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 本刊记者 周 婕
酒后绝不能开车
□ 本刊记者 周 婕
2010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危险驾驶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还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0年9月《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将危险驾驶写入刑法,在双节来临前夕这次修改使得人们再一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酒驾。
2004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就进行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八》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驾驶罪”之前,我国刑法对酒驾在交通肇事罪中就有所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造成交通肇事的,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酒后驾驶造成交通肇事成立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造成的危害结果比没有非酒驾的要低。
除交通肇事罪外,如果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的还可能涉及《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最重要的特征是危害到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驾驶车辆横冲直撞危害到公共安全,那么就符合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的要求就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9年7月23日成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就对孙伟铭无证行驶且醉酒驾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案件就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年9月,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2月20日又将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酒后驾驶机动车仍然是 “马路杀手”。
据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与没喝酒驾车相比,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要高16倍。
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从某种意义上讲,酒精是一种麻醉剂,与正常的驾驶人相比,酒后驾驶人的中枢神经活动迟钝,视力减弱,思考判断能力降低,四肢动作缓慢,失去正常的应变能力,不能及时掌握道路上的瞬间变化,甚至会出现视觉和听觉的虚幻,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以重大事故和恶性事故居多。所以酒后驾驶既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
世界各国都存在酒驾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一直呼吁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定。希望《刑法修正案八》二审针对酒后驾驶的规定可以减少因为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
□ 编辑 周 婕 □ 美编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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