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苏景州,李宗明,2,*
(1.陕西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2.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此外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也都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第三次分配以其独特的作用,成为新发展阶段下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分析工具,思考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原则和内涵以及对慈善资本主义的“超越”,在共同富裕视角下阐述其发展的内在逻辑,既要有效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指导我国的慈善实践,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三种分配方式间的关系,推进协调联动,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是基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言的,要解读其内涵必须先厘定前两种分配方式的内涵以及三种分配方式的关系。
1.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由市场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强调的是资源的等价交换。朱健刚认为它是由资本投入进行生产、交换和流通带来的分配[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参与生产的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劳动力对生产的贡献大小依次分配,来调动参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是在市场机制下“无形的手”推动的效率正义。
2.再分配
在市场机制下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是不可避免的,这与任何形式的市场缺陷都无关,相反市场机制越完善,其可能性就越大。由劳动熟练程度和个人能力差异造成的劳动收入差距有其合理性,但对于由生产要素差异引起的收入差距不能将其视为合理收入。两种收入引起的差距过大问题,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都需要引入政府和社会集体两种手段来进行有效调节。再分配就是由政府主导的运用财政资金调节分配不均,建立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机制,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的资源配置活动,是依靠“有形的手”推动的公平正义。如果说再分配是对“市场失灵”初次分配的补充,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由社会机制主导来弥补再分配的不足,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具有社会性、公共性,是依靠“温柔的手”推动的道德正义。
第三次分配作为中国本土的理论创新,是中国本土概念。厉以宁教授是我国最早关注第三次分配的经济学家,在1991年就提到引入“道德力量”这一第三分配机制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产生作用,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十九届四中全会后,学界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和解读,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外,社会力量作为分配主体是学界的共识性认识。大多数学者从公益慈善等方式带动社会财富流动的角度来分析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范斌将其定义为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和服务的流动,通过公益慈善来达成[4];吴海江认为是社会主体通过慈善、公益等方式对其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5]22;苏京春指出第三次分配的形式可以呈现社会所需的多样化,最终结果仍是通过富裕人群的资金流向相对贫困人群而实现社会收入转移[6]16。此外,也有学者跳出经济学和财富流动范畴来探讨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和实质。王名、蓝煜昕、高皓等学者指出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7];罗叶丹、邓国胜基于对人存在的总体性思考,将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精神文明自觉,不单单是物质财富的转移,也包括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双方在创造共享价值中受益[8];江亚洲认为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通过资源分配建立与他者的联系,本质在于共同体的维系和繁荣[9]78;孙春晨从道德伦理角度阐释了第三次分配的实质:社会成员自发地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道德实践活动[10];刘文立足于道德哲学角度跳出分配结果层面,指出第三次分配直接指向社会问题和风险的化解,实质是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生成与流动方式的新型架构[11]。当下学界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研究取得了较为卓著的成果,但从马克思、恩格斯慈善理论出发厘清和诠释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研究还较为薄弱,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明确其核心原则和内涵。
1.发自内心地相互救济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等动力机制作用下而进行的财富分配活动,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内嵌是出于人类最朴素的互助情感,是发自内心的相互救济。江亚洲也认为触发第三次分配的因素有很多,还受到制度、追求荣誉以及在部落时期就形成的互助、共享等本能习惯影响[9]77。马克思和恩格斯就高度肯定这种正直善良,“无产者深知饥饿的苦楚,他们自己也不够吃,还是乐意舍己救人”[12]568。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需要劳动人民的善良仁慈,需要这种发自内心的相互救济,“未来社会的消费资料进行个人分配要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由社会共同体自愿承担”[13]。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断富裕,道德境界持续提升,已经具备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需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慈善的本质,培育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慈善意识,弘扬不追求物质回报,使捐赠双方在交互过程中各自实现自身价值的真诚慈善,优化资源分配结构,帮助贫困者摆脱困弱现状,实现共同富裕。
2.对慈善资本主义的“超越”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下的慈善行为有过明确否定性论述,通过对资产阶级虚伪慈善的批判,揭示其为维护自己统治,用慈善救济的方法暂时改变工人的生活状况,麻痹工人阶级革命意志,挫伤工人革命积极性的本质。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深刻抨击其通过小恩小惠的慈善同无产阶级做买卖的实质:“我为慈善事业花了这么多钱,我就买得了不再受他们搅扰的权利”[12]567。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慈善的否定性论述并没有否定慈善济困扶弱的基本社会功能,而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揭示真实意蕴,继承资产阶级中平等、博爱思想的合理因素,让它复活而且是“更高层次的复活”。马克思、恩格斯的慈善思想放在今天并没有过时,“当代慈善资本主义本质上所遵循的仍然是一种大资本同穷人做买卖的逻辑,是一种借慈善或慈善创新之名行资本赚钱之实的行为,其所张扬的仍然是资本至上的价值观”[14]。从制度环境来看,第三次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拓展和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来完善基本分配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服务的,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第三部门”为缓和阶级矛盾而进行的资本主义慈善具有根本性质上的不同。
因此立足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于学术界的共识性认识,兼顾真诚慈善本质和制度环境将第三分配的内涵定义为: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外,社会主体出于朴素的互助情感,在道德、习惯、行为等力量作用下自愿通过公益慈善、民间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收入分配结果进行的资源配置和财富转移活动及其体制机制安排。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早在1985年就提出“允许和鼓励一部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5]。先富是手段,共富才是目的,先富的地区和群体有责任和能力带动后富的地区和群体。从发展经济学角度来看,先富地区和群体在带动后富的过程中,也必然从中得到反馈。“后富群体所创造出的新生产要素和新资源,也终将回馈于先富人群,并进一步强化先富人群的先发优势”[16]。但由于先富群体缺乏“带动后富”的自觉意识,因此必然要求推进第三次分配,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引导先富群体对后富群体的财富转移,缩小地区发展差距、阶层收入差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分阶段达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在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实践中,第三次分配已经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扶贫助农、慈善救助,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关于第三次分配慈善活动的制度、立法陆续出台,为我国推进第三次分配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仍需注意到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社会组织积极性不高、创造性不足等现象,切实需要完善政府职责体系,明确政府、慈善组织和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自治性,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活力,创新共同富裕的社会分配机制,实现效率与公平、自愿与强制、法律与道德的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发展第三次分配,将其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三次分配之间协调平衡发展,自然是完善社会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机制主导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给予参与主体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参与平台,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参与主体身体禀赋、社会起点以及持有生产要素不同,必然使得个体收入存在较大差别。从初次分配实践来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存在的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差距都与市场的局限性有关。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调节,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缩小,在低保、医疗、教育方面都已经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起到了兼顾公平的作用,但仍需看到城乡、地区在收入、公共服务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长期来看再分配对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具有关键性作用的,但由于当前低收入群体的人口基数仍然较大,这种以直接帮扶为特征的分配方式难以完全涵盖其利益诉求。“亟须在巩固初次分配改革成果、继续深化再分配改革的基础上,探索以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参与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制度安排”[6]16,引入“温柔的手”将财富转移到需要帮助的人手中,其功能稳定、目标明确。如2021年郑州洪灾后,社会各界踊跃捐赠生活物资弥补了政府物资储备不足,及时帮助受灾人民的同时又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支出。第三次分配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也是对效率和公平的进一步兼顾。
共同富裕不仅是对物质财富的需要,人民群众所向往的美好生活必然需要追求超越物质财富的精神导向,达到物质和精神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下对财富的自愿转移,不仅是对分配方式的补充,更是一种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反思和超越。运用社会道德规范机制将财富延伸至需要帮助的群体或个人,维护不同群体的物质需要,缓解因收入差距而引起的不同阶层间的紧张关系,提高全社会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塑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氛围。“在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17],这种利他行为可以突破济困扶弱的局限,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使捐赠双方在分配过程中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共享精神富裕。道德和模范的力量将牵引其他人群在行为上的效仿,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参与其中,汇聚成良善助人的强大道德力量,也必然对实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发挥其独特辅助作用。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摆脱了绝对贫困。但由于脱贫时间较短,脱贫地区产业基础还不够牢靠,在这个背景下,如何缩小贫富差距,防止返贫现象发生,自然成为今后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任务。第三次分配能够对脱贫地区和人群直接提供临时保障,防止因天灾人祸导致的返贫,更加适应当前推进共同富裕的需要。脱贫攻坚结束后,推进相对贫困迈上富裕道路难度更大,运用政府力量大力扶持基数巨大的低收入群体,会造成政府负担和压力较大,“单纯依靠政府推动的共同富裕如同是一条腿走路”[18],必然需要社会机制的积极参与,为共同富裕提供持续动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第三次分配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人民群众有这样的能力和意愿参与第三次分配,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一种强有力的长效机制。
1.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坚定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这是由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其中必然蕴含着价值观的引导,要把我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贯彻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和文化建设中,这是确保发展第三次分配围绕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政治保证。此外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够最大程度地带动社会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先进性成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切实发挥第三次分配完善收入分配和财富调节的作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完善政府治理体系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公益慈善领域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正式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应以此为契机,健全第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慈善捐赠事业规范化。明确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与定位,使慈善事业回归社会属性,“实现行政管理上的放和法律上的收并举”[19],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的治理格局。坚持慈善事业的社会属性并不意味着“任其发展”,政府要站准监管职责方位,建立内外部有效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和做好行业自律,加强监管,使慈善事业放在整个社会的透明监督之下。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和慈善事业的关系,做到监督与服务、管理与服务指导并存,促进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3.积极培育慈善组织
作为慈善活动的重要载体,慈善组织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应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扩大慈善组织认定范围,完善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系,加强慈善机构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其实现公益慈善的能力,使第三次分配具有高效的运行机制与发达的组织载体。推动慈善事业走进基层,夯实公益慈善的群众基础,使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认同。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发展基层慈善、社区慈善,推动其成为未来慈善事业的重心。
4.培育慈善文化
慈善事业不仅需要物质基础支撑,还需要精神层面的推动,慈善文化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积极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常态化,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慈善精神,培育发展马克思主义慈善文化,弘扬真诚慈善。要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共济互助的慈善文化,使公益慈善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推动每个社会成员树立慈善意识,发动更多的人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营造全民参与慈善事业的环境氛围。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社会成员思想境界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富裕。
5.拓展第三次分配领域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慈善项目分布于助老、助孤、助学、医疗、扶贫和抗击疫情等几个领域,其中教育占比54.1%,扶贫济困占比32.1%,医疗占比14.6%[20]。除慈善捐赠以外,志愿服务的无偿利他行为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体现了第三次分配的本质,成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之外,随着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建立健全,其涉及领域也应逐步拓展,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民生项目,发展“善经济”兴办公益企业,协助解决社会问题,帮扶弱势群体,推动“大慈善”领域的结构提升和优化,让第三次分配区别于仅仅依靠捐赠的传统慈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第三次分配只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并不能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单纯依赖某一种方式是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要推动三种分配方式的相互促进、协调联动。
1.不断完善初次分配制度
强调第三次分配的独特作用绝对不是要打富济贫,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分配,富裕程度是有一定差别的。要正确认识市场竞争形成的收入差距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筑牢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和巩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但是强调做大市场经济“蛋糕”的同时必须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发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优势,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提高劳动性收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不断提升,缓和市场分配引起的财富分化。其次,给予市场各参与主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注重引导生产和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同步改革,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框架中寻求分配正义”[5]23,健全土地、技术、管理等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民生产创造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收入水平。
2.充分发挥政府再分配作用
政府再分配调节机制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弊端”,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要充分发挥政府再分配作用,一是要完善再分配机制,提高税收调节作用,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健全直接税体系,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改革完善房地产税,适时开征遗产税”[21],促使税收财政政策在调高、扩中、保低有效落地。二是要提高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构建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在内的涵盖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体居民共享,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公平,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自由全面发展。
3.明确第三次分配的定位和作用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第三次分配的定位和作用,慈善、志愿服务、善经济等大慈善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作为分配制度的矫正器和平衡器,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不断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体系。事实上,三种分配方式在实践过程中是不存在先后顺序的,各有其特殊价值内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要推动“三驾马车”的协调联动,优势互补,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效率正义、公平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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