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杨玉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分析
——基于收入构成的视角
杨玉萍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从收入构成的角度,利用城镇居民的分组数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居民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非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并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提高,其中财产性收入比重在高收入人群中较大。但是,在现行分类征收下,各类收入的个税税负却不平衡,财产性收入的税负较低。而现行个税虽然整体上有一定的调节效果,但仍未能对不同类型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尤其是在财产性收入上,“调高”作用不够。据此,建议通过改进各项所得的税率和税收优惠设计,调整征收模式,提高征管效率,平衡各类收入的税负等项措施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收入构成;税负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之一。随着人们收入的增长和市场化进程中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构建适应居民收入发展情况、有效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促进我国税法的现代化、实现公平及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包括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税等,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不断加强。2011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幅度最大,不仅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还调整了税率结构和级距,从过去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下调了低收入级距的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维持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下,也扩大了级距范围。
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如何?是否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税负并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但由于数据、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差异,结论尚未达成共识。王志刚(2008)[1]、王少国、李伟(2009)[2]、马骁等(2011)[3]的研究发现,我国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王亚芬等(2007)[4]、张世伟等(2008)[5]则认为个人所得税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从研究的角度看,已有的研究主要是以城镇居民为样本,探讨工薪所得个税负担的较多,例如费用扣除标准、累进税率结构[6][7][8]等。 从分析的方法看,由于微观数据较难获得,学者一般是基于分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各组的平均税率,采用税前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或K指数,测量个税的累进程度,并且利用K指数的分解,分析不同因素对个税累进性的影响。普法勒(Pfahler 1990)[9]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分解为税基和税率的影响,并把税基分解为免税额和费用扣除项目的影响,这一分析框架遵循税收体系逻辑,因而被广泛采用。
本文注意到,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与其税制设计、个人收入情况密切相关,但已有研究主要是从税制设计角度探讨,较少结合个人实际收入构成状况进行分析。因而当前我国个税分类征收是否适应人们收入多元化的趋势而进行调节,是考察个人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一个重要视角。
本文基于已有研究资料,结合我国城镇居民收入构成的实际情况,考察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名义税率①、理论税负②和实际税负③,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不同类型收入和不同收入阶层的再分配效果。结果发现,目前的个税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果,但仍未能根据居民的收入构成进行有效调节,尤其是在“调高”方面。因此将居民的收入构成和各类收入的税负相结合进行分析,能够更好地从理论和实际的角度出发理解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的机制和问题。这一分析角度也是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研究的进一步丰富和补充,能为优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提供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的收入也在不断增长。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仅为6 295.91元,到2010年已达21 033.42元,增幅近3倍。居民的收入构成也逐渐丰富,经营性收入、股票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也成为了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表1所示,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比例由2000年的71.2%下降到2010年的65.2%,而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比例不断上涨,分别从2000年的3.9%、2.0%、22.9%上升到2010年的8.1%、2.5%、24.2%,收入构成越来越多元化。
表1 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及其构成
在居民收入发展趋势良好的情况下,居民的收入差距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如图1所示,高收入人群平均收入水平远高于其他阶层,尤其是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是高收入组的近两倍。而且收入水平越高,收入的增长速度也越快。从表2的结果看到,城镇高收入群体的人均收入增长率明显较高,与中低收入群体的差距不断拉大。
图1 城镇不同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
表2 2000-2010年城镇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均年收入平均增长率
进一步分析,城镇不同收入水平的收入结构也存在较大差异,构成了收入差距的来源,这也是个人所得税分类调节的基础。由于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大多免税,这里不做主要考察。如图2所示,作为城镇居民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户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直很高,尤其是中等偏下和中等收入户。最高收入户、低收入户、最低收入户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般较低。经营性收入在低收入群体中的比重一直最高,而且收入越低,占收入的份额越大。当然,近年来这一比重有所下降,最高收入户的这一比重反而不断上升。财产性收入占收入的比重与收入水平正相关,最高收入户的这一比重远远高于其他组,并且富裕阶层的这一比重增长更快。
表3中各类收入基尼系数的结果显示④,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在各年份都最大,是分布差距最大的收入类型,构成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其他类型收入的基尼系数相近。但近年来,经营性收入的基尼系数有所上升,而工资性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则有所下降,这意味着来自工资的收入差异有所减弱,经营性收入的分布差异有所增加。
图2 城镇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各类收入占家庭人均收入的比重
表3 城镇居民各类收入的基尼系数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各类收入的名义税率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共划分11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见表4汇总。
表4 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税率
累进性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畸高收入的加成征收,分别采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项目的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没有累进性设计。各类收入名义税率的差异很容易造成横向不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税负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项目所得规定了不同的名义税率,使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考虑到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减免等差异,例如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上述的名义税率并不一定能反映不同收入每一单位承担的税负,这里调整了费用扣除和税率优惠的差异,对不同类型收入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进行了计算,如表5和图3所示,综合衡量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情况。考虑到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这里还进行了修订前后的比较。
表5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
图3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的比较
从上面的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
1.工资薪金所得理论税负
无论从平均税负还是边际税负的角度看,新修订的个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税负的累进性。新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扩大了所得的级距范围,降低了低收入处的税率和以前低收入水平处边际税率的过快增加,加上费用扣除标准从2 000元上升到3 500元,使得大多数的工薪中低收入阶层免税或税负大为减轻。如上图,修订后收入在38 600元以下的平均税负大大低于修订前,修订后的平均税负在38 600元以上高于修订前。但实际上,高收入群体承受的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较少。对于工薪收入处于2—4万之间中等水平的群体来说,新的工资薪金并没有降低他们的税负,其平均税负和边际税负变化不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理论税负
新修订的个税法通过扩大级距范围,极大降低了这两项所得的税负,整体的实际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都显著下降,低于修订前的税率。如原来15 000元的所得边际税率为20%、平均税率为11.7%,而现在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都为5%,分别下降了15%和6.7%,平均税额减少了1 005元。
3.各项所得的理论税率比较
从平均税率的角度来看,在收入较低水平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平均税率较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较低,但在2万元以下时,性质相似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到了2万多元的中等收入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平均税率增加较快,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负接近;从约4万元的中高收入水平以后,这两种所得的税率远远高于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税率最高。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平均税率在达到较低的一定水平后没有发生变化。
从边际税率的角度看,在较低收入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边际税负较高,但达到较低收入水平后,反而有所下降并保持不变。相比较而言在较低收入处,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增长幅度大而且级距较密,在12 500元处就开始成为边际税负最高的所得,并且税率继续递增。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在25 000、30 000元处的边际税负也高于其余所得,仅次于工资薪金所得。
可以看到,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税率具有累进性,修订后累进性增加,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税率缺乏累进性。这使得在低收入水平处,仅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有利于低收入者,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税率不能调节高收入的税负。从平均税率的角度看,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各项所得税负的最大影响是缩小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平均税负与其他所得平均税负的差距。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平均税负有了极大的下降,在9 100~42 614元收入内平均税负低于其他所得,而修订前仅在4 500~14 205元收入内达到最低,低税负范围扩大了很多。从边际税率的角度看,在3万元以下,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边际税率增加的频率放缓了,税率也降低了,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边际税率降幅最大。但在12 500元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负就高于其他所得,快于修订前的22 000元,而且与其他所得的边际税负差距越来越大。
(三)各类收入实际税负的一个估算
上面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测算理论税率,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征管效率、减免税等原因,各类收入承担的实际税负未必与理论分析的一致。鉴于数据的可得性,这里只粗略估计定义较宽的各类收入的实际税负。笔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的分类方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进行估算。由于难以获得城镇居民个税收入的数据,这里估计的是全部居民各类收入的税负,因此估计的结果比城镇居民各类收入的个税税负低一些。
首先来看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构成情况。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占一半以上,并且份额不断上升,到2010年约为65.2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份额也较大,但两者份额有所下降,尤其是后者由于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其比重由2006年的27.16%下降到2010年的11.14%,其余各项所得份额仍然较小。但财产转让所得的比重上升较快,从2006的1.34%上升到2010年的5.29%,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居民财产收入的增加,见表6。
表6 各项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
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其他收入的比重较少。那么各类收入的实际税负如何呢?工资性收入承担的税负是否最重,而财产性收入承担的税负则较轻?根据统计口径,笔者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划归为工资性收入;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划归为经营净收入;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划归为财产性收入,从而得出归属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然后根据统计年鉴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口数目,估算出全部居民这三类收入的总额,从而将相应的各类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与居民该项收入相除后估算出各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具体结果如下:
表7 各类收入的个税实际税负的估算
这一结果与之前理论分析有出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和理论税率,而且增长缓慢。财产性收入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收入税负,但逐年下降较快,从2006年的32.71%降低到2010年的16.73%。李青(2012)[10]提出的解释是城镇居民存在大量的隐性收入,尤其是在财产性收入上,调整后2005年财产及其他收入的平均税率仅为1.359%⑤,低于其他两类收入的税负。税负不断下降的一个可能解释是近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但财产性收入隐蔽性强、征管难度较大,个税征收还没跟得上。
这里结合前述我国居民收入构成现状和各类收入的个税税负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从横向公平来看,在考虑隐性收入的情况下,无论是名义税率、理论税率和调整过的实际税负,财产性收入的税负都较低,而工资薪金和经营性收入税负较高,尤其是工资薪金,仅在较低收入处税负较低。而新修订的个税法极大地降低了工薪者和个体经营者的税负,在平衡不同所得的税负上有了改善。
而正是由于各收入阶层的收入构成存在差异,不同类型收入的税负差异对纵向公平有着重要影响。其一,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直很高,但是在中等收入水平内,工资薪金所得的理论平均税负和边际税负都高于其他类型收入,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在新修订的个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在2~4万元中等水平上的税负变化并不大。其二,财产性收入比重与收入水平正相关,构成了高收入人群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一直保持为0.2和0.16,缺乏累进性,也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没有加重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在实际税负上,财产性收入的实际税负还逐年下降,但财产性收入相关的个税收入比重,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这反映出在居民不断增加的财产性收入中,有部分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时免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息也可减免一半的税收等。然而这些资本性市场的收入数额往往较大,大多为高收入者获得,成为不同人群收入差异拉大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财产性收入是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目前财产性收入税负较轻,难以起到“调高”的作用,新修订的个税法也没有相应的调整。其三,新修订的个税法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处的税负,从而降低了经营净收入比重较高的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个税税负。
下面通过计算城镇各收入组平均个税税负,实证分析各收入组的个税负担和再分配效果,见表8。
表8 城镇各收入组的平均个税税负
表8表明,从静态来看,收入越高,平均税负也越高,体现了个税一定的累进性。从动态来看,自2006~2010年,各组税负都有增加,但最高收入户增加的幅度较少,表明个税的调高作用还较弱。从表9的综合指标来看,税前税后的收入基尼系数之差为正,但变化值保持在0.002左右,说明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没有加强。
表9 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果分析
这里还采用了Baum(1987)[11]的相对份额调整指数RSA(Relative Share Adjustment)衡量税负在各个收入组的分布情况,可用于研究具体收入组的动态变化⑥。如果RSA=1,该收入组税收负担是中性的,如果大于1,其则在税负分布中处于劣势,反之是处于优势。表9的结果显示,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RSA>1,个税税负较大,其他组的RSA<1,承担着较少的税负,有利于中低收入者。从RSA的变化趋势来看,近年来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的RSA呈下降趋势,个税税负分布对它们趋于有利;但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的RSA变化不太稳定,个税调高的作用不很显著。
这些都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到了一定的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但不太显著,未能根据收入结构进行有效调节,尤其是在增加高收入者税负上力度不够。这与不同类型收入的税负差异相关,主要是股息红利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税率较低且缺乏累进性。
从上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中,我们看到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各类收入的税负及其累进性设计的差异,使得现行个税难以根据我国居民的收入现状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调高”作用不显著。而一个完善的方向应该是结合居民收入的特点进行设计,从不同收入的税率、税收优惠设置、征收模式等方面进行改进,以平衡各类收入的税负,完善累进性设计,从而真正有效地发挥好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合理调整各项所得的税负
在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下,调整不同所得的税率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果的有效方法。在工资性收入仍然是我国居民重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不宜再提高工资性收入的税负,但可进一步减少工资薪金所得在中低收入水平处的税率级距和相应边际税率的提高幅度,提高高收入水平处的税率幅度,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和提高高收入的税负。
在劳务报酬所得上,可适当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下的税率。以5 000元收入为例,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其边际税率仅3%,平均税率为0.9%;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其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达到16%,税额相差755元。这对于性质相似的劳动收入来说,仅因是否雇佣关系而面临不同的税负,有悖于横向公平,尤其是对于没有雇佣关系的中低劳动收入者来说,税负过重。许多国家都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使用相同的征税率。因此应适当调低中低收入水平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粗略估计工资薪金所得在0~12 500元内的平均税率为10%,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在12 500元以下的名义税率降低为10%。
在财产性收入上,股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主要流向高收入群体,而一定的低收入水平开始,它们的税负却低于劳动性收入的税负。在许多国家,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收入等资本利得收益都单独进行税率设计。例如韩国对利息股息所得超过4 000韩元的部分,按预提税率或纳入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征税,取其大者;还规定根据不同的持有年限和数量,对不动产及相关权益转让分别征收普通税率、40%、50%和60%的高税率;对公司股票转让征收10%~30%的税率。我国目前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税额减少50%,即税率仅为10%,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房屋租赁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使得这些收入的税负远低于其名义税率和其他所得的税负,反而减轻了富人的税负。因此首先应取消股息红利、股票转让、房屋租赁所得的税收减免优惠,恢复到20%的税率,然后逐步改为根据不同的持有时间、数量或收入水平,设置累进税率,累进程度可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设计,使税负大致相同。
(二)实行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之初,分类征收的模式适应了当时居民个人收入水平较低、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但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分类征收模式难以对纳税人的整体收入进行调节。例如无法调节纳税人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转换以减少纳税,以及单笔收入较少但全年汇总起来不少等情况。而目前大部分国家是采用类似综合征收的模式,对个人各项收入汇总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能够从整体上调节收入分配。
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处于转型时期,市场还未完善,各种要素报酬的差异较大,综合征收忽略了不同类型收入的特点,难以实施针对性的调节,因此宜逐步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国际上一般有两类做法:一种是将应税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综合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其他所得分项实行单独税率。例如韩国将应税所得划分为综合所得、退职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资本利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薪所得、养老金所得、经营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等,实行累进征收;退职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资本所得则分项实行单独税率。这样既能有针对性地调节资本性收入等,也能统筹考虑不同收入群体一般性收入的税负。第二类做法是划分不同的所得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以德国为例,例如不同的扣除标准最后加总按综合累进征税。对我国来说,在分类征收的基础上,可先参考第一种做法,将一些普通所得归为一类,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单独列开,实行不同的税率,这样能更有针对性地调节收入分配。
(三)提高个税征管效率
征管效率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础。提高个税征管效率的关键在于该征必征。一是要紧抓隐性收入。有学者测算,2008年我国城镇隐性收入达到9.3万亿元,其中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容易有逃税倾向,例如土地收益、垄断收益等[12]。从李青研究[10]的结果中推测,这部分收入大多为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于高收入人群,如果不考虑这部分收入,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二是要注意各种类型收入的转换。随着人们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各类所得的税率差异会诱使人们在不同收入之间的转换,逃避或减轻税负,尤其是高收入人群,他们有更大的能力和更多的渠道去转移收入,因此应重点关注他们的收入情况,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的自行申报纳税工作,建立有效的统计和监管信息系统。这需要加强税务部门、统计部门、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构建良好的个税运行环境。
注:
①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
②理论税负,是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各种费用扣除和优惠后的税制上的税负。
③ 实际税负,是根据实际税收和收入的比值计算的税负。
④ 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采用几何法来近似计算基尼系数,具体做法参考张立建 “基尼系数的快速算法”[J].中国统计,2007,(12).
⑤李青是将财产及其他收入合并统计,其财产性收入及其个税收入的汇总口径与本文有一定区别。
⑥ RSA的计算公式为:RSAi=(1+ti)/(1+t),ti和t分别表示收入阶层i、所有样本的平均个税税负。表8中RSA变化趋势“+”表示RSA系数增加,“-”表示RSA系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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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莎】
Redistribution Effect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ome Structure
YANG Yu-ping
(Sun Yat-sen University,Lingnan School,Guangzhou,Guangdong 510275)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effect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ome structure.On the basis of the grouped data of urban residents,it is shown that residents’income is more and more diversified,and the ratio of non-wage income becomes higher as income increases.The ratio of property income is particularly large in high-income group.However,under the classified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tax rates among different kinds of income are not balanced,and the tax rate of property income is quite low.In other words,although the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somewhat effective on income redistribution,it is not efficient enough to regulate different types of income and adjust the tax rate on the rich, especially on property income.In order to reinforce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effect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re made:1)improving the tax rate and tax credit design of different income items;2) adjusting the tax collection mode and enhancing tax administration efficiency;3)balancing the tax rates of different kinds of income.
Individual Income Tax;Income Redistribution;Income Structure;Tax Rate
F 810.422
A
1000-260X(2014)02-0100-08
2013-12-30
杨玉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从事公共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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