商法》教学结合,便显示出不可比拟的优越性。首先,多媒体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大量的信息;其次,多媒体图文并茂、声形俱备,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且有助于表达复杂的问题;再次, 多媒体的艺术性不仅有助于增强《国际商法》知识的亲和力,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例如,在讲授英国和美国的法院结构、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信用证业务流程时,通过用CAI课件演示图表,起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还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现代教学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

参考文献:

[1]张圣翠.国际商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屈广清.国际商法[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吴兴光.略论《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与更新[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2).

[4]咸鸿昌.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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