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 本刊记者 周 婕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 本刊记者 周 婕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分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规定,嫌犯被亲友捆绑归案,虽不算是自首,但应予以鼓励。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意见一出,立即引起人们广泛、激烈的争论。
其中,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对家属“大义灭亲”的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
早在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高院就通过新规: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当时同样引起热议,反对方认为这样的规定灭绝人性,与人伦天性不符,势必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细胞— —家庭,甚至将是社会不能承载之重。
“你怎么看大义灭亲这种行为”调查投票结果。 图/CF
关于自首制度中“大义灭亲”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早有涉及。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根据刑法以上条款可知,成立自首的必备条件之一就是自动投案,即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自首成立的另一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有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形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先以电报信函投案或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投案,并在不能亲自投案的情况消除后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送去投案或约定的地点,等候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拒捕而予以配合。
我国刑法中还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就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这种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是另一案件的罪犯的亲属。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亲属间如果明知对方犯罪而帮助其逃脱或作假证,那么该亲属也触犯了刑法。只要你知道某人犯罪,无论他是你的父母子女还是其他人,你都不得窝藏包庇。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刑法将隐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亲属均有拒绝作证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明确规定。
有学者表示,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因为一方面,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世界范围来看,儒家所提出的亲属互隐的原则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在西方,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认为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
这种制度在西方立法精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都规定,明知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的亲属,以及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是有罪。在全世界,无论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法系;还是东亚法系,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规定了容隐制度。曾培养出奥运冠军波波夫和克利姆的金牌教练图雷斯基,由于被发现在家中非法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个案件需要图雷斯基夫人的证词,但是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证词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则不予采信。因此,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2009年满文军吸毒被捕,在法庭上,他用书面方式指证妻子李俐吸K粉,妻子当庭流泪说“这不是事实”,并恳请媒体不要再用“满文军的妻子”来称呼她。当时媒体报道表现出了不同的倾向性,《东方早报》认为,亲人之间法定的揭发义务,的确大大提高了破案率……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种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网易报道则认为,满文军的这一“揭发”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满文军此举在网上却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批评,绝大部分网友都指责满文军的“大义灭亲”的行为。
针对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做出的解释,在某网站“你怎么看大义灭亲这种行为”的调查中,有29.39%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亲属之间应有免证权;31.80%的人表示认同,认为维护法律应不避免亲友;38.81%的人表示矛盾,认为国法亲情左右为难。通过以上投票可以看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匿”,争议的焦点在于,是伦理血缘重要还是打击犯罪重要?
在学术界,法学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的亲人再危害社会,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这样鼓励的行为。洪道德教授同时还表示了对减刑的担忧,他认为,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起到负面的作用。针对大义灭亲是否有悖人伦,洪道德教授表示,一定要把亲属的揭发建立在犯罪人本人也是同意的基础上。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只是鼓励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由此看来,如何既维护社会稳定存在基础的亲缘关系,又能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惩处,高效率的侦破案件,这似乎是一个难解之题。但是,在尊重亲情的基础上,在亲属和犯罪人主观上都情愿的情况下的“检举”还是应该鼓励的,因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大义“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
□ 编辑 赵志伟 □ 美编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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