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刘 娟 张 森 卜斯源
自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学界围绕乡村振兴开展了大量研究和讨论,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中国知网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以“乡村振兴”为主题检索发现,截至2022年5月,相关期刊论文、硕博士学位论文、报纸及会议文章等文献超过11万篇,并在总体上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这些研究除了关注乡村振兴战略本身,更多具体到高质量发展、城乡融合发展、产业兴旺、乡村旅游、乡村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文化振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职业农民等主题,学科领域主要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农业科技等,以及包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社会学、人口学、教育学等在内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其中,典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农村社会研究领域对乡村振兴的基础理论、政策制度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多维度的研究和探讨,同时在产业、生态、文化、治理等领域的现实关切问题上也形成了许多争议。
围绕乡村振兴主题,本文梳理了近年来农村社会研究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中文期刊论文,并将部分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和英文文献作为补充,旨在呈现当前社会科学视角的乡村振兴研究概貌与核心争论,在对文献进行述评与反思基础上,探讨如何开拓未来乡村振兴研究、乡村振兴政策与乡村振兴行动的更多可能空间。
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农村社会研究者从不同主题、不同维度和不同层面关注乡村振兴,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和多样的研究图景。这些研究既反映了学界的普遍性共识,也体现出研究者的差异化贡献,其中亦不乏重复性的工作。按照研究内容侧重点和分析视角取向,这些文献从历史脉络与政策阐释、现实问题与主要挑战、城乡关系与要素关联、模式探索与行动研究、国际视野与本土实践等五个主要维度对乡村振兴展开了全方位的分析和探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脱贫攻坚之后国家“三农”工作的历史性转移,并与其他涉农政策一脉相承、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国家推进乡村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的政策力量。对乡村振兴政策的历史脉络、政策内涵和重点以及与其他政策之间的关系阐释回答了乡村振兴政策的历史必然性、现实必要性等基础性问题,并基于国家对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部署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是研究者关注的重要内容。
首先,一些研究以论证乡村振兴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为主要目标。有研究者认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根植于中国的百年乡村复兴与建设实践,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新农村建设一脉相承,是党围绕农村发展而形成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变革(陆益龙,2021;周立,2018)。改革开放的历史成就为农村发展提供了物质、观念、理论和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但农业、农村还是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因此,乡村振兴战略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特征提出的重要战略(陈锡文,2018)。
其次,研究者对乡村振兴政策的内涵与重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关于乡村振兴政策的内涵,研究者从乡村振兴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方针要求入手各抒己见,指出乡村振兴“二十字方针”是对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的升级和发展(叶敬忠,2018;黄祖辉,2018;叶兴庆,2018a)。关于乡村振兴政策的重点,有研究从政策部署层面提出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认为要科学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总体要以“人、地、钱”为主线,完善体制机制,加速要素流动和产业融合,促进城乡分工体系和新型农业体系建设(刘彦随,2020;罗必良,2017),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农业绿色发展、人居环境、乡村治理、农村文化、基层政权、农业机械、互联网建设、农村改革等十个突出问题(高兴明,2018)。还有研究从制度层面指出乡村振兴需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三个制度重点(陈锡文,2018)。另外有研究从农村法治层面,指出乡村振兴内涵丰富,涉及的农村发展内容范围广泛,需要建立起系统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任大鹏,2021)。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关注乡村振兴的指标体系建设,围绕产业、环境、基础设施、制度体系等领域,以及乡村振兴制度设计中的阶段性与长期性、发展要素的交叉性、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等特征建构了相应指标体系(闫周府,吴方卫,2019;张挺等,2018)。
最后,除了关注乡村振兴政策本身,还有大量研究关注乡村振兴政策与其他涉农政策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与脱贫攻坚政策的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和关键点(黄承伟,2021a),但是脱贫攻坚具有“特殊性、局部性、紧迫性和突击性”,乡村振兴则具有“综合性、整体性、渐进性和持久性”(张琦,2019)。因此,二者要在重点目标、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成效认定四个方面进行衔接(汪三贵,冯紫曦,2019)。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不代表减贫事业的终结,相对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都是国家治理的长期战略,要从多维扶贫、城乡扶贫、制度扶贫、社会扶贫四个重点出发构建与乡村振兴相融合的减贫框架(高强,2020)。然而,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转变不仅仅是脱贫地区的任务,在政策设计、实践行动和学术研究中,都应该突破脱贫地区的思维局限,统筹脱贫地区和非脱贫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将这一过程视为整个国家的发展阶段或发展时代的衔接和转型(叶敬忠,2021)。另外,还有研究关注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系(刘双双,段进军,2021;张琛,孔祥智,2021;卓玛草,2019)、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叶敬忠等,2022;张琦等,2022;王博,王亚华,2022;王春光,2021;黄承伟,2021b)等。
对乡村振兴历史脉络和政策内涵的阐释是当前农村社会研究较为热门的主题,但尚未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突出理论贡献,一些政策阐释失却了研究的反思性和灵活性,陷入做“证明题”的取向当中。宏观的讨论能够勾勒出乡村振兴的理想轮廓,但往往“不接地气”,缺乏实践操作意义;一些微观层次的讨论则停留在表象问题上,对乡村振兴政策体系的具体实践逻辑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把握,容易将问题简单化,忽视乡村振兴政策与实践所承载的广泛社会关联及在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中可能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如果将对政策的理解从刻板的文本印象扩展到政策落实的全过程,就会发现在政策传播、政策在基层的运行实践、政策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广阔的研究空间,政策相关的许多紧迫与关键问题正在基层发生,亟需深入的研究与进一步的政策调整回应。
相较于从历史脉络和政策阐释视角对乡村振兴的应然解释,农村社会研究中的问题视角更强调对乡村振兴实然问题的反思,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当前乡村振兴面临的阻碍、挑战以及需避免陷入的误区等。
在产业兴旺方面,有研究认为乡村产业具有分散化、多元化的特点,在行业和区域之间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其发展的一般规律难以被把握(付伟,2018)。并且,乡村产业面临着制度制约、资源约束、环境压力、金融供给不足、人力资本不足、配套服务薄弱等困境(任常青,2018)。通过三产融合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是很多研究者的共识,但是也有研究指出产业兴旺不能只关注三产融合,因为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具备三产融合的条件,大部分农村的主导产业只能是农业(贺雪峰,2018),而农业发展同样面临资源环境制约、产业化基础薄弱、经济效益低下、科技和人才支撑不足、支持与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辛翔飞,王济民,2020)。
在生态宜居方面,有研究认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农村在微观层面上的过度现代化,这些环境问题不断发生变化并关联到城市环境问题,只通过短期的环境整治无法实现长久的生态宜居(王晓毅,2018)。农村自然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虽贯彻已久,但主要依靠各类项目支持,村庄对项目资源的配置和整合能力有限,此类项目的持续性难以保证(杜焱强,2019)。此外,相关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依旧严重,地方政府“主导者”角色缺位、地方企业漠视环保政策、农民环保意识淡薄、非政府组织能力有限等都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长期陷于困境当中(张志胜,2020)。
在乡风文明方面,有研究指出当前社会对城乡文化的定位产生认知偏差,乡村文化认同缺失(王宁,2018),农民面临普遍的道德焦虑问题,价值观产生嬗变,出现政治参与角色不明晰、乡情纽带断裂等问题(姜姝,2018),农村移风易俗过程中政府角色错位导致风俗误读或破坏(唐钱华,2019)。因此,急需通过乡村公共文化建设推进乡村文化复兴。然而,乡村文化建设存在建设主体匮乏、文化治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供给失衡、文化服务内容单一等问题(陈波,2018;吕宾,2019;刘红,2022),还需要在人才培育、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在治理有效方面,乡村治理要重点解决人的精神思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三大问题(秦中春,2020)。研究者认为,当前乡村治理面临治理主体单一、治理力量短缺、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等问题,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嵌入程度不够,多主体参与治理却造成职责消解的问题(李蓉蓉等,2022;李建平,梅晓光,2021;侯宏伟,马培衢,2018);文化治理要素短期有效而长期失效,村规民约制定不规范、内容空泛,缺少有效的执行机构支持和政府监督(王留鑫,赵一夫,2022;刘思思,2021);数字技术治理效果有限(沈费伟,杜芳,2022);乡村出现“强行政,弱自治”局面,乡村治理内生秩序生成受到阻碍(李梅,2021)等,这都使得乡村治理的各种政策创新效果不佳。
在生活富裕方面,研究者关注了事关农民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第一,农业收入低,农村劳动力主要通过在外务工维持家庭收入,青年劳动力由于缺乏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而选择外出就业,因此农民回乡就业意愿普遍较弱(蒋海曦,蒋玲,2019)。第二,农村缺乏优质医疗资源,农民公共卫生意识不足,医疗保障形式单一且作用有限,农民享受医疗服务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林建,2020;白描,2020)。第三,乡村教育衰败,乡村学校专任教师流失严重,办学硬件设施较差,大量农村中小学撤并增加了农村儿童的就学负担,乡土文化融入教材的难度较大,乡村教育总体质量不高(徐金海,2021;石鸥,周美云,2019;刘奉越,2018)。第四,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老年抚养比较高,养老服务存在巨大缺口(李建伟,周灵灵,2018),但是目前养老投入多向城市侧重,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低、供需不平衡且转型艰难(张志元,2021)。第五,在基础设施建设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城乡差距,且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村发展水平明显低于东部(许庆等,2022;陈宗胜,朱琳,2021)。
还有研究者从总体上提出乡村振兴需要避免的一些错误做法。例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大跃进、无参与、太单一、增负担,需要循序渐进、激活村民、因地制宜、精进解压(刘合光,2018)。乡村振兴既要避免“一刀切”式振兴、单方面物质振兴、依赖外力振兴、黑色振兴、运动式振兴、输血式振兴等方式(刘润秋,黄志兵,2018),又要避免陷入行政工作中的“敷衍塞责”误区、制度设计中的“衔接不畅”误区、行动实践中的“脱离群众”误区(卢黎歌,武星星,2020)。还有研究指出乡村振兴不是“去小农化”,不是乡村过度产业化,不能盲目推进土地流转,不能消灭农民生活方式差异,不能轻视基层“三农”工作等(叶敬忠,2018)。
关注乡村振兴面临的现实问题与挑战,指出应避免陷入的政策与实践误区,有利于乡村振兴研究迈向政策反思和理论批判。但是这些问题分析在宏观思维与微观思维之间的连接上尚有不足,存在微观分析过于具体和表象化、宏观分析又过于抽象和脱离现实情境的情况。乡村振兴虽然是国家层面的长期宏观战略,但无论是政策文本还是具体举措和项目体系等均非常庞杂,再经过纵向传递、横向碰撞抑或前后调整,其中既存在多元主体持续不断的解构与重构,也存在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来自内外环境的挑战,每一个因素都可能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细节产生影响。例如,农户粮食生产会因为生态保护政策限制而频繁遭到野生动物破坏,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会通过影响村庄劳动力结构而改变农户家庭生产决策,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短视频的普及打破信息传播时空限制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民从非正式渠道误读政策的可能性,等等。因此,乡村振兴研究既要以小见大,又要由表及里,从具体的行动遭遇追问到制度根源,通过不断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穿梭来考察引发问题的因果机制与逻辑,准确地把握乡村振兴中的本质问题。
乡村振兴不只关乎乡村,还会影响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与进程。乡村振兴战略的全局特性决定了研究中既要注重乡村振兴政策自身的整体性,也要看到其关联性,即乡村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与其他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乡村发展对其他结构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影响,乡村振兴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会激活很多潜在的社会关联,这些社会关联反过来又会作用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首先,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绕不开对城乡关系的讨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相较于城市发展不充分,农业农村现代化相较于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有所滞后是中国发展中最大的不平衡(周立,2018)。一些研究者认为传统中国的城乡关系体现出“相成相克”的历史特征(李金铮,2020),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城乡关系从城乡分割逐步走向城乡融合,但是乡村衰败的情况愈发严重(张海鹏,2019)。在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土地、公共资源等投入长期通过特定的制度偏向城市,且城市发展对农村的辐射与带动作用不足(刘润秋,黄志兵,2018),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愈发显著。因此,城市与乡村应该构成一个相互支持的可持续有机体,要坚持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双轮驱动,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循环,构造新型城乡结构关系(陈丹,张越,2019;刘彦随,2018)。
其次,农业现代化发展关系到全产业链的协调与融合。全球范围内的产业分割导致农业丧失多功能性,并进一步造成了乡村衰落(周立等,2018),因此推进产业兴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能够为乡村发展提供扎实基础和强劲依托(姜长云,2018)。农业是乡村的主要产业,但是以农业为主的乡村产业对国民经济和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并不显著,必须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李国祥,2018)。乡村产业融合基于产业要素的同质性和差异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在一二三次产业的配置和重组决定着产业融合的方式和水平(江泽林,2021)。因此,乡村产业要以农业为核心,基于农业多功能性,培育乡村产业融合新业态,充分发挥六次产业的加法和乘法效应,以产业兴旺激活乡村振兴(周立等,2018)。
最后,区域之间乡村发展水平和乡村振兴路径之间的关系也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有研究指出,东部、中部、西部呈阶梯分布状态,且东部地区的内部发展差异大于中西部地区(芦风英等,2022),因此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庄建设应该定位在“更强、更富、更美”,中西部农业型村庄的乡村振兴应该重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健全和完善(桂华,2018a)。除了关注地理区域,还有一批研究者专注于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他们认为边疆民族地区受到自然、历史、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点和难点,乡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都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曹昶辉,2018),但是民族地区在边境区位、文化多样性、特色资源等方面也存在天然优势(钟海燕,郑长德,2020;安治民,任坤,2019)。
乡村振兴事关国家发展全局,因此在研究中需要特别重视分析局部与局部、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例如对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双向影响、城乡人口流动对人才振兴的影响、产业融合中的农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的区域协作机制等的研究。除了制度层面的考量,还需要关注不同物质链与社会关联中行动者的角色定位、任务分工、权责分配等问题,探索多个行动主体之间如何构成高效、协调的乡村振兴行动关系网络等。
从政策文本、制度设计、理论阐释层面探讨乡村振兴构成了乡村振兴主题文献的很大一部分,这类研究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丰富的内涵说明和方向性启发,但与乡村振兴的具体行动和实践还存在较大距离。有研究者指出,乡村振兴研究应当重视学术的实践品格,从“围观”走向“行动”(樊凡,刘娟,2019),促进田野工作与行动研究的并轨(孙庆忠,2021)。有些研究者开始将研究视野聚焦于地方做法和模式经验总结,另外一些研究者则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行动中,创新和推行一些地方性的“行动试验”,力求通过行动与研究的互动,探索乡村振兴的多样化实践方案。
根据地方发展经验和效果,研究者总结了多种乡村振兴模式。比如集体经济模式,贵州塘约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实现了脱贫致富,探索出一条实现乡村振兴的内生发展路径,形成了“塘约经验”(冯道杰,程恩富,2018);再如城乡融合的区域协调发展模式,苏南地区形成的“新苏南模式”充分发挥了大城市的经济辐射和工农业相互促进的优势,构建了一个区域协调和城乡联动格局(武小龙,谭清美,2019)。还有研究将乡村分为集聚提升类、三产融合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认为要根据不同的乡村类型探索差异化的乡村振兴模式(文琦,郑殿元,2019)。例如,有研究就专门指出山区乡村产业振兴的路径,提出要重新审视山区资源价值,注重农业和非农业两方面发展,通过引进人才、重塑业态等为山区发展提供保障(叶兴庆,2018b);还有研究指出民族地区村庄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具备比较优势,适合以文化产业推动乡村振兴(叶林,2021)。
除了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也是乡村振兴中的重要行动主体。社会组织既包括农村内部的农民自组织,也包括外来的非正式社会组织。外来社会组织能为乡村带来新的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和发展力量。有研究指出,智库对地方乡村振兴实践的“弱干预”能够对政府“强干预”形成重要补充(姜庆志,2018),比如高校团队在河北村庄探索的“巢状市场减贫与乡村振兴试验”(贺聪志,叶敬忠,2020)、在河南村庄开展的以乡土文化复兴为目标的“弘农试验”(何慧丽等,2021)、在云南农村培育“乡村CEO”(李小云,2022)、在河南创办“社区大学”(孙庆忠,2019),以及发起投身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倡议、探索“社区为本”的乡村振兴模式、推动新乡贤建设实践(叶敬忠等,2022)等。还有一些研究关注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从历史经验中汲取对当代乡村振兴、乡村建设行动的启示(郭占锋,黄民杰,2021;刘金海,2021;潘家恩等,2020)。
这些地方行动和实践呈现了乡村振兴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时间尚短,脱贫地区将精力大多投入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方面;非脱贫地区虽然已经开展了一些乡村振兴实践,但目前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其具体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即便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了经验或模式,其呈现仍流于简单的描述,缺乏对实践中复杂矛盾与机制的深入学理分析。因此,围绕乡村振兴的行动研究虽然初见成长,但是尚未形成有影响力的系列研究,既有成果多是在脱贫攻坚行动基础上延续而来。乡村振兴研究应该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实践品格,细致入微地分析乡村振兴的有效做法与失败教训,聚焦不同行动主体的行动方案及其分工与互动,从理论上思考结构与行动的相互制约与改造,在方法上体会制度分析与过程分析的交融互通,基于实践考察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项目进村、青年返乡等问题。这既充分体现社会科学研究者发现问题、理解问题、把握问题、阐释问题的学术素养,同时也是通过投身乡村振兴实践的行动彰显知识分子的社会关怀。
乡村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都绕不过的话题,先发国家已经探索出了一些模式和路径。有研究者专注于乡村发展的国际经验研究,通过引介一些研究成果或实践案例来为中国本土乡村振兴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方面,研究者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乡村发展的经验。英美两国的乡村发展具有相似性,都是通过严密的法律和政策为乡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并着重关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农业规模化经营并通过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增值,通过专项发展计划进一步提升欠发达地区发展能力(龙晓柏,龚建文,2018)。欧盟主要成员国通过构建多元化经济、魅力型社区发展、创新性农村组织培育、兼容性生态保护等政策体系,来应对农村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多元问题(芦千文,姜长云,2018)。澳大利亚围绕“社区自助”的核心理念,注重社区能人的培育和社区文化的塑造,通过增强农村社区自身发展能力促进乡村发展(武小龙,刘祖云,2019)。此外,瑞典通过打造多元新型社会网络助推乡村发展(李玉恒等,2019);德国在“城乡等值化”理念的引导下,推动打造多功能农业和多功能乡村,以“自下而上”的乡村规划更新农村发展格局(茅锐,林显一,2022);法国通过强化土地管理、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和农业经营资格认证等方式为乡村发展提供稳定均衡的土地资源和高素质的劳动力(汪明煜,周应恒,2021)。
另一方面,日韩等东亚国家乡村发展的经验也是学界关注的重要内容。东亚国家的乡村发展变迁在理论和模式上存在关联性和连带性,围绕日本、韩国开展社会政策比较研究能够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借鉴(田毅鹏,2018)。日本充分发挥顶层设计政策的引导作用,围绕缩小城乡差距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撑体系(曹斌,2018),在具体实践上探索形成了“一村一品”运动、公路特色驿站、“农工商连协”农业产业融合模式等(胡霞,周旭海,2021;李娜,2020;李玉恒等,2019),为破解乡村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支持。韩国自1970年开始开展“新村运动”,逐步解决了农村地区的发展问题(陈业宏,朱培源,2020),形成了政府主导、政策激励的机制,探索出村庄承包经营、复次项目管理等模式,充分发挥了村庄精英的领导力和村民参与协同创新的能力(韩道铉,田杨,2019),助推乡村实现现代化转型。
此外,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研究成果也陆续在一些国际期刊发表。这些成果除介绍和阐释这一战略外,还涉及乡村振兴中的规划与土地问题、劳动力与人力资源、乡村旅游、电商网络、生态农业等议题(Long et al.,2019;Ma et al.,2019;Wang et al.,2019;Rao,2020)。然而,从各大数据库检索结果以及这些文章的文献引用和被引情况来看,英文学术领域有关中国乡村振兴的讨论仍以国内研究者为主,国外研究者尚处于缺席状态,有效的国际学术讨论和对话并未形成。部分涉农国际组织和机构在相关会议或报告中体现了对全球范围内乡村振兴的关注,议题覆盖农业创新、青年乡村就业、可持续食物体系、能源与环境等诸多方面(FAO,2018, 2019;IFPRI,2019)。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IFPRI,2019)在《2019年全球粮食政策报告》中聚焦和呼吁乡村振兴以应对世界各地农村持续存在的危机,强调乡村振兴是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改善农村生活的重要途径。
对不同国家乡村发展历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政策干预、立法保障、乡村自主是众多先发国家乡村发展的共性经验,但是不同国家的发展基础、条件和目标均存在差异。总体来看,关于国际乡村发展的研究仍存在细致程度不够、研究成果同质性强、对前沿理论和经验的引介不足等问题,既缺乏中国研究者对国际乡村发展的海外田野研究,也缺少海外研究者对中国乡村改革发展历程的全面深入了解。这一格局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中国学者长期缺席国际乡村研究与农政研究的理论讨论,未能参与国际学术界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持续对话。因此,面对国际乡村发展经验,既不能盲目夸大其适用性,也不能简单搬出“国情特殊论”将其拒斥或贬低,而要在充分认识历史差异、文化差异等基础上进行客观审视与评价,在尊重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借鉴。中国研究者也应放眼全球,理解和阐释中国乡村振兴经验与模式,以高质量研究成果参与国际学术对话与讨论,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
乡村振兴是国家涉农领域的重大发展战略,从实践层面来看涉及乡村发展的多个方面,相关的行动主体、实践议题、体制机制等均具有非常复杂的特征,学界研究虽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共识,但是围绕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也存在持续的对话与争论。
农业是乡村的基础产业,乡村振兴离不开农业产业的发展转型。围绕小农生产与规模化经营的适用性问题,一些研究认为,规模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家庭小规模种植经营方式无法促进农业竞争力的提高(张红宇,2020),因此实现农业现代化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朝着集约化和规模化的种植经营方式转型(郎丽娜,吴秋林,2019)。发展规模化农业能够刺激村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长,并带动小农户对接市场从而获得经营效益(黄博,2020)。
另一部分研究者则主张在小农农业基础上探索农业现代化转型道路。他们认为“规模农业是必然趋势,但不是理想的结果”,农业规模经营是若干条件发展成熟后的产物(朱启臻,2018)。目前,中国农业的主体仍是小农户家庭农业,而不是规模化农业,且中国小农经济还有较大的继续现代化的发展空间(黄宗智,2021)。在农业功能向生态、生活等领域延伸的背景下,小农户更具有发挥多功能农业作用的潜力(叶敬忠,2019:89),而以资本主导的大规模农业则在乡村遭遇诸多实践困境,难以适应地方性生产条件和乡土社会关系网络(吴存玉,梁栋,2019)。还有研究发现小农户在粮食生产中拥有充分的经济理性和自我执行能力,并对市场要素的变化拥有灵活的响应能力,能够自行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粮食作物,从而在家庭经营层面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罗必良等,2018)。因此,乡村振兴不应该是简单的“去小农化”过程(叶敬忠,2018)。
小农户和规模农业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绝对冲突关系,农业农村现代化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以规模化、机械化替代传统的家户经营模型。有研究指出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发展出一个互利共赢的耦合机制(徐晓鹏,2020)。因此,国家提出适度规模化以及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两种方案并行策略,探索适合当前国情与地方实际情况的农业转型道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经济虽然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但其一直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依托(高鸣,芦千文,2019)。有研究指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通过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秉持农民自愿合作、自愿联合的理念,以成员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村庄经济组织新形态(余丽娟,2021)。以村集体为基础的农业组织化能够充分发挥整合小农户的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潘璐,2021);集体经济还能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弥补国家社会保障的不足或盲区,快速应对农民的需求(唐丽霞,2020);集体经济能够提升农村集体行动能力,有利于村庄开展公共事务,并能够通过壮大乡村社区公共财力、重塑乡村社会秩序与文化、增进乡村社区凝聚力三个机制促进乡村实现有效治理(王亚华,臧良震,2020;吕方等,2019;吴重庆,张慧鹏,2018)。
另一些研究则对集体经济进行了反思。在实践层面,有研究通过“传统苏南模式”和“新苏南模式”的对比发现,依赖集体产权的“传统苏南模式”具有政企不分的发展局限,在产权界定、市场调节方面不如以自由市场和混合经济模式为特征的“新苏南模式”(武小龙,谭清美,2019)。还有研究以“塘约经验”为例,指出中西部贫困地区取得的发展成就主要得益于政府政策支持和资金倾斜,并非直接受益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也并不能成为乡村治理的根本影响因素(夏柱智,2021)。在制度层面,有研究指出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形态存在重“分”轻“合”的问题(李韬等,2021),集体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缺失,在实践中过分强调其经济目标而导致社会的缺席(李文钢,马良灿,2020)。
有关集体经济的研究存在案例特殊性和理论模糊性两个局限。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研究往往使用一些特殊的集体化村庄案例,这些案例常常蕴含着具有时代烙印、个人特征和外部特殊支持的发展要素,难以构成可供参考的模式或机制,这就导致基于案例形成的理论很难指导大部分乡村的发展实践,只能作为一种带有学术色彩的经验总结。模糊性局限则体现在,很多研究结论呈现的实际上是多个时代集体经济共同遭遇的问题,并没有结合新的时代要素提出理论上的创见,在指出问题之后也没有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替代方案。
土地是农业农村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活的空间基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农村生产要素的调整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农村宅基地入市、农民承包地流转是乡村振兴研究中备受关注的两大议题。
是否将农村宅基地定位为有待激活的“沉睡资产”是一个关键争论点。有研究者认为,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激活百万亿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宅基地的产权化改革能够增加土地的财产性功能,成为乡村振兴新抓手(任大鹏,王俏,2019;郑风田,2018)。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由于以宅基地筹措乡村振兴资源面临土地城市化接近完成等困境,目前将之作为“沉睡资本”激活不合时宜,宅基地进入市场不仅有可能造成资源错配,也会切断进城失败农民返乡退路,因此需让农民进城后一段时间仍保留宅基地,这是农民的基本保障和合理的资源冗余(贺雪峰,2021, 2019:179-195)。
农民承包地流转是研究者讨论的另一焦点。有研究认为土地流转政策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大便利,既让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有土地转换收益和退路,也能推动城市人口下乡、促进产业发展(谢地,李梓旗,2020)。适度土地流转能够催生新的农民阶层和经济组织,对提升农村集体行动能力具有正面影响(苏毅清等,2020)。还有一部分研究强调土地流转之后的潜在风险。例如,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外来企业开展规模经营会面临土地权益风险、社会保障风险和土地利用风险,这些风险会同时对农户、社会经济子系统、土地生态子系统造成负面影响(陈振等,2018)。土地流转不仅影响小农户的生产和生计,对流转方及相关主体也并非一定有利。例如,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人力和物力成本,埋下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矛盾隐患;行政化的土地流转模式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兜底压力(陈义媛,2020a)。
关于农地市场潜力及其风险的研究和对话由来已久。农地具有多元属性,既是乡村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活的物理空间,还是农民乡土文化的情感寄托。土地制度变革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城乡发展格局、农民生活保障、农民精神价值等诸多层面,处理不当还有可能会导致地方发展受限、基层矛盾激化。因此,农地制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制度体系,虽然国家政策设计和法律法规在持续完善,但是对改革效果的评判还需要更多案例积累和经验检验。
绿色农业发展不仅是一个乡村产业问题,也是一个生态问题。很多研究将实现绿色农业的希望寄托在绿色农业耕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上,认为通过生物防治、水土资源管理、减少化肥农药投入、采用有机肥替代等方案就可以推动农业的绿色转型(张云华等,2019;于法稳,2018),并总结出当前绿色农业发展的多种模式和生产体系,例如“小麦+”绿色高效生产、种养循环生产模式等(何劲,2021)。
然而,绿色农业发展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农民生活的全过程,蕴含着经济、社会、生态等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孙炜琳等,2019)。已经有研究发现,我国的绿色农业长期依赖于技术进步的单方面驱动,并没有有效解决农业污染和环境损耗问题(郭海红,李树超,2022)。因此除了技术要素,还有很多社会性要素影响绿色农业的发展。例如有研究发现,农户采用农业绿色技术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网络和同伴效应的影响(刘瑞峰等,2022),农户在寻求生产绿色转型的过程中面临规则性压力、规范性压力、文化- 认知性压力等制度性约束(陈卫平,2018)。因此,绿色农业发展需要建立集技术、模式、制度等于一体的生产体系,加快绿色生产与绿色服务的融合发展(何劲,2021),并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完善补贴政策、重建有机食物社会信任(文丰安,2022;左喆瑜,付志虎,2021;何劲,2021;卢成仁,郭锐,2020),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绿色农业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协调发展。
学界围绕绿色农业的对话源于不同学科领域的差异化研究贡献,彼此都从专业角度呈现了绿色农业发展的一个侧面。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道路都涉及复杂的生产、流通、消费过程,是物质条件、自然规律、技术手段和社会安排等内容协调统一的结果,同时也存在多元利益与话语之争,需要多学科、多领域、多视角的交叉研究成果来引领其进一步发展完善。
乡土文化代表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底色,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文化基础。然而,城镇化快速发展导致乡土文化受损衰落,而且一些农民对乡土文化价值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造成乡土建筑遗产等被破坏、损毁(黄震方,黄睿,2018;索晓霞,2018)。乡土文化丰富多样,涉及多种类别,需要以差异化的政策对待,哪些文化形式该被抛弃、哪些该被保护和传承、哪些该被改造是研究者讨论的焦点。
首先,封建迷信、落后风俗、陈规陋习等乡土文化糟粕应该被抛弃。移风易俗是实现乡风文明的重要内容,与社会建设、治理有效紧密相关。国家和政府在移风易俗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采取了大量移风易俗行动,但是单纯的文化管理模式有可能导致政府角色错位,引发乡村文化主体的抵制(唐钱华,2019)。其次,名胜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文化形式应该被保护和传承。有研究认为全国范围内传统村落数量在不断减少,在村落保护方面存在复合型碎片化问题,农民对乡村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价值认同正在不断流失(叶敬忠,2019:295-313;孙庆忠,2020)。因此,乡村振兴中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应该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从“社会生态系统”视角深挖农业文化价值(陈加晋,卢勇,2022)。最后,农民对日常文化生活的需求在不断升级,需要与时俱进地对乡土文化进行改造和优化。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弱化是普遍问题(陈波,2018),因此要在文化供给上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多元配合的供给体系,丰富文化供给内容和层次,使乡村文化符合农村人口日益增长的美好文化生活需要(徐勇,2018),以综合主义进路理解文化治理,促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振兴,形成多元发展主体合作共治机制(吴理财,解胜利,2019; 徐顽强等,2019)。
有关乡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建设的研究成果近年日渐增多,但也容易陷入抽象的概念和意义阐述,缺少具有可操作、策略性的知识供给。因此,此类研究应该强化行动层面的田野调查和田野实践,探索更为具体的乡土文化治理和文化振兴的路径方案。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研究的重要论题,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传统乡村管理方式面临困境,乡村治理需要进行优化升级(张新文,张国磊,2018)。在国家能力、乡村体制和基层社会三个因素的交织影响下(桂华,2018b),乡村治理探索出很多新的治理手段,形成了新的治理特征。第一,国家权力通过项目下乡、农村基层党建、财政支付干部报酬等方式全面渗透进入乡村社会(景跃进,2018),“行政吸纳”机制在乡村治理的很多领域中奏效(陈义媛,2020b;张明皓,叶敬忠,2020)。第二,脱贫攻坚阶段形成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制度在乡村振兴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转向常规化、常态化(王晓毅,阿妮尔,2021)。有研究认为驻村工作队队员是“具身的国家”,国家和社会能够因此而实现联结与“互见”(邓燕华等,2020),这一制度安排同时也提升了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正式化水平(程同顺,许晓,2020)。第三,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促进了数字乡村建设,在乡村治理领域掀起了对技术治理的研究热潮(刘少杰,2021;沈费伟,2020)。
基于上述变化,国家对乡村事务直接介入能力不断强化,一些研究者对这一趋势表达了担忧,并开始强调乡村治理中传统要素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国家权力在不断下沉的过程中要摆正“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角色,明确其公共性(于建嵘,2019),认识到社会力量是参与乡村治理重要主体,政府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形成“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李怀瑞,邓国胜,2021)。另外,现代化转型要求并不意味着排斥传统治理方式,要注意保持传统乡村管理体制的部分稳定性以适应大部分农村发展需要,避免用管理城市的办法管理传统农村(贺雪峰,2017)。在激活传统乡村治理资源方面,学界关注较多的是新乡贤作用的发挥,形成了“补偿型经纪”“任务型乡贤”等阐释,认为培育新乡贤是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建构的重要路径(吴晓燕,朱浩阳,2020;许汉泽,徐明强,2020;龚丽兰,郑永君,2019)。
研究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基本观察单元是治理要素和治理手段的更新与变化,这触及“传统遭遇现代”这一根本性问题。在具体的研究中,应该观察到传统要素的现代化嬗变,以及现代要素发挥作用时的社会基础,同时着眼于国家制度环境、政策顶层设计等强关联要素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机制,并重视农民群体结构变化以及他们对治理技术的体验与反馈,深入对治理实践与行动系统的参与观察,扎根田野,探索乡村治理的民族志研究方法,推进乡村有效治理。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人才短缺问题,急需产业经营管理、环境治理、文化传播、乡村治理、医疗和教育等专业人才扩充人才队伍(卞文忠,2019)。学界围绕外部引入和内部培育两种人才振兴机制开展了广泛讨论。
首先,引进外部人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策支持和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队等。在地方实践中,部分地区也探索出以聘用制和行动式策略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唐丽霞,2021),以及通过建设市场共同体吸引人才等方式(郭占锋等,2021)。
其次,吸引长期在外的能人返乡也是引进外部人才的一种方式。当前农村外出人口规模仍远大于返乡规模,但部分地区人口回流增速超过人口外流增速(雷鹏飞,赵凡,2020),有调查也发现农村青年返乡创业的意愿强烈(林龙飞,陈传波,2018)。有一部分研究指出外出农民返乡能够促进乡村组织建设和社区文化复兴,增强村庄内生动力与自我实现等(刘祖云,姜姝,2019;孙九霞,李怡飞,2020;朱冬亮,洪利华,2020),还有一部分研究强调农民返乡会遭遇制度、权威、市场、行动等方面的困境(陈军亚,2019;林龙飞,陈传波,2018;聂飞,2018;吴瑞君,薛琪薪,2020)。
最后,村庄内部的人才存量需要通过精心激活和培育发挥其作用。有研究指出,农村留守人口虽然仍面临严峻的照料负担、婚姻危机、疾病隐患等(汪淳玉,叶敬忠,2020),但是农村青年女性通过有限的机会和途径主动学习技术,融入与扩大家庭农业生产,发挥女性生产力,甚至通过进入公共政治领域或相关产业,成为村庄精英或骨干(蒋燕等,2021;陈义媛,李永萍,2020)。还有研究表明,可以通过组建老年人协会的方式帮助留守老人对接外部资源,激发老年人主体性并带动村庄内其他群体(李永萍,2019)。
在乡村振兴中,外部人才和内部人才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可以做到优势互补。在当前的人才振兴研究中,大多数是对人才振兴重要性、可行性、类型、困境等基础问题的阐释,而那些呈现人才振兴实践方案的研究虽然具备一定的启发性,但所提出的机制或模式受制于太多前置条件而不具备一般可推广性。因此,有关人才振兴的研究应该进一步细化和聚焦,思考促进城乡人才流动的制度设计、产业与人才的互动关系、留住人才的资源支持网络等具有现实意义的关键问题。
总之,上述关于乡村振兴研究学术争鸣的呈现是对目前学界关注较为集中的议题和代表性观点的梳理,并没有穷尽所有研究者的相关论述,而且随着学术研究成果的不断发表,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深入分析或替代方案呈现在学术舞台上。
总体来说,农村社会研究者围绕乡村振兴开展了大量研究,其中不乏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创新成果。例如,对乡村振兴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的解释为政策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国际经验与地方经验的研究为乡村振兴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可资借鉴和参考的方案,一些组织或机构参与的乡村建设行动为乡村地区带去了新的活力。但是,海量的文献中也存在一些质量较低的重复性工作,并缺少以深入一线的农村社会调查为基础的研究;所形成的研究结论往往过于简单化,对相关研究领域和学术体系的基础理论问题缺乏必要的回应;研究成果流于纸面,对乡村振兴实践行动的指导意义十分有限,更缺乏现实的行动响应。因此,在对当前乡村振兴研究的整体图景和学术争鸣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未来的乡村振兴研究可以在农民视角、问题意识与问题取向、学术实践框架等方面继续深耕,以提升学术研究的整体性与层次感,增强其真实性与实践感。
乡村振兴战略一经提出就受到政界、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热烈讨论的背景下,却很难听到作为乡村振兴最重要主体和核心受益者的农民群体所发出的声音。在乡村振兴研究中,回答“谁的振兴”“谁来振兴”两个问题至关重要。虽然多数研究均强调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理论层面进行了说明和阐释,但是农民视角并未被充分纳入到研究和实践中,农民的想法与评价往往被裹挟进各式各样的立场和观点之中,他们或是被代言,或是被误解,或是被忽视。
围绕乡村振兴开展研究,倾听农民的声音、了解农民的想法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环节。农民是乡村振兴政策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体验者,知晓他们的生产选择、文化需求、政治诉求、生活策略,能够为乡村振兴政策设计与决策提供根本性依据。在乡村振兴研究中,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农民群体,与宏观的政策研究和抽象的学术分析并不矛盾,反而能够成为把握乡村振兴中真实问题的牢固抓手和稳定根基,可避免常见的研究者因过于重视专业知识或过分追求高度概括的结论而忽视生活实践,陷入“制度消解个体及其微观实践”的视野局限。因此,乡村振兴研究要将农民的主体性问题置于思考的前端,从倾听农民心声、理解乡村现实出发,发现乡村发展面临的真实问题,将农民对乡村振兴的理解和期待内化于学术研究中,找准激活农民主体意识、激发农村内生动力的方向,为政策的完善与优化提供有益参考。
深入农民群体的调查提醒我们,农民眼中的美好生活是基于自身生存本位、职业本位、经验记忆、情感牵绊、内外信息碰撞而生成的生活体验(李红艳,2019),返乡创业者、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都有能力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这些内生力量不应该被遮蔽或陷入争议当中(赵月枝,沙垚,2018)。从农民视角切入观察就会发现,还存在很多其他视角的研究未能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比如农村土地制度除了涉及市场化与经营规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生计、乡村其他产业发展造成制度阻碍;农民进城或返乡不单单是为了提高家庭收入,子女教育、赡养父母、个人养老、市场机遇等都是影响农民去村留村选择的因素,其背后还存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村庄有政策、有项目并不意味着一定能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其间还存在不平等分利秩序、农民消极参与等现实问题。因此,在研究中增加农民视角的理解与阐释,能够大大丰富乡村振兴研究的维度和层次、提升其真实感与实践感。
目前,围绕乡村振兴的研究存在许多重复性工作,主要表现为对既有共识性结论进行反复论证和说明,例如阐述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必要性、具体内涵,揭示乡村振兴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困境与误区等。而在关于实践案例的研究中,存在较多对脱贫攻坚时期做法的重述,或只是用乡村振兴的理念和框架对一些实践案例进行重新包装。通过这一类型的研究实现对关键问题的强调固然必要,但更多的研究应致力于对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基础性和规律性问题的识别、理解与分析,通过对乡村振兴研究的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的强化推动研究创新和对既有知识的增量贡献。
首先,聚焦乡村发展变化是提出有意义的研究问题的策略之一。这要求研究者敏锐捕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影响农村发展的存量与增量要素,识别哪些传统要素仍在发挥作用,又有哪些新的要素加入进来;还要把握各种要素的动态变化,即传统要素在新背景下产生何种变化,新要素又建立在何种传统条件之上,二者的互动产生了怎样的结果等。例如,思考如何对脱贫攻坚既有成果进行拓展以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新的治理手段和技术的加入给乡村治理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政策不断调整会给农民造成什么困扰,农民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有哪些长期忧虑和新的需求等。关注因时代发展变化而出现的新现象、形成的新问题,能够避免学术研究陷入旧事重提、老生常谈的重复工作之中,有助于产生创新性观点和突破性成果。
其次,通过学术对话提出问题也是培养农村社会研究问题意识的关键方法。第一,围绕乡村振兴的学科间交流与对话非常必要。不同学科领域观察乡村振兴的视角存在差异,即便对同一问题的关注焦点也各有不同。例如,关于乡村产业发展这一问题,经济学更强调产业经济效益,地理学倾向于研究产业空间布局,社会学则关注产业如何嵌入乡村社会等。这些基于学科本位的问题发现在学理上不存在优劣之分,但其呈现的往往只是复杂社会现实的一个侧面,若能使多个侧面交融碰撞,则能更加精准透彻地把握问题的本质。而乡村振兴所涉及到的人、事、物和关系非常庞杂,要求社会科学研究者拥有更多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思维,以各具特色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共同促进对乡村振兴中问题的整体性理解。第二,加强与经典理论、命题、概念的对话,回应学术体系和理论脉络关切的根本问题,强调乡村振兴研究的学术价值与使命传承,并将乡村振兴研究成果回嵌到相应的学术脉络中去,促进基础理论与研究方法的革新。第三,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沟通交流,除了推动中国学者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并向国内引介海外相关研究成果,还要鼓励中国学者围绕国际乡村发展经验开展海外田野调查,并支持国际学者到中国开展合作研究,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乡村发展比较研究,从而拓展乡村振兴研究的视野与面向。
最后,已有乡村振兴研究存在为自己设置“证明题”的问题取向,这也成为当前该领域缺乏高质量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研究对国家提出的发展理念、实施的政策方案反复进行再解释以证明其合理性,对乡村振兴的地方实践进行模式建构以证明其可推广性。诚然,对政策文本的解读拓展和地方实践的总结提升是必要且有价值的,但若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政策设计的深层背景与逻辑、乡村如何灵活运用来自其他地方的经验形成自己的发展路径、政策和实践的结构性和制度性背景、相关主体的能动性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研究就会更加立体、生动、深入。在开展有关乡村振兴的社会研究时,故意靠近政策热点、刻意迎合政策要求的研究心理均不可取,研究者应调整善做“证明题”的研究取向,围绕乡村发展遭遇的真问题进行批判性思考,从而为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
围绕乡村振兴所能提出的研究问题难计其数,理解这些问题的整体性特征并把握其间的复杂关联任务艰巨。目前研究者大多根据自己的学科特色和研究专长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无助于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甚至可能制造出更多新的问题。因此,在乡村振兴研究中需要强化问题意识,修正一些虚假的问题取向,积极参与并推动学术对话与争鸣,拓展学术研究视角,丰富研究的想象力,探索学科交叉、沟通、协作、创新、共享的合作研究机制,从而不断厘清乡村振兴所关涉的若干根本问题,提升研究的整体性和关联性。
学术研究不应封闭在象牙塔内,农村社会研究更应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研究者有必要围绕乡村振兴的整体实践,反思农村社会研究中的研究问题、研究过程与方法、研究意义,推动构建“研究—政策—行动”一体化的学术实践框架。
首先,乡村振兴研究应以田野和实践为基础,践行良好的实践品格,形成既具有深刻的学术意义,又具有政策和行动启示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应该深入乡村振兴的广袤田野中,积极投身乡村建设行动,在丰富的田野实践之中发现具有理论意义和(或)实践价值的研究问题,并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和(或)伴随田野实践的细致观察形成对问题的科学认知和判断,恰当运用无学科偏见的方法,分析问题背后的逻辑与规律,进而为下一步的研究、政策与行动提供方向性的启示和支撑。
其次,乡村振兴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围绕其所开展的源源不断的研究与行动实践。除了对政策进行阐释,农村社会研究更应该关注政策传播的过程、媒介、效果以及农民的反馈,政策进入乡村的社会政治过程及其在基层的遭遇、乡村振兴的政策蓝图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偏差、政策所产生的各种未预后果等。只有倾听基层声音,理解乡村振兴各种政策实践及其背后的逻辑,才能形成良性的政策互动与政策变迁,减少政策设计、执行、转换等过程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政策不仅需要具体的行动去落实,也需要通过行动实践来检验其效果。只有在对具体的政策实践与行动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新的政策建议与行动倡议才可能生成。乡村振兴研究者是政策上下沟通的桥梁,也是集政策、研究、行动角色于一身的综合实践者。
最后,乡村振兴行动既是相关研究和政策得以落地和落实的重要途径,也是可供挖掘新的研究主题与方案、新的政策建议与举措、新的行动倡议与计划的富矿。乡村振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行动,而对大多数身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的农村社会研究者来说,其参与乡村振兴行动的方式不仅仅是指出行动的可能性和方向以便赋予学术研究以行动意义,还可以是与地方合作建设相关研究平台、实践基地或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等,投身乡村振兴一线开展广泛的社会行动实践与试验,促进乡村振兴政策在各地的执行与落实,从不同层面支持和服务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实质性推进。同时,研究者参与乡村振兴行动的过程,也是在实践层面对既往研究、政策、行动的质量、效果、适用性、可持续性等的检视,以便改进和优化其中的一些内容、方法、制度等。
如此,始于政策过程与行动实践的乡村振兴问题,通过扎实的田野实践和学术研究,可以推进进一步的学术讨论与思考、政策优化与调整、行动方向与方案,这样的“研究—政策—行动”一体化的学术实践框架亟待在乡村振兴的广阔舞台上得到更为充分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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