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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中国乡村治理生活化转向

时间:2024-08-31

田 孟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7)

一、问题意识与文献综述

在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政策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生活治理”正在成为一个新热点。 对于乡村治理的“生活治理”转向何以可能的问题,既有研究主要采用两种分析视角:国家治理转型视角和乡村社会变迁视角。 其中,国家治理转型视角遵循自上而下的研究路径,突出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表达的基本特征,强调国家治理转型对乡村治理转向的决定性意义,即国家对人民美好生活的高度重视推动了乡村治理的重点转向农民日常生活。 而乡村社会变迁视角则遵循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突出了乡村社会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对象和现实基础的基本特点,强调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治理转向的根本性意义,即乡村社会从“生产本位”向“生活本位”的转变推动了乡村治理的重点转向农民日常生活。

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转型构成了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的先决性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中,“美好生活”多次被提及,构成了党中央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已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1]。 潘维指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小事”不好办或办不好,严重削弱了人们的公正感和公德心。因此,国家治理的核心任务应该是生活治理,即通过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小事,促使其恢复对社会公正和伦理道德的信心[2]。 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的对象和内容也开始延伸到农民日常生活领域,推动了生活治理转变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要形态[3]。 特别是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之后,作为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场硬仗,以垃圾污水处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内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具有丰富的生活治理意涵[4]。 卫小将、刘振等学者也指出,“后脱贫时代”的贫困治理应转向“生活政治”治理[5]、走向农民的生活世界[6]。

从自下而上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的生活治理转向是由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决定的。 贺雪峰认为,乡村社会本身与国家管理乡村的体制是影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两个重要变量,形成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乡村社会相匹配的乡村管理体制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7]。 吕德文提出,“乡村治理是国家与乡村社会接触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8]。 乡村治理同时具有国家属性和乡村社会属性,并且乡村治理体制的国家属性并不会消解乡村治理实践的乡村属性,因为后者是由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决定的[9]。 当前“三农问题”的主要表征已经从20 世纪末的“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向“农民真焦虑”转变,农民的日常生活无法安顿、农村社会失序和道德伦理危机是造成当前农村出现离婚、自杀、光棍、高价彩礼和赌博等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10]。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乡村振兴需要重建乡村生活,使乡村成为乡村居民生活的地方”[11]。 乡村治理的生活治理转向是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及其“公共化”的结果,目的是为了应对现代性力量(特别是市场力量)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迅猛发展过程中农村日常生活失序的问题。

既有研究较为深入地揭示了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的国家制度根源和乡村社会基础,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特别是对于生活治理作为新时期乡村治理的一种重要形态的强调,掩盖了我国乡村生活治理作为治理的一项重要传统和方法所具有的实践丰富性和历史延续性。 实际上,生活治理并非当前才有的新现象,早在1934 年,毛泽东便已经明确指出了“关心群众生活”对于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并将其上升到党的政治路线高度[12]。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乡村治理先后经历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后“人民公社”时代的政社合一体制、改革开放以后“乡政村治”时代的政社分离体制以及取消农业税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治融合”时代的政社协作体制,不同时代、不同体制下的乡村治理都蕴含着丰富的生活治理实践。 正如熊万胜所言,生活治理指的是“一种对百姓生活的治理”,它直接指向“人们怎么过日子”,其治理实践“直接人格化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过程,帮助人们实现有序和幸福的生活”,且这种对于私人生活的治理在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中由来已久,是“一种由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耦合形成的治理传统”[13]。 由此可见,生活治理不仅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一种特定形态,还可以成为从乡村生活秩序的维系与再生产角度对不同时代的乡村治理进行重新审视的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分析框架、理论范式或话语体系。 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考察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向,将有助于拓展生活治理的理论纵深和经验疆界。 在这里,制度是指决定国家与农民关系及其变迁的宏观体制,其核心是政社关系。

二、“人民公社”时代:乡村生活治理的“国家化”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我国逐步进入“人民公社”时代。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的组织有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个层级,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14]。 相对于传统时代“皇权不下县”,人民公社时代的国家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联结模式,国家直接面对农民个体。 人民公社时代的乡村治理具有鲜明的服务于国家资源汲取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目标的特征。 这一时期的国家与农民关系以“政社合一”的制度架构为基础,乡村生活治理具有明显的“国家化”特征,造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集体化”和“生产化”。

(一)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

所谓日常生活的“政治化”,是指一种特定的政治标准统领了人们日常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 日常生活的政治化是指对自在世界的日常生活进行批判与改造,它“贯穿于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历史,表现在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15]。 公共和私人领域常见的政治标语、领袖像章、政治歌曲、政治读本等,最为直观地体现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特征。此外,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还表现为政治语言进入日常生活话语、穿衣打扮的革命化、忆苦思甜的常态化、家庭成员关系的同志化等。

从实践过程来看,人民公社体制通过对农村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强有力控制,实现了对农民从生产到生活的全面统辖,特别是在生产队一级。 生产队不仅是基本的生产单元和治理单元,还是基本的人情互助生活单元。 与传统时代农民主要生活在“祖荫下”[16]的情形不同,人民公社时代的农民通过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实现了与国家政治的有效勾连,农民的日常生活被打上了国家印记。 由此可见,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是乡村生活治理国家化的必然结果和重要表现形式。

与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一书中深入描绘的20世纪30 年代江南水乡因“促进变革的外部力量”和“承受变化的传统力量”共同作用而导致“农民的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饥饿状态相比[17],人民公社时代农民日常生活的突出特征是生活空间里充满了各种政治符号,村庄评价和公共舆论的导向也发生了政治化转变。 在“政治挂帅”思想指导下,农民的婚姻家庭、生育养老、娱乐休闲、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生活都与政治发生了直接关联。 满永指出,20 世纪50 年代乡村集体化后实施的劳动管理实质上导致了农民身体的政治化及个人生活的政治化,政治成为农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内嵌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18]。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电影下乡也是一个农民的闲暇生活逐步被政治化改造的过程[19]。

综上,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是政治空间和政治逻辑对生活空间和生活逻辑强力拓展、延伸和统辖的结果。 尽管农民日常生活的适度政治化具有积极作用和理论依据, 但将日常生活 “过度政治化”或“泛政治化”则有可能适得其反[20]。

(二)农民日常生活的“集体化”

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村集体组织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是推动乡村生活治理国家化的重要组织载体和核心转化机制。 所有农民都生活在集体组织之中,过着“集体化”和“组织化”的生活。 其中“集体化”是“组织化”的具体内容,“组织化”是“集体化”的实现形式,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将其统称为农民日常生活的“集体化”。

“集体化”是人民公社时代农民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和重要特征, 其形成离不开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 特别是在公社化运动早期,“生活集体化”得到了大力宣扬。 1958 年8 月29 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在农田基本建设和争取丰收的斗争中,打破社界、乡界、县界的大协作,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成为群众性的行动……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缝衣组、理发室、公共浴堂、幸福院、农业中学、红专学校等等,把农民引向了更幸福的集体生活”[21]。 而一些地方的极端做法,如老人和幼童被强制安排到敬老院和幼儿园、青壮年被要求住进集体宿舍等,则使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也彻底集体化了[18]。 尽管后来有些不当做法被纠正,但农民日常生活的“组织化”程度依然很高,“集体化”特征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农民日常生活的“集体化”突出表现为农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供给主体由原来的家庭、家族或市场转变为集体,集体主要通过成立各种生活福利事业组织来满足农民需要。 厦门大学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所1959 年的一份实地调查报告指出:截至1958年,在“三化”思想(即“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指引下,城门人民公社生活福利事业组织共有480 个,包括:食堂81 个,洗衣组96 个,保健室16 个,托儿所111 个,补衣组86 个,电影放映队1 个,幼儿班59 个,妇产院17 个,敬老院12 个,医院1 个。 这些组织将当地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欢欣鼓舞地写下了“人民公社好处多,家务解放不繁琐;婴孩寄养托儿所,公共食堂生活好;洗衣缝纫不用愁,实现三化不苦恼……”的颂歌。 不仅如此,一些典型案例更是生动反映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在“生活集体化”前后的鲜明差别:“二连有个潘功兴,老婆死了苦在心;三个孩子无人管,劳动学习不安心;回家烧饭还洗衣,孩子哭哭又啼啼;忙来忙去没办法,夜半思来暗自悲;实现三化喜不胜,枷锁摆脱负担轻;从此安心搞生产,公社是我的家庭”[22]。 伴随着集体化生活的组织水平和福利事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煮饭、洗衣、补衣和小孩照料等都纳入了乡村集体的服务供应范畴。

综上,农民日常生活的集体化主要表现为大量原本由家庭、家族、市场等传统主体提供的日常生活产品转而由集体组织提供。 集体生活的普遍化使得农民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空间和时间被大大压缩,并且这种由集体统一供给的模式客观上也造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无差异化”和“平均化”等问题。

(三)农民日常生活的“生产化”

“生活生产化”是由李妍等提出的一个用以描述信息互联网时代重要特征的新概念,主要表现为生活空间“工厂化”和生活时间“殖民化”[23]。 受这一概念的启发,笔者认为,人民公社时代的农民日常生活也具有明显的“生产化”特征:生活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生产服务;生产具有相对于生活的优先性。 农民既有的生活空间和生活时间往往被生产空间和生产时间大大压缩,田间地头等传统的生产空间也开始兴起大量旨在提高生产力、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文化娱乐活动。

传统时代,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产时空与生活时空之间的边界相对清晰。 进入人民公社时代,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时空界限被打破了,生活的“生产化”趋势凸显。 比如,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和积累,大量原本属于私人和公共所有的生活资料被转变成了集体的生产资料,如铜铁器皿变成农具;生活用房变成生产用房;村落整体搬迁到不适合生产的山上或山腰,腾出的土地经过复垦之后用于农业生产等。 与此同时,农民的时间也被重新安排,生产时间大大延长,生活时间被大量的政治活动或具有政治属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填充,而原本的农闲时间则被用于从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 前述厦门大学中国经济问题研究所的调查报告也显示,国家积极推动农民日常生活“集体化”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当时的农业生产服务,即通过对生活的安顿促使劳动力安心生产[22]。 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日常生活“生产化”以农民日常生活“集体化”为基础,而这背后又是由人民公社时代独特的国家政治导向所决定的,故而与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也密切关联。

综上,农民日常生活的生产化不仅体现在生产时间和生产空间对既有的生活时间和生活空间的严重挤压,更重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逻辑也服从于生产逻辑。 在此背景下,为了给生产环节提供更多的物质积累,生活环节的物质消费受到极大抑制,从而造成农民日常生活(特别是物质生活)具有较为普遍的“低水平化”特征。

概言之,在人民公社时代,乡村生活治理迅速“国家化”。 国家通过对农民日常生活的支配、控制、动员和规划,以实现国家治理目标。 此时的生活治理具有工具性,本身并不是国家的主要目标,而是一种基于乡村生活治理的国家治理。 “国家化”构成了人民公社时代乡村生活治理的基本特征,造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集体化”和“生产化”。

三、“乡政村治”时代:乡村生活治理的“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乡政村治”体制。 其中,“乡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这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是指村民委员会,这是“农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24]。 农村进入了“乡政村治”时代,其核心是正式的行政组织及国家权力从村庄撤出,止步于乡镇,农村则实行村民自治制度。 自此,“政社分离”取代“政社合一”,成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制度基础。

乡政村治时代的乡村治理延续了人民公社时代乡村治理服务于国家汲取目标的基本任务和特征,但也有其独特性——嵌入在宏观层面中央向地方“分权”和微观层面国家向农民“放权”的结构与过程之中,从而使乡村治理的汲取过程具有了明显的地方属性,并受到地方社会基础的制约。 与人民公社时代相比,乡政村治时代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结方式及其紧密程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其中,最明显的是国家从农民生产和生活领域各个层面的退场、淡出、隐匿,不再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进行直接而全面的干预。 乡村生活治理的国家属性显著弱化,个人属性、家庭属性、村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日益生长起来。 农民日常生活秩序的维系开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及其交换逻辑实现,造成了乡村生活治理的“市场化”,与之相应,农民日常生活也逐渐“去政治化”、“个体化”和“消费化”。

(一)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

1978 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序幕。 会议明确提出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25],这标志着国家的指导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此背景下,乡村生活治理的国家属性迅速减弱,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趋势日益明显[26]。

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是对国家本身及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巨变的学术概括。 从国家层面来看,政治生活的“正常化”和其他领域从高度“政治化”状态回归到正常状态,构成了农民日常生活“去政治化”的宏观背景。 而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角度看,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中的名言——“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27],生动反映了国家通过承包(或包干)方式向农民放权的实质,体现了国家从人民公社时代对农民事事关心的状态转变为对农民有限关心的新状态。 农民只需要完成国家提出的有限任务和要求,便可以获得较大的自主权。

农民日常生活“去政治化”的关键是自上而下的政治逻辑不再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形成直接、绝对的控制、支配与统领。 政治生活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一样,仅仅是乡村生活的一部分,不再具有“日常性”并“常态化”运作,日常生活逻辑迅速取代了政治逻辑。 从表现形式上看,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一方面体现为农民政治生活本身的显著弱化,具体包括政治活动的次数减少、政治活动“仪式化”或“形式化”、政治活动对于农民的影响力大大减弱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农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其他领域的生活与政治生活划分出了明显的边界,政治逻辑不再延伸到日常生活之中。 农民的日常生活越来越“正常化”和“丰富化”,标志着乡村生活治理的重大转变。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氛围下,农民日常生活“去政治化”的基本走向是经济活动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经常性和主导性活动,经济生活及其逻辑对乡村生活秩序进行了重塑。 这一时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乡镇企业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其中包含了大量致力于满足本地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农村工商业。 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不仅激发了潜藏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巨大消费需求,而且为农村工商业的兴起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农民“面向市场”做出家庭决策或个体决策,对劳动力、土地、房屋和社会关系等资源进行高效配置,推动了家庭工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综上,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使日常生活与政治生活的时空边界清晰化,政治逻辑从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淡出,农民日常生活的多元性、丰富性和异质性凸显出来。 其中,经济生活和经济逻辑在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这一时期乡村生活治理的主要形态。 尽管在此基础上也生发出了诸如传统文化(农村主要是宗族文化)的复兴迹象,但这个时期的传统文化已经与经济生活和经济逻辑之间形成了紧密而又稳定的关联,从而与传统意义上的乡村文化有着不同的底色和功能。 本文将这些变迁全部纳入“去政治化”的范畴。

(二)农民日常生活的“个体化”

我国改革开放始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既有研究多关注其中的生产和经营层面,相对忽视了微观的家庭和生活层面。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从集体组织转向了农民家庭,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实现了从集体安排到农户自决的大转变。 如前所述,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以农民日常生活的“集体化”和“组织化”为重要基础和关键机制。 但是,随着乡政村治时代的到来,集体组织被弱化和虚化,集体生活萎缩化,农民日常生活的特征发生了从“集体化”到“个体化”的变迁。

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迁是农民日常生活“个体化”的根源。 有学者指出,“中国个体化的核心是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变迁,而不是西欧那样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范畴转型”[28]。 其中,国家扮演了将个体农民从集体组织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解放者”角色。 因此,农民日常生活的“个体化”也可以说是一个“去集体化”或“去组织化”的过程。

学术界对于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日常生活领域发生的“个体化”转变有较强的共识,对其引发的不良后果也有较多讨论。 其中,阎云翔基于对下岬村的田野调查和长期跟踪研究,探讨了改革开放后农村私人生活和亲密关系的变革。 他指出,“非集体化之后,在政治参与、公共物品分配、文化、道德价值等各方面,下岬村的公共生活都大大衰退……在公共生活日益萎缩的情况下,村民们只好待在家里打发越来越多的空闲时间”[29](P44-51)。 然而,此时农民的家庭已经是经历了人民公社时代的风云激荡和革命性改造之后的新式家庭,而不再是作为村庄公共生活及其道德伦理载体的旧式家庭。由于这些新式家庭对国家从农民日常生活领域撤出之后形成的道德与意识形态真空缺乏敏感性和行动力,农民迅速被卷入到商品经济和市场逻辑之中,并很快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 这种道德观强调个人享受的权利,将个人欲望合理化”[29](P265)。 结果,农民对于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滑坡、自我中心主义盛行等社会问题采取视而不见和曲意逢迎的态度。 最终,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他们对群体和其他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感也就日渐消亡”[29](P266)。贺雪峰指出,由于“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意义之中的”,私人生活不仅涉及家庭和爱情生活,还涉及个人的生活价值和人生意义,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造成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弱化,使村庄内部成员的互助和长远预期消失,弱势群体(尤其是老人)利益受损,加大了乡村的生产成本和生活风险[30]。

基于英语文学翻译可以看到,中西方文化在历史传统、生活习惯及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正视这些差异,也正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10]我国文化要想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保持发展的优势,必须从这些差异入手,寻找到自己的特色与标识,争取在全球文化交流的过程中获得有利位置。

在农民日常生活“个体化”背景下,与村庄公共生活的式微和乡村治理的转型及危机相伴的是农民私人生活具有了更加丰富和复杂的特征。 一方面,农民私人生活的品质快速提升,大量现代化的生活设施和产品进入农村,农民个性化和差异化的需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村庄日常生活的异质性和多样性显著增强。 但另一方面,在“告别”了集体之后,高度强调个体欲望满足的消费主义文化进入农村,造成了部分农民在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双重透支,并通过熟人社会的面子与人情机制恶化了村庄的社会关系[31]。

(三)农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化”

与人民公社时代“集体化”的农民主要是通过组织化渠道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模式不同,乡政村治时代“个体化”的农民主要是通过市场化渠道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市场主体取代集体组织,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产品的主要供给者。 在农村日常生活产品的供给和需求都日益增长的过程中,作为需求方的农民一直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而作为供给方的市场主体则日益集中。 个体化的农民面对的是一个组织化程度日益增长的市场体系,这个体系以消费主义文化为依托,不断制造出新需求和新商品,推动农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化”。

农民日常生活的“消费化”具有丰富的意涵。首先,它建立在农民日常生活与农业生产分离的基础之上。 日常生活不再是为了农业生产,生活的附属性和工具性特征减弱,具有了相对于生产的独立性。 其次,农民日常生活需要主要由商品市场来满足,日常生活用品越来越“商品化”,生产和生活中的“帮工”或“换工”也逐渐被“雇工”或“包工”等方式取代。 农村传统的互助互惠逻辑向现代的市场交换逻辑转变,经济理性在人际关系和日常交往中凸显。 再次,农民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性支出占比越来越大,投资性和生产性支出占比下降。 最后,提前消费的理念逐渐取代储蓄的理念,激发或诱导出了农民潜藏于心的个性化、差异化的需求偏好与欲望。 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进城买房和买车,从而导致农村有不少家庭长期处于负债状态,提前消费的观念及行为方式已经从城市蔓延到农村。

农民日常生活“消费化”有其宏观制度层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乡政村治体制下,农民的日常生活属于个人自由范畴,政府和集体组织缺乏进行干预的直接权力。 另一方面,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下,农村地区成为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区域。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积极推动“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及其他工业产品下乡,刺激农民消费。 此外,分税制以后的县乡政府通过采取激进的城镇化战略为本地筹集发展资金,也是造成农民日常生活“消费化”的重要原因。在婚姻和教育的强大压力下,由于储蓄难以满足生活所需,农民们不得不转而向银行贷款,按揭贷款已然成为部分农民重大生活需要能够顺利满足的必需品。 按揭贷款的本质是将未来才能实现的经济收益在当下进行一次性变现,但一次性变现之后长年累月的还款便将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个中心议题并产生重大影响,而对按揭还款的拒绝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 诚如学者所言, 按揭贷款“决定着一个人在何处以及如何生活……将住在何种房屋里……能否拥有一辆汽车,或能否获得一笔贷款把……孩子送进大学……(以及)抚养其家属的能力”等[32]。

总体而言,在乡政村治时代,随着国家正式力量的撤出和集体组织的式微,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属性和集体属性淡化,“非政治”属性和个体属性凸显,并日益嵌入到市场体系及其运作过程之中。 乡村生活治理“市场化”推动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个体化”和“消费化”。

四、“三治结合”时代:乡村生活治理的“行政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及其现代化议题受到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继“四化”(即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的“第五化”。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自此以后,我国的乡村治理进入“三治结合”的新时代。 在此背景下,“政社分离”也逐渐向“政社协同”过渡,形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新制度基础。

(一)“三治结合”时代的乡村治理与日常生活

在三治结合时代,国家与农民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三治结合体制的宏观背景是我国的乡村治理已经进入“强国家时代”[33],国家基础性能力和综合性能力的提升构成了国家自上而下强力推动包括乡村治理在内的整个国家治理转型的根本原因和基本前提。 与乡政村治时代的国家力量从农村社会不断“撤出”形成鲜明对照,三治结合时代的国家力量“重新进入”农村社会,并深入到了农民日常生活领域。特别是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和小康社会全面建成之后,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生活治理成为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和乡村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

1.国家的“重新入场”及乡村生活治理的显性化

从国家层面来看,随着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从“短缺社会”转变为“丰裕社会”,国家政治也从关于“生活机遇”的政治转变为关于“生活方式”的政治[35]。 党和政府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基于美好生活的新型政治观:个体被置于现实的日常生活之中,在美好生活需要的不断满足过程中形成国家认同。 乡村生活治理的显性化是这种美好生活政治观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具体表现。 进入新时代以来,***总书记多次就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2022 年的中央1 号文件更是在国家已经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要“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乡村生活环境的高度重视,这些举措自上而下地推动着乡村治理转向农民日常生活领域,促使乡村生活治理转变成乡村治理的重要方面。

2.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及其乡村治理转向

从村庄层面来看,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自下而上推动了乡村治理的重点转向农民日常生活。前已提及,乡政村治时代乡村生活治理的“市场化”在快速推动农民日常生活的个性化、丰富化和多元化的同时,也引发了农村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危机,致使乡村治理因为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的式微而陷入困境之中,造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其中,农村环境的整体恶化是最直观的表现,也是我国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的集中体现,而乡政村治体制下个体化的农民缺乏解决这些日常生活问题的能力则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作为日常生活问题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农民在难以凭借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会通过各种方式向外界求援,学术界和媒体也一直都有政府应当积极介入农民日常生活的呼吁和主张。 在此背景下,三治结合时代农民的日常生活不再被视为私人领域,其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也不再仅限于个人层面,而是扩展到公共层面(进而影响政府决策),造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治理化”。 乡村治理的生活面向被激活,推动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

赵孟营指出,在已经通过政治叙事取得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社会治理必须通过转向生活实践本身,确立其现实合法性,从而持续推动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36]。 “现代人的日常生活总是同政府……的决策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是挣不脱、割不断的”[37],这便使得现代政治被深深打上了生活政治的烙印,“其后果是改变了传统政治对权力、法律、支配权等的追逐,转而关注现实生活中的人的生活的有效满足与生活秩序的有机建构,并通过仪式化生活化的日常交往方式、多样化的生活方式选择以及体系化的公共制度安排,让现代政治戴上了温情脉脉的面纱,展现日常生活政治的美好”[38]。

总之,现代政治的生活政治底色和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共同促成了乡村治理的生活治理转向。乡村治理的“生活化”与农民日常生活的“治理化”是同一现象的不同表达,前者侧重于从自上而下的视角探讨乡村治理向农民日常生活的延伸,而后者则侧重于从自下而上的视角揭示农民日常生活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过程及结果,并成为乡村治理的关键性议题。

(二)乡村生活治理的“行政化”及其异化

在乡村治理的重点转向乡村生活治理的过程中,来自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农民自下而上的要求之间虽然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是一致的,但从短期和局部上看则存在着一定的张力。 行政体系与农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认知、理解和期望在客观上存在差别。 乡村生活实现有效治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要能够在行政体系内部、农民内部及行政体系和农民之间形成基本共识。

随着“强国家时代”的到来,中央政府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运作过程之中,使得整个行政体系的组织正规性、行为规范性、政策执行力和治理精细化程度等大为提升[39]。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广大农民则在市场化的冲击之下因缺乏有效组织而仍然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推动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的两股力量出现失衡,使得乡村生活治理过程中的行政属性凸显,最终造成了乡村生活治理的“行政化”。

乡村生活治理“行政化”既包括治理主体和治理要素的行政化,也包括治理规则和治理方式的行政化。 前者主要是指作为乡村生活治理主体的村级组织在人员构成、治理资源来源、权力授予和权威形成等方面都越来越依赖于整个行政体系,而非村庄社会本身,乡村生活治理中的人、财、物、事都被“行政化”了[40]。 后者则主要是指乡村生活治理的方式及其背后的规则更加突出了行政科层组织奉为圭臬的“理性主义”和“照章办事”等原则,整个治理过程充满了行政管理的技术手段。

乡村生活治理的“行政化”具有合理性。 特别是在乡村治理进行生活化转向的初期,由于农民高度分散和分化,对于开展乡村生活治理的必要性和技术路线往往难以达成共识,进而使得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此时,国家通过积极行政的方式介入进来,能够有效止纷定争,并基于强大的动员能力和高超的行政技术,在短时间内实现农民日常生活秩序的实质性改观[41]。 然而,乡村生活治理的“行政化”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乡村生活治理广泛涉及农民细小琐碎的日常行为及其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和认知,亦即直接指向人而非事。 由于行政手段难以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对人的思维方式和心理过程产生直接作用,导致其在处理客观性事务上的高效率在面对具有高度主观性的人时大打折扣。

令人担忧的是,面对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采取进一步加强行政力量的办法予以应对,从而造成了乡村生活治理的“过度行政化”。 其演进逻辑如下:首先,以行政化的方式推动乡村生活治理只能在行政体系内部形成激励,难以对行政体系外的普通农民进行直接激励,行政激励的范围和效力十分有限,故而常常出现“干部在干、农民在看”的现象。 接着,政府转而通过搞运动的方式对普通农民进行动员[42]。 尽管“通过运动治理”的方式能够解决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事务,但也面临长效机制难以建立的困境。 进一步地,“通过运动治理”在短时间内的有效性会给政府一种能力幻觉,使之对于这种非常规的治理方式产生依赖性,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开展生活治理的空间,造成了“过度行政化”问题,导致“行政消解自治”[43]。 以过度行政化的方式推进乡村生活治理,其政策执行往往缺乏弹性,难以顾及不同农民的需求偏好,从而造成行政逻辑与生活逻辑的冲突。 少数地区甚至出现了村庄的外观环境越来越美丽,而农民的生活并未变好的吊诡现象。 此外,以过度行政化的方式推进乡村生活治理还存在着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的大量浪费等问题。

在当前整个行政体系高度重视农民日常生活的背景下,需要特别警惕乡村生活治理的“过度行政化”,防止行政逻辑对自治逻辑的僭越,引发乡村生活治理的异化。 正如魏程琳所言,在“三治结合”的新理念下,发展型政府自身也应有新的发展,即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深入社会之中有效推动社会发展[44]。

五、小结与讨论

从治理作为一个认识论工具的角度来看,乡村治理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特定国家制度和乡村社会的双重影响,乡村治理具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规则、治理方式和工作重点,并形成了不同的治理特征、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绩效。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对于“美好生活”的高度重视和农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化”及其“公共化”,乡村治理出现了明显的生活治理转向。 与既有研究将生活治理作为乡村治理的一种特定形态不同,本文将生活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拓展了生活治理的理论意涵和经验疆界。 基于此,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到,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农村的生活秩序,看似细枝末节的农民日常生活实际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乡村治理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时代、“乡政村治”时代和“三治结合”时代,不同时代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存在巨大差别,导致乡村生活治理的基本特征也出现了从“国家化”到“市场化”再到“行政化”的转变。 其中,在人民公社时代,乡村生活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国家逻辑成为乡村生活治理的主导性逻辑,即乡村生活治理呈现出“国家化”特征,并造成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政治化”、“集体化”和“生产化”。 在乡政村治时代,国家从农民的日常生活领域撤出,市场逻辑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秩序的主导性逻辑,即乡村生活治理呈现出“市场化”特征,并出现了农民日常生活的“去政治化”、“个体化”和“消费化”。 到了三治结合时代,国家重新进入农村,在美好生活政治观和积极行政理念指导下,农民日常生活领域成为国家治理的直接对象,在乡村治理“国家化”与“生活化”和农民日常生活“问题化”与“治理化”的双向作用下,乡村生活治理日益“行政化”。

当前阶段对农民日常生活的治理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发动的,政府主导了乡村生活治理的方方面面。 在此过程中,行政体系内部上下左右的匹配程度和行动能力大为提升,但与此同时,农民高度分化和高度分散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农民的自治能力和自主空间严重不足,使乡村生活治理对行政逻辑产生了越来越强的依赖性,甚至有“过度行政化”的倾向。 由于行政逻辑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深度有限,大大制约了乡村生活治理的有效性。 农民日常生活领域的治理之道应该是行政逻辑与自治逻辑的有机结合,在当前行政体系能力日益增强的背景下,要特别注意营造自治空间,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建设[45],以切实提升生活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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