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席悦欣,温子奕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河南 新郑 451191)
近两年,金融科技发展迅速,出现了很多新兴科技,不断推动金融创新升级,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开拓了一条新途径。 “金融科技”一词最先起源于西方,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当今科技的鼎力相助,正是因为二者的互帮互助,才有了现如今的人民美好生活。 金融科技被解释定义为依赖信息科技技术发展推动的金融方面的创新,借助大数据、机器学习、区块链等一系列高新信息技术对金融市场上的运营模式、产品业务、流程设计等进行更新升级,进而改变着整个市场的金融服务与金融模式。
信息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金融信息化。 1980 年左右,经济全球化概念首先在西方等国家兴起。 要想实现经济全球化,离不开现代科技的进步与帮助。于是,金融业率先加入到科技化的行列,在银行卡、证券网络交易、ATM 自助存取款机等方面尝试新型科技的加入,并且效果显著。 在国内,1993 年《有关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表明了我国追求与时代共同进步的决心。 第二阶段为互联网金融。 2000年至2010 年,科技领域再次取得重大突破,互联网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不用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 第三阶段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 在2011 年之后,金融领域与科技领域的融合更加完美,同时也出现了机器学习技术、区块链技术等更多的金融新技术。
金融科技不断发展,推动着金融创新,也同时促进了金融市场在监管方面的不断改革。 商业银行的一系列网上银行业务如转账、开户等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在初始阶段的监管重点,随着互联网贷款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出现,监管重点开始发生转移。为了实现在监管过程中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相关金融科技监管部门不断紧跟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在促进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升级的同时,保障金融市场的监管安全。 P2P、互联网金融、比特币等都是金融科技发展的产物,但是它们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2020 年底,P2P平台由巅峰时期的6000 多家已经全部清零,而清退完后,不良资产的处置也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2020 年11 月3 日,蚂蚁集团被暂停上市。 这些都反映出监管政策的改革升级并未跟上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脚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需不断反思发展。
杨东认为传统金融的技术水平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有去中介、去中心化的金融交易的监管需求,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应该以数据为核心来应对风险[1]。 崔志伟以区块链技术为研究背景,认为在推进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同时需要实现金融平台监管与金融业务监管的统一,结合线上和线下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性[2]。 张永亮认为,随着科技发展,监管科技将是未来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3]。 之前学者的研究在促进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发展方面有着关键意义,但未有效利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以“蚂蚁金服”暂停上市为视角展开研究分析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与科技的完美结合,使得各行各业都受到了积极的影响,但潜藏其中的风险却不可忽视。 近年来,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黑钱等与金融有关的犯罪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金融科技的本质上依然是金融属性,因此在应用上面会给金融监管带来一些问题。 新兴金融科技业务比传统金融业务更加具备互联网特征,也同时面临着很多风险。
金融科技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系统错误、技术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都可能引发技术风险。 以往传统的金融业务需要线上线下操作,能够减少技术风险的出现,但金融科技十分依赖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导致的技术风险也比较复杂。 技术上的漏洞和失误容易反映在实时操作上,并通过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是能够得到严格保护的,如果消费者信息被恶意泄露,进而引发了消费者损失,那么相关业务机构就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来说,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已经经过很多年的发展,相关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系统也比较成熟。 而且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较固定,虽然便捷程度不高,但同时用户承担的风险也比较低,都在金融机构的可控范围内。 而金融科技依托着高新技术突破了金融业务的一些局限性,如不再局限于固定时间与固定地点办理相关业务,只要消费者提供了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就可以为其提供服务,故信息安全也成为首要关注的问题。
还有消费者的隐私泄露问题频发。 例如在区块链的应用中,用户隐私可能会被泄露,并且容易遭受攻击。 用户的合法隐私及财产信息存在安全隐患,风险极易在新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出现转移。
系统性风险又称整体性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经常是发生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前兆并且其影响是巨大和深刻的。 金融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中小金融科技企业,一般认为,如果一家中小金融科技企业资不抵债或运营不完善导致破产倒闭,并不会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动荡[4]。 但是一些中小企业不存在企业名誉的约束,极易采取高风险投资行为,所以创业不易成功、运行机制不完善,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而且金融科技会提升金融市场集中度。 在模型和算法的帮助下,投资者分析结果相似,易同买同卖,加剧市场上的“羊群效应”,严重时便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的出现改变了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使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基于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实施一些改革行为,如组织试点实施“监管沙盒”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金融科技监管的应用场景[5],但我国监管制度与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没有达到一个动态平衡。
2020 年,蚂蚁集团申请上市,关于它到底是一家金融公司还是科技公司,在其申请上市前夕,仍未有明确的答案。 然而,蚂蚁集团是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应该是一家科技公司,但是其招股书中说明核心业务主要是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以及创新业务。 在2020 年上半年的收入结构中,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业务占比35.68%,其收入来源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本质区别,主要为收取境内外交易服务费。 金融科技平台业务占比63.39%,收入来源为代销费,包括代销理财、保险产品,而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业务占比不到1%。 所以其收入来源主要还是传统业务,属于一家金融公司。 从这一现象分析出监管部门对于一些金融科技的属性并没有标准的评判标准,这样容易造成监管对象分类困难,不利于针对性实施监管政策。
我国金融科技的监管理念是在事前从严审批,而在事后实施惩罚。 而金融科技是近些年融合金融和科技的新兴业务,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比较匮乏。例如,从蚂蚁集团的招股书中可以发现,公司平台主要发展助贷、委贷等合作贷款业务,包括100 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 其中98%为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放款,2%为蚂蚁集团提供放款。 无论是对于蚂蚁集团还是其合作机构,这种合作放贷的模式存在很多风险问题。 首先是会导致蚂蚁集团自身金融杠杆过高,而其风险防范机制并不完善,一旦风险发生,自身无法承受;然后是合作机构例如银行是贷款的主要债权人,但是其并没有充分掌握客户信息,而是通过蚂蚁集团,无法有效评估客户风险。 而2020年11 月,中国银保监会才出台网贷新规,反映出监管略微滞后,风险意识薄弱,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一旦风险发生,极易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问题,导致金融动荡,损害监管部门的权威。
数据管理是大数据应用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逻辑起点。 一方面,数据从生成到收集所产生的时间间隔反映了数据的存储效率,会影响监管机构将数据转化为报告和决策的能力。 另一方面,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 监管机构应该对数据进行质量管控,防止出现无效输入和无效输出问题,保证数据管理的有效性。 监管机构可以联合金融机构开发自动报告平台,缩小其间IT 系统的差距,实现数据的有效推送,以发挥其监管职能,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数据管理是监管科技中的核心监管机构通过数据整合组合成监管科技应用程序,此程序能够整合多方数据源。 监管机构可以结合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和新闻评论进行反洗钱监测,同时,监管机构也会利用数据可视化技术,使数据汇报更加简单、直观和易于理解。
大数据能够为监管科技赋能,监管科技又推动数据应用的蓬勃发展,推动大数据应用于金融科技监管的市场化进程。 两者共同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加速了数字金融产业的诞生。
大数据能够提升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水平,使风险管理效率更高,一旦出现欺诈交易、操作失误等,能够实时监测出。 在银行系统里,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行数据分析可以建立贷款客户画像,对客户风险进行评级,从而确定合适的贷款利率。 同时,大数据也能够及时发现客户数据输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报警纠正,降低数据录入操作出错的可能性。
利用大数据有助于创新和减负。 大数据分析能够帮助制定个性化客户定制方案。 通过大数据分析丰富的客户行为数据、资产信息、基础信心等能够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方案,借助银行相关保险、理财和存款构建投资组合,同时能够增强说服力,获得客户的信任。 同时,大数据分析能够根据客户的日常交易行为将其进行细分,从而客户经理能够针对性地进行不同形式的促销与营销。 监管也会给金融系统带来一些成本,一旦违反监管要求,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大数据背景下,小错误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强大的数据系统能够避免巨额的罚款。
但是,大数据监管也存在劣势,数据的来源、获得方法繁杂,容易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监管数据的可靠性无法得到保证。 有些数据也无法实时更新,及时性和有效性不足。
随着金融科技的出现与发展,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体系也在不断改革升级,但蚂蚁集团被暂停上市等事件,表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系统仍存在一些可改进之处。 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紧跟金融发展需要,建立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创新的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部门在应对金融科技不断的创新变革时,及时有效地明确统一的评判标准,对金融科技业务进行分类,实现分类监管,对金融科技的准入和退出做出完善的规定,制定与传统金融机构监管不同的法律法规,使监管的过程标准化、稳定和合理,这样能够有效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达到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
监管科技应该紧跟金融科技的发展,借助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使监管具备智能化和前瞻性,从而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以往的监管模式中包括经验监管、事后监管,而监管科技不能局限于此,要能够提升金融监管效率、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及时有效发现监管错误,甄别隐藏的金融风险,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同时降低成本,避免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动荡,进而引发一系列金融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科技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约束,风险外溢问题比较严重,故实现协作式监管比较重要。 除了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可以联动其他部门,比如司法机关、科研机构、金融消费者等,从而实现垂直监管和水平监管的结合,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构建和谐的监管体系。
除此之外,实现跨国监管也很重要,逐步减小不同国家地区的金融科技应用差距,为跨国金融提供制度基础。 尽快达成监管合作共识,减少金融科技服务的壁垒,在监管协调上做出努力,构建国际金融监管协作的渐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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