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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考

时间:2024-04-24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种多样,传统的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针对这一情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形式出现了,政府的角色由提供者变成了购买者,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其质量进行评估。

关键词:政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3-0000-01

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

我国公共服务的发展,主要以1995年为一个重要的节点。此前,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或公共组织来提供的一种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物品和服务,用来解决人们的公共问题。其中,政府是提供者,服务对象是公众,政府的财政压力非常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多种多样的需求。因此,政府开始转变角色,出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其重点在于购买行为,政府通过支付一定的资金,以签订合同等方式,让社会力量来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中间人,委托给其它组织或机构,并保持相互之间的独立性。

1995年,上海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尝试,浦东新区的社会发展局让当时的基督教青年会管理罗山市民会馆,这是我国最早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代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此后,各地也逐渐开始学习,尤其是2003年以后,北京、广东、浙江等地方政府对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新方法进行不断的尝试,并根据当地的实际,进行不断的完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涉及教育、卫生、养老、扶贫、文化等,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我国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在制度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1995年在我国第一次出现的,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再加上我国的特殊国情,遇到的阻碍也很多,比较突出的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2003年我国第一部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对服务的理解只是简单的停留在政府自身的后勤服务层面,没有涉及到更广泛的公共服务,有一定的局限性。各级地方政府在这一行为的开展过程中,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保障,也没有普遍性的理论支持,导致其出台的行政法规或条例缺乏指导性和普遍性,往往成为空谈。

(二)在程序上,缺乏规范的购买流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通过支付一定的资金,以签订合同等方式,让社会力量来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这一购买过程需要一套合理的流程,就现阶段来说,程序上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并不向社会公开,民间机构无法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具有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我国市场有局限性,自身竞争力不足,不能公平平开的进行竞争。

(三)在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评价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简单的一项交易,其中政府的责任很大,不仅要保证购买服务的质量,也要对最后的结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但是,就目前我国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所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估。由于公共项目自身不易量化、具体化等特点,使得合同规定的一些内容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质量难以保证,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三、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法律保障

对于公共服务的购买,不能认为只是简单的一场交易活动,一般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约束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地方政府的购买行为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只是这些作为保障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应该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也可以根据具体的购买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使其更有针对性。总之,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其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形成一道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二)健全运行机制,规范购买流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是什么样的,又是如何购买到的,这一动态的购买过程需要规范的流程。购买什么样的服务,不是政府说了算的,必须要切实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公众的普遍需求,积极的听取公众声音,采纳合理的建议,并公开政府购买预算,及时向社会公布。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过程,一定要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强调竞争性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丰富购买的方式,使购买的程序更加规范合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考核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需要完善的监督机制,一般情况下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方面。在外部监督上,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机构的作用,在内部监督上,要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使这一行为更规范。另一方面,也要完善考评公共服务效果的相关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评价体系,使政府用最少的资金可以购买到最多的公共服务。二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评价体系,即用公众的满意度来检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瞿振雄.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2]韩丽荣,盛金等.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评析[J].现代日本经济,2013(2).

[3]李海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10).

作者简介:刘世哲(1990-),男,汉族,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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