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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变中的我国留守妻子及其学术与公共政策含义

时间:2024-07-29

段成荣 程梦瑶 秦 敏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但我国的人口流动明显属于不完整的形态,在一部分家庭成员流动的同时,另一部分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留守下来,成为留守人口。有留守人口的家庭被称为留守家庭。

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高度重视包括留守妻子在内的留守人口的生存和发展。继胡锦涛于2011年指出要“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加大对留守人口等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之后,温家宝于2012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从制度安排的高度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这一关爱服务体系。对留守人口特别是农村留守人口的关爱,从提出理念迅速进入到制度化的行动上。

建立健全留守人口关爱服务体系,有赖于准确地获得留守人口的基本信息。习惯上,人们将留守人口分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三个子群体。最近几年来,民政、老龄、统计等部门在获取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信息上进展迅速。但迄今有关留守妇女的信息获取进展甚微,涉及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明显短缺。

与此同时,在深入城乡社区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的时候,在参与各种相关的学术讨论时,在对有关统计资料和调查数据进行的初步分析研究中,我们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留守妇女群体正处在急剧的变迁过程之中,无论其规模还是结构都在快速变化。这些变化,有没有规律性?是什么规律?应该怎样应对这些变化?等等问题,在现有文献中还没有受到关注。我们认为,准确地把握这些变动的规律和趋势,是建立健全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乃至整个留守人口关爱服务体系的前提。为了更好地推动关爱服务体系的建设,更好地为越来越多的有关留守妇女的学术研究提供信息基础,本文利用近年来历次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资料,对21世纪以来我国留守妇女的剧变情况做出梳理、概括,并简要探讨这些变化的学术和公共政策建议。由于留守人口特别是留守妻子基本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才快速成为一个受到各界关注的社会群体,本文把分析的时间限定在2000年至2015年。

一、概念、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留守妻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文件还是学术文献乃至媒体报道,迄今通常使用的是“留守妇女”概念[1-2]。但我们认为,该概念存在歧义,其与外出流动人员的关系不明确、不唯一。当一个家庭有外出流动人口时,其余的家庭成员都是留守人员,而留守人员中的成年女性即可以称为留守妇女,其中包括外出人员的母亲、姐妹、嫂子、弟媳等。

在关注留守现象和留守妇女时,我们真正关心的是丈夫外出流动后,作为妻子的女性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那么,前述姐妹等女性人员显然与我们关注的初衷没有直接的关系,留守中的母亲则属于留守老人的范畴,这些情况,应该予以区别。

为此,我们需要一个有更加明确指向的概念来界定我们的研究对象。我们认为,“留守妻子”概念符合这一要求。本文以下将使用“留守妻子”概念,以替代目前常用的“留守妇女”概念。本文所称留守妻子,是指丈夫外出流动后作为妻子留守在户籍所在地的女性。

(二)数据资料和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先后开展的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下简称2005年小普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和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以下简称2015小普查)的抽样数据。

其中,2015小普查涉及到的数据样本量为1 371 252人。针对这些抽样数据,我们首先通过2015年抽样调查登记表的信息及其相互匹配,筛选出样本中的留守妻子,然后计算出适龄女性中的留守妻子比例,最后利用汇总表的数据加以推算,得出2015年我国留守妻子的总体规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具体的操作过程详述如下。

第一,由于只有生活在家庭户中的人口才能有效识别夫妻关系,我们将研究限定在家庭户人口中,该类人口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92.22%,整体上说不会造成留守人口特别是留守妻子的大量流失。如果进一步考虑留守人口特别是留守妇女基本生活在原生家庭之中这一特点、以及集体户人口中更多地包含了未婚青少年人口这一特点,我们有更大信心确信这一限定基本不会造成留守妻子信息的流失。

第二,判别一个女性是否为留守妻子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已婚有配偶;二是该妇女自身未发生流动,即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一致(简称“人户一致”)。

第三,关于留守妻子的年龄限制问题,本文对留守妻子的年龄界定为20~59周岁。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与留守妻子相对应的通常是作为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丈夫。20岁的下限是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60岁为老年人的临界年龄。60岁及以上的老年男性流动明显很少,并且其流动原因也有别于劳动年龄阶段。因此20~59岁的年龄段更能准确地把握留守妻子的核心问题。

根据调查项目“与户主的关系”(R2)和婚姻状况、性别、年龄等项目进行夫妻配对。一个家庭中某20~59岁妇女“人户一致”、婚姻状态为已婚,家中有人外出且其丈夫又没有在本户登记的,就判定该妇女为留守妻子。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其在调查项目R2上的取值为0~8的情况,都可以识别留守妻子,而当R2取值为9时则该妇女是户主的其他家庭成员,这种情况由于无法通过R2判别其丈夫的信息,且这种情况所占比例仅为0.46%,因此本文予以舍弃。当前我国家庭户规模在逐渐缩小,根据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一代户和二代户已成为家庭户的主流。根据以上的条件筛选,2015年人户一致的已婚妇女与户主的关系为“户主(0)”、“户主的配偶(1)”、“户主的子女(2)”、“户主的媳婿(6)”、“户主的父母(3)”这五种情况占总体的比例超过了98%。因此,抓住了这部分留守妻子,就把握住了我国绝大部分留守妻子的情况(见表1)。

表1 2015年已婚且人户一致的妇女与户主关系构成

说明:根据2015年小普查抽样数据计算所得。本文以下图表,如无特别说明,资料均来源于此。

通过以上步骤,我们从样本数据中共筛选出20~59岁留守妻子30 384人。依据这30 384位留守妻子的信息,可以展开与留守妻子相关的各方面分析。以留守妻子规模估计为例,在2015年小普查样本数据中,20~59岁女性人口为416 615人,30 384位留守妻子在其中所占比例为7.29%。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数据推算,全国20~59岁女性人口为417 426 000人。按此规模和比例推算可得2015年全国留守妻子的总规模为3 044万。在全部留守妻子中,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农村留守妻子又属重中之重,受到更多关注。我们专门推算得到农村留守妻子约1 717万。

五普、2005年小普查、六普等各次人口普查、调查数据的分析处理方法大致与前述2015年小普查数据的处理方法相同,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文献[1]和文献[3]。。

二、我国留守妻子正在经历规模上从急剧膨胀到快速下降的转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留守妻子在规模上经历了先期急剧增长,随后增速趋缓,近期开始快速下降的过程。

2000—2005年,我国留守妻子数量急剧增加,增速高达174%;2005—2010年其增速明显放缓,五年间只增长了29.6%,增速大大低于上一个五年;2010年以后,留守妻子更是出现了负增长,2010至2015年间共减少16.5%。

这一变化,源于我国人口流动的家庭化进程。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举家迁移的比例逐渐增加,尤其是女性人口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流动大军当中。当前我国人口流动正处在夫妻共同流动阶段向核心家庭化阶段过渡的过程中,还会有源源不断的留守人口转化为流动人口,女性也是如此。当农村已婚女性越来越多地通过流动进入到城市成为流动人口时,留守妻子就必然会减少。这是城市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因此,可以预料,留守妻子的整体规模未来可能会继续呈缩减的态势。

表2 2000至2015年我国留守妻子的规模及其增长速度

党中央国务院在解决留守人口相关问题上明确把逐渐减少直至消除留守人口作为努力的方向,非常准确地把握住了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这一变动大趋势。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设计留守人口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安排具体的措施时,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一方向和趋势,而不能反其道而行。目前一些地区采取的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措施,想方设法要把流动人口转变为留守人口。这样的政策和措施,是在致力于增加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而不是减少留守人口。这样做,既不符合留守妻子自身的规模变动趋势,也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在解决留守人口相关问题上致力于减少直至消除留守人口的整体部署,值得认真总结和反思。

三、我国留守妻子处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

从来源地的城乡构成看,我国留守妻子正处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2000年,全国留守妻子的81%来自农村,只有19%来自城镇(见表3)。此后短短15年间,来自城镇的留守妻子所占比例快速大幅度提高。2000—2005年,城镇留守妻子在全部留守妻子中的占比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05—2010年城镇留守妻子所占比重有了更大幅度(13个百分点)的增加。到2015年,城镇留守妻子在全部留守妻子中所占比例高达43.72%,全国接近半数的留守妻子居住、生活在城镇。

这一变化,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人口的城乡结构在进入21世纪后发生了根本变化,城镇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达57%。人口城乡结构的这种根本变化,必然带来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的城乡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只是这种变化在此之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已。另一方面是我国流动人口的来源地城乡结构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来自城镇的流动人口在全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4],预计今后一段时期会更高[5]。

表3 2000至2015年我国留守妻子的城乡构成 %

强调留守妻子的上述城乡结构变动趋势,既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也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我国人口大规模流动主要是发生在过去40年内的事。在流动人口产生和快速增长的初期,几乎全部流动人口都来自农村,以至于当时学术界、媒体等各方面都把流动人口与农村人口、农民工等相提并论。近年来,虽然流动人口的城乡结构已经悄然发生重大变化,但上述认识“定式”还是在媒体报道、学术研究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等方面牢固地占据主导地位。迄今,有关留守人口的讨论仍然聚焦在农村留守人口上,有关留守妻子的讨论仍然聚焦在农村留守妻子上。虽然农村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因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更多因而完全需要额外予以关注,但需要指出的是,有关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的关注视角,必须要迅速扭转到既包括农村又包括城镇在内的完整的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上来。否则,我们将忽视超过半数的留守妻子。这一点,不论是在有关留守妻子的学术研究上还是在有关留守妻子的公共政策制定、实施上,都同样重要。

我们强烈呼吁未来有关留守妻子的学术研究能够更多地关注城镇留守妻子;未来有关留守妻子的公共政策一定要尽快把城镇留守妻子纳入其中,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拓展为“健全留守儿童、妇女(妻子)、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我国农村留守妻子的规模减少起始更早、速度更快

和全部留守妻子的数量变化趋势基本一致,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留守妻子也经历了先期急剧增长,随后增速趋缓,近期开始快速下降的数量变动过程(见表2)。但与全部留守妻子的变动过程不同的是,农村留守妻子的规模减小在时间上启动更早,始于2005—2010年期间,比全部留守妻子由增加到减少的转折早五年发生。在2005—2010年间,农村留守妻子的规模由之前的大幅度增加一转而为轻微减少(五年间减少0.4%),虽然这五年间减少的幅度十分有限,但从大幅度增加到出现减少,这个变化的方向是十分重要的。2010—2015年间,当全部留守妻子也开始进入减少阶段(五年间减少16.5%)后,农村留守妻子减速更快(五年间减少20.1%)。

农村留守妻子数量变化的这一过程,完全符合人口流动家庭化的基本趋势,即越来越多人的流动将由单个个体的流动转变为举家流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预判到越来越多的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妻子、留守儿童以及留守老人)将从留守状态转变为流动状态。

所有与留守人口、流动人口相关的制度安排,都应该遵循这一变动趋势,积极为农村留守人口向流动人口转变做好准备,提供服务。这应该是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中有关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安排的必然含义;而不应该背离变动趋势,千方百计把流动人口变为留守人口。

五、我国农村留守妻子的居住方式类型构成正在快速“直系化”

留守妻子特别是农村留守妻子的居住方式类型构成历来备受关注。我们可以将其居住方式分为“单独和子女留守”“单独和老人留守”“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独自留守”等不同类型。

我国农村留守妻子的居住方式类型构成长期以“单独和子女留守”及“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两种类型为主体,二者合计占农村留守妻子居住方式类型构成的85%左右(见表4)。其余各种类型所占比例较小。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留守妻子以“单独和子女留守”及“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两种类型构成主体的模式没有发生变化。2000年,上述两种类型合计占全部农村留守妻子家庭的84.11%,2005年、2010年、2015年,该比例分别为86.12%,82.6%和83.71%,虽有起伏,但基本稳定在85%左右。

但进一步细分“单独和子女留守”与“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两种类型的构成比例,可以看到,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留守妻子“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这一类型的占比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由2000年的31.41%提高到2015年的55.31%,提高了24个百分点;而“单独和子女留守”这一类型的占比则明显下降,由2000年的52.7%下降到2015年的28.4%,下降了24个百分点。两种居住方式类型此消彼长的反向变动关系十分明显。

表4 2000—2015年我国农村留守妻子居住方式类型构成 %

从家庭类别上讲,“单独和子女留守”属于核心家庭,虽然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核心家庭;“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则属于直系家庭,虽然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直系家庭。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妻子居住方式类型构成的上述变动趋势,可以归结为快速的“直系化”过程:核心家庭迅速让位于直系家庭,后者成为主导。

这一直系化趋势,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快速老龄化和少子化进程密切相关。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与子女共同生活。但与此同时,能够与兄弟姐妹“分担”与父母同住责任的年轻人相对地越来越少。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必然成为留守妻子居住安排中越来越重要的主导方式。这一点,从分年龄的农村留守妻子的居住方式类型构成对比中可以得到非常清楚的印证(见表5)。表5显示,越是年轻的农村留守妻子,其“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的比例越高,在20~24岁和25~29岁两个年龄组,这一比例分别高达82.25%和81.68%,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表5 2015年我国农村留守妻子分年龄居住方式类型构成 %

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妻子选择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还源于老年人可以分担家庭生活压力。在生育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子女的养育成本不断增加,不仅年轻夫妇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教养孩子,很多老人在子女工作时也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照料孙辈的重任。客观地看,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留守妻子独自照料子女的压力,并让老人能够更好地有机会享受天伦之乐。但这种安排也更容易使留守妻子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双重压力之中,同时也更容易使老人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

农村留守妻子居住方式类型构成的这种剧烈变化,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应该如何应对这些影响?如何更好地为这样的留守家庭提供帮助以提高其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其家庭幸福水平?所有这些,尚未进入学术研究和公共政策研究的视野,我们建议学界同仁和公共政策研究部门及早对这些问题予以关注。

[1] 周福林.我国留守家庭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

[2] 叶敬忠,吴惠芳.阡陌独舞——中国农村留守妇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 段成荣,秦敏,赖妙华.我国留守妻子状况研究.人口学刊,2017(1):5-17

[4] 段成荣,吕利丹,邹湘江.当前我国流动人口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人口研究,2013(2):17-24

[5]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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