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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用电检查中的反窃电工作

时间:2024-04-24

秦 琴 赖 勇 吴佳艺

摘要:人们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接触电气的机会越来越多。据估计,全国各地近年来不同程度的发生了多起因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和查处违章、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本文就供电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反窃电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用电检查对策

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为此,研究分析违章、窃电用户目前的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用电检查工作状况

1、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2、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要准确。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作到以下几点:①必须按要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用户执行任务;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③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④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⑤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⑥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用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要进行处理,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要越权越界,除了证据准确充分外,还应给用户上诉的机会。所以要注意的几点是:①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表达处理内容,并具有唯一性;②处理意见书中应简述用户基本情况、违章用电和窃电起止时间、补收电量的计算依据和执行的电价等情况,最后应有领导的同意签字;③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用户完清费用的基限和上诉的期限等。

3、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本着一案不再罚的原则,只能任选其一。从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的角度看,其经济处罚力度大于《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但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不够,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角度看,与前者刚好相反,公安机关执行力度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力。另外,在处理一些恶势力窃电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窃电案件中,最好由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二、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

1、防范和查处相结合

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甚防等特点,尽管在打击窃电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所抓获的窃电也只占到总窃电的10%~30%左右,更多的窃电者还未被抓获。换一个角度看,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2、大力宣传

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法律手段

窃电已不再是简单的企业违约问题,而是全社会的一大公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才能使窃电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法律手段上一共有五种,即定罪、用刑、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违约处理等。从定罪问题上看:对构成盗窃罪的,定为盗窃罪为最佳,其次是侵占罪、贪污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销赃罪。从用刑上看:判实刑最佳,其次是判缓刑、拘役和管制。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上看:进行治安拘留为上策,其次为罚款和警告。从行政处罚上看:电力行政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并处为佳。民事违约处理是最轻微的处理,一般只能追回直接损失、赔偿违约费用和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打击窃电的法律手段上,应尽可能的选用前者,才能更有力的打击窃电。

三、结束语

总之,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使反窃电工作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工作中还可能会遇到更多、更新、更复杂的问题,只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才能把用电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杨峰.加强用电需求侧科学化管理提高用电检查管理水J平黑龙江电力2007(29).

[2]国涓.尹吉明.结构变化效率改进与我国电力消费关系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3).

第一作者简介:秦琴 ,女,大学本科 ,1981年1月生,四川成都,助理工程师。工作单位:成都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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