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当前公路客运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内部车辆承包业务是其业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特殊性。会计核算的落实,对于公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资产以及运输收入等方面会计处理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自有车辆实行车辆承包经营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明确了内部车辆承包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探寻完善会计核算的基本思路,并对内部车辆经营承包财务会计信息的特点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会计核算;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6-0107-02
一、 引言
随着时代不断进步,高铁动车的飞速发展,人们中长途出行的交通工具已经由客运大巴转换成高铁动车,传统的公路客运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与发展危机,公路客运企业必须加快改革步伐,转变经营思路,强化经营管理以提升客运企业盈利能力。公路客运企业为适应市场,挖掘员工拓展业务的潜能,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实现降本增效,内部车辆承包业务越来越显得重要。就内部车辆承包业务来说,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必须要落实会计核算,其直接关系着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因此对会计核算的完善途径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二、 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经营行为的基本特征
公路客运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车辆承包责任制的表现形式存在多样性。基于会计规范方面出发来界定车辆承包经营行为,能够促进车辆承包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就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经营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公路客运企业为发包方,所属企业员工作为承包方,员工与企业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以公路客运企业名义开展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由公路客运企业作为主体来承担运输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就营运车辆来看,属于公路客运企业的固定资产,无论取得方式如何,只要车辆注册登记为公路客运企业,则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之一。运输收入和运输成本由公路客运企业加以确认。若公路客运企业并未对上述内容进行确认,只是对收取的承包费进行会计处理,则不属于本文所指的内部车辆承包经营行为,在会计核算方面,仅仅是依照不动产车辆租赁业务来进行账务处理。
三、 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在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经营的过程中,以发包方公路客运企业作为会计核算主体,通过CAS规定来对从事内部车辆承包业务所取得收入以及发生支出加以执行。对于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有关单车承包经营行为的界定条件,以发包人公路客运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依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来进行处理,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缴纳由发包方公路客运企业来承担。
四、 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账务处理
(一)发包方公路客运企业核算统一收取的运输收入
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特征在于,对于承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由发包方企业来进行税务发票开具和统一核算,若企业无法完成此项工作,则由承包车辆缴纳承包费,其余收入与成本核算与企业并不存在关联,无论合同如何签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律按照不动产车辆租赁业务来进行会计处理。
(二)发包方公路客运企业不能直接收取的运输收入不做账务处理
在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中,承包方由于部分运输服务不通过发包方结算,而是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若承包方不将此类运输服务收入上交至发包方,则发包方企业无法作为运输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三)成本费用的核算
由于车辆仍是公路客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员工仍是企业的员工,那么由发包方公路客运企业代垫的车辆保险、修理等费用,以及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工资、五险一金等职工薪酬费用,应由发包方企业来统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员工自己支付的车辆费用,只要是取得了企业规定的发票,仍可以上交公司由公司统一做账。若员工自己支付的车辆费用未取得合规发票,则公司拒绝接收,并不进行会计处理。
五、 进一步完善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会计核算的基本思路
(一)规范运输收入确认
公路客运企业在内部车辆经营责任承包制度下对运输收入进行确认时,要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方式,对于由公路客运企业统一組织的运输业务且开具税务发票的,需在会计期末依照税务发票所开具金额来对运输收入加以确认。对于承包方实际上交的不需要发包客运企业开具税务发票的运费,则企业按照不开票运输收入进行确认。
(二)规范运输成本确认
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经营责任承包制度下对运输成本进行确认时,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于发包方公路客运企业为承包车辆所缴纳的各种税费、承担的折旧和代垫的各项费用,需将其计入车辆费用具体成本科目中。承包者直接购买并支付的燃油、修理、车辆通行费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并依法取得合规税务发票,可以将发票上交至发包企业,由发包企业统一核算车辆成本费用;发包方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要求承包方按企业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企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超承包收入大于企业代垫或承包方提供合规发票的车辆费用之间的差额,如果承包方是发包方员工,可直接确认为给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承包方不是发包方员工,则可按照劳务报酬支付,同时发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 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财务会计信息的特点及思考
(一)运输收入核算信息比较完整
公路客运企业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中,营运车辆的运输收入一般是由发包客运企业统一结算并核算,发包客运企业统一对外开具税务发票,对外提供的运输收入信息也具有相对完整性。在营运车辆差异化经营模式下,司机都存在一定的中途停车载客概率或者私自载货等概率,不受集约化经营和内部车辆承包业务的影响,该部分收入未能纳入发包方企业统一核算范围内,这一部分收入占比较小。但在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下,制度安排使得此种方式下所获得的运输收入存在相应合规性。
(二)营运车辆运输成本的信息难以完整
在承包方直接承担所承包车辆的燃料费、通行费、维护修理费等,如果承包方未取得合规发票上交给发包方,则发包方企业无法直接核算这一部分运输成本。因为承包方上交给发包方的车辆费用发票不会大于承包方的超承包收入,所以企业核算的车辆相关成本费用有可能与营运车辆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存在差异,这就无法保证能够准确反映营运车辆运输成本的完整信息。在此种情况下,道路运输企业有必要采取优良的内部控制措施,对承包方进行鼓励,以确保所提供运输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内部车辆承包业务利润确定性
发包方企业开展内部车辆承包业务,无论如何核算承包车收入成本,只要以合同签署方式在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取得的利润一般都是确定的。由于承包营运车辆实际完成运输收入和成本不能全部由发包方客运企业统一核算,承包车辆完成的实际运输利润与企业核算的运输利润有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或大或小,因此公路客运企业有待进一步对在财务报告中对承包车辆实际完成运输利润信息披露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七、 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可知,对于公路客运企业来说,内部车辆承包业务的开展,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一次尝试,能够以企业业务特征为对象所选择的一种经营模式,具有一定可行性。但交通运输等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就内部经营责任制度进行统一规范,这就使得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公路客运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内部车辆承包业务会计核算的不断完善,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促进公路客运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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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世俊,女,江苏徐州人,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江苏快鹿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财审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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