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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维稳”困境:正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

时间:2024-07-29

钱 娟

(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自2009年 对新疆发生的7·5事件采取维稳管理范式以来,“维稳”成为各级政府具体的工作内容。当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社会震荡的事件一出现,政府维稳管理就相应地铺开,维稳工作遍及行政的不同层级和各个领域。“维稳”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被提升到治国安邦层面、带有极强政治色彩的重要工作,旨在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持续的良性发展[1]。温家宝总理在讲到维稳工作时指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维权”,是公民合法利益表达的应然模式,它是指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权”不是为自身争取特权,也不蕴含对基本正义的呼唤和社会不公的抱怨。我国的维权事件大多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者因其合法权益受损而引发的一种反应性抗争行动。

1 “维稳”、“维权”的正当性

维护社会稳定,自古至今都是国家重要的政治职能与社会管理目标,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维稳”的主要内容有二:其一是从统治职能来看,维护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稳定;其二是从社会管理职能来看,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安定团结的政治社会局面[1]。

现代化国家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亨廷顿笔下的秩序乃是一种目标,是一个国家存在的重要基础,是这个国家公民自由生活的前提条件。“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邓小平曾不止一次提出这样的论断,认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社会稳定,不仅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又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政府职能与国家职能具有根本一致性,基本职能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管理好社会事务这两个方面。政府的统治职能要求其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其中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政府统治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政府也承担着综合的社会管理职能,全盘担负着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他在党的十七大上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活动,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生活要和谐,这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维稳”是政府履行政治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文艺复兴时期,西方思想启蒙家提出“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梁启超说过,“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在现代国家,公民基本人权能否得到尊重、保障和实现,是区别民主与专制、法治和人治、进步与落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是国家的权利主体,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为主体服务的,只有维护公民的权利,执政才有合法性基础。另外,宪法第二章还集中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住宅权、监督权、劳动权以及受教育权等。“维权”,具体到我国国情,就是在规范层面,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身份、地位和权利;在现实层面,公民是自身合法权益的“话语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维稳”与“维权”的内在一致性

对于“维稳”与“维权”,从本质上来看,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维稳是维权的目的和保障。政府与公民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代理—委托的关系。公民为了获得安定有序的生存环境,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才将自己私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政府来代理行使,这就是政府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权力。社会稳定既是管理者的愿望和利益所在,同时也是普通公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两者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事实上,把“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的背后是漠视公民权利、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将公民的正常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维权是维稳的有益补充,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造福民众,社会稳定是无数个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结果。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定有序的政治环境和有力保证。当公民“维权”被压制时,恰恰是一个社会不稳定的开始,是在为社会播下不稳定的种子。正因为如此,维权与维稳并非水火不容,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一对辩证统一关系。

3 “维稳”、“维权”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3.1 现实困境

国际著名社会学家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认为,社会冲突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即起到发泄释放的通道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公民权利意识崛起、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最易激化的特殊时期[3],政府大力强调“维稳”,而公民在“维权”受挫时,不得不以种种非常规方式来维护权益。由此引发的后果是稳定脆弱不堪,维权举步维艰,维稳压力日增。

困境一:维稳、维权异化。

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分析,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是以压力维稳为基础的、与威权体制密切相关的“刚性稳定”。政府试图对社会进行绝对管制,来实现和保持刚性稳定。“维稳”采用事后治理模式,政府官员将其看作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且方式方法偏离法治轨道,社会成本巨大,危机暗藏。

公民“维权”外部支持缺位和自身行动能力不足,导致维权举步维艰。民众维权甚至不惜上升为群体性事件,最终以可能出现打砸抢烧等泄愤事件或是“跳楼秀”等悲剧事件而收场。这些过激行为不仅减弱了维权的合法性,也不利于维权目标的实现和社会安定和谐。政府越是强化“维稳”,越是容易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而加以压制,使得社会矛盾愈演愈烈,从而形成一种社会不稳定的恶性循环,逐渐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以于建嵘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压力维稳催生的刚性稳定已经走到了尽头,亟需向韧性稳定转变;畅通维权路径,利益表达制度化,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这才应是维稳新思路。

困境二:维稳、维权高成本。

从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分析,当前中国社会稳定面临的核心问题是高成本、低成效的民众体制内“维权”和高成本、见效短的政府“维稳”并存的困局[4]。政府用于维稳机构及人员、“维稳基金”和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开支等逐年增加,维稳成本迅速攀升。财政部数据显示,2009年-2012年,中国公共安全支出分别为4 744.09亿元、5 517.70亿元、6 293.32亿元及7 017.63亿,年增幅在700余亿元左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玻璃墙”的存在,个体维权成本过高,导致部分民众维权之路坎坷。在维权过程中,维权者可能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生命的代价,维权成本很高,成功率却极低。维权、维稳的高成本困局使政府与民众深受其累,既损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财富,又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

3.2 造成困境的成因

3.2.1理念误区割裂了维稳与维权的内在一致性是造成维稳、维权困境的原因之一。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将维稳看作是纯粹的政治任务,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维稳理念异化。政府官员错误的维稳观,将稳定作为一切工作的重心,在处理经济、政治、社会问题时畏首畏尾,极其被动,甚至把“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将公民的正常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

3.2.2利益结构失衡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是权力和资本。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权力又不受任何控制的条件下,当前一切罪恶的渊源与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扩张欲望十分强烈的行政权力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本恶性结合。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发布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报告认为,“维稳”压力增大,原因之一是因为社会利益分化和结构失衡,造成利益冲突加剧,从而引发“维权”事件;然而,现有“维稳”思路往往压制正当利益表达,“花钱买太平”,所以逐渐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

3.2.3法律制度失灵对弱势群体而言,上访是“维权”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和途径。从所占有的社会资源、组织化程度、社会影响力、话语权、利益表达渠道等方面看,强势和弱势群体的力量对比悬殊,强势过强,弱势过弱。弱势群体“维权”基本上处于无力的状态,既缺少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利益代表,又缺少如游行、请愿、罢工等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化“维权”方式。而我国的信访制度体制不顺、功能错位、程序缺失,是一种带病运行的状态,已经从减压器变为增压器[1]。

3.2.4文化贫困知识水平较低,信仰缺失,思想空虚,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能力的匮乏或途径的缺乏,价值观念低层次等所体现出的文化贫困,是指一定社会的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文化对社会的协调和制约的功能弱化或者丧失。维权者存在的文化贫困现象,可能会导致维权成本高昂,手段异化。政府与维权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将维权事件演变为盲目从众的群体性事件。而有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因认识能力受局限或被利益所驱动而站在强势的侵权者一方,以“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由,动用警力而引发恶性暴力事件,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后果。

3.2.5社会不良心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展却相对滞后,民生改善仍亟待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明显加大。市场经济影响下的金钱拜物,把社会人际关系变成赤裸裸的利益关系,生存斗争、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成为人类社会公理,烦躁、暴戾、冷漠等社会不良心态应运而生,焦虑感特征突出,不公平感增强,弱势心理在各个社会阶层滋生蔓延,社会群体性不满情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社会不良心态的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使得部分维权事件不断闹大、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给政府维稳增添了不可估量的阻力。

3.2.6地方政府行政生态恶劣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政府并不代表公共利益,只是代表自己或者自己集团的利益。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和社会利益的争夺者,往往在行动中寻求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无法成为博弈群体之间利益公平的分配者和博弈规则的维护者。因此,在处理维权事件中,唯利行为造成政府角色的缺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

3.3 现阶段实现维稳与维权良性互动面临的难题

3.3.1强政府弱社会的惯性中国模式固然能够创造经济奇迹,但从国家—社会关系而言,它并没有造就强大的“中产阶级”或“中间阶层”,公民社会弱小,社会力量和社会发育显得非常虚弱,难以承担社会减压阀的作用,也无法从根本上稳固社会秩序和平衡社会阶层。“维权”既缺少利益组织化的资源和机会,也难以寻求社会组织的有效协助。

3.3.2社会自律能力积弱社会自律能力来自于社会规范的认同,是指社会行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是以社会责任感、事业心、使命感、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作为基础。在社会运行过程中,自律比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效果更好,并可以节省很多管理成本。西方国家民众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且大多信奉宗教,他们的道德意识与规则意识很强,在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有高度的自律性。与此相比,我国多是依靠庞大的社会管理力量在不同领域推行网格管理,公民的社会自律水平相对较低,社会公德水平大不如前,维权者难免会有一些过激行为。

3.3.3不良社会结构固化就中国现实来看,长期以来,政府改革的重点放在调整经济结构方面,并未对社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路线图进行全盘规划,加上社会集团对社会资源进行挤占甚至垄断,中产阶级规模过小,社会结构发育不成熟,导致社会阶层之间差距呈现“马太效应”,社会阶层固化、社会结构板结化。“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的出现正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中产阶层比较乐于参与公共事务,对于推进利益表达、协调阶层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缓冲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在更为稳定和谐的环境下发展。我国的不良社会结构固化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结构性因素。

3.3.4社会公正缺失社会公正是任何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社会公正秩序的缺失,是当前阶层分化进程中一个症结性的社会问题。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公民维权受阻,加上仇富、仇官等心态的产生,促使社会阶层对抗愈演愈烈,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3.3.5社会不良心态根深蒂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社会矛盾日趋尖锐,造成部分社会成员心理压力增大,导致社会心态失衡,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作用。加之我国传统思想官本位的根深蒂固,社会结构发展不均衡,社会公正缺失。

4 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和谐共赢

胡锦涛同志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没有稳定这个前提条件,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更不可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无疑为我们争创维稳与维权和谐共赢的局面指明了方向[5]。

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二者表面上有冲突,其实本质上是一致的。所谓的“维稳”,应当是以保障公众权利为基础的维稳;应当是维护动态的、良性的、持续的稳定秩序;应当是和谐维稳,是围绕群众所急所盼、所忧所愿充分协商的维稳。

维稳只有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基础上,这样的稳定,才可能是稳固而长久的。因此,必须认识到,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念,明确维稳的目的是保障发展、保障人权、保障人民有尊严地生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维稳绝不是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控制、压制群众和收买群众,而是化解矛盾、促进问题解决。维稳的工作不是要消除利益矛盾和冲突,而是要为其设立规则,要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渠道与方式,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让权利得以认可、尊重和保护,让诉求可以经由有制度保障的路径合理表达,让利益纷争可在法治的框架下协调裁处,冲突才能化解,这才是从根本上使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良方。

建立健全制度化维权机制,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公民维权能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序表达,是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只有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越健全,维权的渠道越是畅通,公民的诉求越能得到及时回应,就越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目标。只有社会和谐稳定,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证。

维稳与维权具有内在一致性,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维稳是维权的目的和保障,二者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在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中实现共赢。只有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才能创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争取维稳与维权的和谐共赢。

[参考文献]

[1] 容 志,陈奇星.“稳定政治”:中国维稳困境的政治学思考[J].政治学研究,2011(5):87-96.

[2] 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 2006(20):3-12.

[3] 王正福.维稳与维权并非水火不容[J].当代贵州,2011(10):24-25 .

[4] 张荆红. “维权”与“维稳”的高成本困局——对中国维稳现状的审视与建议[J].理论与改革,2011(3):61-63.

[5] 凌世敏.争取维稳与维权的和谐共赢——基于正确对待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1(4):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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