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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4-07-29

曹 红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68)

1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现状

1.1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这一概念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由美国科学家率先提出,是随着人们交流信息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图书馆信息载体。数字图书馆,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文献的图书馆,实质上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超大规模的、分布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数字图书馆以庞大的信息存储量、飞快的传播速度、更广的传播范围、快捷方便的查询等特质成为图书馆未来发展的方向。

1.2 我国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1998年8月由文化部牵头率先提出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它的正式提出和实施,给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九五”期间,教育部启动了“211工程”“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的建设,建设由全国中心、地区中心和高校图书馆组成的三级文献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多馆联合保障机制。2004年11月,教育部启动了“十五”CALIS建设项目,在三级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推进CALIS省级文献服务中心和省级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全国所有的高校提供服务。

以湖北省为例,在CALIS华中地区中心所在地武汉大学图书馆设省级文献信息中心,牵头建设省级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该系统最终被命名为“湖北省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简称“省数图”)建设,构建省级门户网站管理平台等,为全省各高等学校服务。湖北省数图分为文献资源系统和网上公共服务平台两个部分,通过网络向全省高校师生提供文献服务。

目前,湖北省数图共设立了18个学科文献中心,其中有10个管理中心成员馆,8个有学科优势和资源特色的学科文献中心,学科文献基本覆盖了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80个一级学科(军事科学除外)。

1.3 数字图书馆的服务

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充分利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信息迅速膨胀和传统文献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也为各高校图书馆在文献信息服务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支持途径。除传统的文献服务项目外,许多学校图书馆开展了个性化服务。如湖北工业大学图书馆,增加了网上预约、网上续借、网上荐购、网上查询书刊与读者借阅信息、随书光盘检索、远程访问、论文相似性检测等公共查询服务,还在引进Elsevier、Engineering Village(EI)、Springer Link等资源的基础上,自建了具有本校专业特色的数据库,如《湖北工业大学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湖北工业大学优秀本科生论文库》、《高分子材料期刊数据库》等,作为湖北省八个学科文献中心之一,发挥了较好的服务职能。

1.4 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较多的是数字图书馆的网络安全问题和因文献传递引发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这是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前者已有较多文献提及,采取措施多为提高防范级别、控制软硬件运用、加强管理等,本文就后者,即数字图书馆使用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

2 高校数字图书馆使用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制度诞生于英国,其标志为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传入中国时间为20世纪初。中国于上世纪90年代颁布实施了具有中国特色且涉足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的法律,且适应加入WTO后遵循TRIPS协议的需要,于2001年和2010年分别做了两次修订。2011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已有实质性进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迄今著作权制度已由印刷版权、模拟版权、电子版权延伸到网络版权,并逐渐步入市场化良性发展轨道,成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重要标志。

2.1 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与著作权

馆藏资源数字化处理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首要工作,是构建数字图书馆的物质基础。因此,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首要任务是对馆藏资源的数字化。但是,对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是否侵害了著作权?对于馆藏资源数字化行为的性质,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是一种享有著作权的创作。它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机器所识别的语言,其翻译后的作品与原作品形式上不同,凝聚了人的再创造过程;再一种观点则认为数字化实质是复制,因为数字化的过程只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的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新的作品。[1]美国政府1995年9月提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认为:数字化过程属于复制。1996年5月在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数字技术版权保护研究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的行为性质,只是在《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规定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而且指出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化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此可见,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将馆藏资源数字化行为属于复制。如果涉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则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不管是征得海量作者的同意还是支付报酬都是图书馆无力承担的,这使得数字图书馆建设由于著作权的限制举步维艰。

高校图书馆主要是在校园网内为广大师生学习、科研提供信息资源,不以盈利为目的,似乎可以尝试着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但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仅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显然,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数字化不属于此范畴。毋庸置疑,馆藏资源的著作权保护成为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瓶颈。

2.2 馆藏信息资源编目与著作权

对馆藏信息资源进行编目是图书馆的职责,也是方便读者查询、实现信息共享的重要基础。馆藏信息资源编目,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则把馆藏图书(或期刊)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中,使读者能通过网络检索到馆藏文献。在编目过程中,馆员不只是进行简单的复制,而需要花费大量的心血寻求合理的编目规则,或按时间、或按引用次数、或按类型等等,与此同时还需要增加图示、概要、注释等内容。这些都凝聚了馆员的智力劳动,形成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但对于编目工作中使用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无论是局部使用还是全文使用,都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同样面临着无法征得海量著作权人的同意以及无力支付使用报酬的困境。

2.3 馆藏信息资源网络传播与著作权

高校数字图书馆可以将馆藏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馆藏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学习、研究服务,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发展与创新。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及《条例》第7条规定,高校建立数字图书馆,为广大师生提供在线借阅、下载服务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因为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相比,不再受开、闭馆时间和图书(或期刊)数量等条件(即一人一书或一人一刊)限制。它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是跨时空的,用户可以随时上网获取信息资源。而且同一信息资源可以同时被无数用户阅读(即一书或一刊多人),任凭读者浏览、下载,势必影响传统形式书刊的销售,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由此,可以推断著作权人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而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导致部分馆藏信息资源不能上网传播,严重制约数字图书馆的馆藏规模,阻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2.4 馆际资源的共享与著作权

高校图书馆通过构建馆际资源共享机制,能够部分解决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中的难题,同时也能为读者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该机制的构建包括订购规划、馆际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与馆际文献传递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从某种层面上看,CALIS的建设,在教育网数据中心和公众网数据中心联网共享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在全国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文献资源共享。但因文献资源共享和著作权各自具有的“共享性”和“排他性”,两者的对立就自然产生了。许多国家因此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适当限制作品的专有权利,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支持资源共享。

馆际资源的共享,在资源能被更多读者接受的同时,也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尤其是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后,外国的作品也受到同样的版权保护,在文献收集、加工复制、编制文稿或书目索引等方面,规避侵权的风险越来越大,很难避免因文献传递带来的著作权纠纷。作为共享资源载体的图书馆和作为共享资源使用者的读者个体,都难以承担这种可能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3 解决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对策

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给广大读者带来了莫大的方便,不仅满足了广大读者精神文化需求,而且实现了人类信息文化资源的共享。但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囿于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其发展规模和速度都受到一定程度地影响。即若无视作者(创作者)的权益一味强调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公益性及迫切性,则会产生层出不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若网上传输的所有作品均须作者(创作者)许可,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将困难重重,难以发挥其现代化的功能。如何实现高校数字图书馆(传播者)、广大读者(使用者)与作者(创作者)之间利益的平衡,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寻求新的对策。

3.1 调整合理使用范畴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基于利益平衡理论而设立的,即为了平衡作者、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2]对于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与著作权的冲突,可以通过调整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予以解决。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3]我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采取的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主张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是为印刷时代的著作权而设计的,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存在形态、传播方式、使用途径都发生了变化,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范围也应随之做相应的调整。笔者以为可以直接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复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理由如下:1)从使用目的上看,数字图书馆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是为了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及广大师生查阅资料的便捷,其使用目的正当且为善意;2)从使用后果上看,数字化仅仅改变了信息资源的存在形式,不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数字化后不能随意进入传播环节,因而不会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构成威胁。3)从国际公约看,符合《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3.2 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我们可以大胆引入法定许可制度,解决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根据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高校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的信息作品上传到校园网,仅供在校师生学习、研究使用,不需要取得作者同意,只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这样一来,一方面,高校数字图书馆既可以摆脱茫茫人海寻求著作权人之苦,又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更详尽的信息资源,促进科学文化的传播;另一方面,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也通过物质报酬得到了保障。与此同时,在方便、快捷的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产品更容易被读者了解,著作权人的知名度、影响力得到提升,拓展了作品的潜在市场。可见,引入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可以实现高校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和高校师生三方共赢,提高了图书利用率,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定许可是成功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利益平衡器。[4]

至于高额法定许可使用费用的来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1)向使用者收取合理费用。高校数字图书馆向使用者收取合理费用是为了支付作者的物质报酬,满足作者的经济利益,并不违背其非营利性质。高校数字图书馆中的信息,广大师生只需开通校园网,便可随时查询使用,与查阅纸质作品相比,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提升了效益。因此读者利益并未受损,其便捷、合理的收费让广大读者易于接受。另外,还可以寻求政府的财政支持。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和困扰高校数字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因素之一。若对高额法定许可使用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资助,那么高校数字图书馆公众受益面扩大,更有利于建设和谐、学习型社会。保证图书馆人类文明的象征的地位。

3.3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人希望从作品的使用中最大程度地实现财产利益,但个人的力量极其有限;高校数字图书馆(作品的传播者)希望以较少的费用支出获得更多的作品使用权;广大师生又希望能够查询到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协调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另一途径就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机构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基础上,以自己名义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人提出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等内容。[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连接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作品使用者之间最便捷的桥梁,承担着维护著作权和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双重任务。[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肩负的双重责任,是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利益平衡功能的基点所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挥协调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

我国国务院2005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使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撑。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并支付使用作品的费用,避免陷入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漩涡。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壮大集体管理组织,借助这类组织获取更加海量的授权,充分发挥其协调功能,既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又有利于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衔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使用著作权作品的环境更加有序、更加规范,更能激励创作者创作出精彩的作品。高校数字图书馆可在现有三级文献服务体系基础上,较多地发挥区域中心和省级文献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职能,合理布局,分工协调,统一认证,实现区域内统一规划、大型基础型文献数据库集团采购、专业数据库各高校自愿购买或组团购买,保障区域内共享网络的资源安全,实现区域内文献资源的快捷合法共享。

4 结束语

加强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顺应了现代网络社会的发展,实现了知识信息传播的高效、广泛,满足了广大读者信息获取的需要,理应得到相应的扶持。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不容忽视,否则将影响作者创作创新积极性。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凸显的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专有性和知识信息共享性的矛盾。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平衡机制,营造良好的版权运营环境,处理好著作权保护和知识信息共享两方面的平衡,推进版权价值的实现,实现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进而为鼓励文化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加速文化传播、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保障。

[1] 张绍武,郎庆华,张新明.作品数字化的复制权问题研究[J].现代情报,2005(4):218-219.

[2] 李金玉.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适[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8-90.

[3]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4.

[4] 陆 薇.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保护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2(2):198.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7.

[6] 刘志刚.网络时代的版权中介:集体管理组织[J].情报杂志,2005(09):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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