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摘要]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奉行的“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与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始终践行“各民族都平等、自由地拥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新时期,在***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指导下,党将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实时地调整为: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强化“中华民族身份意识、身份认同,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和国家认同”,同时保障“各民族都平等、自由地拥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构建起“一体多元”的国家语言格局,坚持“四个自信”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族语言文字;百年政策
中图分类号:C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1)08-0036-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ZDA304),四川省社科基金(SC19B070),四川大学火花重点项目(2018hhs-3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韩江华(1984-),男,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哲学(语言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族语言学、认知语言学、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四川 成都 610207
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国家文化传播和传承的载体,是民族、国家兴亡繁荣的根基。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非常重视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总书记高瞻远瞩,站在民族和国家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我国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系列重要论述,为保护和开发我国多样化的民族语言资源,传播、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坚定“四个自信”,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百年来,党始终践行着“各民族都平等地拥有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复兴与繁荣发展、历经百年,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不仅自身获得了持续的繁荣发展,而且积极地促进了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经济全球化的席卷,加之后疫情时代正经历着“一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机遇。面对新的国内外形势,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持续繁荣发展需要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和创新,以服务于“开创新时代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语言文化基础。
党百年来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探索到成熟、完善与自信的发展过程,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建党初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1921-1949),这是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探索和形成期;(2)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1949-1977),这是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发展和完善期,带来了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首度繁荣;(3)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末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1978-1999),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开始走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元化模式,为国家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创造了“第二个黄金时代”;(4)新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2000至今),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开启了“保护、开发和共享”的理念价值导向。
一、建党初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1921-1949):探索和形成期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各民族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积极保护和发展党领导区域的民族语言文字。这一政策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交融,团结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外来侵略,推翻“三座大山”,建立和平、民主的新中國。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如下:
(一)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确保“各民族拥有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党的首个论及民族语言文字的正式文件是1923年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指出:“不应该强制经济状况不同、民族历史不同、言语不同之人民和我们同受帝国主义侵略及军阀统治的痛苦。”[1]39之后,1930年5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苏维埃政权还要努力去帮助这些弱小的或落后的民族发展他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1]1231931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主张“不分民族(汉、满、蒙、回、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1]166这是党首度在宪法中提出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主张,随后在1934年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4月的《中国人民对日作战的基本纲领》中重申了以上政策主张。[1]209,218
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明确:“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1]170这是党首次在全国代表大会上以专题决议案的形式对如何发展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做出具体规定,为各少数民族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了政策保障。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党中央和各地方党、政、军机关不断重申保障各民族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提出要充分运用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发展本民族文化,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如:1934年7月的《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提出:“用苗族自己的语言文字,发展苗族的文化”;1936年6月的毛泽东、周恩来、杨尚昆《关于回民工作给一、十五军团的指示》中将“禁止毁坏回文经典”列为党的回民政策的三大禁条之一;1938年的《论新阶段》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不但不应该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该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1946年9月的《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及几项政策的规定》提出:“蒙古人的公事行文应该用蒙文或有蒙文”,等等。[1]243,380,564,595,1070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不仅提出汉族要尊重各少数民族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还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执政的少数民族也要尊重包括汉族在内的其他民族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各民族间的平等与互助。如:1940年4月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指出“回族有自己选择语言、文字的权利……在回族执政的地方,回族军政当局必须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给予当地其他各民族(如汉人、番人、蒙人、萨拉人等)以平等权利,调剂各民族间的关系,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1940年7月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指出“在蒙古地方,蒙古军、政当局也必须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对待各民族人民,以平等权利调剂各民族间的关系,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宗教、语言、文字”;1941年7月29日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提出“相互尊重各民族之风俗、习惯、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等等。[1]654-686
在解放战争期间,党在诸多重要文件中,如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草案)致中央电》;1947年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1949年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回回工作简要手册》《曹荻秋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等,反复重申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尊重各民族一律平等地拥有自由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保护和发展他们的语言文字,还提出各民族要相互尊重各自的语言文字。[1]740-744,978,1111-11183,1117-1119,1265-1267,1337-1338,1347-1350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①是对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经典总结。这些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为党团结各族人民反抗外来侵略,推翻国民党的独裁统治,赢得民主革命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在革命宣传工作中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习惯,运用各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革命宣传
党在民族地区进行革命宣传工作时,重视并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习惯,强调要使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开展宣传工作。192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四届一次扩大执行委员会议(中央委员会)《关于解决蒙古民族革命问题的决议案》明示:“宣传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风俗语言及其特点。”[1]136,141之后,1930年11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进一步明确指出:“内蒙古这个区域……它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都是特殊的……此政纲草案应译成蒙文在蒙民中努力宣传。”[1]此后,党在不同时期,在各种场合都一再强调要将革命文件和宣传品翻译成各民族语言广泛地散发到少数民族群众中去,让他们通过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了解党的革命主张和政策。如:1932年的《中共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中国四川省委关于川西南北边区少数民族工作议案》,1934年的《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给内蒙党委委员会的信》,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1936年的《中共中央为转变目前宣传工作给各级党部信》,以及1949年的《彭德怀关于青海现况及对藏民工作意见报告》等都提出在党的宣传工作中,要将各类文件和宣传资料翻译成藏、蒙、回、夷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179,189-190,234,279-282,347,1283
(三)创办各级各类民族学校,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培养民族干部人才
1931年11月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明确:“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1]1263,280这是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民族学校。
党领导红军长征北上抗日的途中,经过桂、黔、滇、川等地区的民族聚居区,深入调研了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了解到国民党反动军阀不允许当地少数民族“设立自己的学校”“读书识字”“教授和学习本民族文字”的实情。[1]对此,党提出了“创立回番夷民众学校,用回番夷自己的语言文字教书,回番夷青年读书不出钱”[1]264,并建立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族学校。针对“康藏民众的文化在两种压迫之下而不能获得发展”的情况,提出“必须反对英国、中国(军阀)强用英文和汉文,同时必须要把文化机关学校与喇嘛寺分立,番人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提高文化,设立学校,人人皆有入校读书的权利”的主张。[1]290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了提高根据地和解放区各族群众的文化水平,培养各民族的干部人才队伍,党在各种文件中,如: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1945年的《察哈尔各盟旗近况及察锡两盟的工作经过》《关于察盟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问题向中央的请示》,1946年的《中共中央冀热辽分局关于热河蒙古工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西满分局关于蒙古工作的总结及几项政策的规定》,1947年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8年的《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49年《彭德怀关于青海现况及对藏民工作意见报告》,反复提及在党领导的民族聚居区创办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向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免费教育,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各民族人才的方针、政策。[1]619,970-973,1022,1056,1070,1111-1113,1153,1283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内蒙古大青山,绥远地区,陕甘宁边区定边、关中、三边、城川,东北延边,青海等地创办了不同层级、不同学制的各类民族学校,采用民族语言(如蒙文、回文、藏文、朝文等)进行教学,并编写了民族语课本。[2]通过这些民族學校的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水平,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民族干部人才。
同时,党还在民族地区党、政、军机关中推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如在蒙古族聚居的各盟旗以蒙古语审理案件,以避免因语言障碍而产生错案。这一政策措施提高了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促进了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四)创办民族语报刊杂志和出版民族文字的书籍,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发展
创办民族语报刊杂志和出版民族文字的书籍是这一时期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语报刊杂志和书籍一方面能很好地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各项民主、民族政策,另一方面还能很好地传播民族语言、文化知识,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水平。
早在1930年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就明确提出:“出版汉蒙两种定期刊物,经常出版各种传单标语小册子等。”[1]136-141之后,1936年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提出:“举办回民报纸,提高国民政治文化水平。”[1]3671941年的《各抗日根据地文化教育政策讨论提纲草案》进一步提出“在有少数民族的区域,应当用他们本族的语言文字出报出书。”[1]676除此之外,1937年的《少委蒙民部:目前绥蒙形势与我们的任务和工作》,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1945年的《关于察盟成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问题向中央的请示》,1946年的《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1947年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等文件均明确指出要在民族聚居区开办民族语报刊杂志和出版民族文字书籍。[1]179,189-190,234,279-282,347
从早期的民主革命到后来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一直执行着创办民族语报刊雜志和出版民族文字书籍的政策。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先后创办了诸多具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如《民生报》(蒙汉双语)、《群众报》(蒙汉双语)、《卓东小报》(蒙汉双语)、《延边日报》(朝文)、《两条战线》(朝文)、《东满洲报》(朝文)、《青年斗争》(朝文)、《新疆日报》(除了用汉文外,先后用维吾尔文、哈萨克文、俄文、蒙古文出版)、《反帝战线》(哈萨克文)等。同时,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地区先后成立了各种出版机构,出版了蒙文、藏文、朝文、哈萨克文、维文等多种民族文字的图书、宣传手册、教科书等。这些民族报刊杂志、图书、教科书等有力地宣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升了各民族的凝聚力,唤醒了各族人民的爱国热情,激发了各族人民反侵略、反压迫的斗志,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实的舆论宣传保障。
此外,在创办民族语报刊杂志和出版民族文字书籍的过程中,编译人员还根据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创造了“翻身”“土地革命”“人民解放战争”“民主”“自治”等新词汇,为各民族语言文字输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和繁荣。
(五)指派和鼓励汉族军民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以促进民族之间的沟通交流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中的一项创新即是指派和鼓励汉族军民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这有力地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融洽和团结。早在1935年的中央军委《关于组织别动队筹粮办法》就指出:“各级政治部并应指人学番语。”[1]294这是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要指派指战员学习民族语言文字,以便与少数民族群众沟通交流。之后,1936年的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必须学会几句回语,每个战斗员至少使之见回民能说撒哇布(意思是‘再见,谢谢),使回民……更加拥护红军。”[1]364-365同年,中国工农红军二方面军政治部《关于二六军团长征的政治工作总结报告》指出:“我们的宣传队广泛学写番文标语与学讲番语。”[1]437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彭德怀《关于青海现况及对藏民工作意见报告》也提出:“抽调百多个汉文较好的政治上坚强的干部学习藏文及维文以便帮助开展少数民族工作。”[1]1283这一举措一方面促进了民族间的沟通,凝聚了人心;另一方面也从实践上践行了党尊重、保护和发展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主张。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1949-1977):发展和完善期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重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民族充分拥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3];第二,培养从事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人才队伍,开展民族语言文字调查、研究,启动民族文字的创制、改革,大量兴办民族文字的报刊。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复兴,带来了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首度繁荣。
(一)制定和实施全国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颁布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①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以国家法的形式确立党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根本方针政策。在这一根本法的指导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和决定,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指出“在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行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应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相互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自由”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各民族代表在人民代表会议及人民代表会议的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上,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会议中的重要报告、文件和发言,应尽可能译成参加会议的各民族的文字,或配备译员作口头翻译”④;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凡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有其本民族语言、文字者,得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辩”⑤;《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之一在于“协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⑥。
1954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正式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⑦。后来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以及列次宪法修正案都有保障“各民族自由、平等地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的相应条款。
1958年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进一步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学习当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当学习汉语。”[4]363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践行了党的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主张,赢得了各族人民对党的忠心拥护。
(二)建立专职行政和科研机构,培养民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
1950年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的《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决定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规定其任务之一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同时指出“语文系招收高中毕业以上的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学生及有相当学历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修各少数民族语文。”[5]14
之后,政务院于1951年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成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并着手帮助各民族创制或改进、完善民族文字。凉山彝族地区率先试行了由中科院陈士林改定的拉丁化彝文,编制了课本,使大量彝、汉青年学会和掌握了彝文。[5]60这一时期全国还出版了蒙文、藏文、维文、哈萨克文、朝文等多种民族文字的书籍七十多万册,内容涵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党和政府的政策文件、科学技术等知识读物,等等。[5]97
至1954年,政务院指定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替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从事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工作。此后,在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方(如广西、云南、广东、贵州、四川等)陆续成立了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的指导委员会,以指导各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在党的领导下,1956年中科院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成立的首个专门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研机构。1962年该机构与中科院民族研究所合并重组成立新的民族研究所(下设少数民族语言研究室),1977年该机构又划归新成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
这一时期,除了组建中央民族学院外,党和国家还陆续组建了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等高校,为各民族培养了大批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人才。
此外,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科院联合于1955年和1958年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研讨会”。会议讨论和制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在“自愿自择”“分类指导”“拉丁化方案”等原则下帮助各民族创制或改进、完善民族文字。
(三)实施民族语言文字普查,创制或改革完善民族文字,推广汉语普通话
1956年开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根据当时党和中央政府制定的“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的5年计划和12年远景规划”,先后组织700多人分7个工作组对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了普查性的调查记录。到1959年,先后共完成了42个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调查和识别工作。民族语言文字的全国性普查,为后来的民族文字的创制或改革完善提供了详实的材料,促进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
在民族语言普查的基础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科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及相关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先后为壮、布依、黎、彝、苗、纳西、侗、景颇、哈尼、土、傈僳、佤12个民族创制了16种基于拉丁字母的民族文字,并帮助景颇、傣、拉祜、维吾尔、哈萨克等有文字的民族进行了民族文字的完善或改革。其中,创制的拉丁壮文于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国家正式推行的壮文。其他文字均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验(试点)推行。
此外,为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交流,党和政府在这一时期开始有计划地在各民族中推广汉语普通话。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提出:“各少数民族学校中的汉语教学,应该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⑧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普查和随后的民族文字的创制、改革完善以及推广、普及汉语普通话等工作促进了民族地区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四)创办大量民族文字的报刊,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传播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民族文字报刊获得了极大的发展。1950年我国民族文字报刊已达21种,到1957年已增加至35种。为进一步促进报业的发展,党中央于1954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提出:“各少数民族地区凡有条件的就应创办民族文字报纸。”⑨
在党的各项积极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指引下,这一时期的中国民族文字报业获得了空前发展,绝大多数有文字的民族都创办了本民族文字的报刊(如藏、朝、蒙、维、哈、锡伯、傣、景颇、壮、傈僳、柯尔克孜等),涌现出诸多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民族报刊,如《民族画报》《民族团结》《民族研究》《中国穆斯林》等,这不仅促进了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同时还广泛传播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党的方针和政策,普及了科学文化知识和文学艺术,提高了各民族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三、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末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1978-1999):走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元化模式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于继续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规,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联动,建立一套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体系,从而促使民族语言文字事业走向“产、学、研”结合的多元化模式,为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创造了“第二个黄金时代”。
(一)中央与地方联动,共同完善国家民族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978年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中央和地方陆续颁布了多项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其中,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这一时期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重要法律。
“七八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⑩这为改革开放后的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之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充分保障各民族人民使用自己民族文字的权利,在审讯、诉讼、判决、发布布告等司法活动中要使用(或翻译为)当事人通晓的民族语言文字。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详细规定了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包括: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机关(含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要使用自治区域内通行的一种或几种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学校中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讲授和推广汉语普通话,教育和鼓励自治区域内的各民族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对熟练运用自治区域内两种以上语言的干部应予奖励。之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一种在自治区域内通行的民族文字。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除了以上这些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外,一些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也针对民族语言文字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198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1996),等等。这些地方民族语言文字法规的制定均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准绳,同时又结合各地具体实际对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3]
(二)“产、学、研”相结合,全面促进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开始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把民族语言文字看作一种文化或社会经济资源,注重发掘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1980年和1991年,国家先后召开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指明了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推进和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和信息化处理等工作内容。先后组织编写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涵盖60种民族语)、《中国新发现语言研究丛书》(约60种语言)、《中国语言地图集》以及各种民族语言文字辞书等。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先后实施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调查”和“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等国家级重大科研工程,详细调查了我国民族语言文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使用现状。
此外,1991年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要求对创制和改进民族文字的试行工作进行总结。为此,国家民委、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联合地方相关部门对各种民族文字试行工作开展了实地调查,并提交了《我国新创和改进少数民族试行工作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
这些研究一方面为国家改进和完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及国家语言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加强了国家对民族语言文字资源的开发利用。很多民族地区将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与地方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充分结合,推动了民族地区文化旅游经济的发展。
四、新时期党的语言文字政策(2000至今):开启了“保护、开发和共享”的理念价值导向
这一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国家语言文字生活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尤其是涉及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主要基于汉语言文字实现“产生、运用、传播和传承”。因此,这一时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为全社会最有效的交际工具,而民族语言文字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使用人口逐渐减少、语域功能弱化,甚至出现一些民族语言走向濒危的境况。
面对社会语情的新态势,这一时期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在延续已有政策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了对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与保护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由此,开启了“保护、开发和共享”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理念价值导向。
(一)民族语言文字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共享
2000年在北京召開的“中国濒危语言问题研讨会”首次提出“濒危语言”这一概念。此后,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及多个省部委科研基金相继将抢救和保护濒危语言作为重要资助课题。很多科研单位和高校还相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个国际濒危语言基金会合作开展中国濒危语言调查和保护项目。[3]
国家民委2010年发布的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濒危语言保护措施,指导实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保护计划。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调查、收集、研究、整理、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资料。”
2011年党中央召开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示。从此,抢救和保护濒危语言成为新时期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新内容。据此,国家语委于2008年开启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按照“一县(市)一点”的原则,采集了全国各地的汉语方言、民族语及地方普通话的音频、视频语料(含单字1000个、词汇1200个、语法50条以上及若干语篇),经加工处理后长期保存,以便后续研究和开发利用。2015年,国家语委又启动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该工程调查收集了400多个民族语方言点的多模态语料资源,形成了多模态民族语言资源数据库及语言地图集、文化典藏(图书)、语言志等成果。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为我国新时期民族语言文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基于我国在语言资源保护与开发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2018年9月中国与世界教科文组织在长沙市联合组办了“世界语言资源保护大会”,并发表了《岳麓宣言》,倡导“保护人类语言多样性”。
此外,党和国家还先后实施了多项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与开发的国家级重大工程,包括组建融“文字展览与科学研究”为一体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中国文字博物馆,以收藏和展出中国古代和现代的各种民族文字;建立“中华字库”,收录西夏文、藏文、蒙文、哈萨克文、壮文等目前已发现的各种民族古文字和正在使用的民族文字;深入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标准化工作,为社会提供各种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提出和实施跨境语言资源的共建、共享,旨在将语言作为一种国家间文化辐射与交融的多样性资源,并通过开发、保护与共享等方式促进国家间的文明互鉴。
(二)在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在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作用日益增强,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发展,需加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以使各族群众能平等、快捷地获得各种前沿信息。为此,党和国家高瞻远瞩地将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的推广和普及作为《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首要任务。2016年,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进一步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结合国家实施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以提升教师、基层干部和青壮年农牧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为重点,加快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17年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通知》,提出:“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坚持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2018年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布《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提出要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加快国家通用语的推广,消除因语言不通而无法脱贫的情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2020年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会议“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6]
在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构建“一体多元”的国家语言格局是党和国家新时期的大政方针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统一的语言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社会主义新中国。
五、结语
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党中央一直奉行的“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与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百年来,党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指导,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中国语情实际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始终践行着“各民族都平等、自由地拥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随着中国社会语情的不断发展变化,党中央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为我国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面对当代国内外格局的新变化,***总书记于2012年提出了“中国梦”的伟大构想,并将“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随后,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2018年“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这些代表着新时代最高党章、国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调。这已成为新时期党治国理政中管理民族事务的新理念。在这一新理念的指引下,党中央将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实时地调整为: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强化“中华民族身份意识、身份认同,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和国家认同”,同时保障“各民族都平等、自由地拥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构建起“一体多元”的国家语言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四个自信”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
①参见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3条。
②参见1951年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第五条。
③参见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15、16及25条。
④参见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章“关于人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⑤参见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⑥参见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第四条第五款。
⑦参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⑧参见1956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第十二条。
⑨参见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第四部分。
⑩参见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
?参见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条。
?参见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参见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七条和四十九条。
?参见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三条。
?参见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参见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款。
?参见2019年1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官网正式公布的保护语言多样性《岳麓宣言》。
?参见2012年12月4日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教语用[2012]1号)
?参见016年8月23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教语用〔2016〕3号)
?参见2017年3月17日国家民委发布的《“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参见2018年1月15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语委印发的《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教语用〔2018〕1号)
参考文献:
[1]中国中央统战部,等.民族问题文献汇编[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2]金炳镐,钟廷雄,李旭练.中国共产党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十五[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03):40-45.
[3]黄行.中国民族语文事业七十年[J].语言战略研究,2019,4(04):27-37.
[4]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5]周恩来,等.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一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4,60,97.
[6]田学军.努力开创新时代语言文字事业发展新局面[N].光明日报,2020-10-14(08).
责任编辑:贾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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