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王 伟 王新超
(1.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北京 100140)
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政策性银行”。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http://www.people.com.cn/item/20years/newfiles/b1080.html,2021年7月1日最后访问。2020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http://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_5556991.htm,2020年11月6日最后访问。在“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将“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强化服务国家战略和规划能力”列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http://www.xinhuanet.com/2021-03/13/c_1127205564.htm,2021年3月15日最后访问。“十四五”时期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内嵌式、赋能型的“国家队”引领作用和有为政府的跨周期调节作用,对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将迎来组建30周年之际,结合国内外公共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尤其是从取长补短、兼容并蓄和协调政策性金融相关业态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角度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基于公共金融理论视角探讨政策性金融的改革优化之路,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切实可行和可以探索的新思路及政策选择,也是推动政策性金融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2006)所言,发展到现阶段,新的公共金融“是一座里程碑,更是一个重要的开端。在未来岁月里,人们将在其开拓的领地里不断耕种和收获。”④Kaul, I., P. Conceição,The new public financing : responding to global challenge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Preface, p.1.
在国内的政策性金融研究领域,长期持续存在着两派不同的意见及政策主张:一派认为应该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采取剥离机构的商业性业务等方式,以办成真正的名副其实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谭庆华(2005)认为政策性金融具有特殊的中介功能、服务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在其扩展功能和衍生功能上则分别侧重于经济调节功能和宏观调节功能。①谭庆华:《政策性金融的思想探源》,《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阎庆民(2014)认为需要发挥好政策性金融的弥补市场失灵功能,特别是在当前,发挥政策性金融逆经济周期调控功能至关重要。②阎庆民:《“五个继续推动”深化银行业改革》,《金融世界》2014年第2期。白钦先、张坤(2020)认为,政策性金融作为国家保障弱势群体金融平等权的制度安排,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并长期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始终。③白钦先、张坤:《中国政策性金融的历史演进》,《新华文摘》2020年第1期。贾康等(2010)认为1997 年以后,国际上确实存在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现象,只是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局部特征而非整体特征,尤其不适用于政策性金融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中国,我们需要从战略和长远角度看待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改革,以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进步。④贾康等:《中国政策性金融向何处去》,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第172页。谢平、邹传伟(2013)主张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完全剥离其商业性业务,并纳入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通过财政约束来抑制其资产负债表的无限扩张。⑤谢平、邹传伟:《中国金融改革思路》(2013—2020),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第39页。另一派则认为应该弱化政策性金融功能,乃至取消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主张政策性银行统统转型为涵盖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张涛、卜永祥(2006)、周小川(2005)认为三家政策性银行都应效法国家开发银行,彻底转型为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⑥张涛、卜永祥:《关于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若干问题》,《经济学动态》2006 年第5期;周小川:《“十三五”金融体制改革热点难点》,《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第10期。李志辉、王永伟(2008)认为开发性金融能够弥补政策性金融的缺陷,是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⑦李志辉、王永伟:《开发性金融理论问题研究——弥补政策性金融的开发性金融》,《南开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陈元(2019)认为开发性金融是中国建设阶段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形态,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而不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的机构属性问题。⑧陈元:《开发性金融的理论沿革、属性与发展》,《开发性金融研究》2019年第3期。孙国峰(2018)认为开发性金融是介于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第三种金融形态,具有信息优势、规模效应及跨期效应,能够有效弥补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不足。⑨孙国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开发性金融的使命》,《开发性金融研究》2018年第1期。国家开发银行等联合课题组(2011)认为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转型也是2007年以来央行的政策倾向。⑩国家开发银行、财政部财科所联合课题组:《调整国家投融资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兼论国开行发展定位的深入思考》,内部资料,2011年,第34页。
总的来看,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政策性金融理论与开发性金融理论,并在相互排斥与不断争论中分别进行探讨的,缺乏一种兼容并蓄、取长补短并与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等有机结合的创新性理论研究的新视域;学术理论上的相互对立,实践中充满机会主义色彩的复杂利益博弈,也使得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研究缺乏科学性、前瞻性、全局性、公正性与可持续性等。为此,本文基于公共金融视角并在阐述公共金融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探讨政策性金融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的新思路和路径建议等。
从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及缜密性而言,政策性金融不是或不等同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制度载体,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是制度安排的稳定性和制度载体多元性的关系。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也是由机构组织体系和融资业务体系两部分构成的一种政策性金融体系,当前强调改革优化的政策性金融,主要针对的是前者。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活动历史非常悠久,从古至今,一直以各种形式存在着而从未间断过。1994 年,随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先后组建,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从各类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中分离分立出来,2001 年又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的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机构专营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策性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政策性金融制度承载体为补充的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近30年的改革发展中,也经历了从创立、转型到理性回归的曲折而艰难的风风雨雨历程。
按照国务院2015年批复同意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和原银监会2017年通过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于开发性金融,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位于政策性金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则一直坚守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政策性金融定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央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及省、市建立的众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这些机构一般可以概括为政府性融资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三大类,其共同的特点:都是在直接贯彻落实国家特定领域的政策意图,都具有政府背景而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各种隐性或显性的支持及优惠待遇,都是按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建立互补合作关系的原则从事金融业务,也都明显具有公共性的共性特征。按照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其所著的《永久和平论》中对“公共性”的内涵界定:①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47页。公共性准则或其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以其同国家权力和政治的结合为基本前提,否则便不能成功,这便是其充分且必要条件。我国现有的政府性融资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都体现了公共性特征及属性,也都属于公共金融的理论范畴。这也成为三大类机构重新统一定位于公共金融的实践依据,也是综合协调这三类机构不同利益诉求的现实需要。
我国对政策性金融学术理论的探索和发展,呈现出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演进过程。政策性金融向公共金融创新发展,也是在理论上取长补短、兼容并蓄和折中调和国内不同学术观点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国内,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学派一直针锋相对地争论不休,从过去的“低级阶段论”“财政论”“转型论”“商业化论”“取消论”到如今仍在发酵炒作的“传统论”,即将政策性金融统统列入或统称为“传统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概念的提出和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实践只有30 年左右,何谓“传统”?传统的内涵也不仅仅是墨守成规,政策性金融也不是简单的传统守成,而是在不断地创新发展,公共金融就是其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一个突破口。其实,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银行和开发银行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以及孰高孰低、孰“传统”与孰“现代”之分。如果说两者有点区别,也只是国内(政策性金融)与国外(开发银行)称谓上和业务范围及业务行为上的区别;从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学术研究的成果文献来看,两者在诸多理论及认识方面也几乎同出一辙,有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许多方面也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政策性金融理论和开发性金融理论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原创性金融创新理论,从形成到发展,前者只有30 年左右,后者不到20 年,两者都亟待改进和创新发展。鉴于两种理论和政府性融资原理都具有公共性特征,也可以考虑将其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性质上和定位上统一归为公共金融,并成为政策性金融改革优化的理论方向及突破口。
一个国家完整的金融系统,可以从价值取向和公私属性上,划分为市场金融和公共金融两大类。公共金融是生产和提供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金融公共产品或公共金融产品的一种新金融业态,是政府与市场、财政与金融、公共性与商业性的巧妙结合体和有机统一体,也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体现。科学规范的公共金融至少符合如下基本标准:(1)享有国家主权信用待遇并能充分体现准公共产品的金融属性;(2)融资对象必须是那些不能、不易或无力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强位弱势群体;(3)应该有专门的立法与独立的监管体制及考评指标体系;(4)不能主动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不公平的市场竞争;(5)适度而有限的市场化运作手段与保障财务稳定及持续发展的非主动竞争性盈利机制;(6)必须有自动而稳定的政策扶持体系和利益补偿机制。①王伟:《中国需要真正的政策性住房保障银行》,《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7月9日第6版。国外对公共金融概念的理解,主要经历了传统公共金融、接受市场与国家互动的公共金融、应对全球化挑战的新公共金融等三个发展阶段。②王伟:《国外公共金融理论研究新进展》,《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年第11期。在全球公共金融理论研究仍处于初步发展的现阶段,加快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金融学科理论体系势在必行,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公共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提升中国公共金融的学术自信和话语权。
中国特色的公共金融,是基于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而不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一种独具特色的新金融业态。从外延上或公共金融体系的构成而言,我国的公共金融主要包括政府性公共金融(如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担保、PPP等)、开发性公共金融、政策性公共金融(如农业公共金融、进出口公共金融、中小企业公共金融等)、公共保险(如出口信用公共保险、农业公共保险等)、公共普惠金融、公共绿色金融、公共科技金融、公共教育金融、公共军事金融、公共信托等。公共金融在公共领域内进行金融资源的公共有效性配置,其运作主体既可以由政府主责,也可以由市场决定,或两者的合作互动;既可以由政府专门组建的公共金融机构专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由国有或私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兼营、代理或合营。因而,公共金融是通过带有特定公共性特征意向的贷款、投资、担保、保险、信托、基金、贴息等一系列资金融通工具,发挥引导和调节金融资源配置功能的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活动的总称。
中国特色公共金融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具有中国特色并代表第三代发展经济学的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尤其是新结构公共经济学及政府最优干预原理。与新古典经济学中政府与市场非此即彼的两种替代性、对立性的极端化资源配置方式不同,新结构经济学强调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即“市场有效以政府有为为前提,政府有为以市场有效为依归”。③林毅夫、付才辉:《新结构经济学》(上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636-640页。公共金融以此为理论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有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指示精神,也是通过“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体现和实现方式。新结构经济学尤其关注具有外部性的禀赋结构,特别是软硬基础设施。政府介入可以有效解决科斯定理难以解决的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禀赋供给问题。正如斯蒂格利茨在其教科书《公共部门经济学》开篇描述的,从生到死,我们生活总是受到无数形式的政府活动的影响。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第3版),郭庆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党对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的全面领导,所以公共金融既需要、也离不开政府合理有度的必要干预。根据政府最优干预原理,政府的作为也需要对其引发的代价进行权衡取舍,以警惕寻租腐败等政府失灵行为的产生,有效规范和保障公共金融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实现政策性金融高质量创新发展,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大方面来思考和设计具体的政策路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金融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公共金融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也为了更好地取长补短、兼容并蓄和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或业态的各种利益关系,淡化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政色彩、机关作风和利益权力的攀比心理及行为,政策性金融改革也可以基于公共金融理论新视角,以合并组建中国公共金融(集团)公司为契机,积极推进机构专一、业务专一、立法专一和监管专一的“四个专一”体制机制改革。
所谓机构专一,即将现有的各种形式的政府性融资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重新成立一家统一的中国公共金融(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位于公共性金融;并针对现阶段我国对公共金融供给的实际需求,在集团公司下按不同的专业领域设立若干个分公司或子公司。优化公司机构设置,着力打造岗位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公司。例如,在政策性金融体系高度发达完备的日本,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国际协力银行的员工仅为约1900人,而其承担的业务却覆盖148个国家及地区,在维持机构财务稳定和经济有效性的同时,也很好地实现了公共有效性及社会合理性的宗旨目标。①黄艺翔:《日本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经验与启示》,《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20年第5期。
所谓业务专一,即在严格限定公共金融业务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业务对象的单一性和业务范围的专注性。资产负债规模不必追求“高大上”,主要是充分发挥公共融资以小博大、四两拨千斤的诱导性功能和“国家队”引领作用。鉴于特殊国情及原国有专业银行“一身二任”的历史教训,目前采取“分账户”业务经营或内设商业性业务部门,易于偏离机构宗旨理念和出现挤出替代效应,进而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改革对象并加大改革成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需要再次回顾改革开放前我国银行业曾经“一身二任”的深刻教训。
据统计,过去的国有四大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贷款约占其全部贷款的25%,但贷款的使用效率十分低下,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出多门,无明确规范的政策性贷款主体及其有效的运行机制,由此引发了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诸多弊端。首先,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改革开放之前尤其是传统计划经济年代,长期直接从事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难以割断政策性贷款同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和保证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极易诱发货币的非经济过量发行和信用扩张乃至通货膨胀,影响中央银行保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导致金融宏观失控和社会经济不稳定。所以,人民银行不应“一身二任”地直接办理政策性贷款业务,而应将此移交给政策性银行专司其职。其次,我国四大专业银行长期以来集商业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业务于一身,直接肩负“准财政”职能,由于这两种业务的资金来源、贷款管理、评价标准不同,一是难以自我完善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和强化自身的企业化特征;二是出现“软挤硬”即商业性业务挤占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问题,有些专业银行用政策性亏损掩盖其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三是形成专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资金倒逼机制,即由于“地方货币发放权”和“企业间接货币发放权”的存在,②樊纲:《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23页。以及地方财政对政策性亏损补贴不到位和企业也挤占挪用政策性资金,迫使专业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最后把资金缺口“上交”给中央银行,“结果便是地方银行发放贷款创造货币,中央银行跟在后面加印现钞”,“现金跟着贷款走”。③樊纲:《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第276页。此外,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国有银行公有制,从历史上来说,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从来不分你我,只有分了机构、分开经营两类不同性质的业务以后,不同的机构才会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同时,金融机构的“一身一任”也是我们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和习惯做法,2007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还提出了与此相应的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政策性银行改革原则。故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分离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即“一身一任”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比较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实际情况。
所谓立法专一,即在现有的政府性融资、政策性银行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逐步上升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颁行的《公共金融机构法》一般法律的立法形式。鉴于公共金融机构的政府背景、业务活动的特殊性及易于设租寻租和腐败越轨行为,抓紧出台更具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约束力、法律效力的专门法律势在必行。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并汲取历史教训,可以在公共金融机构组建的同时,同步出台专门的法律。不久前被公开曝光的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原副行长蒋斌受贿细节,其为了收受客户贿赂而违法,让政策性银行为某乡城酒店项目发放2.2 亿元的贷款。这种贷款显然就不属于政策性贷款的范畴,这类客户也显然不是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对象。类似的案件(如之前被绳之以法的国开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等案件)为什么会经常发生呢?关键在于相关立法的长期缺失,这也再次彰显出政策性金融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所谓监管专一,即在现有相关的金融、财政及其他政府部门分散监管的基础上,组建一个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及考核评价体制机制的公共金融监管机构,专门对公共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规范公共金融行为,每年由监管机构根据当年公共金融供求情况制定年度预算,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在投向投量及定价上进行宏观指导。同时,重视业内专家咨询作用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业务对象及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社会监督。
理论研究需要联系实际,但实践发展也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近30 年,既面临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滞后、跟不上政策性金融的实践要求的窘境,同时现实中也出现了有意无意地曲解、误解或肢解早期正宗的科学政策性金融理论,甚至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有揽储争利等不公平市场竞争行为的现象。当然,学术研究需要提倡对不同理论观点的包容精神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风气及氛围。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一级教授吴晓求在2020 年10 月27 日给金融学研究生上的第一课中强调:不同学术观点的存在是学术繁荣的基础,一定要有允许不同学术观点存在的广阔的学术胸怀,一定要有维护平等、自由而非人身攻击以致把学术生态变成沙漠的学术交流环境。①吴晓求给金融学研究生上的第一课,作“我不喜欢学阀风格”的演讲。https://c.m.163.com/news/a/G1HHD‐MR90519KHAT.html?spss=adap_pc&referFrom=&isFromH5Share=article,2021年1月29日最后访问。所以,当前在政策性金融学术理论研究中,也特别需要一种包容性学术生态。
2003年,经过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并备案,政策性金融学成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次年2 月,辽宁大学获批为政策性金融学专业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辽宁大学也成为政策性金融学术理论研究的前沿阵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在金融学科发展史上,政策性金融学已经成为一门新兴、年轻而颇有发展前景、潜力的交叉性边缘学科,但目前也同时存在着理论研究滞后、创新发展不足、专业人才缺乏且青黄不接等问题。
作为政策性金融理论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在当前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公共金融学科理论体系之际,首先迫切需要高度重视公共金融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工作,并采取切实而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推进和落实。例如,尽快成立中国金融学会公共金融研究专业委员会,每年编辑出版《中国公共金融发展报告》,定期公开招标公共金融研究课题,召开公共金融学术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相关期刊开设公共金融理论栏目等,以此凝聚相关专家学者系统深入研究公共金融理论,不断繁荣公共金融理论研究,推进公共金融学科建设。②也可以考虑将目前国内高校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政策性金融学专业改为公共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涵盖公共金融理论、政府性公共金融、政策性公共金融、开发性公共金融、国外公共金融理论与实践等领域。
在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次月25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以解决原国有四大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从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中,则要求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坚持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等。这些方针政策也体现了科学规范的政策性金融原理所提出的补充而非替代、辅助而不包揽的制度宗旨与使命,以及围绕强位弱势群体理论而提出的政策性业务(对象)界定标准等。对照政策性金融正统理论和决策者政策设计的初衷,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性金融改革发展的实践曾一度偏离了既定轨道。①王伟、秦伟新:《市场决定视角下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年,第47-57页。
实践证明,中国不缺商业性银行,缺的是经营得当的政策性银行。当初我国组建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剥离原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如今我们重组成立公共金融(集团)公司则是为了剥离现有政策性银行的商业性业务以办成真正的政策性银行,也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有效地践行政策性金融宗旨使命。因此,在加快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大背景下,基于公共金融视角和新发展理念,并结合国际经验和本土特色来改革优化政策性金融,势在必行且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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