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方熹 方如萍
(1.云南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2.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1971年,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出版了划时代的巨著《正义论》,他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具体来说,《正义论》分为三编九章。第一编“理论”讨论,包括正义的界定、正义的主题、正义的作用、正义的原则以及原始状态等观点。第二编“制度”分析,包括如何用第一编阐释的正义原则来剖析平等的自由,以及运用到社会政治经济理论中的正义概念,涉及到公民生活中的义务和职责的具体层面,这里较为详尽地反映出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三编“目的”探讨,包括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善、正义及正义的善,涉及善、自尊、美德、羞耻、正义感、道德心理学、道德情操、自律等一系列课题。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正义与善是一致的。客观而言,尽管第三编的内容不如前两编那样新颖,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综合性观点的讨论必须有更为坚实的基础。一种正义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通行,关键就看人们能否接受并相信它,这就牵涉到道德心理学和正义感形成的问题。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这就是罗尔斯所讲的“正义即公平的相对稳定性”。罗尔斯在《正义论》及之后的《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著作里,对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作了深刻的阐释。很显然,罗尔斯的研究工作,使社会公正这一长期困扰思想家们的难题至少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突破。[1](P346)
伦理学人皆知,罗尔斯的道德正义被中外学者归类或定性为规范伦理学,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的是,罗尔斯的道德正义规范所指的首先且主要是对社会的规范,即社会正义原则,而非对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罗尔斯正义伦理的核心观点主要有两个:其一,两个社会正义原则也是社会与个人的基本道德原则;其二,自由道德原则优先于平等道德原则。
首先,罗尔斯将两个社会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道德原则,分两个层次递进说明。第一个层次是,两个正义原则就是道德原则,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都是道德原则。“一个人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可能有一种道德理由(一种基于道德原则的理由),如在依公平原则履行义务时必是如此。”[2](P109)这种道德理由或道德原则规定了政治职责的基本内容,规范了政治义务的基本要求。正是由于道德原则的规定和倾向,人们才愿意在职责中实践自己的义务。公平原则就是这样的道德原则,它使人们的道德行为得以可能,尤其是政治德性得以可能,因而公平原则属于道德原则。同时,罗尔斯又将差别原则与西方伦理学原则中的混合原则、功利原则、至善原则等原则相提并论,说明了差别原则可以作为道德原则,并强调差别原则作为道德原则,比混合原则、功利原则具有更大的价值合理性。在第二个层次上,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它们是基本的伦理原则或基本的道德原则,其他的道德原则如自然义务、各类职责,都是根据基本道德原则产生的。两个基本道德原则的合理性,规定了具体的道德义务、道德职责和其他道德规范的合理性。
罗尔斯正义伦理的另一个核心观点是,自由道德原则占有优先性,即两个基本道德原则中自由原则优先于平等原则。罗尔斯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步对兴趣、爱好、欲望重视起来,而兴趣、爱好和各种欲望就是自由。从本体论上说,物质利益决定意识现象,物质决定自由。即只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人们才能追求自由,对自由的追求并非所有的物质利益都已被满足,而只要最基本的物质利益被满足就可以了。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很容易被满足。原初状态的当事人在直觉意义上“一定不会为了经济福利的改善而换取一个较小的自由,至少是当他们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富之后不会这样做”。即当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人们首先追求的是自由,而非进一步的经济利益。这是人们在合理有利的条件下,追求正义观念的恒久倾向。自由优先性的物质基础越来越具备。随着文明的发展,阻碍人们自由的相关物越来越少。因此,本体论意义上的物质追求在人们的需求体系中已不占核心地位,自由优先性已经凸显出来,自由的需要日益超越物质的需要。在罗尔斯看来,自由的优先性指“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自由本身就是目的,其他的原则、规范,它们的目的是自由,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的原因才能被限制,这些原因可能在于各种基本自由不平等,或是各种基本自由平等但不够广泛。自由的平等分配将自由、平等作为个人自尊的社会基础,若得到实现,每个人都会感到自己的人格同他人的人格一样得到了尊重;相反,若把物质财富作为自尊的社会基础,由于物质财富的有限性,导致一个人的所得即是另一个人的所失,人与人之间因而发生冲突,就不可能有社会合作。所以,自由有较其他基本善的优先性,相应的,自由原则有对其他原则的优先性。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在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具体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探讨了如下三个问题:其一,从社会正义的原则开题,社会的良性运行所依赖的制度结构是如何安排的?正义又该以怎样的方式存在才合适?为此,罗尔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理论假设前提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得以构筑起其理论大厦的那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一是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对整个自由体系的调节与参与构建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二是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有助于最劣势地位的人获得最大可能的利益(差别原则)。其二,再次探讨正义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经济制度提出的实质要求。在政治层面上,需要保护公民在自由与权利上享有的平等,在此意义上,正义的政治制度特指宪政民主制,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在经济层面上,正义的经济制度则较之正义的政治制度更为灵活,最不利者能得到一定优惠,使自由与权利的享有真正实现,都可称之为正义,适用于私有制或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其三,关于制度建构的稳定性方面的考查。体现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建构的社会,能否经受社会历史的偶然变迁的洗礼,维系自身的稳定性?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悬置妨碍形成共识的身份差异性的价值和利益观去逼显可能的共识,以达成共识的理性存在者的元共识,达到著名的“原初状态”。罗尔斯为此设置了两个正义原则,用来丰富、明晰和深化这些共识,这种反过来验证修复的方法论被罗尔斯称作“反思的平衡”。
毋庸置疑,罗尔斯在正义理论求索上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一种制度正义理论,或者说是制度伦理规范的社会正义理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正义观的形成与文化背景和价值观息息相关,例如,一个偏好机会公平的人,和一个偏好结果公平的人,他们眼中的最佳分配政策大概是不同的。罗尔斯把正义当成一个总目标,忽略了正义不同维度之间的权衡关系。此外,如果说正义伦理原则是原初状态设置的最大成果,那么,秩序良好的社会则是罗尔斯正义论体系的社会理想。他的目标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而又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即秩序良好的社会。在对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建构上,罗尔斯放弃了以往的正义观,提出了多元理性的政治正义原则,该原则具有的现实可能性为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建构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具有逻辑上的可行性。在现代多元条件下,政治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既不是简单排斥个人的合理性观念和社会的合理性目的观念,也不是放弃对更基本的公共理性观念的首要追求。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他们的某一种学说,或某种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者几乎所有公民的认可。[3](P50)因此,政治自由主义追求的是,秉承自由宽容的原则,在多元的观念之间寻找到一种恰当的协调,寻找到一种可达共识的公共理性基础。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高度理想化的理念,我们对未来社会所怀抱的希望依赖于这种信仰,对未来美好的构想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追求。如果把政治看作是一个面对永恒的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之间互相角逐的大舞台[4](P317),那么,这一永恒的问题可以解释为秩序良好的社会。因为只有秩序良好的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局部正义、社会正义、国家正义。从这一意义而言,秩序良好的社会既是实现正义的依托和载体,也是实现正义必不可少的条件。
中华文明拥有自身悠久的正义传统,自先民以来就形成了伟大庄严的正义精神。这个精神传统的源头,就在先民圣贤仰天俯地,从天地宇宙之运行、万物人我之共生中汲取到的大智慧。中华文化生生不息,无不得益于中原圣贤对义利正确关系的倡导、坚守和践行。正是在他们的智慧引导下,我们围绕公利和私利的辩证关系,探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思想的“义”。儒家思想作为古老东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儒学的核心价值在“四德”(仁、义、礼、智)或“五常”(仁、义、礼、智、信)中有所体现,其中,“仁”是全德,“义”即儒家的正义观。孔子以“仁”为基本出发点和起源,创立了以仁爱为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的儒家正义论。“义者宜也”(《中庸》)中“义”的实质,就是人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即正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人人都能遵守正义原则,孔子所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就是指此而言,君子看重道义,小人只谋利益。此处的君子与小人并非是从社会地位来论,而是从道德人格上来说的,由义而行者是君子,唯利是图者是小人。儒家承认有无义之利而无无利之义,义的本质就是解决利益关系问题,因而按正义原则获取正当利益是被推崇的。孔子思想中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论述也十分丰富。孔子十分重视民生,反对贫富过于分化,强调要有合理的分配制度,主张藏富于民。“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孔子一生孜孜不倦,只为行道,行义。“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论语· 微子》)孔子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贯彻儒家的正义观,为社会建立道义原则,亦即正义原则,并以自己的行动体现这一原则。儒家的正义观,在现代社会有重要的借鉴和实践意义。首先,它主张“以人为本”,是在仁即普遍的生命关怀之下的正义,同时又涵盖了对自然界一切生命的关怀与公正对待的原则,因而是一种广义的正义观。其次,它以善为自身的最高价值,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视人为目的,而不是工具,这就避免了工具主义的侵害。这两点,是现代正义论需要弥补之处。
道家思想的“正”。“天道无亲,常与善人。”(《道德经》)老子主张自然之道是无私而没有偏爱的,通常眷顾善良的人。老子所主张的道德观念,含有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涵。在老子的视野中,正义首先应当恪守“正”的观念,对于不同社会群体而言,“正”所要求和强调的内容不尽相同。对于统治者,老子强调要“以正治国”,即以清静无为的自然之道治理国家。这里的“正”,指某种策略与方针,即是正道,也是国家治理和人事万物行为的准则。这里的“无为”就是不做违背规律的事,不做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的事,充分发挥民众的自主性,做到自我实现,即“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道德经》)。对于百姓,老子强调行为正义,以不妨碍他人为首要条件,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对于他人及他物,庄子主张“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个人见世间万物本来不同,但却能相容于天地之间。人的真正解放在于消除一切成见,以开放的胸怀包容万物,与天地并生,与万物同存。当正义作为一种对待他人及他物的态度时,它强调公正地对待他者。道家的公正还强调必须以认识自然规律为基础,只有“知常”,才能把握客观规律,才能接受客观世界。道家的政治目标涵盖了富足、自由、安定、公平等多种社会理想,对于新时代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佛家思想的“八正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容易注意到的是公平正义的行为,而人们的行为是由思想意识所指。佛家所讲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思想意识上,以“八正道”来教导和指引人们去做一个有正见、正信、正业的公平正直的人,告诉人们不要做有损他人利益的事,要做正当的事业。佛家认为只有人们的心灵得到净化,社会上的种种歪风邪气,种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骗术才能被抑制。在此引用佛家经典和高僧大德对“八正道”的思想,说明佛家的公平正义观。“八正道”包括: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正见即正确的见解,就是对事理有正确的认识,才能破除外道的邪见,正见是基础,是“八正道”中最根本的方法;正思维即正确的意识或观念,舍弃断除邪恶的欲念,生起正当之心,这里体现的是意志和决心;正语即纯正清净的语言,须积极地以事实的需要来导化他人、教导众生;正业即正当的行为及工作,也就是不作杀生、偷盗、邪淫等一切恶行,正业的积极意义在于护生、慈悲、布施或者是引人向善,经过正见与正思维的过滤,必能引导正语与正业,从而去追求和平、快乐的生活;正命即正当的谋生手段,不应从事非法职业或为道德所禁戒之事;正精进即正确的修行,使自己的身心臻于完善,实践上述五种正道,为后述的正念、正定做铺垫;正念即正意、正当的思维,到此阶段,不再执着于不如实不如理的妄想,只考虑世界的真相,当中亦有反观自身的思索;正定即坚定不移的定见,完全抛弃了无根据的信仰和妄想,不再混乱与恐惧,是使自己的心能在自己控制之下的境界,能在寂静中沉思或回忆。按照“八正道”去做,是走一条离苦得乐之道、解脱之道。对于“公平与正义”的正确观念,正见是起引领作用的,是帮助人们破除无明,建立智慧;正思维帮助人们从欲贪的系缚中走出来;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关键在于人的灵魂,体现在对自我的自觉约束行为上(正语、正业、正命)。一个按照“八正道”的要求去做人、处事的人,一定会恪守公平的原则,自觉维护正义。当下社会的愿景,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优化发展的要素之一,这种观念应该是统一的,而非利益集团建立在自身利益前提下的定义或不同诠释。须知佛家的伦理与道德的行为,是以增进个人及社会生活的和谐快乐为目的的。除此之外,佛教主张的“舍己利人”“众生平等”“因果报应”“慈悲喜舍”等精神都能够体现佛教的公平正义观。
概言之,上述中原圣贤对精神财富、社会物质追求及对利益、欲望与道义关系的精辟见解,给我们指出了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同时使我们认识到,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是公平、利益共享的社会。个体无论身处何地,身在何职,都应该在一定的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下获得自身应有的利益保障。恪守道义、合理追求利益满足的社会才具有活力,民众才能幸福、有尊严地生活。
在面临转型挑战的新时代中国,正义问题的关键性毋庸赘言。罗尔斯对正义的重要性如此概括:“正义是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公正问题需从多层次、多角度来探讨与剖析,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一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无论是主张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还是偏爱平等自由前提下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正义理论,都是对于它们所处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总结和反映,是对于当时社会存在的道德反映。与功利主义只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同,罗尔斯的正义论实现了从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到“最少受惠者”的正义关注群体的转变和超越,体现了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偏爱和关注。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最少受惠者”所给予的偏爱与高度关注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性,都是基于当时美国社会出现的新的社会道德问题而作出的新的伦理总结。当我们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自身时,不能为了单纯追求效率而忽视社会公正问题的存在。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具备了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物质基础,我们也已经初步进入了通过社会的基本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来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时期。对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坚定追求,是我们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物质根本,而与这个过程相伴的,始终是我们对公平和正义的永恒的价值追求。
二是建立完整制度。制度是与社会的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的特点是公平和正义,制度的生命在于公平和正义,制度的最大效用也在于保障公平和正义。社会建设的过程,既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制度建立的整个过程中,应当把公平正义的理念融入到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首先,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通过规范化、程序化的民主形式,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最终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运用。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从立法、守法、执法等各方面全面进行。坚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实践中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权威。最后,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我国目前正处于重大社会转型期,与现代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制度改革与建设尚处在探索和尝试阶段。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更应该看到制度本身内含着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我们应该建立一种规范而人性化的制度,用制度来防止和杜绝市场经济中的违规行为,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三是构建和谐体系。个体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同时,如何不妨碍他人合理性价值的实现,摆在了每一个价值主体的面前。个人在实现自我价值时,要遵守必要的规则,个体在社会正义及其原则的约束下发展自己的价值观念,各阶层内部及相互之间和平相处、共生发展,这时的社会将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但实际上,和谐体系、和谐社会的构建并非如此轻易,因为各阶层的人们都有自己的需求、利益和价值观,在追求的过程中必然有冲突。就一个国家而言,最可怕的潜在危机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一个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最充分地发挥天赋和能力而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能够造成其他的一些所不愿看到的社会后果。”[5](P162)若要解决冲突,必须各个阶层、各个主体相互让步,达成皆认可的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有法的性质,对人们的行为而言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正义原则又有道德的性质,有助于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正义原则既是基本的原则,又是理想的原则。前者表明,没有正义原则,社会将失去公平与公正,任何社会难以稳定繁荣;后者表明,正义原则是各现实社会合理性的价值参照。在正义原则有效调节下的社会,人们是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每个人的目的都得到了相应的实现和尊重,这些都是和谐体系、和谐社会之魂。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追求,它体现了所有制度安排的价值依归,是评判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公平正义是诚信友爱的重要基础,只有正义的理念与相关的制度为社会所接受并付诸实践时,更高层次的信赖与帮助才有可能实现;公平正义是活力满满的推动者,是人们各得其所应得,它积极营造一个充满朝气、充满活力的社会氛围;公平正义是安定有序的有力保障,只有建立了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公平正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一言以蔽之,只有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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