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代伟鹏
(大理大学,云南 大理 671003)
论社会道德利益的司法保护
——由“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代伟鹏
(大理大学,云南 大理 671003)
法律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确定并保护各种利益。在立法的过程中进行利益衡量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维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过程中不需要进一步的利益的考量。南京彭宇案以及类似案件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在司法过程中对于社会利益保护的某种缺失,而这种缺失又引发新的司法风险和社会危机。以“彭宇案”以及类似案件为切入点,结合司法能动和司法的社会效果,从法和道德在法运作的不同阶段的关系角度对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做一个系统的研究,实现个案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彭宇案;社会道德利益;司法保护;司法能动;社会效果
随着南京彭宇案判决的尘埃落定,判决结果也在社会上引发了各界人士激烈的讨论。一方面,人们纷纷指责徐老太这种反咬一口的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人们也纷纷指责法官不该让助人为乐的彭宇赔偿4万多元这样不公正的判决。这样的判决结果颠覆了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司法的稳定。而在这以后,全国出现了很多类似于彭宇案的案件,如2008年河南李凯强案、2009年天津许云鹤案等,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而这样的现象也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彭宇案后遗症”。
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是指彭宇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件发生后,对整个社会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的负面的影响,即使社会冷漠,善行缺失,从而使人们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在道德与法律两者间无法达到很好的平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官在进行司法判决时,并没有考虑它的社会效果,使其判决结果缺乏合理性,从而给人们留下了“司法不公正”的印象,使我们很难认同。因此,在个案司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强对涉及道德利益的相关问题的保护,在判决时考虑到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趋于统一,避免司法对于社会善行的负面冲击。
在富勒的自然法理论中,他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他认为,“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人类生活的最高追求和目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的基于社会生活的秩序而作的一种基本要求。”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愿望的道德主要是指自然法理论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层面的法律,它是高高在上的,是不可抵触的,是道德的最高层次;而义务的道德则是指自然法理论中较低层次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它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愿望的道德的基础。
社会道德也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和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是从最低点出发的道德,是我们日常生活所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而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则是从最高点出发的社会道德,是我们在社会基本有序的前提下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道德形式,即是我们对整个社会在道德层面上最高的目标与愿望。
而社会道德利益是我们对整个社会在道德层面上所期望得到保护的一种利益表现形式,其集中表现为是我们对于社会中更高层次的道德利益的一种追求,是关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从而使我们获得的一种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一种精神方面的利益。同样的,社会道德利益也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和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关涉基本,是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的基础;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关涉更高层次,是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的高级表现形式。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对于公民个人和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对于社会道德利益问题的忽视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道德危机,从而引发善行缺失、社会冷漠等社会道德问题。因此,社会道德利益是我们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和研究的一种精神层面的社会利益,对社会道德利益的法律保护可以促进我们立法及司法过程中化解法律风险和社会危机,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由于社会道德利益可以分为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和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而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社会道德利益,法律区别地对它们进行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考虑和保护,以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其法律保护的现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
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是我们对于关涉基本生活以及社会秩序方面的利益,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问题。在对待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方面,我们往往通过制订现行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为规范来保护这种最低层次的社会道德利益,以规范我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秩序,使这种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得到最低限度的保护。在法律制定方面,我国一般通过将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进而对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加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保护。在法律实施方面,一般通过公正严格执法对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进行法律执行方面的保障,从而保护这种最低层次的社会道德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虽然我国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方面都对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做了基本的规定,同时也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但对于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一些局限性以及社会现实等原因,一些本应当被纳入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并没有转化为法律规定进行保护,一些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社会道德利益也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调。总之,我们应当基于这样的现状予以考虑,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保护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
2.对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
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是指我们对于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的追求与愿望,是在当今社会下人们对更为理性的生存方式与生活状态的追求和需要。在法律制定方面,对于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法律一般没有将其直接纳入法律强行性调整范围,而是通过较为抽象与模糊的原则性规定来保护这种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例如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达到人们理想的道德标准,使得人们处于一种更为和谐的状态。在法律实施方面,对于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由于其本身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法律也并无相对明确的规定并运用强制力予以保护,其适用范围也相当有限。
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对于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即主要依靠公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予以保护。这种被称之为“社会利益原则”的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公法和私法领域都有涉及,但是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却十分有限。另外,在法律实施方面,由于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司法实施的层面上也有诸多不便,造成对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保护的方法和手段的缺失。而也正是因为如此,对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进行司法保护,以弥补其立法保护的不足,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趋于统一,是当今的重中之重。
1.司法是法的作用体现的重要维度。
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的外部活动产生影响和结果,而对人的情感、信仰、思想等内心世界也可能产生间接的影响。法的作用依其作用效果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活动和行为方式的可能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
由于法本身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司法判决的结果将会在社会公众之间产生规范和引导作用,以其本身的权威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心理。而司法是法的作用体现的重要维度,法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司法的作用发挥出来的。相比于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与人们的行为活动联系得更为紧密,更能为人们所熟知和参与,人们受司法活动的影响也更大。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使得社会公众产生对法的权威性的服从和对判决结果的信赖,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法的作用。
2.司法补充立法不足。
在现实的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由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总会存在一定的社会事实没有被法律所调整的情形,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立法空白”;其次,国家制定的法律一经制定都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法律没有及时做出规定的新型案件,这就是人们所谓的“法律的滞后性”;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而法律所要解决的案件是个别的、具体的,因此,有时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有具体性和个别性的案件中去时会产生违背法律规范原义的结果,这就是人们所谓的“法律的僵硬性”。
在彭宇案及类似案件中,法官如何对待“善行”,如何对待“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示范引导作用。法官的裁判是具有社会效果的,它不仅仅是针对个案的,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心理活动也起着间接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正是基于司法个案判决的间接示范引导作用,司法中法官对社会道德利益的忽略或不妥当的处置,都将会引发社会道德危机,而司法中的机械司法将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司法过程中,突出司法的能动性,在法官进行个案判决时适当考虑司法的社会效果,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尽量趋于统一,是当今社会道德利益法律保护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社会道德利益的司法保护十分必要。
基于以上的分析,保护社会道德利益在我国的法律活动中至关重要,而仅仅运用立法手段保护社会道德利益有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强化对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是完善对社会道德利益保护的重要一环。以下从三个方面对其路径进行分析。
1.理性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与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促进主要表现在:首先,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被我国法律以规范化的法规形式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其次,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过程对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问题进行教育,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而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促进主要表现在: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引导,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驱动,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的更有效实现。
2.以能动司法保护社会道德利益。
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在保护社会道德利益方面,司法克制主义意味着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不能保护和救济作为愿望的社会道德利益,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保护作为义务的社会道德利益。司法克制主义认为,司法应当在立法的权限范围之内,严格按照立法规定行事,公正司法。而司法能动主义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当考虑社会需求和社会价值取向,在必要的时候以司法的手段保护未法律化的社会道德利益,维护个案正义,增强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尽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理论基础、观点内容皆不相同,但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的冲突关系,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具有互补关系。司法克制主义是司法的常态,是主流司法意识形态,而司法能动主义具有偶发性,往往是对司法克制主义的补充与辅助。
3.将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纳入司法利益衡量。
将社会道德利益纳入司法考量、在司法过程中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国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利益衡量方法是其重要手段。社会利益的平衡是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所一直追求的目标,而对个案进行利益衡量是法官在进行判决时的主要方法。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进行利益衡量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利益衡量方法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变化的事实相适应,使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社会道德利益,从而指导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结果。另外,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还在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与其他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总的来说,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有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确,法律规范的局限性表现得还是很明显。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必不可少。
综上所述,在司法中应当强化对于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力度。南京彭宇案以及类似案件在某种意义上反映出司法过程中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信赖与“善”的社会道德利益保护的缺失,对判决所可能引起的社会效果的忽略或回避。这种缺失或忽略又容易引发新的司法风险和社会危机。本文以“彭宇案”以及类似案件为切入点,结合司法能动和司法的社会效果,从法和道德关系角度、司法能动角度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角度对社会道德利益的保护做了一个系统的研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关注社会道德利益,通过能动司法,将社会道德利益作为法官自由心证、自由裁量与利益衡量的重要依据,实现个案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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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 No.:D926 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O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Social Moral Interests for Pengyu Case
Dai Weipeng
(YunNan University, Dali, Yunnan 671003,China)
An important function of the law is to protect various interests. Interest measurement in legislative process is an important dimension of the law, but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judicial consideration of further interest in judicial process is not needed. Pengyu case and other similar cases reflected a fact in one sense that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is missing, which has lead to new legal and social crisis. In this article, Taking Pengyu Case and other similar cases as a breakthrough point, combining social effects with justice initiative,we studied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moral interests from the view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The aim is to achieve the unification of legal effects and social effects.
Pengyu case; moral interests; judicial protection; justice initiative; social effects
代伟鹏,硕士,大理大学2014级。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D926
A
1672-6758(2016)1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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