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法律责任篇)
171.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72.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73.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未按要求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174.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擅自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5.对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6.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检疫、监督检查、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可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刑法》第 277条规定,处 3年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17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根据《刑法》第 413条第 1款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78.对加工、出售病害动物产品不予查处的属于什么行为?
答:该行为可构成犯罪行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179.放纵屠宰企业屠宰明知“瘦肉精”等违禁物品饲喂的动物或销售其产品的属于什么行为?
答: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可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根据《刑法》第 414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0.畜禽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18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如何处置?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18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罚款。
183.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置?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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