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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与治理机制研究

时间:2024-07-29

陈衍泰1,倪 琦,齐 超

(1.浙江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2.浙江工业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随着中国发展战略的外向延展和区域内信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及“一带一路”倡议面临的挑战[1],2017年国家主席***在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中提出了“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理念由此提出。数字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倡议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结合,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运用数字技术的优势打造的一整套解决问题、提高效率,从而优化资源配置的网络化信息资源系统,该系统涉及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主要包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构建的数字基础设施和合作共赢的数字经济形态及其相关机制。从本质上说,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是我国提出的新型全球化方案的重要部分,通过数字经济的创新性、渗透性和带动性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享全球化的红利做出贡献,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的竞争力,从而提升我国全球影响力[2]。

由于数字丝绸之路理念提出的时间较短,国内关于数字丝绸之路的研究相对较少,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从概念的内涵、动因、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述,缺乏系统的分析框架和运行逻辑。全球治理委员会[3]认为治理是各类主体,其中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共同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参与主体众多,利益涉及广泛且联合行动的时间较长,因此,可通过“治理范式”构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研究框架,以此分析其运行逻辑。治理体系纵向解构可分为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4],它们是治理体系的有机统一,贯穿治理的全过程,只有当各类治理主体积极参与、有效协调、形成联动,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最终实现善治。因此,本研究主要聚焦上述三个方面: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包含的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支撑体系的构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各类主体的运作与协同方式,即治理机制研究;现有治理的优势、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如何解决,即由支撑体系和治理机制联动产生的治理效果。

一、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的支撑体系构建

治理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社会认同之上的合作体系,它的理念基础是组织结构的非官僚化和社会结构的网络状,因此,治理理念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和参与式决策等[5-6]。全球治理是治理理论在国际层面的延伸与运用[7],是多元行为体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治理,是国家(包括非国家行为体)通过谈判协商、权衡利益,而建立的为了解决各类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机制的总和[8-9]。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实施全球治理的基本形式,具体是指国内外不同行为体,即政府间组织、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等,和同一行为体的不同部门、层次共同参与中国本土的跨国合作,推进全球治理的机制与制度性安排[10]。“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顶层设计,是中国在新时期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11],是以新型全球治理观为指导的国际实践,其主要目标是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协商合作体系与开放包容的世界经济[12]。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数字技术,通过各种相关机制将国内外政府、市场、社会的各类参与主体联系到一起,协同发挥作用,共同解决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发挥数字丝绸之路的作用,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提升。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实践来看,其支撑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和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

(一)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

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组织保障,同时也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政府部门、依靠市场运行的各类企业以及发挥自组织作用和构建公共话语体系的社会组织等[2]。在数字时代下,作为“由内而外”的信息融通者和智慧型公共服务者,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数据融通和智慧服务,以确保信息数据的畅通,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务[13]。企业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最直接的参与者与受益者,是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合作共赢的数字经济形态建设的核心力量,也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主体与动力。社会组织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结构组成,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社会资源的动员和整合,同时在参与对外公益服务时,有利于营造积极的国际舆论情境,因此应充分发挥其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的协调、监督作用[14]。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治理中,利用数字技术能有效避免官僚机构职能重叠和决策对象边界模糊引发的恶性竞争和决策效率低效等问题,发挥出国内政府在政策沟通、战略布局以及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从而高效对接沿线各国政府,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深度参与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努力形成内外政府、市场和社会相互联动的协同模式[15-16]。

(二)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

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为“一带一路”带来了新的机遇,依托数字化发展的平台作为数字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17],它具备以低搜索成本创建高匹配的结构和通过降低搜索成本、复制成本和验证成本提高效率的特性,越来越多地被政府、企业或社会所建立[18]。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开放的支持和服务体系,即:数字丝绸之路的信息支撑环境,大多是由本国政府发起和建立,目的是为国内外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提供信息资源对接服务。

图1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以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是通过政府间直接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进行跨国合作,但随着数字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社会组织参与了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而搭建起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不仅能支持国内多元主体的互动协作,还能有效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支持本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进行沟通合作,除此之外,社会组织依托平台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传播中国和平发展的理念,有利于形成积极的国际舆论环境。

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的治理机制研究

如果将机制看成是一套装置合乎逻辑地发挥其作用的系统[19],那么治理机制就是各类治理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装置)设置议题达成共识或决策的互动关系(逻辑)。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全球问题的出现,而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互动的过程,强化国际规范与规则以形成具有规范力和约束力的治理机制是实现这个过程的重要途径[20]。“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倡导合作治理、协商治理路径、以利益协调和价值共享为基础,以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21-22],反映了治理主体间的价值生成与利益协调关系。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整合国内外资源,高效对接各国的合作需求与利益诉求,优化沿线国家的要素禀赋,提高沿线各国整体的资源配置水平,带动生产力提升,有助于完善“一带一路”的治理方式,形成数字丝绸之路特有的治理机制。

依照“一带一路”建设的价值生成和利益协调关系[23],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的治理机制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公共价值共创机制,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出发点,重点研究公共价值的创造方式;二是跨国协调机制,通过协调国内外多元主体的关系,打破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由于法律、政策等差异带来的约束,为各类主体的价值获取奠定基础;三是价值共享机制,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落脚点,重点研究各类主体价值的获取方式,同时价值共享程度也是衡量其治理效果的重要依据。

(一)公共价值共创机制

公共价值共创是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整合众多资源共同创建公共价值的过程,多元行动者在创造和提升公共价值方面应当共同发挥的作用[24-25]。而数字化的发展带来的“平台效应”有利于国内外资源的整合,各国之间合作需求和利益诉求的对接,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公共价值共创主要通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方式实现,从平台搭建的持续时间上看,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国际会议、论坛等短期平台的搭建。利用国际会议、论坛等平台将国内外参与者联系到一起,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互动达成各参与方都能接受的合作协议和行动准则或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主体合作联盟,从而实现价值共创[20];二是持续性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持续性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有助于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制定国际规则和规范,助推基础设施标准建立和对接沿线国家贸易规则等事项的持续性推进。总之,数字化发展为国内外政府、社会及企业搭建平台从而共同创造公共价值提供了合作、互动的基础条件。

(二)跨国协调机制

在对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治理中,由于跨越了国家的地理和制度边界,不同国家、不同参与主体的价值共创过程会受到一些国家的法律、政策等的约束,因此数字丝绸之路建设需要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跨国协调机制是以相互承认对方特定法律行为、政策等在本国的效力为核心,通过推动各国法律制度和规则以及政策之间的协调发展,最终打破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的相关约束。跨国协调机制是建立在公共价值共创机制的基础上,依靠互联网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26],就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相关问题,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各类政策、法律,签署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来实现的。

(三)价值共享机制

价值共享是指价值达到获取的状态,与价值共创形成“创造—享有”一体两面,意味着创造阶段的结束即持续阶段的开始[27]。价值共享机制通过公共价值创造机制创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依托跨国协调机制签订的各类文件,在愿景的共享、双边以及多边战略关系的建立、合作伙伴间信任度的加深以及规则、标准的设立等方面助力价值共享,并反馈到公共价值共创阶段。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的治理机制如图2所示,通过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从而实现公共价值的共创;通过磋商谈判,建立委员会,签订合约、协议以及备忘录等方式打破约束进行跨国协调;在公共价值共创、跨国协调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共享愿景、战略关系、规则和标准等实现价值的共享。

三、浙江省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设计与资料收集

采取实证的方式进行研究,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一手数据和二手数据。一手数据的收集来源于实地参与数字化“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记录并整理会议信息;二手数据的收集具体包括:第一,阅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出版的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相关的书籍,对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整体情况作出大致了解;第二,收集有关于浙江省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相关论文资料,理解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内涵以及梳理现有的相关研究;第三,追踪并整合政府以及各类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政策以及资讯,例如世界互联网大会官网、新华网等,探索数字丝绸之路现有的建设情况。

(二)浙江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多元主体与治理机制

在国家主席***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中提出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的倡议后,越来越多的国际会议和论坛开始探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问题。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数字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论坛中,中国、老挝、土耳其、沙特等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发起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提出提高数字包容性、推进国际标准化合作、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等实现互联互通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战略,打造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在杭州举行的数字经济暨数字丝绸之路国际会议上,由国家发改委支持,其直属机构“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发起设立的“数字(网上)丝绸之路国际产业联盟”工作机制宣布正式成立,该联盟以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和发展数字经济为目标,联合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加强国家之间的信息互通、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技术创新、共建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从而推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数字丝绸之路分论坛上,中国工信部与匈牙利、巴西、智利等国家相关部门签署了工业和信息通讯领域的合作文件,发起设立了“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除此之外,在该论坛上十一个国家,二十二家企业共同签署了十个合作项目,助力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在数字化“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上,中国信息化百人会联合国内外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等,在萧山区政府的支持下,发起成立了“数字经济出海推进中心”,向海外输出国内龙头企业的行业经验和模式,同时为出海企业提供海外政策与市场研究、法律和金融等服务,从而实现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价值共创、跨国协调与价值共享。

由阿里巴巴牵头与中国政府合作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搭建起国内外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的对话机制,通过多方对话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例如阿里巴巴与马来西亚政府签订协议建立了国外的第一个eWTP试验区——eHub,推动科技、贸易等领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贸易规则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为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奠定基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起建立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搭建起了国家间关于标准信息交换的桥梁,有利于多元主体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助力数字丝绸之路发展。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实践的支撑体系与治理机制如表1所示。

表1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实践的支撑体系与治理机制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三)研究发现

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现有的支撑体系和治理机制来看,国内外的各类主体大多都是通过国际会议、论坛进行对话合作或是由企业或政府主导建立服务平台为相关主体提供支持,缺乏对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自身优势的认识。除此之外,从“中国一带一路网”查询到的相关政策文件来看,虽然许多“一带一路”的政策文件里都有涉及到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相关的政策,例如《浙江省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有提到通过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和“数字丝绸之路”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制定全球电子商务新规则、新标准,但是缺乏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相关的战略性文件,不利于公共价值共创机制的发挥。因此,应当在审慎制定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依托数字丝绸之路自身的数字化优势,形成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特有的治理机制。

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一套大数据集成信息系统,可将其视作整体解决方案的供给方,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制度、技术、信息、融资和人力等服务。而这套信息系统应当在中国政府的主导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下,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龙头企业和智库共同推动建立,并实施统一化管理、标准化开发和分布式部署,最终将平台打造成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矩阵”[2]。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构,应当整合现有的机制,通过国际会议、论坛等活动的开展以及依托现有平台的基础,统筹国内外各方关切,完善常设机构,妥善设置议程,收集并集成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相关数据,为参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各类主体发布信息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从而支撑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系统实现最大化的公共价值共创与价值共享。

四、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在回顾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研究的基础上,以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全球治理理论以及现有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相关研究,提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和治理机制,以解释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不同主体参与共治的运行逻辑,弥补了已有研究缺乏系统分析框架和运行逻辑的缺陷。与此同时从数字技术发展层面拓宽全球治理理论,即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出现,有利于提升全球资源的配置效率,通过数字化平台能更好地建立多方对话机制。

研究提出在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的支持下,建立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作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在支撑体系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三个治理机制,即公共价值共创机制、跨国协调机制和价值共享机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治理逻辑为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合作委员会,形成工作机制,签订各类协议、条约以及备忘录等,从而实现数字化共同愿景、达成战略关系、建立对接规则、制定共同标准、提升信任度等。但是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现有的支撑体系和治理机制缺乏政策文件的指导,且没有充分发挥数字丝绸之路自身的数字化优势,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数字化优势,整合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打造集成的信息发布环境,形成一套系统的解决方案,构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特有的治理机制。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是仅仅从较为宏观的方面提出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支撑体系与治理机制,对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在一定区域内的具体运行方式涉及较少,未来的研究可以在上述提出的框架下,更具针对性地就某一区域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具体实践和具体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法和政策建议,并探究案例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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