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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组织化与村庄治理:农村商会的生发机制

时间:2024-07-29

(浙江工业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市场化持续冲击导致乡村社会的疏离性、脆弱性日益凸显,“村民原子化”导致村庄内部社会关联度降低,村民的集体意识减退,协作意识和能力日益下降。同时,乡村经济社会精英的大量流失带来村级组织治理能力的弱化,治理主体“缺位”,乡村治理陷入困境。分散的农民、低组织化[1]的状态也日益影响乡村利益的维护和表达,乡村的立法性影响继续下降,乡村“再组织化”[2-3]日益成为一个显问题。学界已有研究主要讨论如何将留在农业与农村的人群组织起来,以对抗市场经济的冲击、城市化的侵蚀,而对于“离土”群体的组织化[4]问题以及其在乡村发展中的结构地位和功能发挥并未给予特别关注。从国家法团主义视角来讨论乡村“再组织化”的命题,可以看到国家并不和乡村社会中的个体直接联系,而是通过吸纳、组织和管理一定的社会性组织的方式来实现[5]。乡村“再组织化”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给予乡村组织以合法性及各种支持,国家给予其一定的参与空间,并特别强调要保证其参与的可控性和有序化,从而实现相对稳定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一方面国家根据治理中的问题需要,在乡村发起和创立社会组织,选择合适的人来领导,对该组织的日常运行、参与方式、利益表达范围等内容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表彰、奖励等正向激励的方式予以认可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其代表社区或者群体利益,自下而上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去。

一、桐庐农村商会的案例

作为近年来快速成长起来的“快递之乡”,桐庐县政府从区域块状经济特色、部分行政村庄企业密集的特点出发,关注到了离开村庄或留在村庄及其附近地区从事各种非农产业活动的特殊群体日益组织起来的这一新现象。因“同村人”的身份纽带,这一群体自发组织起来,寻求经济和情感的抱团,并日益在乡村发展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因势利导,自上而下主动引导“离土”经济精英成立村一级商会组织,鼓励其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实践中来。经过近7年的发展,全县63个农村商会运行良好,并逐步从成立之初以会员互助为目标的行业团体,日益成为促进村庄公益事业发展,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协商,与村级组织形成密切合作治理的重要社会力量。

(一)桐庐农村商会的发展历程

梳理来看,桐庐县农村商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引导成立、规范化发展、组织化转型、治理功能升级这四个阶段。(1)政府引导成立。2012年桐庐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工商联牵头发展各类商会组织,并提出在两年时间内达成乡镇农村商会的全覆盖。在政策的支持下,农村商会纷纷建立,为会员搭建交流互动的平台,开展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同时,为体现农村商会的特殊功能,两村委鼓励商会把会员资金用于帮扶困难村民,开展爱心助学等活动。(2)规范化发展。随着农村商会数量的增加,县级工商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商会的组织架构、成员职责、会费缴纳等规则,并明确其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参政不干政,帮忙不越位”。2014年工商联专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基层商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商会的五大职能,即会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商会日常运作、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会员企业、提高会员参政议政能力。(3)组织化转型。随着商会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民政部门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驱动下,积极探索农村商会的转型发展,重点将其引导并登记为社会组织,以期从组织性质、功能上区别于工商联领导下的商会组织,探索重构村庄组织体系,提升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2016年民政部门将8个乡镇内发展较好的29家农村商会进行社团登记,重点引导杜预村、西武山村及荻浦村等农村商会成为村庄治理的新载体,参与村级事务管理。(4)治理功能升级。农村商会的治理功能日益凸显,从促进村庄公益事业发展逐渐成为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商会在村庄开展的敬老助老、扶危助困、爱心助学等公益服务获得了民众的高度认可,也逐步探索了与村两委合作共治的机制。这反过来,又逐步扩大了商会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范围和深度,如发展集体经济、整治村庄环境、调解邻里纠纷等治理难题,成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

(二)农村商会的“组织化”进程

桐庐农村商会是“离土”经济精英“再组织化”的一种重要形式,经历了由政府出于拉动县域经济发展需要而引导建立,以促进会员交流、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内部组织形态松散,逐步与这一群体“衣锦还乡”“落叶归根”的乡愁内在动能机制相结合,创新性地呈现为向村级社会组织转型的发展路径。结合不同时期农村商会在组织性质、结构功能以及与其他村级主体间关系等方面的不同,可以窥见“再组织化”在乡村实现的机制和过程(见表1)。

表1 桐庐农村商会的“组织化”

纵观桐庐农村商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从最初外出经商村民的自发抱团取暖准组织到正式发展为商会类行业组织,再到如今的合法登记为社会组织,均显示出政府引导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工商联作为业务部门的行业协会还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都表明乡村“再组织化”过程中,国家力量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从地方政府视角来看,希望与新兴的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并进而实现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目的。从基层治理逻辑来看,只有不断探索和创新乡村治理的新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乡村经济和社会变化。对此,国家意图则是把新发展起来的社会力量纳入到由党组织领导,在实现社会“有序”治理轨道的前提下,鼓励地方积极创新,探索和组织不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

与国家意图不同,村庄作为一个基于血缘、地缘纽带而形成的情感共同体,有自我运行的逻辑和机制。村庄不仅对留在村里的人来说有着安全保障、情感维系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外出的人、离开农业的人来说,同样有着回归故乡、情感认同的重要价值。农村商会的成员们主要基于“同村人”的身份认同,开始组织起来,不仅实现会员间的互帮互助,对其他“同村人”也表现了关心关爱,并逐步与其他村级组织,共同形成村庄公益事业的“集体行动”。对桐庐农村商会个案的跟踪观察,尝试从三个维度来分析乡村社会“再组织化”的生发机制,以期能进一步揭示村庄有效治理的调控机制和实现路径。

二、问题—回应:治理困境与乡村社会的调适机制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建立在邻里互助、共同兴趣爱好基础上的传统村庄共同体逐步解体了,研究者可以清晰观察到:村庄人口持续外流,农业活动日趋减少,村庄内部高关联的社会生活状态逐步改变,村民原子化倾向逐渐明显,村庄公共事务治理面临诸多困境。不过,正如波兰尼描述的,面对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双重正向侵蚀,乡村社会出现了反向的自发调适[6],如社会内生性资源开始启动“再组织化”的保护机制,包括村庄公益的兴起,乡村社会的重新整理、“新集体”的重塑等。

(一)乡村衰落与村庄“共同体”的重构

乡村衰落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议题,农村空心化则是真实写照,主要表现为农村空间与聚落的空心化、人口的空心化、经济社会与基础设施的空心化等几个方面,以及更为深刻的影响,如农业生产农民荒、公共服务空心化、民主空心化以及心理空虚化等[7]。面对乡村衰落的图景和趋势,一方面国家层面做出积极回应,自上而下输出支持政策,从单一新农村建设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的自我调适机制开始发挥作用,自下而上发挥村庄的“共同体”功能,即乡村所具有的熟人之间互助互利、扶贫帮困、尊老爱幼等习俗和行动等逐步恢复起来。对于“共同体”是否存在以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争议,如英国学者鲍曼认为“共同体”是一个无法重温的,停留在回忆中的天堂,已经“终结”[8],而美国学者桑德尔认为基于共同认知的成员所构成的群体就是共同体,也就是说共同体是否存在主要看成员们是否有共同的认知[9]。对于我国的农村,多数观点仍旧把村庄作为一种共同体,并指出中国的村庄是一个具有相对明确的地理、社会成员边界,发挥着共同体功能的社会基本单位[10]。

基于此,共同体的功能重构与人口持续外流,村庄衰败几乎同时出现,最明显的就是“同村人”的共同意识开始萌发在“离土”经济精英群体上。从桐庐商会观察来看,初始阶段会员们主要基于同一个村庄的身份认知,为扩大个人的社会交往,增加社会资本,有助于自身职业发展的目的,逐步扩延成为乡村一个新生的社会组织,并日益为村庄公共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提供支持。这又进一步提升了会员们村庄共同身份的认同,激发了组织发展与村庄治理的互相嵌入,助推着村庄“共同体”功能的发挥。商会成员们通过资助村里大学生上学、重阳节敬老活动、爱心捐助困难村民等行为,激发了村庄的互惠互助、安全保障等功能,重塑“共同体”机制。

(二)“难以组织”与乡村社会的再整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传统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差序格局”被打破,村民之间的异质性增加,理性化的村民过度专注于自身事务,追求个人及家庭利益最大化实现,不关心公共事务,不愿意参与公共治理。村民分散的利益诉求难以集中,导致村庄集体行动难以实现,加剧了村民的个体化与功利化,导致村庄社会自主性的消解,并进一步引发村庄的“低效治理”,甚至“治理危机”。可以说,村民与村庄的最基本社会联结被破坏,农村社会形态的非组织化成为村庄治理难以有效的重要因素。

对此,法团主义主张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得到国家的认可,同样也将利益需求表达置于国家的相对控制下,达到整合利益诉求,缓解村庄组织消减的目的[11]。基于“同村人”意义上组织起来的商会,既作为“离土”经济精英基于熟人社会关系组织起来,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也区别于地方政府作为与村庄内部有着密集社会关联、高度信任和强烈认同感的小群体,它是更加强调政府主导的,以“不干涉,不越位村政”为组织定位的一种新形式。商会与其他村庄组织一样,如老年协会、妇女组织等,是不同人群的组织化。通过村庄不同人群的组织化,乡村社会重新得以整理,“难以组织”的趋势得到缓解。更值得关注的是,“离土”经济精英群体的再组织化,同步架起了村内不同组织间、不同群体间,城市与乡村之间新的交流渠道,发挥着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为村庄公共治理提供重要支持。

(三)“集体失落”与新集体的重塑

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重要经济基础,同时也是村庄集体意识培育、集体行动养成和集体文化认同的重要基础。不过,农民并没有完全被动接受这一制度安排,而是基于自己的文化意义和经验去理解“集体”,并有意识的,富有意义地构建自己的生活,建构集体制度本身[12]。不少学术观察均关注到伴随着村庄人口的流失,村庄出现了生产和生活空间的私人化[13],村庄公共治理资源的日益匮乏,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名存实亡,甚或解体,导致村庄公共设施缺乏维护,公共事物的村民参与度减少,村民的凝聚力不断下降,导致村庄的“集体失落”。对此,有学者呼吁农村再造“集体”[14],打造一个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能够处理好与政府、村民、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提升村民福利,完成国家政权建设任务的“有为集体”[15]。

类似的讨论提醒我们要充分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嵌入到农村发展中去,农村集体已经发展为一种“新集体”,它既不是西方意义上与个人相对的“集体”,也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与“整体”一致的“集体”,是一种追求普遍村庄公共利益的“市场集体主义”。在这种制度结构中,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将自动导致集体利益的增加,而人们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最有效地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一个“有机集体”[16]。从案例中,可以看到“离土”经济精英的自发组织化与村庄公共利益增加之间的有机联系,先富起来的“同村人”基于共同体的身份认知、情感认同,主动增加村庄的公益服务,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资源和智力支持,有效扩延了村庄“集体”的内涵和价值。

三、内部—外部:乡村社会再组织化的共推机制

在法团主义治理格局中,社会的组织化既强调国家的外部引导和支持,强调社会组织在促进共同利益的同时也能约束其行动范围;社会组织在国家的引导下,代表团体成员利益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形成与国家意志相一致的集体行动[17]。与此相对,乡村社会内部基于熟人(半熟人)圈子,成为聚合分散力量的重要手段,加之基于血缘和地缘的文化情感,可以共同发挥作为利益协调的中介作用,促进分散团体的联结。

(一)外部拉动:政策引导和制度嵌入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桐庐县级政府积极回应,探索乡愁社会“组织化”的新路径。在地方制度有效调控下,“离土”经济群体成立农村商会,并从单一行业性质的商会组织向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转型,日益发挥着协同村庄治理的重要作用。

第一,国家引导政策。基于我国特有的“先富带动后富”制度设计,中央与地方政府一直强调农村经济精英除带头致富之外,更需要凸显带领其他人群一起富裕、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亲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以期通过把“离乡”人群组织起来,积极改善村庄发展和治理困境。2018年1月8日民政部又出台了专项政策《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并明确2020年的目标是,农村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2019年2月4日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第二,地方扶持制度。2011年以来,桐庐县工商联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实施意见》和省市工商联“233工作计划”要求,以组建农村商会为重点,探索和实践农村商会发展。县委统战部和县工商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先行试点、及时总结、逐步推广的方法,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在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发展农村商会。横村镇杜预商会、龙伏商会、柳岩商会等农村商会将开展村级慈善活动作为商会的主要宗旨,将大部分会费用于关爱村级老人、困难家庭、贫困学生等公益活动。随后县一级层面出台《关于在基层商会中开展“先进商会”评比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基层商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桐庐县工商联“四好”商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横村镇深入发展村级商会,助推基层自治规范》等制度规范,对农村商会组织的性质、功能、运行、补助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商会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2016年,桐庐县民政局进一步引导农村商会进行社会组织登记,鼓励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内部推动:社会化联结和乡愁的能动性

诚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开篇提到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8]。尽管市场经济和城市化打破了乡村社会的封闭性,但这种乡土性却一直存在,并且持续发挥着社会化联结的作用,并形成具有文化认同的“乡愁”,推动着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

第一,社会化联结。在农村社会中,血缘与地缘交织在一起形成社会关系网络,个体生活在这一个网络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因素嵌入,原有的亲疏关系格局有所松动,但是地方性知识和圈层结构却仍旧延续。“离土”经济精英作为“同村”社会关系网中的重要群体,是村民依附的重要对象,村民渴望分享经济精英所外溢出的认同感、尊重,也希望通过精英圈子来获得经济发展上的需求。村两委也注重挖掘村庄经济精英力量等内生的治理资源,试图争取更多的资源改善村庄治理的困境,联动更多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村庄治理。

第二,乡愁的能动性。乡村文化随着时间会发生改变,但是文化之“核”始终都会存在[19]。乡愁作为一种意识,一种观念,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助力村庄发展的能动性作用,表现在“衣锦还乡”“落叶归根”等情结对“离土”“离乡”群体的拉动作用。一方面,当外出经济精英的物质财富追求和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他们往往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受到周围人尊重、为村庄发展做出贡献等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另一方面,外出经济精英作为土生土长的本村人,所掌握的部分人脉关系、个人威望、社会交往在村庄场域中才能充分实现。“离土”村民基于乡愁这一内驱力,主动实现同村群体的凝聚,并以组织化方式来反哺村庄建设和发展。

四、参与—协同:乡村治理的创新机制

农村商会作为“离土”经济精英“再组织化”的一种新形式,实现了经商村民、“离乡”村民与“留村”村民有效联结,激发了村民的参与意识,增强了村庄认同感,成为村庄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命题下,创新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企业之间的协同治理,这既是农村商会产生的机制,也是乡村治理创新的重要主题。

(一)结构转型:乡村活力的激发

从案例来看,单一功能的农村商会难以面对村民多元化需求以及村庄治理的公共性需要。如果农村商会得不到会员和村民的信任感,组织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参与度会大大降低,甚至退出,这一恶性循环会导致商会组织的“名存实亡”。在外引内驱的联动作用下,农村商会拥有普通村民所不具备的优势资源和能力,在村庄治理中并不仅仅停留在提供慈善类服务,如杜预村、西武山村、荻浦村等发展比较好的农村商会,已经从单一型的扶贫救困型组织向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转型。这些农村商会除了整合村庄公益资合,更是创新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专业指导、服务共推、孵化培育、项目管理等多方面治理工作,带动了村民、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村内各项公共事务中来。这种组织化的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村民的多样化诉求,有效改变村庄治理的垂直化结构,激发村庄治理的活力。

(二)多方协同:村庄共治的基础

农村商会作为内外共同作用下成长起来的社会力量,其自发性、民间性是其与政府互动的基础[20]。政府鼓励其在村庄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内外资源的协同优势,有效调动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要让多方力量在村庄治理中彰显共同治理的优势,则首先要厘清社会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从桐庐经验来看,由村党组织对其治理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村两委与农村商会权责模糊不清,减少运作不确定性所引发的机会寻租和机会主义,弱化“离土”经济精英参与社区治理的弊端。同时,农村商会职责的合理定位,能避免行政化治理方式的渗透,从而导致类似商会的社会组织又沦为政府治理的“一条腿”,进一步夯实乡村共治的基础。

(三)功能升级:专业治理的条件

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已经超越了非正式组织实施边缘治理可以应付的局面,农村商会的社会化转型,是因为它集合了村庄治理的多样社会资源,如充足的资金、多层面的精英人才等。如何做到对村庄治理的内源性和外源性资源有一个总体判断,并合理运用村庄这些资源,既让村民动起来,提供基层治理所需的地方性知识,又能运用专业的服务手段和技巧,与村庄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形成有效的合作网络,即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所需的专业水平,仍是需要不断创新的主题。农村商会拥有较好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可以为村民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这是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础。同时,农村商会在政府和村庄自治组织的引导下,自身建立了规范化的组织运行规则,形成了内部较为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更是为专业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条件。

面对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桐庐农村商会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围绕农村商会产生和发展的机制,探讨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乡村治理的问题,以期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来探寻有效治理的实现路径。从结构上来看,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发需要外部政策的有效引导、地方制度的有力嵌入,在国家意图、地方逻辑和乡村实践中找到合适的空间,成为乡村横向治理体系扁平化构建的有力主体;从功能角度来看,农村社会力量的发展是基于问题导向的基础,并能够积极地回应乡村治理中的现实困境,这反过来又要求农村社会的再组织化需要创新机制的支撑,要有协同村庄治理的专业能力。因此,乡村社会的再组织化和村庄的有效治理需要充分回应村庄治理的难题,有效构建村庄内外部治理资源的整合机制,用创新性的思维和机制来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的架构,提升乡村专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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