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姜自莹, 刘雪凤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数字化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手段,首次明确了数字经济体系的内容,并将区块链列入“十四五”七大数字经济重点产业之一,这意味着数字化将成为国家和地方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数字化既包括有形资产的数字化,也包括无形资产的数字化。数字化技术包括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其中,透明合约的可靠性,使得区块链成为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区块链可以实现更好的连通性,被认为是企业数字转型的触发器[1]。2021年4月,全国首个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已将20余万件在售专利转化为可交易的数字资产[2]。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数字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本研究以知识产权数字化为研究对象,在初步界定知识产权数字化内涵的基础上,探讨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拟提出风险防范机制,以期为推动中国知识产权数字化进程、提高知识产权智能化保护水平提供对策建议。
关于区块链技术的文献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Satoshi[3]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阐述了区块链技术的构架理论。严振亚[4](P94-101)认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使系统中的每个节点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不依赖于任何节点而独立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单点故障引起的系统失效风险,同时各节点之间又能够共同完成数据的记录、确认和验证等工作。代闯闯等[5](P500-508)认为区块链利用密码哈希函数连接区块,运用带有时间戳信息的链式结构存储数据信息,为数据信息添加了时间维度属性,实现数据信息的可追溯性。苗晓红[6](P90-94)认为区块链具有开放性,各节点之间通过计算、共识机制进行联系,因此每个参与用户的操作数据,除私密信息外都可以通过节点的形式存储在区块链中。郭明飞等[7](P28-40)认为区块链采用哈希运算的方法将原始数据进行二进制处理,得到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哈希值,一旦区块链中的信息被篡改,整个哈希值就会出现巨大变动,可在第一时间检测出被篡改的数据。何人可[8](P120-124)认为区块链与智能合约交融共生。智能合约是嵌入区块链中的指令,通过计算机算法映射合同逻辑的可编程合约,按照区块链前置化的预设规则来强制执行,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交易自动化。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学者们对数字化的概念、特征、本质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刘卫国[9](P83-86)将数字化解释为可计算性和可量化性。王苗等[10](P137-143)认为数字化是对数字技术逻辑及其影响的概括,它的本质是可计算性,包含技术逻辑以及技术逻辑带动的社会变革两个层面。张庆龙[11](P3-7)认为数字化是运用数字技术将生活中的信息转化为数字、数据的过程,也是信息科技向数据科技转化的过程。蒙特卡洛[12]认为数字化的核心是交互,具体而言,交互指注册、登录、转账、交易、分红、创建、销毁等一系列的操作。
作为一种底层技术,区块链与数字化有着天然的技术关联,学者们关注区块链在数字化不同场景中的运用,如非金融资产数字化、流通数字化、农机数字化、文化产业数字化,等等。如Neretin O.P.[13](P67-72)以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数字化为例,提出了理论和应用解决方案,揭示了数字经济中信息市场变革的具体特征。另外,学者们剖析了区块链技术特征与资产数字化的契合性。武源文[14](P536-540)认为区块链隐私加密性、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唯一性,以及存储信息的不可更改性,共同奠定了资产数字化的基础。潘宁等[15](P154-160)认为区块链独特的“去中心化”技术特点,以及在提升数据流动效率及数字安全性等方面拥有的天然优势,能够使数字资产交易版权安全化、合约智能化,极大地提升交易效率及安全性。金岩石[16](P26)认为区块链通过数据+网络提供了一台“创造信任的机器”,并通过共识机制和通证交易打开了资产数字化的市场空间。
多数学者认为区块链是资产数字化的重要技术,资产数字化就是资产上链。杨慧琴等[17](P21-31)认为区块链信息平台能够将供应链企业的制造工具、运输工具、仓库、产品等供应链资产数字化,资产数字化促进了供应链资产共享经济的发展以及创新型金融服务,使得供应链资产的共享、交易、追踪、融资等方面的管理更加灵活便捷。陆岷峰等[18](P3-12)指出打通数字资产公有链和私有链的链接,提升单个数字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完善数字资产的数字化管理。于佳宁[19]认为资产上链是推动数字经济时代加速发展的“关键基石”,即用区块链技术登记资产的信息、产权以及流转记录,从而实现资产数字化。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蒙特卡洛[12](P12)认为资产上链的本质是资产数字化,而且“资产数字化”这个概念的范围比“资产上链”更大:如央行的DECP也是资产数字化,但是没用到区块链;未来还有其它形式的资产数字化,可能也不会用到区块链。
伴随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技术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一种新方式,即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夏轶群等[20](P152-161)在解析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用风险来源的基础上,研究基于智能合约的优化方案,构建信用风险演化博弈模型,优化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信任机制。结合文化数字化的大背景,方凌智等[21](P70-72)指出作为元宇宙基础技术的区块链技术,能够帮助元宇宙明确信息产权,将文化有形化,对前沿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文化数字化呈现。此外,区块链加密技术的应用使得加密资产难以被破解,有效保护了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已有文献研究聚焦于资产数字化的技术原理、技术特征以及应用场景等领域,未能就资产数字化内涵、作用机理、风险及其防范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数字化的相关探讨尤为不足。这不利于推动中国资产的数字化进程。
当前数字化已经演化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成为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交互的重要形态。资产通过数字化成为数字资产,用数字形式展现资产的原生信息和全量信息,运用复杂的数字技术和加密方案,对数据数量、数据维度和密度进行计算、存储、分析、利用,形成数据价值流[22](P10-12)。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数字化是大势所趋。
目前学界对于知识产权数字化这个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只能从资产数字化与区块链的相关描述中找到蛛丝马迹。资产数字化是以密码学为基础,通过分布式的共识系统实现实物资产的电子化,并促成电子资产的安全、快捷、方便的流通。从数学语言的角度,实际上就是通过一种高强度的私钥及公钥表征资产的电子符号,从而实现数字资产的唯一性、交易的唯一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授权和交易过程的验证[14](P8)。资产数字化的对象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标准化的产品,也包括知识产权、文化遗产等。
学者们论证了区块链实现资产数字化的可行性和应用前景,可从中捕捉到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潜在发展趋势。曹红丽等[23](P75-81)认为数字经济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应用场景是资产数字化。区块链可以应用在更加复杂的交易场景和数字经济下的数字化资产领域,如金融、医疗健康、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而非简单的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王肃[24](P130-136)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凭证”功能,可以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数字化确权。Ruiec[25]认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数字资产化的标记,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确认、交易、转移,通过数字合约,实现真实世界中复杂商业逻辑的数字化。阿里云[26]在数字商品协作网络解决方案中提到“利用区块链技术,使各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商品、农产品、文化艺术品、版权、知识产权、电子仓单等)上链形成数字资产,实现数字资产发行、流转、消费全流程上链,实现全链路场景打通”。利用区块链为知识产权资产提供数字化证明,使知识产权上链形成数字资产,打通线上线下流转场景。
结合上述学者的研究,笔者将知识产权数字化界定为:将各种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转化成为机器可读取的二进制代码,并通过区块链形成上链资产,将相关信息进行线上线下流转,以优化知识产权确权、交易、溯源、维权、评估等流程。
此外,学者概括了传统通过语义描述非金融资产数字化的过程,可以分为5个环节:确定描述对象、统一描述规则、数据RDF化、数据发布和质量完善[27](P46-61)。王醒[28](P12)把这五步骤运用到非金融资产数字化,参照其思路,知识产权数字化可以遵循如下步骤:第一,确定被描述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信息;第二,根据被描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信息的特点,指定统一的描述规则;第三,根据既定的统一描述规则,将描述结果转化为RDF格式数据;第四,建立统一资源标识符,利用数据共享平台,发布已经完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数据;第五,对知识产权数据进行质量完善。
区块链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数字化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全过程数字化。知识产权数字化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数字化,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登记、转移、交易等全过程进行数字化,并且可以实现知识产权数据操作和活动的查询与追踪。第二,资产动态公开透明。知识产权数字化可根据知识产权信息的变动,不断补充和修改已有的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更新时效。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上,数据与数据之间相互连通,每笔产权交易记录上链,信息公开透明,所有人都可以查阅相关记录并进行验证。第三,数字化去中心化。知识产权数字化逐渐从集中式数字化向分布式加密数字化发展[29](P126-128),由依靠中心机构或单一节点转变为由所有节点共同处理知识产权数据,每个节点的权利和义务均等,能够完整记录知识产权账目,保障知识产权数据的一致性,并且任意节点停止运作都不会影响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整体过程,从而使数字化呈现去中心化特征。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其去中心化、可追溯性、开放性、不可篡改性以及自动执行智能合约等特性,是实现知识产权数字化的重要技术支撑。区块链实现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技术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技术路径
1.分布式账本提高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效率。区块链改变了传统中心化模式,依靠算法而无需第三方介入即可实现信任构建,只需数字签名技术就可完成知识产权人身份确认,在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化传输时避免了产权信息在第三方机构的停留和处理,简化了繁琐的流程。分布式的特点使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理与存储由多个节点共同分担,而不再是过去的整体串联式分步操作[15](P154),每个节点既可平等独立运行,也可共同完成知识产权信息的确认、存储和记录等。即使存在某一节点发生故障,其他节点仍可继续正常工作,避免单个节点停止运行导致的知识产权数字化处理延误,点对点直接交互保障了知识产权数据处理的高效性,使知识产权数字化能够实现产权信息的实时更新。
2.时间戳避免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重复性。区块链采用一种链式存储结构,当知识产权信息形成数据区块后,可以通过哈希值链接至前一个区块,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链上的每个区块都能够反映知识产权的存在证明[30](P142)。加盖有时间戳的知识产权信息上传至区块链,可完整记载知识产权从产生开始的访问、交易、转让等信息,使得链上知识产权信息有据可循、有痕可依,上链信息可追踪溯源,避免了知识产权信息的重复上传。在此基础上确保了每个知识产权的唯一性,当知识产权面临产权转让和归属纠纷时,可以准确追踪查询需要维权的知识产权数据,从而为后续司法取证提供有力的支持。2018年6月28日,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31]。区块链的可追溯性为知识产权信息的重复性检验以及追踪、维权等环节提供了便利。
3.点对点存储技术实现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公开透明。区块链点对点存储方式使每个节点都可以存储知识产权信息,并且所有节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是相同的,通过开源共享协议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在所有用户侧同步记录与存储,链条中每个节点进行知识产权数字化的运算过程对外部完全透明。知识产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区块链传输知识产权信息,上链信息公开面向所有人,除加密的私有信息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开查询和追踪上传至区块链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性使知识产权信息能够及时得到更新和共享,减少了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的障碍,有效避免了知识产权数据集中与信息孤岛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确保知识产权信息的对称性和客观性,使知识产权数字化更加公开透明。
4.哈希值提升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安全性。区块链采用哈希算法计算知识产权信息的散列值,区块之间形成具有严格顺序关系的链条结构,一旦某个区块的知识产权信息产生变动,后续所有区块的哈希值都会变动,并且所有人都能发现。使用这种不可篡改的账本,知识产权信息一旦在区块链上生成记录,便会永久存储且不可篡改,若他人对区块中的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篡改,则会遭到整个区块链的链条排斥,除非控制系统内51%以上的节点才有可能实现对链上知识产权信息的修改,但这从算力上看几乎不可能[32](P10)。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数字化对信息具有较大的掌控权,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数据不被外界篡改,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5.智能合约自动执行降低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成本。智能合约是以计算机可读取的代码形式编写的协议,在符合预先设定条件时能够自动执行,并且一旦执行便不可修改和返回,不需要进行任何干预,避免了第三方机构参与担保而产生的交易和信任成本,减少了人工操作过程中的错误和成本。在金融业中,每天要进行数百次股票交易,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方式自动执行交易,可消除延迟和错误,减少交易方的风险[33](P65-75)。将知识产权链上登记、存储、交易等过程编译成智能合约,链上节点即可自动化完成知识产权的验证、登记、确权和转让等环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数字化流程,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交互共享。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使这项工作原本需要由人来完成,现转变为由计算机完成,减少对人力资源的消耗,极大降低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成本。
知识产权数字化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知识产权数字化的风险源自区块链的技术缺陷与不足以及制度和监管的缺失,包括:去信任化失灵导致的“数据独裁统治”,表现为内幕交易、滥用操纵、暴力攻击和欺诈;匿名性导致的监管难;自动化执行的智能化合同无法识别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前的造假;技术漏洞导致的个人隐私外泄;开源协议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陷阱等。如果不预先加以防范,构建风险阻断机制,这些风险最终会影响知识产权数字化的进程。区块链技术特征对知识产权数字化的风险形成及演化的作用机理,如图2所示。
图2 知识产权数字化的风险形成及演化机理
1.知识产权抢注风险。区块链的开放性容易导致知识产权风险。区块链技术采用数据块加链式结构将知识产权信息保存在区块上,通过加盖一个不可更改的时间戳,以记录数据上链以及区块形成的时间[34](P67-76)。时间戳能够记录某人在特定时间对特定文件的访问,通常认定首个访问文件者就是其原创者。开放性与时间戳,只能证明上链的时间,而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这一特性使得知识产权数字化存在漏洞,无法遏制知识产权抢注。区块链虽能明确记录每条信息的访问记录,但难以保证首次访问某一知识产权信息的人一定就是原创者,如果原创者没有在版权局或者区块链系统上登记,则难以证实自己的原创者身份。目前对知识产权上链,本质上还是在记录时间戳,即明确了谁在什么时间上传了什么知识产权内容,难以提供原创性的证据,甚至任何恶意者都可能声称自己为知识产权的权属人。知识产权上链难以避免被抢先上链的风险。
2.知识产权虚假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可能失灵及节点不足等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数字化过程中可能存在虚假信息上链等问题,这关乎知识产权数字化存证的真实与安全问题。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在区块链上生成时,需要由区块链节点输入数字化结果。“但是,现有的区块链应用假设信任单一节点输入,这可能导致虚假或错误数据输入的问题。”[28](P2)此外,在知识产权上链形成数字资产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对知识产权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测,使得上传至区块链中的知识产权信息面临着不可信的风险。由于技术和系统特性,区块链仅能保障上链后的数据可追溯且难以篡改,而无法解决上链前数据的真假问题,导致虚假知识产权信息鱼龙混杂。
3.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这是指可能存在相似性知识产权上链现象。数字化的发展加速了数字内容的传播与共享,同时也使得对内容的复制和抄袭更容易实现。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定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通常要对作品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而认定会受作品类型、受众感知以及法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35]。但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不具有人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在对知识产权相似性的判定上还存在不足。区块链技术的局限性使得盗用者只要对知识产权内容稍作修改就可避开系统的检查,作为新的资产上链。这是因为区块链是通过分析数据的哈希数值判断上链内容是否存在相似性,即只有当两个知识产权信息对应的哈希数值完全相同时才会被认定是对某一知识产权内容的复制[36](P110-116),从而导致涉嫌侵权的知识产权也能通过区块链变成数字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对上传至区块链的信息进行过滤审查,这可能会导致链上相似性的知识产权内容泛滥,也容易滋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可能失灵及节点不足等原因,导致信息共享中虚假信息上链、数字霸权等问题。而这关乎知识产权数字化存证的真实与安全问题。
1.安全风险。技术原因削弱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安全性,知识产权上链的安全风险通常来自系统本身的漏洞以及技术攻击。区块链历史上著名的The DAO 事件,就是黑客利用智能合约的漏洞,展开多次攻击,盗取了大量的资金,造成严重损失[37]。可见,区块链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导致安全风险的原因有:(1)区块链系统、算法等方面存在漏洞。一旦系统中参与的节点数量不够多,系统防御措施不够完善,这些漏洞可能破坏系统安全性。(2)非对称加密机制被破解。随着密码学、数学和计算机等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非对称加密机制的安全性在一定时间跨度内受到险峻挑战,尤其是量子计算机的发展,未来可能增加其被破解的几率[38](P59-70)。由于数字化的知识产权储存在虚拟空间,而虚拟空间又是由计算机系统搭建的平台构成基础,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技术设计漏洞以及遭受黑客攻击的可能性,从而产生安全方面的隐患。
2.隐私泄露风险。其原因主要包括:(1)区块链的开放性无法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区块链系统内各节点并非完全匿名,而是通过类似电子邮件地址的地址标识实现知识产权数据传输,虽然在区块链中上传知识产权无需公开产权人真实身份,但是区块链数据是完全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接口查询某一地址上的记录,随着各类反匿名身份甄别技术的发展[39](P481-494),若将地址和真实身份相联系,那么用户的隐私信息将会暴露。(2)大数据分析带来的隐患。随着区块链应用业务承载量的增长,某些知识产权交易记录、实名制验证等特定行为可能会暴露出参与者的交易信息,攻击者在对海量数据收集和比较后,能够推断出参与者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对参与者的隐私构成威胁。(3)区块链的技术交互需求与各个节点的安全性不一致。这也会造成区块链系统对于用户的身份隐私保护存在疏漏。
3.信息无法修正的风险。不可篡改性影响用户删除和修改信息等权利的实施。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可以有效防止上链信息被恶意篡改,但是这也意味着信息的不可逆转、无法修正或删除。区块链没有“撤销”“返回”这类按钮,知识产权信息在上链后将无法更改,不管信息真实与否都将永远存储在区块链上。例如,智能合约设定错误因无法修改只能继续执行;相关人员不熟悉操作流程造成过失错误;设备故障或系统崩溃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误等。不可篡改特性使得链上信息只可增加不可删除,限制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修改的权利,产权人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和撤销也会十分困难。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在知识产权数字化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但是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
由于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并不完全同步,法律体系的调整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区块链与立法体系之间产生不完全兼容的现象。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制度缺失、法律冲突等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法律风险。目前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法律风险焦点就是区块链的智能合约问题。
1.法律不兼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违背《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订立合同、解除合同、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等行为中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智能合约的去意志性阻断了个人主观意志对执行过程的影响,其自动执行性使得智能合约无法通过传统法律程序中止执行,因此传统合同救济方式难以适用于智能合约。另外,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使其缺乏传统合同的灵活性,在合约履行过程中缺乏弹性,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人失去了在传统合同中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鉴于合同法在要约承诺的过程、履行形态、违约情况等方面的差异,智能合约无法直接适用《合同法》[40](P80-94)。(2)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不清晰。金晶[41](P65-89)认为智能合约完全摒弃了合同救济、合同争议的法律执行、合同语言的解释、合同不完整性等经典理论或规则,所以智能合约并非真正的合同。陈吉栋[42](P18-29)认为智能合约具有“要约—承诺”结构,并且能够满足“需要双方同意表示”的要求,因此智能合约符合法律合同的构造。有关智能合约法律地位的不同判断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2.法律缺失。智能合约可能隐藏非法目的,目前并无有效法律手段进行制约。智能合约的代码属性以及代码的可加密性,使得验证节点难以检测到智能合约的真实内容,即便其中存在违法性也能够继续执行。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是缺乏价值判断的执行,无法避免合约中可能隐藏的非法目的。The DAO事件中,黑客窃取资金的交易也包括在智能合约内,但合约不能对操作者的动机进行评估,在技术上无法区分黑客和平台技术人员的不同,即使是黑客的攻击行为,智能合约交易同样也可以无条件执行[43]。另外,智能合约匿名性的特点,难以获悉智能合约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并难以追责,从而使得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智能合约的漏洞从事违法行为。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加以约束违法行为。此外,知识产权数字化的法律风险还包括:跨国智能合约纠纷处理存在困难。知识产权智能合约交易的权利人可能分属不同国家,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哪国法院和仲裁庭审理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并未明确,以及数字权利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等问题。
1.提高监管水平。针对预防虚假信息上链、加强数字安全、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应该优化知识产权数字化的监管体系。(1)强化监管意识,明晰区块链领域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确定监管主体,划定监管范围,奖惩分明,将监管落实。(2)优化监管模式。进一步实现全方位监管,引入民众、媒体、平台等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自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管的合力,加快推动实现对知识产权数字化的上链前监管、上链监管以及上链后监管,提高对知识产权数字化的监管水平。
2.完善信息过滤机制。(1)构建区块链平台的问责制度。区块链平台要强化对上链前信息的检测与审核,完善区块链系统的信息过滤机制。将区块链与物联网结合,准确收集所需数据,降低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确保知识产权上链数据可靠。(2)引进国家知识产权权威认证机构,对上链前数据进行确认,避免虚假信息的上传,以确保链上数字化知识产权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3)完善区块链系统对上传信息内容的自动检索功能。利用文字及图片检索工具,检索即将上传的产权信息是否与链上已有内容相似,避免知识产权数字化的重复性。例如,Mehta等[44](P1-6)基于Ethereum区块链构建了一个图像共享平台,其中使用了哈希感知算法和智能合约自动检测和拒绝图片的非法上传与重用。但是当一些盗版知识产权仅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一点变动时,区块链无法替代法院自由裁量权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仍需要通过传统的“三步检验法”(抽象、过滤、比对)进行判断[36](P115)。通过区块链的技术自治和外力监管,提高知识产权数字化的真实性。
区块链技术创新可以应对安全性、隐私泄露和修正权等方面的风险。在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方面,首先,加快技术的风险研究。集中力量攻关区块链风险应对技术,重点支持区块链存储、加密、共识和跨链关键性技术的理论研发与应用。例如,针对区块链存储层、协议层、扩展层、应用层等各层安全风险,研究部署覆盖编码、管理等各环节的风险应对措施[45](P32-35),以此堵塞技术漏洞,有效预防病毒和黑客等攻击。其次,研究修改区块链设定程序,以实现上链知识产权相关主体的删除权和修改权等权限。知识产权数字化中,应探讨如何以程序的变换实现相关主体不同的法律权利。有学者设计了实现更正权的思路:知识产权信息可以更正,按照区块链技术的要求,但须通过所有节点一致认可,以此来保证区块链系统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同时,基于时间戳技术,更正前后的信息均按照时间顺序储存在链上,可以在更正前后的信息上都附上超链接,当他人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时,对于前后不一致的信息可以根据时效原则进行取舍[46](P166-175)。完善隐私保护机制,可采取适当控制访问权限,以及对于涉及产权人隐私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的数据传输仅限于特定节点,并非完全对外开放等方式[47](P46-55)。
知识产权数字化除了技术救济,更需要制度救济。坚持精准立法原则,加快立法进程。优化、调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隐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体系,促进数字技术与法律体系的协同发展。
1.将智能合约纳入法律规范体系。鉴于智能合约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区块链必然要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内。技术自治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但国家权力以何种方式介入,目前学者并没有找到合适的途径。曾有学者提出两种解决思路:第一种是授予政府或司法机构特殊权力,使其能够更改保存于区块链中的数据和智能合约的程序设定[48](P13-19);第二种是在智能合约存在不合理规则而仍被执行的情况下,有效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两种方式都削弱了区块链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智能化等特征,影响了知识产权数字化的便捷高效,进而寄希望于技术发展,以期能构建基于智能合约的智能争端解决机制。关于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其解决路径有二:一是建立专门的法律对智能合约进行规制;二是借鉴美国经验,基于传统《合同法》对智能合约进行调整。鉴于重新立法的难度,进行合法微调更为可行。因此建议以《民法典》《合同法》《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律为基础进行调整,将智能合约设定为一种新型合同,设立专门条款进行约束,为推动知识产权数字化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2.提高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协同性。加强监管,明确规定数字化技术平台和相关行为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审查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区块链上知识产权数字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严惩利用区块链技术漏洞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一是树立预先防范意识。在智能合约相对应的领域设置专人或者部门对合约进行初步审核,由专职律师进行第二步审核,以避免智能合约的技术风险与设计缺陷,保证智能合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兼顾技术与法律,降低智能合约风险[49](P31-43)。二是采取处理智能合约漏洞应急措施。由政府引入“超级用户”,其有权根据特定程序修改区块链数据库的内容;或者以“离线”模式执行国家机关的决定,追踪智能合约用户,迫使他们在区块链中加入变更[50](P22)。从技术与法律的双重角度解决智能合约漏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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