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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育水平下的我国生育保障制度改革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要:人口再生产关系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延续,生育保障制度不仅保障着妇女的生育权益,还是我国人口再生产顺利实现的安全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的优生优育,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低生育水平;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01

根据2010年中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1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18,其中“城市”为0.88,“镇”为1.15,“乡村”为1.44,均低于1.8。总和生育率是衡量一个时期生育水平的重要指标,通常在发展中国家,总和生育率在2.3左右可以达到生育更替水平。高于1.8低于这一更替水平,我们界定为低生育水平,若低于1.3则将进入“低生育陷阱”,严重影响到人口的更替和再生产。虽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2014年受人口年龄结构和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出生人口呈现增长态势,总和生育率也上升到1.5-1.65,但我国应继续关注呈现出的低生育水平趋势,通过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并维护好生育这一民生大事。

一、生育保障制度内涵

生育保障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仅指生育保险,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暂时中断劳动时,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产假、生育津贴、必要的经济补助、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广义的除包含生育保险制度,还包括计划生育制度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障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如计划生育制度中规定的独生子女的生育假奖励、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母亲延长的产假、晚婚晚育父亲护理假等;在女工劳动保护制度也有产前产后工时津贴,孕期工作量减免,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建设哺乳室及母婴保护设施等规定,这些费用并不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企业为了保护女工而提供的职工福利;同时为了保障女性就业,《劳动法》规定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员工,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二、生育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近些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生活压力、食品安全等因素的影响,适龄产妇的不孕不育患病率大幅增长。怀孕困难所引起的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着母婴的安全和生育质量,强制婚检取消及一些过高费用的产检也造成了婴儿出生缺陷的增多,这些生育安全危机对我国的生育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生育的家庭成本和社会成本不断提高,现在对于抚育新生儿的经济和精神投入与过往时代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很多人连一个孩子都不愿意生育、抚养,这对我国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带来了更严峻的挑战。

(二)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易引发社会矛盾

在我国生育保障制度是基于国民身份划分的,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三大类,由于我国对生育保障制度并未进行规范的顶层设计,这三类对象由于身份的差异,受到不同程度的补偿和保障范围,碎片化严重,待遇差距大,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和谐,产生群体之间的心理失衡,更易触发社会矛盾,而且由于生育保障制度统收层次低,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即使同为城市,各地的待遇和保障程度也有所区别。而且关于异地费用报销的问题,从手续到规定都较为繁琐,影响了生育保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

三、改革方向

(一)强化政府职责,加强监管

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法律支持。以国家立法在全国实行统一标准,并对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主客体责任,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建立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障制度。政府应扩大财政在生育保障方面的支出,建立三方共担的缴费机制。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需要对生育保险进行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应主动承担起在生育保险中的财政责任。同时并要求个人进行缴费,根据不同职业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采取分档累进办法,如对正规就业妇女可以按照收入多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而对收入较低的农业妇女则少收或不收。

(二)提高生育保障制度的社会统筹层次和水平

首先统筹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障制度,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到个体工商户将受保人群扩大到所有企业的各类劳动者,建立统筹基金管理制度,逐步改变城市生育保障两种制度双轨运行的状态,促进生育保障从单位负责过渡到社会互助,发挥社会保障互助共济、均衡负担的作用。其次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探索城镇非就业妇女待遇保障措施,鼓励更多有生育意愿但没有生育保险的女性进行生育,对新生儿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险。最后,要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生育保障制度,优化城乡生育保障资源配置,最大化满足农村地区和低收入群体不同层次的生育需求做好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的衔接,逐步实现人人享有生育保障的目标。

(三)实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协同推进

做好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问题,提高生育保险管理社会化水平。在对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征缴和管理的基础上,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帐,采用待遇分开支付的方法,将医疗保险较成熟的推进机制和管理系统渗透到生育保险里,促进二者协同发展。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可将参保人的两种账户合二为一,建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个人保险账户,独立于单位,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现生育保险医疗费与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并使受保人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考文献:

[1]宋娟,史健勇.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J].科学决策,2009(7):55-61.

[2]张嫚.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完善研究—以“资金管理”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3(11):249-250.

[3]徐义海.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碎片化及其整合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3(3):33-35.

作者简介:李佳黛(1991-),汉族,河北辛集人,在读研究生,现就读于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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