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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系统分析

时间:2024-04-24

石沂哲+孙亚光+周剑虹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的作用和意义得到了极大的凸显。因此,各个高校纷纷建立协同创新中心,以便推动科技创新的更大进步。而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当中,由于涉及到了多方合作,因此在利益分配方面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系统,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分配,从而促使科技创新工作的更好开展。

关键词: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系统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01

前言

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模式具有很多的优势,与以往的产业技术创新、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产学研合作模式相比,协同创新中心在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方面更为重视,能够实现更有效的资源整合与聚集。几何国家区域发展、行业产业、科学前沿、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要求,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能够发挥出更为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而为了确保协同创新中心的良好运行,必须对利益分配问题加以重视。

一、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系统分析

(一)主体利益诉求

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当中,主要的主体包括参与协同创新的各个单位,例如政府、高校等,其中的主导机构通常就是牵头单位。根据不同的单位性质,可将协同创新中心的主体划分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或组织。在协同创新中心,各个单位利用这一平台密切的开展合作。不过,针对迫切需求或重大问题的核心目标,在不同的主体中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协同单位对于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其中,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都期望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因而需要良好的利益分配系统加以协调,从而维持良好的秩序。

(二)利益分配特点

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分配系统中,具有很多方面的特点,例如动态性、复杂性、协商性等。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协同主体、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合作方的实际和预期投入之间出现了差异,会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得到的利益发生变动,因而会造成利益分配的变化[1]。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中,包含了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不同主体,由于各方核心能力不同,因而技术创新、投入方式也有所不同,因而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复杂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中的各个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利益分配中,应当通过协商加以确定。

(三)潜在问题分析

由于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涉及到了很多主体,因此在利益分配中,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在索取目标、评价标准、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实际合作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同的利益主体通常都认为自己的贡献比较大,因而期望得到更大的利益。对于不同主体来说,在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转让、技术价值等方面具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难免对利益分配产生一些想法。在协同创新中心,往往缺乏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机构,对利益分配中产生的矛盾进行解决。此外,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也缺乏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和说明[2]。

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类系统建立

(一)利益协调委员会

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当中,各个主体都使单独的个体,因此在利益分配当中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或分歧。所以,可以在协同创新中心内建立利益协调委员会,由各个主体中的成员共同担任,从而对利益分配进行协调,对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代表,确保高效、公平、公正等对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处理。利益协调委员会可以由理事会进行选举产生,注意对各个不同主体成员的包含,从而使各个单位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利益协调委员会除了对利益分配情况进行协调以外,还应当对利益分配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3]。

(二)利益分配系统制定

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利益分配体现的,其中主要包括了利益分配模式选择、利益分配原则制定、可供分配利益界定、利益分配影响因素等内容。在进行利益分配系统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利益的分配模式、分配原则、分配内容、影响因素等,可以理事会进行研究确定。可采用总额支付模式、提成支付模式、混合支付模式等方式,在分配中要注重民主协商、平等参与、投入收益一致、风险利益挂钩、公平效率兼顾、个体集体集合等原则。对于投入资源、承担风险、技术创新贡献、努力水平等影响因素,也应进行细致的考虑。

(三)利益分配流程实施

在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分配中,具有动态性的过程,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具有很高的复杂性[4]。在协同创新中心,可能存在不同的技术先进性、合作形式、合作范围、所处环境等,因此在利益分配流程的实施中,不能完全的照搬照抄,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实际的利益分配当中,应当认识到合作动态性和影响因素复杂性,对利益分配格局和模式进行灵活的调整,对于合作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应当进行有效的解决。通过基础分析和绩效分析,对相应的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制定调整,从而更好的进行执行,确保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三、结论

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是当前一种十分主要的形式,对于科技创新和发展进步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而在协同创新中心通常具有很多不同的协同单位,而不同主体之间也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在利益分配当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建立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系统,从而更好的满足各方主体的利益,促使协同创新中心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晓丹,吴文强.高校协同创新的利益博弈及合作促进策略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27-33.

[2]张秀琦.基于“2011计划”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运行模式的研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02:62-63.

[3]张刚刚,郭国祥,翁建明.高校协同创新的管理机制优化路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469-473.

[4]李佳馨,林莉,郭辰.多元化主体在我国区域创新系统中的博弈[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62-65.

作者简介:石沂哲(1985-),男,辽宁沈阳人,学历:博士研究生,就读于索菲亚大学,现有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收入分配,协同创新,产学研合作。

辽宁教育科研管理智库项目,项目编号ZK201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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