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朱海林, 李 粲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艾滋病防控的价值两难
朱海林, 李 粲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但在我国艾滋病防控中,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曾出现过严重对立的局面。其之所以如此,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非此即彼的价值两难关系。文章指出,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既存在价值选择上的差异性,也存在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内在统一性;艾滋病防控可以而且必须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双赢”。
艾滋病防控;公共健康;公民权利;价值两难
毋庸讳言,艾滋病防控的直接目标是通过预防、控制艾滋病的蔓延,达到促进和维护公共健康的目的。而公共健康的维护又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艾滋病防控中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实现维护公共健康目的的同时,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也是艾滋病防控的一个基本标准或尺度。可见,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
作为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公共健康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健康状况和健康水平,而公民权利关注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权利。在我国艾滋病防控中,维护公共健康与保护公民权利两种价值取向之间曾出现过严重对立的局面。比如,在我国艾滋病防控的初期,受到传统“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在维护公共健康和国家名誉的同时发生了一些有损公民个人权利的事情;在后来强调公民个人隐私、自主等权利保护时,又出现了忽略健康人群知情、防护等权利的情况。目前,虽然社会已经开始认识到,艾滋病防控中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也初步体现了二者兼顾的价值取向,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防控的各个环节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甚至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正是造成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控仍然存在诸多伦理和政策难题最深层的核心因素。可见,究竟如何协调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艾滋病防控的价值论焦点问题。
因此,本文拟从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入手,在回溯我国艾滋病防控历程中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两难”关系及其原因的基础上,辩证分析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差异性和统一性,以期消除社会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偏差及其带来的政策偏差,为解决艾滋病防控中的伦理和政策难题提供认识基础,从而使我国的艾滋病防控政策更加理性、合理。
艾滋病防控的总体目标是既要维护公共健康,又要保障公民权利。其中,维护公共健康是艾滋病防控的直接目标。一般地说,公共健康是“通过社会有组织的努力来实现的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和保护健康的科学和艺术”[1]。可以说,包括医疗卫生体系与制度、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流行病与健康教育等在内的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问题都属于公共健康问题。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可见,维护公共健康不仅是艾滋病防控的出发点,也是其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我们知道,艾滋病防控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要采取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行为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健康。
同时,公共健康的维护又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保障,关系到社会的人权状况和水平。具体地说,维护公共健康所涉及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获得最高精神和身体健康权、法律面前不受歧视权、自由迁徙权、隐私权、自由获取和传递信息权、自由结社权、结婚和组建家庭权,等等[3]。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仅应该成为艾滋病防控中各项政策措施的一个基本标准和尺度,而且应该成为艾滋病防控的最终目标。就前者而言,在艾滋病防控中,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的直接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公共健康,但是同时,这些政策措施要具有道德合理性,一个基本的尺度是不能侵害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在涉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时,公民的个人权利更是不能被轻易否定。就后者而言,通过预防、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来促进和维护公共健康,最终目的显然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各项权利。
当然,由于艾滋病问题的复杂性,也由于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在艾滋病防控实践中,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如隔离患者、对高流行区特定人群的强制检测、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高危行为干预等,有时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一定侵害,从而使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两种价值目标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共健康利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不可避免,但这种侵害必须是必要的和最小化的,同时,必须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予以补偿,从而使公民权利得到恢复。比如,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应该说,这一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虽然,目前社会已经认识到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公民权利是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二者不可偏废,但在我国艾滋病防控历程中,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曾经出现过严重对立的“两难”局面:要么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忽视和损害了某些特定人群的个人权利;要么为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自主等权利,而忽视了健康人群的知情、防护等权利,从而使我国艾滋病防控走了很多弯路。
具体地说,从我国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到1994年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总体上采取的是对外抵御、对内严打的防控模式。所谓对外抵御,主要是通过出入境检疫检测和限制血制品进口,阻断外来的传染源;所谓对内严打,主要是通过公安部门对卖淫吸毒等行为实施打击,严防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不言而喻,这一政策选择的出发点和直接目标是想通过阻断艾滋病“传染源”来实现维护公共健康的目的。但在这一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为了阻断艾滋病“传染源”,发生了许多损害公民个人权利的事情。究其原因,在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当时二者被视为一种绝对冲突、非此即彼的关系:为维护公共健康势必限制个人权利;保护了个人权利,公共健康就无法得到维护,公共健康与个人权利二者只能择一。基于这样的认识,加上当时我国传统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公共健康被摆在了优先和至上的地位:认为为了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健康,可以而且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只要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全部挖出来,牢牢掌握于疾控系统,甚至公诸于天下,让公众远离“传染源”,公共健康就能得到保障。
显然,我国艾滋病防控早期这种“严打”模式,即以公共健康的名义不顾公民权利盲目阻断“传染源”的做法是错误的,既没有科学性,也缺乏道德合理性。之所以说没有科学性,是因为艾滋病特殊的感染途径使得暴露、隔离传染源没有必要;对外国入境者检测却并不能发现处于窗口期的感染者;禁止了国外的血制品进口,却忽略了国内血制品产业需求增加有可能导致的交叉感染问题。而之所以说缺乏道德合理性,是因为没有科学性和必要性,这种措施就失去了否定个人自由权、自主权的更高的道德理由,因而不能得到道德辩护,也就必定在实践中失效。更重要的是,当时艾滋病被隐喻成一种道德的疾病:凡是感染艾滋病的人都是在道德上有问题的人,“艾滋病给人带来早于身体性死亡的社会性死亡”[4],从而造成社会对艾滋病的普遍歧视和恐慌,给我国艾滋病防治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不仅公民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公共健康状况并无好转,甚至出现逐步恶化的局面。1994年以后,中国艾滋病流行情况逐步加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数量急剧上升,中国的公共健康开始遭遇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1995~2002年是我国艾滋病防控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采取的是“打防”结合的防控模式:一方面,继续严打卖淫吸毒等行为;另一方面,向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进行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从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看,这一阶段二者的对立虽有一定缓和,但并未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对卖淫吸毒者的逮捕和惩治、对人口流动的限制等做法,都使许多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损害,给我国艾滋病防控带来了不利影响。可见,这一时期社会对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的偏差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那些让遭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面临歧视等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仍然被视为理所应当。因此,对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认识与艾滋病防控的政策选择也是一对矛盾。正是在对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我国在艾滋病防控的政策选择上的偏差;艾滋病防控政策选择上的偏差,则进一步加剧了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鸿沟和对立,使社会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觉,认为二者是绝对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其结果是,不仅公民的个人权利被忽略,公共健康也未能得到有效维护,甚至进一步恶化。2003年以后,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
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我国政府对公共卫生领域的突发性事件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也使我国在艾滋病防控的政策方向发生了重大转变。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宣教、检测、救治及综合干预等在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控体系。从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看,二者的对立已经开始明显弱化:政府在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艾滋病、维护公共健康的同时,把公民权利也摆在了重要位置(如改变艾滋病的污名化现象、为已经感染艾滋病的人提供关爱和治疗等),体现出对公共健康与人权保护二者兼顾的价值取向。这表明我国对艾滋病防治的公共健康与人权保护两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政策日益科学、人道。
正如前文所述,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是艾滋病防控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我国艾滋病防控中的一对矛盾和价值论焦点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化解艾滋病防控中各种伦理和政策难题、突破艾滋病防控各种瓶颈的前提和关键。
在以往的艾滋病防控实践中,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所以会被视为一种绝对对立、非此即彼的价值两难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理由:一方面,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公民的个人权利必然受到政府的干预;没有政府的干预,就不可能有效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公共健康就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权利客观上要求尽可能减少对公民个人行为和个人权利的干预,否则就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而由于政府干预是维护公共健康的需要,减少甚至取消对公民个人行为和个人权利的干预,则势必对公共健康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艾滋病防控中一些公共政策取向上的偏差,进而成为艾滋病防控的巨大障碍。
我们认为,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在客观上某些层面的确存在着一些价值选择上的差异,如群体与个体的差异(公共健康关注的是群体,追求社会最大的整体性利益;而公民权利关注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权利)、自主与干预的冲突(公民权利的一个核心价值是个人自主;而为维护公共健康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通常会造成对个体的干预)、公共善与个体善的不同价值取向(公共健康目标要求重视艾滋病的社会防控,追求的是公共的善;而公民权利首先关注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人权利,因而追求的是个体的善)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绝对的界限,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是绝对冲突、非此即彼的关系。相反,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既存在价值选择上的差异性,也存在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5]。
具体地说,一方面,保障公民权利是维护公共健康的题中应有之义。如前所述,公共健康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的人权状况和水平。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不仅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公共健康环境;只有有了公共健康的保障,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才能真正变成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公共健康本身意味着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国家为维护公共健康所进行的各种努力,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各项权利。因此,公共健康的维护应该以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为基本标准和尺度,国家为维护公共健康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不仅不能损害公民权利,而且应该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标。即使是在公共健康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特别是悲剧性冲突的时候,公共健康利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虽然不可避免,但也并不意味着为维护公共健康可以随意损害公民个人权利。正如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所说的,“人权是重要的,生命、尊严和其它重要的人类价值都依赖于人权;……只有在社会利益足够重要,在特定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为了有限目的,在非此不可的一定程度上,才可以牺牲人权。”[6]这就是说,在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健康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虽然对一部分公民的个人权利造成了一定侵害,但其最终目的必须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的健康利益,而且必须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予以补偿,从而使这部分公民权利得到恢复。
我国艾滋病防控二十多年的实践以及世界许多国家艾滋病防控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证明,在公共健康与公民权利两种价值目标的关系问题上,凡是将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思想认识和政策措施无不在实践中屡屡碰壁;相反,当我们把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两个价值目标同时贯穿于艾滋病防控的各个环节,在维护公共健康中保障某些特定的政策目标人群权利的实现,在公民权利的保障中赢得目标人群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这样,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政策在推行中将逐渐显现出成效,“双赢”的局面就开始显现。
因此,面对艾滋病防控中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对价值论焦点问题,我们必须纠正过去那种将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二者视为一种价值两难关系的认识和做法,在艾滋病防治的各个环节把维护公共健康与保障公民权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如艾滋病患者的救治权、人身自由权、隐私保护权以及得到特殊关怀的权利等)来达到维护公共健康的目的;通过采取一系列维护公共健康的政策(如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保险、完善医疗救助、推行扩大艾滋病检测的新措施等),来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和“双赢”,我国的艾滋病防控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1]JAMES F C.Public health ethics,mapping the terrain [J].The Journal of Law Medicine&Ethics,2002,(2): 170-17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J].云南政报, 2006,(4):5-10.
[3]黎作恒.艾滋病立法与国际人权保障[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3):30-38.
[4]白路.贴上道德标签的疾病史[J].科技文萃,2004,(12): 131-133.
[5]朱海林.艾滋病防控面临的伦理冲突及其协调[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1):89-92.
[6]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6.
Public Health and Civil Rights:Value Dilemma in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ZHU Hai-lin, LI Ca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Yunnan 650224,China)
Safeguarding public health and civil rights are the two basic value objects.However,in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our country,serious conflicts arise between public health and civil rights.The basic reason for this situation is that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health and civil rights is a value dilemma.This article maintains that not only value choice difference but also inner unity which interacts as both ends and means exist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health and civil rights;mutual advance and“two-way win”between the two aspects can and must be realized in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public health;civil rights;value dilemma
B82-051
:A
:1008-407X(2010)02-0069-04
2009-05-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XJC720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ZX055);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9C0105)
朱海林(1974-),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李粲(1971-),男,河南汝南人,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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