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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对高校应急管理工作的启示

时间:2024-08-31

田良苏 李卫东 吴三美

近年来,高校常常发生自杀、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这些事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不确定性、紧迫性等特征,因而常常在大学生群体中形成“情绪共振”,[1]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严重的后果,[2]影响校园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突发事件成为当前高校管理和学生工作中的迫切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立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本文尝试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框架,来探讨高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问题。

一 我国高校应急管理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从理论上说,应急管理与危机管理有着重要的区别:[3]应急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突发事件,侧重如何做出及时、有效地响应;而危机管理针对的是危机事件,强调如何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或如何消除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如大学生自杀事件,从应急管理的角度来看,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短时间内通过相关处理降低学生自杀这一突发情况对学校和家长的冲击;而从危机管理的角度来看,则注重的是如何建立完善的机制来降低大学生自杀发生的概率以及如何降低因自杀带来的冲击与负面影响。

我国高校对大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即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领导及其他相关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对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反应。[4]这种行政负责制具有如下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指挥系统由学校相关领导组成,其中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占主体;二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执行、处理的主体主要依托于事件发生所在的机构,即事件发生的主管单位同时也是事件处理的执行主体。显然,这种应急管理体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两个不足之处:一是高校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可能因为不熟悉应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导致指挥困难,[5]同时也会导致管理成本增加。应急管理是一种专门的学问,学校行政单位的负责人不一定熟悉这一领域,因此在处理这种突发事件的时候可能会显得慌乱,以致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时还会因为专业性的缺乏而难以做出科学地分析和决策。不仅如此,这种以行政负责人为主体的应急管理体系还会因为行政人员的变动而导致管理困难、成本增加,同时也不利于经验的累积;二是突发事件所导致的应激反应不利于身处其中的人以理性、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心理学的研究显示:个体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时候,男性容易出现“战斗—逃跑”应激反应,女性容易出现“照料—结盟”应激反应,这两种反应都伴随有紧张、焦虑和恐惧等身心反应,从而导致个体注意力难以集中、意识狭窄、反应迟钝等,[6]这显然会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中的突发事件多数是与学生有关,因此政工干部往往既是涉事者又是事故处理者,这种双重身份不利于他们有效地解决问题——涉事的政工干部常常不得不强制忍受着这些应激反应而造成的身心痛苦,迅速投入到应急处理中,从而加重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二 委托代理理论和高校应急管理工作

1.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委托代理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社会分工问题。现代企业的发展无论是在发展规模、管理技术上,还是在市场竞争、发展战略上都遇到了与传统企业所无法比拟的挑战,因此如何管理好、发展好企业是企业所有者面临的共同难题。企业所有者(委托方)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来授权、制约企业实际经营者(代理方),使经营者为自己服务,以此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契约,委托人授权给代理人,代理人从事某些活动为委托人谋利。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它顺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如何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所导致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探讨的框架,从而在现代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委托代理论还广泛运用于其他诸如政府预算、现代审计制度等社会领域中。

2.委托代理理论对高校应急管理工作的启示。

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高校应急管理工作,可以将它分为如下两个部分:一是委托人及其利益。显然,委托人是高校最高负责人,如学校党委和学校领导。委托人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如何减小突发事件对学校的冲击——高校的名誉危机、师生员工的安全危机等,从而尽可能地挽回学校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损失;二是代理人及其权利、职责。相应地,代理人是由危机管理专家团队组成。其权利和职责是现行应急管理小组(校党委领导下的行政负责制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职责,如了解突发事件的现状、进展及制定应对方案等。

因此,高校应急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首要问题是:一是如何选聘高校应急管理专家团队;二是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措施,让应急管理专家按照学校领导的要求(如损失最小化)来处理突发事件。

(1)高校应急管理专家团队的选聘。

高校是人力资源集聚的地方,可以优先考虑从本学校抽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这样做这一方面有利于专家形成主人翁意识,保证其在事件处理中的积极性,给管理工作带来便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专门聘任校外专家而造成的额外代理成本。在具体的选聘过程中可以考虑如下人群:一是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经验的专家成员。如:已经离开学生工作岗位的但有突发事件处理经验的政工干部和领导,其他职能部门具有突发事件处理经验的人员;二是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相关知识背景的专家成员。如:心理咨询中心的专家教师,他们了解突发情境下人群的心理变化、行为特点,可以为应急管理策略提供重要的参考;具有丰富的法律、谈判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教师,他们能够在责任认定、赔偿等事务处理方面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当然,每个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酌情选聘校外专家成员,这些专家成员在选聘时应着重考察他们在突发事件处理上的应急管理经验、知识背景等。

(2)高校应急管理专家团队的管理。

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来看高校应急管理工作,它改变的是由谁来制定应急管理策略并进行具体实施的问题,但并没有改变应急管理所应有的责任问题。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信息、责任等方面的不对称,因而容易造成非效率性损失(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和代理成本。[7]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措施,让高校应急管理专家团队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利益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建立校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专家团队制度是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措施之一。在这种制度下,学校(委托人)可以通过领导、教育、竞争、奖惩和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应急管理专家团队(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管理,从而促使应急管理专家团队按照学校的要求(如损失最小化)来处理突发事件。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角度建设这一专家团队制度。

首先是加强对专家团队的领导和教育。利用委托代理关系来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专业问题不等于学校放弃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反,学校需要通过具体措施来加强学校领导对专家的管理和领导。通过专题教育、座谈等形式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指导,促进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树立起“校荣我荣、校辱我耻”的主人翁意识,强化他们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他们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尽心尽力。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实现对应急管理专家团队的激励。学校可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和人事制度。并根据这些制度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在薪酬待遇、职位晋升等方面实时给予奖励。

三 结论和展望

本文分析了我国高校现有的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尝试用委托代理理论模型来分析高校应急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高校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该走专家化道路的应对策略,即建立校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专家团队负责制。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具体贯彻和执行高校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的专家化、如何进一步明确高校应急管理工作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责问题等都有待深入研究。

[1]唐伟勤.高校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应急机制建设探讨[J].美中教育评论,2008,4:6-8.

[2]王磊.新时期大学生重点舆情及其快速干预机制的研究[J].学术论坛,2008,5:177 -182.

[3]刘伟,张万红.高校应急管理与危机管理的比较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09,3:68-70.

[4]漆小萍.中外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的比较[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8,6:109 -112.

[5]中国应急管理.高校应急管理能力的深层结构及其薄弱环节分析[DB/OL].http://www.zhuzhou.gov.cn/sitepublish/site1/gov/yjgl/kpxj/content_50763.html,2009-06-22.

[6]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M].王垒,王甦,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11:363 -364.

[7]忻维波.公共行政学角度下的委托代理理论[J].法制与社,2010,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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