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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国政府农村家畜保险问题研究:基于政府与农民的视角

时间:2024-07-29

曾耀荣 林君杰

南京民国政府农村家畜保险问题研究:基于政府与农民的视角

曾耀荣 林君杰

家畜保险作为近代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民家庭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民国时期得到了优先推广。南京国民政府不仅颁布了家畜保险的法规和具体政策,而且还直接介入家畜保险事业的推进,形成了政府主导的推进模式。但家畜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制度,起初农民对其并不认同。然而,随着政府宣传和农民从家畜保险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他们也逐渐改变了态度,家畜保险的推行变得相对顺利。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家畜保险研究,我们从中可以认识到,在民众还未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必要性的时候,充分利用政府组织来推进农业保险是当代中国政府可以借鉴的重要方式。

民国时期; 农村社会; 家畜保险

21世纪,中共中央重新提出了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民国时期,杨开道、孙晓村、朱伯康、张宝丰等人对现代农业做过理论分析,认为现代农业是科学化、机械化、商品化和组织化的农业;20世纪50—60年代认为现代农业就是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和化学化;20世纪80—90年代,学术界认为科学化、商品化、社会化和集约化和知识化;21世纪,现代农业则是用现代工业力量装备的、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的、生产效率达到现代先进水平的农业。。其中,农业保险是建立现代农业保护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连续多年出现于中央一号文件中*2004—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连续出现组织和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与指示。。2004年,我国开始了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工作,预示着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学者提出“重视和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1]。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试验并不是一件孤立、即兴的事情,而是历史的一种延续。庹国柱先生认为,只有了解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才可能比较深入地认识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特点[2]。

民国时期,家畜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新兴农村经济制度,不仅吸引了一批专家学者从事理论研究和宣传,还推动了各级政府家畜保险的社会实践。对家畜保险的梳理性研究有助于推动学界对近代中国农业保险的研究,并从中借鉴相关的经验,以推动当代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村家畜保险推行的原因分析

近代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业国家,小农户除了耕种小块土地以外,普遍饲养家畜。农村饲养家畜主要有牛、马、驴、骡、羊、猪、鹅、鸡、鸭等[3]7。“惟家畜之中,对农业最有意义者,一为力畜,一为食畜;力畜为农业经营上动力之来源,此可以牛为代表,食畜为农场副业所饲养,关系人生营养之良窳,此可以猪为代表”[4]71。

猪、羊、鸡、鸭等食畜虽然可以提供大量肉食,但由于农民太穷,很难吃上这些肉食。然而,他们饲养这些家畜,“在农家的副收入上,亦有明显的意义。”“猪,羊,鸡,鸭为农村祭祀酬酢及常年的一笔副业收入”[3]7-10。 “耕作畜在农村经济上和生产畜有同样价值。牛、马、驴等类用作农村工作和交通工具”[3]7。耕畜在农业生产中尤为重要。“农业生产如其他生产事业,须具备土地,资本,劳力三大要素,农业所须之劳力除有限之人力以外,无论如何须借助于其他动力。人类……由取求家畜乳肉以充食品,更进而利用其体力从事劳役。役用家畜中有牛、马、骡等”[5]。而且,农民家庭拥有耕畜数量与他们拥有或使用耕地数量成正比例关系。有人统计,如果一个家庭拥有2头耕畜,每户平均所有耕地达23.36亩*1亩约等于0.067公顷,本刊注,下同。;如果拥有3头耕畜,每户平均拥有耕地达68.67亩。而使用耕地数量也同样如此,农户家庭耕畜越多,使用耕地也越多。由此可知,农户拥有的耕畜越多,其功用越大,生产越有利[6]。“中国农村对于家畜的利用,不论在生产上或耕作上,都占有很重要地位。从农民财产的比重上说,家畜是农民财产的一部分”[3]7。根据金陵大学农学院的农村经济调查发现,每一个农民家庭中平均资本总额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占92%,牲畜占4%,农具占2%,种子占1%。何康在山东省农村调查时也注意到,自耕农家庭资本总额中,不动产占86%,牲畜占5%,粮食种子占5%,农具占3%;佃农家庭中,不动产占43%,牲畜占26%,粮食种子占14%,农具占17%[7]。家畜在农民家庭经济中的地位居第二位,仅次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家畜对国民经济发展同样具有重大意义。1934年根据统计发现,我国畜产品出口皮革价值达2 900万元,猪毛出口价值达1 500万元,蛋及蛋制品出口价值达3 000万元。所以有人认为畜产品“均为进出货之大宗,是畜牧事业之兴衰,关系于民生问题极大”[8]。另根据胡焕庸先生估计,中国饲养羊4 500万头,其中山羊皮出口仅次于印度,占世界第二位;张家口、包头、西宁等地羊毛出口,每年出口价值达1 500万两。牛的产量也十分可观,每年出口黄牛达1 000万头,熟牛皮出口价值与黄牛出口价值相同。鸡作为农村主要副业,在南方和北方普遍养殖,鸡肉和鸡蛋同样用于出口。抗战前南京下关和记洋行专门从事家畜买卖和运输,其中鸡蛋出口价值达3 800万两,占出口货总额4.5%。根据经济部统计,我国对外贸易中,仅畜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11.11%[9]68。家畜“不仅在农业经营或农家经济上之地位重要,即在外汇换取及工业原料上,亦有不可忽视之价值”[4]71。

然而,自然灾害和家畜瘟疫对农村家畜造成了难以预估的损失。比如1931年,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和江西等省爆发前所未有的大洪水,根据统计受灾农田达到1 662万亩;131个受灾县减少耕牛200万头,平均每两户农民损失牲畜1头,直接经济损失达22.8亿元,相当于国民政府主要财政收入的5倍[10]。1933年8月,黄河决口导致受灾人数达3 642 514人,田地被淹达12 742 647亩,牲畜伤害63 639头[11]。不仅自然灾害对家畜损失巨大,而且“每遇兽疫流行,常由甲地波及乙地,或蔓延数县以至数省,全数家畜尽被死亡”[12]427。1930年,江西省鄱阳县牛瘟严重,不少村耕牛死亡殆尽,“十栏九空”[13]。1933年,全国共有900万头猪死于猪瘟,共有200万头牛死于牛瘟,共有1亿只鸡死于霍乱和鸡瘟,10万匹马、驴、骡死于鼻疽,合计全国损失大约6亿元[12]427。1939年,广西省因牛瘟病死亡耕牛达7 871头[14]。四川广元县因牛瘟致死耕牛达14 000头以上,四川全省合计死亡耕牛约达300 000头[9]70。

由于自然灾害和瘟疫导致农村家畜损失惨重,“实非立即举办家畜保险、厉行防疫不可”[9]70。而实现家畜保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家畜保险可以使家畜遇到死亡、盗窃等意外事故发生而遭受到财产损失,农民立即可以获得赔偿,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还可以减少全国家畜的死亡[15]5。二是家畜保险之后,由于家畜安全得到保障,农民可以增加饲养兴趣和增加对家畜投资。三是农民保守成性,对家畜预防、治疗不甚重视,如果农民投保家畜则必然会对疫病等提高其注意力和警惕性,一旦发生瘟疫,就会自动报疫就医,即使医治无效而死亡,也可以获得赔偿,这样农民家畜有绝对保障,有利于防治事业的顺利推广[4]71-72。四是家畜保险后,保险机关对于家畜饲养和管理,必须予以严格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关为了家畜死亡造成的损失,必然会努力提高防治技术,有利于提高兽医技术[15]5。五是由于农民不知选种重要,如果办理家畜保险,则对于优良品种可以优先承保或者减低保费,这样既可以减少畜主负担,还可以推广优良品种,有助于畜产改良[4]72。

“总之,家畜保险之作用,不仅在畜主个人可得损失之赔偿,同时可使全国家畜减少死亡,改进质量,换言之,即家畜保险最重要之价值,不再消极的作用,而实在积极的作用”[4]72,“故家畜保险对于发展畜牧事业,实有极大助力,我国对之更有急切推进之必要”[15]5。

二、国民政府推进家畜保险的政策和行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乡村社会处于绝对贫困状态[16],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民政府统治。因此,南京国民政府组织了“农村复兴委员会”,提出“复兴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欲改图改善农家经济,固然应设法扩充其耕作面积,融通其生产资金及改进生产技术;然仅注意改善农民经济,而不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以应付人力所不能防止之灾害,则农村生活之不安,恐仍有加无已也”[17]。然而,“在农业保险之中,以家畜保险为最简便;同时家畜保险在农家经济上之重要性仅次于土地……,家畜地位特别重要,故吾国如创设农业保险制度,则首应以家畜保险为出发点”[4]70。家畜保险作为民国时期新兴的农村经济制度,带有救济农村的社会性质,因而政府政策与态度对于其能否顺利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一)家畜保险法规和办法的颁布

为了推动家畜保险事业,南京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系列会议,颁布了农业保险法规。1929年,农矿部召开了全国农政会议,讨论农村经济和农业政策。这次会议上,唐启宇提交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救济农民案》[18]、李秉权提交了《设立农业保险机关案》[19]、李希莲提交了《创办农业保险银行案》[20]。这次农政会议将农业保险列为当时农政的主要内容。1933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召开了农业金融讨论会第6次会议,讨论修正了农业金融制度及其实施方案、中央农业银行条例草案、农民银行条例草案、农业银行和农民银行分期设置案以及农业保险法草案等。1934年2月16日,立法院第47次会议通过《合作社法》,规定保险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主要形式之一,保险合作社包括牲畜保险合作社、人寿保险合作社、农作保险合作社等。1935年8月19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公布《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全文共计42条,其中第5条规定,根据《合作社法》第3条内容,合作社包括生产、消费、信用、利用、运销、保险几种形式。1937年1月11日,中央政府还公布此前多次修改的《保险法》(共4章98条)、《保险业法》(共7章80条)及《保险业法施行法》(共19条)。1941年,农林部举行第一次农林行政会议,提出了“推行农业保险”的决议案。抗战发生后,国民政府加速家畜保险的推进。1941年4月3日,国民政府社会部召开全国合作会议,通过了唐启宇提出的《提倡耕牛保险合作案》。1947年9月17日,国民党政府农林部公布《农林部、中国农民银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推行畜牧贷款及牲畜保险联系办法》[21]。

同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颁布和实施家畜保险法规和办法。1937年,江西省政府制定和实施了《江西省耕牛简易保险暂行办法》[22]和《江西省办理耕牛简易保险计划大纲》[23]。规定了江西省耕牛保险办理区域、保险基金、耕牛管理、保险费等方面。1938年2月,广西省政府第331次会议通过了《广西省政府农业管理处组织规程》[24],设置县农业管理处,其任务之一是促进家畜保险及防治兽疫。6月,国民党广西省政府公布《广西省家畜保险暂行办法》[25]、《广西省家畜保险社组织暂行规程》[26]及《广西省耕牛保险规程》[27]。农本局颁布《农本局家畜保险业务暂行办法》和《农本局家畜保险业务再保险细则》,对农本局再保险的家畜、再保险费率及再保险赔偿等作了明确规定[28]。农本局驻重庆专员办事处和四川省农业改进所、四川省三峡乡村建设实验区署等先后颁布了《三峡实验区家畜合作办法》[29]、《三峡乡村建设实验区家畜保险社章程》[30]与《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实验区家畜保险细则》,针对四川省三峡区家畜保险社暂行办理猪仔保险,对家畜保险社和畜主责任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31]。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农业保险或家畜保险的法规和办法,为推行家畜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实践依据。

(二)政府介入与推进家畜保险事业

抗战以前,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中央农业试验所和上海银行等在安徽和县乌江镇,试办耕牛会和耕牛保险。这种耕牛保险并非直接办理农户耕牛保险,而是先组织耕牛会,由耕牛会之联合会办理耕牛保险。这与其说是保险事业,还不如说是银行为谋求投资方便与安全而推行的耕牛放款活动[4]73。1934年5月,江苏农民银行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契约,在江苏省办理水险、火险、畜牧险等,其中畜牧险主要保险生猪,保险金额为54 600元[32]245。江西省第七区“因鉴于地方志耕牛品质低劣,且耕牛之疫病死亡率甚大,影响于农民之生计至巨”,于是由临川鹏溪实验区首先办理江西省耕牛保险事业。1935年9月,临川鹏溪实验区设立耕牛保险社,劝说耕牛所有者派代表参加保险。由于办理效果不理想,江西省第七区不得已乃利用政治力量,通过保甲制度强制推行耕牛保险。以该县第四联保为试办区,由保联设分社,勒令牛主一律投保,并订立章程,分别呈报第七区专员公署及临川县政府备案[33]101。这是政府介入和推进家畜保险事业的开始。

“抗战以来,各方鉴于耕牛猪只等瘟疫流行,损失重大,前农本局及桂赣等省皆先后举办家畜保险”[15]7。家畜保险方式“有公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三种:公营方式多含强制性质,意在农民经济之振兴,合作社经营为自由性质乃图社员损害之救济,两者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惟私营方式为企业者之股份公司,纯在利润之追求”[4]73。“但家畜保险事业,在我国尚属新兴事业,农民对之尚未有相当认识,故在办理伊始,似应由政府倡办,矣办理稍有成效,且得农民信赖后,再酌量倡导合作经营,籍以辅助国营保险,期使保险事业得以迅速而普遍发展,并使之由国营方式转为人民自营自享事业,以诱导步入合作经营之道”[15]6。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民国时期我国实行以政府主导的农村家畜保险模式。但政府推行农村家畜保险的方式,各地略有不同。

江西省耕牛保险合作由省农村合作委员部会与省农业院经过多次商量决定,分为试办和正式办理阶段。在试办阶段,由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及江西省农业院共同组织江西省耕牛保险总会,由江西省政府暂时拨付10万元作为总会再保险准备金,各县组织县耕牛保险会先期办理;等到家畜保险推行取得成效以后,再改为耕牛合作社及联合社,采取农民合作保险办法。耕牛保险试办阶段,采用两级制度,由县耕牛保险会初步保险,省耕牛保险总会进行再保险。耕牛保险推行分县分期举办,每年至少推行10县,每县至少办理1区,五年内普及全县,十年内普及全区。1939年12月24日,江西省政府成立耕牛保险总会,在临川、南城、吉安、泰和、遂川、上饶各县开始推行家畜保险。1940年12月,江西省家畜保险推行获得了初步效果,共计保险耕牛4 727头,其中黄牛4 161头,水牛566头;保险费合计171 720元;耕牛死亡41头,赔偿金额为1 169元[34]。1944年9月,江西省耕牛保险社在吉安、遂川、赣县、宁都、南城、临川和上饶等县接受6 547头耕牛保险,保险金额78 564元,承保耕牛死亡54头,赔偿金额15 000元[15]6。

1940年秋,广西省政府开始试办耕牛保险。省政府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全省家畜保险总社,下设董事会,执行总社事务,董事成员7人,董事长由广西省农业管理处处长兼任;指定若干县设立县耕牛保险社,设社长(由县长兼任)、经理、协理各1人及兽医师、防疫指导员、办事员若干人,分别办理县保险社务;在乡(镇、村、街)设立耕牛保险经理处,设立干事1人,由乡长兼任,上承县社命令,并执行乡村保险经理处事务。凡是成立了县耕牛保险社地方的耕牛,应该全部投保,不许遗漏。在试办阶段,县耕牛保险社办理初步保险,省家畜保险总社办理家畜再保险。省总社再保险准备金由省库拨付,县社保险准备金由总社拨充或各县自行专拨。广西省办理家畜保险时“尽量利用现有行政组织,兼为家畜保险事业之推广,其特质为第一经由自上而下之程序,第二为完全强迫之性质”[4]73-74。由于广西省耕牛保险还处于试办阶段,当时并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全省家畜保险总社,办理再保险;而只是设置了县及县以下的组织,办理初步保险。省政府划定临桂县的良丰、大中、大埠和大墟四乡镇为试办区域,并成立耕牛保险合作社,省政府补助金25 000元。1942年12月,广西省临桂县四个乡镇共投保耕牛1 796头,投保金额737 302元,死亡耕牛2头,死亡率为0.702%,赔偿金额560元;其他没有投保耕牛54 090头,死亡439头,死亡率为0.812%。耕牛保险推行收到了显著的成效[35]12-13。随后,广西省家畜保险社成立,并在临桂、钟山、贺县、富川、柳城、宜山等县继续办理耕牛保险。1944年7月,全省共计投保耕牛4 339头,投保金额1 802 484元,承保耕牛死亡3头,赔偿金额2 400元[15]6。

1939年国民政府设立了农本局。农本局规定,经过理事会决议,可以办理农村牲畜保险事项[36]。是年,农本局拨付专款50万元试办家畜保险;1940年又拨专款40万元,办理牲畜保险[32]246。农本局办理家畜保险方法与江西、广西省不同,它采取自下而上的发展程序,其主要做法是由农本局先辅导设立先县区家畜保险社,并在需要办理家畜保险区域设立家畜保险经理处;或者利用农本局设立的县合作金库辅导设立县区家畜保险社和家畜保险经理处;或者合作金库根据家畜相互保险原则组织家畜所有者成立家畜保险社。通过这三种方式办理家畜初步保险。等到相当数量县家畜保险社成立后,则设立省家畜保险社,省家畜保险社普遍成立时,即辅导设立中央家畜保险社,分别办理再保险业务[15]7。又“因其所采办法之精神,在于农村自力之更生,最后诱导达到于农民自有自营自享之地步。故其与行政力量推广者,大异其趣。”农本局特别重视县家畜保险社作为家畜保险的基层机构。它规定县家畜保险社必须由100位饲养家畜的农民组成,在联保地方如果有50人饲养家畜可以组成县保险社分社,由分社社员大会选出代表组成县社代表大会,由县社代表大会推选县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负责全社业务执行,监事会负责纠察、监督事项。分社设立办事员、家畜评价委员会等组织,另外农本局、合作指导机关和家畜保育机关分别派出代表1人组成指导委员会。1939年,农本局和四川省政府农业推广机关签订了合作推广家畜保险合同,选择北碚三峡实验区作为家畜保险推广区,设立了家畜保险经理处,负责设立北碚家畜保险社和接受再保险业务。9月19日,北碚三峡试验区家畜保险社和北碚、黄桷、文星、澄江四分社相继成立。与江西、广西办理耕牛保险不同,北碚三峡实验区主要办理生猪保险,等到生猪保险收到成效后,再来办理耕牛保险。1939年12月,四川省北碚三峡实验区家畜保险情况如下:登记投保生猪176头,再投保生猪43头;检查投保生猪129头,再投保金额1 341.60元;投保合格72头,再投保费额67.08元;投保金额1 832.00元;保险费91.65元[4]74-76。1944年,北碚三峡实验区承保生猪817头,保险金额61 052元,死亡50头,赔偿1 826元,再投保生猪815头,再保金额48 778元[15]6。

1941年由南京国民政府投资的中国农民银行决定办理农业保险。1942年,四川省农业改进所和中国农民银行共同办理资内糖区推牛保险,共计投保推牛973头,1943年投保推牛1 932头,死亡1头[37]63。1943年,中国农民银行办理牲畜保险业务,投保金额为国币1 366万元。1944年,中国农民银行决定独资开办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这是一家官办的农业保险公司[38],经营火险、水险、牲畜险、运输险四种保险业务,牲畜险以农民饲养的猪、牛为保险对象。1946年,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决定在上海、南京、成都、福州等地试办牲畜保险。保险对象为牛、猪、马、羊、驴等。该公司在无锡承保乳牛、耕牛和猪仔等保险,每头牛保险率为5%,猪仔保险率为7.5%[32]247。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和四川省农业所畜牧改良场商讨办理蓉区乳牛保险,但是,因为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未能成功[37]63。

1941年12月,国民党政府云南合作委员会指定专人拟定云南省保险合作社社章。其章程规定:滇省保险社业务分为人寿保险、耕牛保险及产物保险三种;人寿保险由该社参照各保险机关成例,制定保险费率表,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之;耕牛保险保费依各地保险公司所定保险费率表之规定办理之[39]384。1942年8月8日,云南省保险合作社正式成立,并通过社员社章及业务计划,其保险业务侧重于农村耕牛保险和人寿保险。该社基金共有国币50万元,除省合作金库负责股本22万元外,余由工合协会、合作管理处等机关认股[39]396。

除了江西、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市以外,陕西、甘肃和广东等省都在积极办理家畜保险,但是,由于资料缺乏无法知晓其具体情况[15]6。

三、农民对家畜保险的态度与反应

南京国民政府的家畜保险是由政府主导下推动的,尽管政府用意良好,而“一般农民知识浅陋,……愚昧尤甚,家畜保险虽有利无弊,但初办不易获得其瞭解与接受”[4]82。

近代中国保险事业刚刚兴起,一般知识分子对其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很多中国人对保险意义认识不足,对保险事业也漠不关心。农民对农业保险更是茫然无知,他们对家畜保险存在着诸多误解。“农民对于家畜死亡与否,认为全凭命运,若命运不佳,即无济于事,同时保险机构仅对优良健全之家畜,予以保险,对于有病或不良之家畜,则不予承保,更易引起农民之误解,农民以为需要保险者,为病弱家畜,强健家畜根本不需要保险。”农民担心“保险后,死畜能否获得赔偿,尚不可知,但投保时须先交保费,每疑为变相之捐税”[15]6。他们“未得实惠而先缴保险费,因之更为怀疑,多裹足不前,又恐登记后政府征用,更是踌躅不决”[33]102。

还有些农民认为,家畜保险后,如果家畜死亡,获得赔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一旦没有发生家畜死亡事件,他们感觉自己缴纳保险费就是自己的一种损失。比如江西省第七区办理耕牛保险时,农民就存在这种心理。“耕牛保险本是将合多数社员所出之最低廉之保险费,相互连锁而保全耕牛之安全,良意美,而农民之思想则不然,他们不明瞭互相保险意义,认为牛既经过保险,则安全之责任,自应由保险社担任,牛因生病而死,赔偿将自不待言,设牛于保险期内不发生此现象,则在保民心理,保费归保险社所得,认为是自己的一种损失,殊为不值,因此对于缴纳保险费,以维耕牛保险一事,不能发生兴趣。”而且耕牛“尤以检验后,将牛角烙印,农民甚为怀疑,以为牛角烙印后,于牛之健康有所伤损,甚恐其生命短少,更有好事之徒讹传洋兽医,故意将农村耕牛弄死,企以推广洋牛者,种种无稽之谈,正足以表现农民常识之浅陋,思想之冥顽不灵”[33]102。

由于农民对家畜保险存在着误解,他们还会有意逃避,甚至公开抗拒家畜保险。广西省在推行耕牛保险中,由于耕牛价格不断上涨,农民担心如果耕牛在年中或年末死亡,所获得赔偿与实际牛价差别很大,多数人不肯去投保,甚至故意逃避。特别是那些耕牛出现反常或者快要死亡之时,他们暗中把牛变卖,以免遭受损失[35]13-14。北碚三峡实验区还出现过“我的猪儿要出卖,我的猪儿不保险”的抗拒情绪[40]24。

民国时期的家畜保险是一种带强制性的保险政策,农民不得不接受牲畜保险。但他们往往有自己的想法和选择。由于“牲畜流动性太大,尤以猪羊等为甚,……有钱即买,无钱即卖,鲜有养至一年以上者。……猪由仔猪而瘦猪而肥猪;牛由小牛而大牛而老牛常需数易其主。如于保险,则买卖之际,不论其承保期限长短,即须退保或行过户,手续烦琐,故母猪壮牛之外,农民多不愿保险”[15]6。即使需要对家畜进行投保,“农民对于牛马视为价值昂贵之家畜,牛马可以保险,然猪之价值较小,即可不必,因此牛之保险设立较易,其他则较为困难”[9]71。而一旦投保,农民往往认为保险率过高,投保金额过低;如果投保家畜死亡,其所获得赔偿金太少,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且家畜投保后,当地保险社为了减少家畜死亡,主动对投保家畜实施兽疫预防。而农民以对家畜预防为大忌,不愿其家畜注射血清,担心打预防针导致家畜不治而亡[15]6。

家畜保险作为民国时期的一项新兴事业,农民开始有所怀疑和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为了推动家畜保险事业,各地政府和家畜保险社在农村广泛开展宣传家畜保险的好处,并对入保家畜发生意外死亡牲畜进行及时赔偿。比如北碚三峡实验区对已投保因病而死20头生猪,按照章程共计赔偿了772.6元。此事在农民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应,农民增加了对家畜保险的信仰,对其兴趣日益增长。由此家畜保险信用逐渐建立,家畜保险也得到较为顺利推广,他们对政府强制推行保险的怀疑逐渐减少,以至于后来发生了农民主动要求家畜保险社对其牲畜进行登记,而很长时间没有兽医前来对牲畜进行体验,农民显得心灰意冷[41]。而原来那些提出“我的猪儿要出卖;我的猪儿不保险”的农户,在保甲长和工作人员的劝导下,都愿意参加保险了[40]24。

江西临川鹏溪实验区耕牛保险合作社意识到耕牛保险推行困难时,采取了贷款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是耕牛保险社对农户投保的耕牛,准许耕牛所有者凭借耕牛保险证向鹏溪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补助农户的生产资金,以便使农民增加对耕牛保险的信任。同时,农民投保耕牛因突发疾病而死亡时,耕牛保险合作社立即按照章程规定,及时给予了耕牛保险赔偿,避免了农民遭受意外损失。农民因为耕牛保险获得了低利贷款,而且看到保险合作社确实给死亡耕牛予以赔偿,他们意识到农业保险给予了自己多方面的利益,增加了对家畜保险的信心,很多农民纷纷要求参加耕牛保险[33]102。由此可见,通过家畜保险的社会实践,农民已经开始改变了态度,这对家畜保险的推行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束语

“现在我们中国正是陷于农村总崩溃的时期,全国上下,皆以复兴农村为急务。但是农村如何才能复兴?我想定非空喊口号所能为力;至少是需要拿出一种切切实实的办法,尤其是须要能用一种手段,使农民以最小限额的消费,而能获得最大可能的效益,最为重要。我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即以实现农业保险为最适当”[42]。为了复兴农村,救济农民,南京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农业保险的推广。家畜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容易推广的保险险种,南京国民政府在推行农业保险时优先考虑家畜保险。但是,它作为一项新兴社会事业,南京国民政府十分清楚家畜保险推广起来实属不易。因此,民国政府在推行家畜保险过程中形成政府主导模式。当时学者指出,“可知我国目前情况下之下,对于家畜保险之推进,必须由政府发动,采用公营方式始可收获宏效。在中央未专设保险业务总机关以前,应由农林部直接主持全国家畜保险推进事宜,各省由省政府承农林部之命筹设该省家畜保险机构,如某省家畜保险总社或保险总会,办理全省家畜保险业务之经营及推进。在各县应设县家畜保险或保险会直接受省保险机构之监督指挥,以办理全县家畜保险业务。县以下之保险机构为县保险机构之直属机关,如家畜保险经理处或特约代理处,故县保险机构,则办理初步保险,而省保险机构,则担任再保险,如是家畜保险机构自中央以至省县乃有一贯之组织,呼应灵活,效率增高”[15]8。尽管在家畜保险推进过程中,农民开始对家畜保险并不是十分了解,也产生了不少的误解,导致家畜保险推进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国民政府就会利用基层地方组织强制推动家畜保险。由于政府对家畜保险强力介入和农民从家畜保险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他们也逐渐改变了先前的态度,此后家畜保险地推进变得相对顺利。尽管到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了国民政府停止了家畜保险。但是,这种政府主导推进模式或许对我们当前农业保险试点和推进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1] 庹国柱.重视和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研究.农业经济问题,1987(9)

[2] 庹国柱,主编.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报告2011.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3] 飞瀑.家畜业在中国农村的意义.国防论坛,1933(9)

[4] 张延凤.我国家畜保险问题之检讨.财政评论,1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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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12] 袁家睦.推进农村家畜防疫事业之重要及其办法.农业建设,1937(4)

[13] 陈益民.上饶市农业简史.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

[14] 社论:政府亟应举办耕牛疾病保险.畜牧兽医月刊,1940(5-6)

[15] 石坚白.我国家畜保险事业之回顾与前瞻.中央畜牧兽医汇报,1944(3)

[16] 曾耀荣.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农业贷款.人文杂志,2010(2)

[17] 麦希尧.建立农业保险刍议.农贷消息半月刊,1941(6-7)

[18] 唐启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救济农民案.农矿部农政会议汇编,1931

[19] 李秉权.设立农业保险机关案.农矿部农政会议汇编,1931

[20] 李希莲.创办农业保险银行案.农矿部农政会议汇编,1931

[21] 农林部、中国农民银行、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推行畜牧贷款及牲畜保险联系办法.农业通讯,1947 (10)

[22] 江西省耕牛简易保险暂行办法.江西省政府公报,1937(944)

[23] 江西省办理耕牛简易保险计划大纲.江西省政府公报,1937(944)

[24] 广西省政府农业管理处组织规程.广西省政府公报,1938(80)

[25] 广西省家畜保险暂行办法.广西省政府公报,1938(244)

[26] 广西省家畜保险社组织暂行规程.广西省政府公报,1938(244)

[27] 广西省耕牛保险规程.广西省政府公报,1938(245)

[28] 农本局家畜保险业务再保险细则.川农所简报,1942 (6-8)

[29] 三峡实验区家畜合作办法.川农所简报,1942 (6-8)

[30] 三峡乡村建设实验区家畜保险社章程.川农所简报,1942 (6-8)

[31] 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实验区家畜保险细则.川农所简报,1942 (6-8)

[32] 郭晓航,主编.农业保险.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33] 吴景.江西省第七区耕牛保险合作概况.中农月刊,1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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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于晓光,莫甘霖.广西现行耕牛保险事业的检讨.广西农业通讯,1943(6-7)

[36] 李奇流.合作金库与国民经济建设的金融问题.农村合作,19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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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颜鹏飞,等主编.中国保险史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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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黄公安.农业保险的理论及其组织(自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Research on Domestic Rural Animal Insurance During the Republican Period: From Government’s and Farmers’ Perspective

Zeng Yaorong Lin Junjie

As a main par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China’s recent history, domestic animal insuranc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peasant family and national economy, and it had been popularized i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period.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not only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and specific policies of livestock insurance, but also directly involved in the promotion of livestock insurance, forming a government led model. livestock insurance, as a new economic system, at first, farmers did not agree with it. They have gradually changed their attitud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domestic animal insurance has become relatively smooth after the government's propaganda and farmers got real benefits from livestock insurance. Through the study of livestock insurance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it is government organizing and promoting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efore the public can fully being aware of the necessit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hich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current government to lear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ural society; Animal insurance

2016-12-07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乡村建设思想(百年)史”(编号:10&ZD076)以及2016年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民国时期农业保险问题研究”(编号:YC2016-S394)阶段性成果。

曾耀荣,赣南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邮编:341000; 林君杰,赣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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