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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新还旧”的罪与罚

时间:2024-04-23

孙晓光 张宏羽

虚构业务能力,诱骗供应商签订合同,签发空头支票“延期”付款,将骗取的货物低价转卖,以此得到现金支付欠款——黄某以这种“骗新还旧”的方式“惨淡经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洗钱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

事情要从2021年3月下旬说起,彼时,黄某的Y公司开始从张先生的公司采购华为设备。黄某自称认识某设计院的工程师,一些项目设计完成后,设计院会建议甲方向Y公司采购华为设备,因此Y公司的业务量很大。虽然与黄某素无业务往来,但经其介绍Y公司业务情况,并承诺公司回款无碍,张先生遂给了黄某较大的信用额度,双方签订合同,首笔订单约定2天交货,45天内付款。

然而,3月27日这笔货物交付后,黄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并未依约结清全部款项,当他4月份再次向张先生的公司采购时,黄某借口说总包的钱还未到账,希望宽限一个月。为赢取张先生信任,黄某以Y公司的名义出具了7张支票,用于支付之前订单的款项,出票日期向后延了一个月,于是张先生与他签订后续采购合同……

5月中旬,黄某支付了45万元作为部分货款,但因与前期合同的应付款相差太多,所以其5月的订单张先生并未发货。因着急交付别的项目,6月初时黄某“不得已”又分期支付30万元货款,张先生才将96万元货物发出。他找张先生和解,承诺每月支付一定的分期付款,但实际上直至案发黄某也未结清款项。通过调查公司货物去向,张先生发现其公司的机器都被黄某以低于市场10%至15%的价格转卖,以此维持Y公司的现金流。Y公司与张先生公司共签订18份采购合同,尚有411万元货款未结。

黄某不仅虚构业务能力实施合同诈骗,还签发无法兑付的空头支票骗取供应商发货。

2021年初,黄某联系郑女士,表示要采购一批华为交换机,总价1万元。当时他以Y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付款方式为现结,并在收货后又与郑女士签订4份采购合同,总价56万余元,黄某在发货后签发支票用于付款。

2021年7月14日,郑女士兑付此前的支票时,因Y公司账户上无钱,支票跳票了。郑女士拿着空头支票找到黄某,希望以其他方式结款,黄某推说资金周转不开,待应收款到账后就会支付。当天向黄某催款的不止郑女士,另有三家代理商、渠道商也在现场。黄某疲于应付,答复都是资金链断裂无法偿付,如果银行贷款批复后就立即支付。7月底,郑女士及其他供应商再找他,黄某仍然表示无钱可还。8月初,多家被害单位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黄某对其签发空头支票及高买低卖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了解,黄某中学毕业后外出打工,在电脑维修店做学徒,后自立门户。2010年至2013年在某电子科技公司做技术员,2013年至2015年与人合伙经营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主营自行车赛事,但个人亏损20万元。2015年至2017年在某公司做华为销售,两年之后从公司离职,自营华为、戴尔等品牌销售,从供应商处拿货后卖给客户。一直到2019年6月,其个人债务还清,又成立Y公司,经营至案发。

几乎每过两年,黄某都要经历一次职业转变,从上一个工作经历中积累资源,实现“职业转型”。但2020年2月之后,因家人生病等多种事由急需用钱,黄某先用了公司账户的货款应急。此前公司运转正常,每月都有订单收益,但随着当时国内疫情形势变化,订单大量减少,供应商也开始向其催款。为了尽快还钱,他开始“高买低卖”,从供应商处拿设备,以低于市场10%至15%的价格出售给其他客户,部分结账或开具空头支票,维持现公司资金流,这样做的结果是欠供应商的款越来越多。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专案组研判案情

案件移送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阅Y公司合同收货清单、银行流水及黄某个人银行流水等材料,查实2020年下半年起,作为Y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黄某在公司拖欠大量货款已经资不抵债、难以维系,个人及家庭亦无资产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履约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及签发空头支票等方式,诱导供应商与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骗取供应商货物。嗣后,黄某又以低于买入的价格将骗取的货物对外出售,使货物转换为钱款,用于应付催债、经营投资和家庭消费等。

经联席会议研讨,检察官认为,黄某虚构事实、夸大履约能力,签订合同采购他人货物低价出售,实质就是以新还旧、拆东补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些被害单位曾有过小额合同,黄某在此之上签订新的、大额合同,以合同履约为基础的诈骗情形为合同诈骗;而对于此前没有合作基础,或订单往来不多的被害单位,支票起着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

2021年3月以后,黄某将这些通过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获取的财物出售的行为,属于“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资金)”,构成洗钱罪(自洗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应为金融诈骗犯罪类。本案中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票据诈骗,犯罪对象都是供应商的华为交换机,黄某先以诈骗的手段骗取货物,再以先签收再转邮寄或直接邮寄指定交付的交易方式将货物变现,其出售票据诈骗到的货物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洗钱行为。

黄某将犯罪所得的货物通过出售方式转换为钱款,切断犯罪所得与后续资金的关联,之后被用于投资、消费、支付尾款,流入资金流通领域,成为货币支付手段,使得资金去向难以追查,合法非法混同,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也破坏了司法秩序。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骗取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金额为450余万元;通过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罪,金额为160余万元;此外,2021年3月之后黄某出售以票据诈骗方式获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资金)”,构成洗钱罪(自洗钱),根据货值计算,共计427万元。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

检察机关立足工作职能和办案情况,积极参与洗钱犯罪研究工作,及时研判案件中反映出的洗钱违法犯罪态势,对于利用虚拟资产、特定非金融机构等新型洗钱手法,及时梳理、总结洗钱违法犯罪模式。

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提示在办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洗钱的上游犯罪案件,夯实对洗钱犯罪的同步审查。在惩治相关上游犯罪的同时,重视对洗钱犯罪线索的审查、发现和查处,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追捕追诉等工作,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加大对自洗钱的发现力度。

此外,奉賢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加强与区内反洗钱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2023年下半年,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监委、公安奉贤分局、区法院联合会签《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办法》,统一认识,明确洗钱犯罪特别是自洗钱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进一步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强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反洗钱沟通协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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