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宋 焕, 王 瑞 梅, 胡 妤
(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3)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获取的需求[1]。可追溯体系通过对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监管,不仅为消费者提供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而且具有识别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环节及实施产品召回的功能。因此,可追溯体系被认为是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2]。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由于外部约束性较低,致使某些企业存在共享虚假信息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是否有效履行监管职能,食品追溯企业是否发布真实信息,是可追溯体系发展的关键。
目前,学术界对信息共享行为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可追溯体系现行制度、政策及效果的评价。发达国家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早,法律法规较为完善。政府强制部分农产品推行可追溯体系[3],改善了食品安全现状[4-6],突出了政府监管的作用[7]。而我国的可追溯制度起步较晚,存在技术监管手段不力,农产品生产单位规模小、数量大、标准化程度低和缺乏资金等问题[8]。(2)可追溯体系的影响因素的研究。樊博等针对政府对企业监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引入社会治理、正负激励机制和正负科技补贴能推进企业信息共享行为[9]。Moga等认为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成本影响双方决策[10]。另外,Dediu对罗马尼亚59家渔业公司的可追溯体系实施现状进行调查,认为缺乏补贴政策是阻碍可追溯体系发展的因素之一[11]。
综上而言,针对食品追溯企业信息共享行为监管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但随着第三方监管意识的不断增强,第三方监管作用日益突出;多数研究假设政府的监管具有完美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政府监管不成功的概率。因此,本文在引入第三方监管的基础上,构建了政府与食品追溯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探讨不同情境下系统的演化结果,以期借助政府及第三方的监管,减少甚至杜绝食品企业发送虚假消息的行为。
模型中包括两类参与主体:食品追溯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追溯企业均为有限理性主体。每次博弈都是一个食品追溯企业和一个政府监管部门随机匹配进行,双方通过不断学习改变策略,直至达到均衡。食品追溯企业的策略集为{共享真实信息,共享虚假信息};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集为{进行监管,不进行监管}。
假设1:食品追溯企业共享真实信息的比例为x(0
假设2: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比例为y(0 表1 设定参数的定义 基于以上假设,构建了食品追溯企业信息共享行为与政府监管行为的演化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 (1) (2) (3) (4) (5) (6) 食品追溯企业共享真实信息的复制动态方程F(x): (7) 同理,得到政府进行监管的复制动态方程F(y): (8) 根据公式(7)和公式(8)依次求x,y的偏导数,可得到系统的雅克比矩阵: (9) 其中: A11=(1-2x)[y(α-β)RE+βRE+CE2-CE1] A12=x(1-x)(α-β)RE A21=y(1-y)(PG-αPG-βRG) A22=(1-2y)[x(PG-αPG-βRG)+αPG+βRG-CG] 若满足以下条件:A11+A22<0(迹条件,记为trJ),A11*A22-A12*A21>0(雅克比行列式条件,记为detJ),则系统局部均衡点将成为演化稳定策略(ESS)。5个局部均衡点的具体取值如表3所示。 表3 局部均衡点处A11、A12、A21、A22的取值 本文结合参数RE和PG的取值范围,分析5种不同情境下的局部均衡点成为ESS的可能性。 表4 情境(1)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图1 情境(1)的演化相位图 表5 情境(2)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图2 情境(2)的演化相位图 表6 情境(3)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图3 情境(3)的演化相位图 表7 情境(4)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图4 情境(4)的演化相位图 表8 情境(5)的局部稳定性分析 图5 情境(5)的演化相位图 本文利用Matlab软件对情境(4)进行仿真模拟,获取当博弈双方比例变化时,食品追溯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系统的演化趋势图。假设参数α=0.6,β=0.2,CE1=10,CE2=6,RE=10,PE=20, CG=8,RG=10, PG=9。 根据以上的参数设定,可得演化博弈的鞍点(x*,y*)为(0.375,0.500)。从图6(a)中可以看出,若x=0.8,x=0.6或x=0.4时,选择共享真实信息的食品追溯企业的比例将收敛于1,即食品追溯企业群体最终将全部趋向于共享真实信息,同时x=0.8路径的收敛速度大于其他3条路径;若x=0.1,此时食品追溯企业将收敛不良状态,即食品追溯企业群体最终将全部趋向于共享虚假信息。从图6(b)看出,若x=0.5,根据y的不同取值,食品追溯企业将收敛于不同的演化路径。从图6可看出,食品追溯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初始比例都将影响食品追溯企业的演化结果。 从图7(a)看出,若政府进行监管的比例为0.7,系统将收敛于1的稳定状态,最终所有政府监管部门将趋向进行监管;若政府进行监管的比例分别为0.4,0.3和0.2,此时系统将收敛于不良状态,最终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将趋向不进行监管。同时,当政府监管部门的比例为0.6(见图7(b)),根据x的不同取值,该系统将收敛于不同的演化路径。从图7可看出,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追溯企业的初始比例都将影响政府监管部门的演化结果。 图6 初始群体不同比例对食品追溯企业共享真实信息演化结果的影响 图7 初始群体不同比例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演化结果的影响 本文分析了食品企业共享真实信息和政府进行监管的演化路径、演化均衡及其影响因素。结果表明:第一,惩罚力度是影响食品追溯企业共享真实信息的关键因素,当惩罚力度较小时,食品追溯企业趋向共享虚假信息;当增大惩罚力度,追溯企业将选择“共享真实信息”策略。尽管已有学者提出惩罚力度影响食品企业参与可追溯的意愿[13],但少有学者深入探讨惩罚力度对溯源信息共享质量的影响,本研究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二,政府监管部门的声誉报酬和奖励对其决策产生影响。这与以往认为政府官员的激励机制影响政府监管行为的研究结论相一致[14],当声誉报酬和奖励较大时,可促使其全部选择监管策略;当获取的声誉报酬和奖励较小时,则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必定有一部分政府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此时必须发挥第三方的作用。第三,当第三方的监管成功率较小时,无法改变追溯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但当β增大时,可同时影响策略选择,实现由不良的市场状态(共享虚假信息,不进行监管)向良好的市场状态(共享真实信息,进行监管)转变。以往研究集中于第三方对产品品质[15]等方面的监管,但对溯源信息质量的监管研究较少,本研究对此进行了弥补。 因此,为了引导政府监管部门提高溯源信息质量,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提高追溯企业共享虚假信息的成本。应加大对共享虚假信息企业的惩罚力度,提高企业共享虚假信息的成本,强化企业共享真实信息的行为。其次,加大对政府部门监管的奖励力度。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定期考评考核,提高追溯信息监管人员的素质。同时对成功查处共享虚假信息企业的人员进行嘉奖,灵活运用多种奖励方式,激励政府监管人员完成监管工作。最后,建立协同监管模式。在建立可追溯体系的背景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说明单方面依靠政府的强制监管是行不通的,因此,应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第三方监管为辅的协同监管模式,实现政府和第三方对可追溯体系的“双重控制”,进而提高我国对可追溯信息监管的效率。三、食品追溯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演化博弈分析
1.演化过程的均衡点
2.均衡点及稳定性分析
四、演化博弈的稳定性仿真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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