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刘宏伟, 汪云云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116024)
“维齐非齐”是荀子所提倡的一种国家和社会治理理念。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儒学大师,荀子对先秦的百家争鸣做了理论总结,从多方面丰富、发展了儒家思想,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治国理政思想。“维齐非齐”是荀子思想的核心之一,其中所蕴涵的承认社会分化与和谐统一、维护社会公平、重视礼治与法治的思想内容,对于解决当代社会阶层分化所引发的阶层关系问题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维齐非齐”的说法最早出自《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维齐非齐”[1],其原意是指在刑罚中要轻重有别,在不一致中求得平等与公正。荀子则进一步把“维齐非齐”提升为治理国家的理念,认为社会等级差异自古存在,但是可以通过制定礼义制度使不同等级各得其所,达成和谐,“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2](P147)。通过梳理荀子的思想可以发现,“维齐非齐”理念中蕴含着以下三方面的思想内容:
“维齐非齐”是辩证统一的。在荀子看来,社会要通过“非齐”方能达成“齐”。“非齐”就是承认和包容整体和谐中存在着的差别,体现在荀子思想中就是“分”,通过“分”而达成的“齐”则为“群”,“明分使群”是“维齐非齐”的表征及结果,是社会分化与和谐的统一。
“分”体现在等级差别上,“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2](P395);体现在职业分工上,“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 君 分 土 而 守,三 公 总 方 而 议”[2](P226);体 现在对待不同人群的不同态度,“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2](P585);体现在社会财富分配差异上,“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2](P61)。概括来说,“非齐”表现在社会资源占有量上的分化差异,包括职业分工不同、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同以及财富分配的差异。只要有“分”就意味着存在差别与不一致,不同阶层和职业的人在“分”的基础上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并且在一种平衡状态中稳定发展。
“群”表明的是人具有社会属性的特征。“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2](P162)。人能 组 成 团 体,相 互 协 作,共 同 生 产、生活,这就是人凌驾于其他生物的地方。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人类无法脱离群体独自生存。人类要战胜恶劣的生存环境,确保种族能够延续就必须组成群体组织。但是“群”只有以“分”为基础才能存在,“救患除祸,则莫若 明 分 使 群”[2](P179)。在 荀 子 看 来,没 有 差 别和等级区分是人类的大害,治理国家必须要有等级制度。根据职业、等级把人分为不同的群,从而使人的社会性体现为现实的社会组织,即不同社会阶层。通过“明分使群”,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使各个等级各司其职,履行各自的义务,满足其不同的欲求,形成有序的体制结构,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
荀子认为,人性都是相通的,虽然社会有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异,但是人的欲望是相通的,“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休,好利而恶害是人之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2](P55)。人为了满足欲望而去追求物质或精神是无可厚非的,“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2](P393)。即人的欲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满足,就会产生纷争,社会也就无法安定。因此统治者应首先满足不同人群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按荀子的说法就是“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2](P411),“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2](P393)。如果社 会上的不同群体都能维持温饱,就不会因为饥寒而生事造乱,这是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也是“维齐”的基础。
“维齐”的实现需要制度与法的保障。这在荀子的思想中体现为礼与法的结合。在荀子看来,礼是治国安民之本,“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2](P599)。作为第一个把礼和法结合起来的思想家,荀子认为法起源于“礼”,是“礼”的重要补充,“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2](P8)。礼法并用才能保障社会秩序,“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2](P499)。公平正义是“维齐非齐”的基石,而这一基石的巩固则需要礼和法来保障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法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更是公正的准绳,统治者要借助法才能达到“无恤亲疏,无偏贵贱”[2](P230)。
“维齐非齐”思想贯穿于荀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之中。在荀子看来,社会存在着不平等,“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2](P147)。但是可以在不平等中尽量做到平等,在财产、权利上实现有差别的平衡,“斩而齐,枉而顺,不同而一”[2](P62)。荀子认为,以“非齐”即不平等和差异化来使社会达到一种协调平衡的“维齐”状态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对人群进行合理划界,使人各得其宜,各尽其所,如此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只有充分体现‘分’的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职责,按部就班,各尽其能,才会出现社会上下各成员和睦相处,欲望与财物‘两者相持而长’的理想效果”[3]。当今社会阶层分野明显,阶层矛盾突显,“维齐非齐”中蕴涵的承认社会分化的思想内容,对于当代社会协调阶层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具有现实意义。
荀子的社会等级观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不平等是阶级社会的历史与现实,自古至今都有贫富之别和阶层之差。社会“维齐”的关键不在于有阶层之差,而在于如何划分的标准。“当阶级或阶层地位首先来自世袭时,我们把地位获得方式称为先赋(ascription),即人们在社会分层体系中的地位来自他们不可控制的特质(例如,种族、性别、出身);当阶级或阶层地位首先是由个体自身可控制的特质来决定时,我们把这种地位获得方式称为自致(achievement),即人们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是因为他们的优点,因为他们追求理想,因为他们遵循某种成功法则”[4]。荀子划分社会等级的标准是“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其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2](P257)。他把道德、学问及才能作为划分阶层等级的标准,而道德、学问及才能这些个人素养,都是经过后天努力可以获得的自致因素,这样社会成员大都会认同他人的努力,同时也会接受因此而产生的阶层分野,不会因为存在阶层差异而心生怨恨,积久成为社会不可化解的矛盾。
荀子承认社会阶层分化,但并不认为社会等级是固化不变的。通过“学”也即受教育的途径,社会下层可以实现向上层的流动,“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曰:其唯学乎。彼学者,行之,曰士也;敦慕焉,君子也;知之,圣人也。上为圣人,下为士、君子,孰禁我哉!”[2](P118)草根阶层只要努力向学就可做到以知识改变命运,“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于卿相士大夫。”同理,贵族子弟一旦无德无能,一样会下降为庶人。他认为“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2](P143)。“这样的观念,或许可以视为荀子因应时代变迁,别自创发的‘阶级流动说’,但主张以道德、学问与智能作为身份地位移转的凭依,在等级差异的论述之中,才有了真正的平等。荀子的这个观点,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的发展甚钜,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5]。
在荀子看来,社会有明确的等级才能各司其职,安定发展。但这个等级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流动变化的。要达到“维齐非齐”,就必须保持社会阶层流动渠道的畅通。落实到当下社会,首先应该保障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尤其体现在教育的公平上,接受教育仍是许多人改变命运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因此,国家应努力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消除双重甚至多重标准的教育政策所带来的不公正现象。尤其是要对农村和贫困落后地区加大教育的扶植力度,尽力缩小教育的城乡差别及地域差别。其次要建立公平公正的选拔人才机制,使优秀人才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合理的拥有与之相匹配的社会资源,保证社会阶层流动渠道的畅通性。“即使仅仅出于保证从平民中汲取人才的需要,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也必须下大力气保障社会上升渠道的畅通。不至于让平民的精英,因没有上升渠道,永沉下僚,因而心生怨恨”[6]。
“维齐非齐”的思想基础是维持社会不同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准,以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在当今社会,表现为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以及保证分配中的公平正义。
我国多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也是改善民生的过程。目前我国社会的整体水平已达到小康,各阶层的生活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这是“维齐”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整体小康的同时阶层间的差距也拉大了,因此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和阶层间的不和谐,如“仇富”和“仇官”心理反映的其实就是人们对阶层差距拉大的不满和怨恨。如何在“非齐”中“维齐”?需要协调好不同阶层间的利益,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推行先富带后富,城市带乡村,新阶层带动传统阶层的发展步骤与模式。同时要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荀子提出的“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的主张[2](P184),在今天看来也仍不失为改善民生的有益政策。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已不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阻碍了改善民生的步伐,同时也制约了社会阶层结构向合理的方向发展。必须调整和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政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才能达成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维齐非齐”的前提是首先要“维齐”。要达到“维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这是维护社会各阶层权益,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在荀子的思想中,“礼”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治国安民之本。要做到养天下,就要有权衡轻重,使贫富贵贱相兼临的公平观。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社会公正不仅体现在政治上的人人平等,更应该体现在资源分配上的公正。荀子提出了富国的主张,“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2](P181)。同时也强调了“上下俱富”的富民主张。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正是国富与民富的过程,但是相比GDP总量的世界第二,我们在富民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民富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和动力之源,如何在国富的同时使全体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这也是社会转型期的关键环节。因此,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应合理协调收入分配关系,增大个人收入的比例,即把发展的成果同全体人民共享,这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从长远看也是国家富强的内在要求,如同荀子所言“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2](P203),国富和民富并行社会才能长久和谐稳定。
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城乡差距和阶层差距都在拉大,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宏观调控和再分配矫正由制度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严格控制社会的两极分化。建立不同社会阶层及时、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促进阶层间的相互交流与协商,使各阶层的愿望通过规范的渠道及时表达,做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取所值,形成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的良好局面,是养天下之本。
荀子是第一位把礼与法结合起来的思想家,“礼”强调社会规范与准则,“法”强调对不当行为的惩处,礼法并用可以成为规范阶层关系的现实路径。
荀子十分重视“礼”的作用。“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2](P222)。荀子“强调了礼对于社会中各类人的约束;就礼所起作用的范围来说,人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受到礼的制约,无论个人的修养和行为,还是整个国家的治理乃至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处理,甚至连法的制定和推行也要以礼为依据”[7]。礼对于治国理政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社会各阶层提供行为准则。“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2](P395)。礼有“别”的作用,即对不同阶层有不同要求,贵者富者享受的社会资源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应该更多。同时,礼也承担养成道德规范的功能,“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2](P411)。当前各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礼治中蕴涵的德治意蕴,能够规范和约束阶层行为,预防和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
荀子“隆礼”的同时也“重法”,法是各阶层行为规范的底线。“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2](P145),荀子认为,法起源于礼所不能制之时。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单纯的道德说教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需要法强制力的保证。由于礼并不具备法的威慑力,尽管用各种方法引导人们去遵从礼的要求,但仍难免会出现违规甚至严重的暴虐行为。“礼”所不能强制处则由“法”辅助之,礼所不能制者则由法来禁。必须运用法治来抑制人的非理性,法的制定是为了化解道德调解不了的矛盾与冲突,在各阶层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起强制力的保护作用。但是法的运用一定要得当,“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2](P370)、“刑当罪则威,不当则侮”[2](P520),主 张“刑 不 过 罪”及“刑罚不怒 罪”[1](P521),体现了在保护各阶层利益上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换言之,即使是法律也不能损害各阶层成员的利益。今天面对社会阶层分化的现实,必须将礼与法相结合,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才能消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的阶层关系。
[1]慕平.尚书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311
[2]张觉.荀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3]丁成际.荀子“分”“和”思想的四重内涵[J].现代哲学,2011,(4):110-114.
[4]哈罗德·R·克博.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历史、比较、全球视角下的阶级冲突[M].蒋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14.
[5]杜明德.荀子的礼分思想与礼的阶级化[J].中国文化研究,2006,(春之卷):56-65.
[6]王大鹏.“官二代”与公平正义[J].南风窗,2010,(11):38-40.
[7]韩进军.荀子社会控制规范体系的基本构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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