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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转让、矫正的公正: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三大维度

时间:2024-07-29

任荣

持有、转让、矫正的公正: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三大维度

任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贯穿于三次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是收入分配改革目标实现的三大维度。我国在收入分配改革的进程中要把握持有、转让、矫正的公正原则,通过推进权利平等、收益合法和尊重劳动保障持有的公正,完善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转让的公正,倡导先进文化引导矫正的公正。

持有;转让;矫正;公正;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的改革与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发展目标紧密相关,决定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而不同发展阶段收入分配中面临的制约生产力发展和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现实矛盾则是收入分配改革的直接导火索。综观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发展目标以及我国收入分配中的现实矛盾,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继续提高经济总量,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强民富;二是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和发展成果共享。如何实现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笔者认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是实现改革目标的三大维度。

一 持有、转让、矫正的公正内涵

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次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公正,是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和发展成果共享的收入分配目标实现的三大组成部分。持有的公正是推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市场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转让和矫正的公正则是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基本权利,促进发展成果共享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分配是个人持有财富的基础,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持有的公正是指社会成员在市场中通过劳动付出或生产要素的投入对社会经济作出贡献后得其应得,是市场分配获得的财富应得。持有的公正依据个人对市场的贡献进行分配,因为劳动者劳动付出以及生产要素占有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收入分配的结果必然出现一定的差距。这种适当的差距是调动劳动者和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动力。因此持有的公正以发展生产力和推进财富增长为目标,而不以财富的平等为目标,是推进经济总量增长的动力。

转让的公正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公正。“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1]转让的公正是应对第一次收入分配后产生的收入差距而提出的。通过市场进行第一次收入分配后个人财富存在差距,而收入差距具有累积效应,如果一个人在第一轮竞争中获得了高收入,在下一轮竞争中他就会继续处于优势;相反那些在第一轮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在下一轮的竞争中往往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而这种收入和财富上的不平等又会使市场机制平等的竞争主体受到威胁,同时超过一定限度的收入差距最终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妨碍持有的公正。“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市场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民众……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进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2]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方式,实现第一次收入分配后财富占有多者的财富向占有少者转让,从而抑制高收入,提高低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转让的公正以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平等为目标。

矫正的公正则是指通过市场的第一次分配和政府的第二次分配后,在收入差距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低收入群体的各种基本权利没有获得较好保障的条件下,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实行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提高生活水平,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财富共享的收入分配的公正。第三次收入分配即矫正的公正形成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有限性,从而进一步缩小贫富,有效保障人民各种权利。政府在社会财富再分配过程中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必将使劳动者和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受到制约,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政府对于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在第二次分配过后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条件下,有钱人根据道德的自觉再次对收入差距进行矫正,既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又可以更好地推进发展成果的共享。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一方面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另一方面则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结合。

第一,第一次收入分配坚持持有的公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持有的公正总的遵循按贡献分配原则,即以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对市场的贡献率来决定分配的结果。怎样保障按贡献分配,从而实现持有的公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平等原则。即各种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3]在平等的法律,平等的税负、平等的贷款及利率的条件下使各个竞争者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原则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是持有的公正的基点。第二,合法原则。“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正是通过市场达到优胜劣汰,使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效率达到最佳发挥,从而推动财富总量的增长。但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可能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伪广告、盗取别人商业秘密等,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因此,法律要通过及时制止和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保障收入分配的公正。第三,尊重劳动原则。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根本命题。虽然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等生产要素构成物质财富的源泉,但是只有劳动才是构成价值的源泉。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在市场进行的第一次收入分配中应该充分尊重劳动,保障劳动的收益,这也是以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的马克思主义阶级立场和思想方法的要求。

第二,第二次收入分配坚持转让的公正原则。

转让的公正强调的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过高收入的约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让的公正是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途径来实现的。我国政府在推进转让的公正时一方面遵循一般市场经济的特点,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同特点确定自己的原则。第一,由高向低转让原则。转让的公正要求财富实现从多向少的转移。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建设来实现财富由高向低的转渡,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在税收上要通过不断完善税种和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各种税收征收从而使政府有经济能力和实力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财政转移支付上要加大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中央对不发达地方的转移支付,在社会保障上要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加大社会保障的能力和程度。第二,程序公正原则。在税收上要将税收负担公平和税收使用公正结合起来,既要使具有同样纳税条件的人缴纳同样的税,又要使纳税人因付出税款而减少的价值至少必须与纳税人获得的因税款使用而增加的价值相一致。在财政转移支付上要实现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因为我国地区之间差异太大,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很难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平衡和所有人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因此要将财政转移的资金真正落实在保障基本的公共服务供给和最低收入人群最基本的生存上。在社会保障上实行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各项权利的平等,因此要将所有人都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权利平等。

第三,第三次收入分配坚持矫正的公正原则。

矫正的公正是人们对缩小收入差距的自觉自愿追求,因此,首先要求是自愿的原则。个人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无偿地捐赠给社会或弱势群体,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政府不能强迫,他人不能威逼。其次,积极引导原则。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本就以共同富裕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而邓小平早就提出了“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我国在短时间内通过政府调节收入差距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应该更加注重倡导矫正的公正,从而更快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发展成果共享。

三 加强推进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进一步完善我国收入分配改革

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后,收入分配中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不断推进,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因此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中都存在比较大的缺失,这也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从推进持有、转让和矫正的公正入手,不断推进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目标的实现。

首先要推进持有的公正,促进权利平等、保障收益合法和尊重劳动价值。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中国国家统计局测算结果认为,1990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343,1995年为0.389,1999年时达到0.397,2000年时为0.417,此后不断上升,2006年升至0.49。探究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超过警戒线的因素有很多,而其中与持有公正紧密相关的是不平等权利导致的机会不平等、非法经营带来的巨额利润以及劳动过低的收益。首先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收入高低靠“抢身份”和“抢行业”。城市居民收入整体高于农村居民收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垄断企业职工收入远远高于一般企业收入,如果能“抢”到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或是“抢”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就等于“抢”到了高收入、高福利、高阶层。第二,不合法收入广泛存在。2010年5月10日《经济参考报》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五种主要来源,即白、黑、灰、血、金“五色收入”。“白色收入”代表正常的工资、福利、利润等合法收入。黑色收入是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金色收入”是指利用黄金、股票、期货等资本获得的收入。其中白色收入和金色收入属于合法收入,而黑色、灰色和血色收入都是不合法收入,但广泛存在。第三,劳动的收益没有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太低。《新京报》报道,劳动收入占GDP比重1983年时是56.5%,而到2005年下降到36.7%,22年间劳动收入占比下降近20个百分点。《人民日报》报道的下降幅度少一些,从1993到2007年,劳动收入由占GDP的49.49%降至39.74%。[5]

因此,在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中要推进持有的公正首先要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上自由流动,按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要求去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各种要素市场,从而使平等的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财富。要打破城乡壁垒和身份歧视,为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相对平等的机会,从而保证同样劳动取得同样报酬,推进收入的平等。第二,要在保护合法收入基础上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第三,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保证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二,不断完善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转让的公正。

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在税收制度上的不完善首先体现在我国税收起点的不公平上。在2008年取消农业税前,农村居民承担的税负远远超出城市居民。而税种种类不健全也使得税收抑制过高收入推进社会平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伴随着新的富有阶层的兴起,遗产赠与税、财产税、累进税的征收没有及时跟上。同时税收征缴过程中偷税漏税广泛存在,使抑制高收入者收入受到制约。在转移支付制度上,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性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均等化规模不大,对地方的专项支出效果不佳,难以发挥均衡地方财力的作用。在社会保障上,我国社会保障投入比例过低。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社会保障支出是财政最大的支出项目,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般高达30%~50%,如西欧、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财政支出的45%以上用于社会保障,美国财政支出也有1/3用于社会保障。而我国目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致在10%~12%之间。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税收种类,强化税收责任,提高税收水平,从而为财富从多者向寡者转移创造物质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要建立横向转移均衡地方公共服务能力,实行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援助;要加强中央政府对落后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责任,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保障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不断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将社会所有成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民生建设目标。

第三,倡导先进文化引导矫正的公正实践。

对平等的追求、对弱者的关爱、对社会和谐的向往是矫正的公正得以发展的价值的支撑。比尔·盖茨认为给子女过多财富实际上是破坏了美国社会最基本的一条游戏规则:机会均等,因此他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准备把自己财富的99%无偿捐给社会。我国从改革开放后有钱人得以迅速成长,美林财富管理公司与凯捷顾问公司公布的《亚太区财富报告》显示,2009年中国富裕人士财富飙升40.4%,人数和财富位于亚太区第二。[6]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设计了一条让一部分地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动后富,最终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进入21世纪江泽民又提出了“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思想。但是我国先富起来的群体还没有形成推进共同富裕的自觉。有人成为了金钱的奴隶,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而身陷囹圄,有人追求奢侈生活,购买豪车豪宅等顶尖级的奢侈品成为自己的追求,有人开始嫌弃自己的国家,到西方发达国家去寻找更加幸福的生活。美国《世界日报》8月30日发表文章,近年来,中国大量富豪精英移民海外,富豪移民潮3年带走170亿。因此要有先进的文化引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财富和使用财富。陈光标先生在提出自己死后裸捐的设想时说:“在中国,每一个企业家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更离不开广大普通员工的辛勤劳动。所以,每个富人应该意识到:能够成为富人是幸运的,但你拥有的财富绝不可以仅仅属于自己个人,你有责任为他人,为社会,多做一些事,更多地回报社会。”“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当我们活着的时候,能够轰轰烈烈地为自己的国家干一番事业,创造财富,创造就业,创造文明和进步,无疑是幸福和快乐的,同样,当我们即将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能够把财富归还世界,让更多遭遇不幸和贫困的兄弟姐妹共享,自己清清白白地离开这个世界,更是一种高尚和伟大。相反,如果在巨富中死去则是可耻的。”[7]这段对财富获得来源的理性认识和对拥有财富的态度代表着一种先进的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我国在现阶段要不断推进先进文化的建设,用先进文化引领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提升人的精神追求,要用实现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文化引领富人的发展。

[1]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M].高鸿业,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78.

[2]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选择[M].王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6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94.

[4]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吴良健,桑伍,曾获,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79.

[5]扭转劳动收入占比走低趋势[N].济南日报,2010-6-25.

[6]中国内地富人人数居亚太第二财富飙升40.4%[N].广州日报,2010-9-29.

Fairness of Possession,Transference and Rectification____Three Dimensions of 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Reform

Ren Rong

Under the condi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fairness of possession,transference and rectification can be taken as the dimension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reform and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we should hold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of possession,transference and rectification through perfecting taxation,transfer payment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o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of social justice.

Possession;Transference;Rectification;Fairness;Income distribution

F046

A

1672-6758(2012)02-0061-3

任荣,副教授,湖南理工学院,湖南·岳阳。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邮政编码:414000

Class No.:F046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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