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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与政策思考

时间:2024-08-31

罗清和,许新华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与政策思考

罗清和,许新华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协调发展不仅关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而且关乎收入分配、社会公正、乃至政治稳定。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增长极”理论、“循环累积因果”理论、“中心-外围”理论,以及“梯度转移”理论等。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在发展的实践中存在“飞地”型特区风险加大,极化效应加剧,以及扩散效应延迟的趋势,因此,应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的市场体系,转换政府角色和职能创新,以比较优势为首要原则设立经济特区,完善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合作机制。

经济特区;非特区;协调发展;极化效应;扩散效应

经济特区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先试者,为中国改革开放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以非均衡发展战略为指导;二是以渐进式的 “增量改革”为内容;三是以建立完善的市场化体系为目标。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特区面临两大难题:第一,经济特区如何找准优势促进自身进一步发展;第二,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如何协调发展。显然,在当前形势下,后者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因为经济特区与非特区的协调发展,不仅关乎我国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关乎收入分配、社会公正、乃至政治稳定。

一、中国经济特区的形式演进与功能转换

(一)经济特区的形式演进

经济特区的形式随着设区背景和定位不同不断发生变化。中国经济特区根据其历史发展进程和承担的历史使命分为两种类型:传统经济特区和新兴经济特区。传统经济特区指的是20世纪80年代创办的以经济特区命名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特区,因其担当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的角色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兴经济特区则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区域发展而设立的实行特殊政策的经济性区域,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等[1]。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特区从一种形式发展到多种形式,从沿海到内陆、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边疆落后地区设立了不同形式的经济特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设立了5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90年代以来设立了15个国家级保税区;2000年后设立了60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2005年以后设立10个国家级保税港区[2]。这些不同形式的“特区”虽然名称不叫经济特区,但它们承担着经济体制改革中某些需要重点突破的难题,功能虽然单一,本质依然是经济特区。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以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等为代表的10个国家级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以往的重点突破、单方面改革向综合配套改革转变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区域一体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009年,国务院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规划把横琴新区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设立喀什经济开发区。喀什是中国的西大门,与四国接壤,有6个国家一类口岸对外开放,区位优势明显。喀什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对实现喀什地区乃至新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10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3月,国家正式将深圳前海开发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定位为未来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规划中的前海合作区将侧重区域合作,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区域中心,并作为深化深港合作以及推进国际合作的核心功能区。前海新区被誉为“特区中的特区”,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质性深入的桥头堡,而且有望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特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出特色,加大对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着力加强与内地的紧密联系,着力提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喀什市和伊宁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促进我国向西开放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含国务院已批准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13.16平方公里)、伊宁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8平方公里左右。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下同)。上海自贸区是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韩国《亚洲经济》认为建立上海自贸区是与1979年确立改革开放路线和2001年加入WTO并驾齐驱的中国改革开放三件大事,上海自贸区的建立让正向超一流国家迈进的中国竖起了新的旗帜。日本《朝日新闻》则认为上海自贸区的成立,“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二浪潮”。

此外,我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均是战略层面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本质上是特区功能的扩展与延伸,一定程度上平抑了我国非均衡发展战略而产生的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二)经济特区的功能转换

传统经济特区的基本功能定位是:改革开放的“窗口”,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的桥梁,特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窗口的使命已经完成。与此同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传统经济特区不再是体制改革试验田的首选地,而且一些诸如统筹城乡发展之类的改革也不可能放在传统经济特区进行。传统经济特区试验田的作用逐渐削弱,其他地区争夺试验区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地域广阔,各个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可能采取均衡发展战略。利用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特定的区域,使该区域优先于国内其他地区发展,然后由先富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发展,强调经济发展的效率优先,然后兼顾公平,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必然选择。

深圳等传统经济特区的发展经验表明,特殊政策作为一种特殊资源能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并使之成为该区域的经济增长极,带动区域内部其他地区甚至其他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优惠政策普惠化之后仍能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继续发挥带头作用。传统经济特区的发展历程蕴含了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即可以在某区域内部选择一个城市或城市群、城市圈为极点,国家给予特殊政策(包含一定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经济特区,使该城市、城市群或城市圈先于其他地区发展起来,然后再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其他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缩小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特区主要功能不再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和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而是把经济特区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特区成为该区域经济增长的极点。

新时期的经济特区已经不单纯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试验仍然是它们的重要功能,但是通过设立经济特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才是设立经济特区的主要目的,因此,新特区的主要功能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通过设立新特区,并赋予该地区相关的特殊政策,进一步吸引要素聚集,推动新特区经济发展,先产生极化效应,后发挥扩散效应,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3]。

二、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

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如何协调发展,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相关的理论研究,这些理论虽然绝大部分并不是直接研究经济特区与非特区的协调发展问题,但都可以应用于这个问题的分析。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佩鲁(Francois Perroux)的“增长极”理论,缪尔达尔(Gunnar.Myrdal)的“循环累积因果”理论,弗里德曼(John.Frishman)的“中心—外围”理论,以及在弗农(Raymond Vernon)的“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梯度转移”理论等。值得注意的是,“循环累积因果”理论、“中心—外围”理论,以及“梯度转移”理论都是分别对“增长”极理论不同程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增长极”理论

“增长极”理论是由法国经济学家佩鲁在1950年首次提出的,该理论是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关于一国经济平衡增长抑或不平衡增长大论战的产物,被认为是西方区域经济学中经济区域观念的基石,是不平衡发展理论的主要依据之一。

继佩鲁之后,法国经济学家布代维尔(J.B. Boudeville)、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A.O.Hischman)分别在不同程度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使区域增长极理论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理论依据[4]。

佩鲁认为,经济增长并非出现在所有区域,而是以不同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增长极是围绕推进性的主导工业部门而组织的有活力的高度联合的一组产业,它不仅能迅速增长,而且能通过乘数效应推动其他部门的增长。

增长极主要通过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1.极化效应。又称回波效应,是指迅速增长的推动性产业吸引和拉动其他经济活动,不断趋向增长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出现经济活动和经济要素的极化,然后形成地理上的极化,从而获得各种集聚经济,即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从而加速其增长速度和扩大其吸引范围。

2.扩散效应。又称涓滴效应,是指增长极的推动力通过一系列联动机制不断向周围发散的过程。扩散作用的结果,是以收入增加的形式对周围地区产生较大的乘数作用。扩散效应促成各种生产要素从增长极向周围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即通过建立增长极带动周边落后地区经济迅速发展,从而逐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

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极化效应是主要的,当增长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极化效应削弱,扩散效应加强。增长极效应是一种多种效应的复合体,如上游下游效应、集聚效应和互利效应等。在此理论框架下,经济增长被认为是一个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依次递进、有机联系的系统,其物质载体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别城镇、产业、部门、新工业园区、经济协作区等[5]。

“增长极”理论提出后,被许多国家用来解决不同的区域发展和规划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增长极理论曾广泛应用于不发达经济与不发达地域经济发展,成为指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许多国家试图运用这一理论消除落后地区的贫困,促进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二)“循环累积因果”理论

“循环累积因果”理论是瑞典著名经济学家缪尔达尔在1957年提出的,后经卡尔多 (Nicholas· Kaldor)等人发展并具体化为卡尔多—迪克逊—瑟尔沃尔区域经济增长模型。

缪尔达尔在批判新古典主义经济发展理论所采用的传统静态均衡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认为市场机制能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从而使各地区的经济得到均衡发展的观点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事实上,长期信奉市场机制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实现地区的均衡发展。因此,缪尔达尔提出应采用动态非均衡和结构主义分析方法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地区发展问题。

缪尔达尔认为,市场的作用一般倾向于增加而非减少地区间的不平衡,经济发展过程首先是从一些较好的地区开始,一旦这些区域由于初始发展优势而比其他区域超前发展时,这些区域就会通过累积因果过程,不断积累有利因素继续超前发展。

在经济循环累积过程中,这种累积效应有两种相反的效应,即回流效应和扩散效应。前者指落后地区的资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流动,导致落后地区要素不足,发展更慢;后者指发达地区的资金和劳动力向落后地区流动,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市场力的作用一般倾向于增加而非减少地区间的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使得某些地区发展快一些,而另一些地区发展则相对较慢,一旦某些地区由于初始优势而超前于别的地区获得发展,那么这种发展优势将保持下去。因此发展快的地区将发展得更快,发展慢的地区将发展得更慢,这就是循环累积因果原理,这一原理的作用导致 “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

区域经济能否得到协调发展,关键取决于两种效应孰强孰弱。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回流效应都大于扩散效应,这也是造成区域经济难以协调发展的重要原因。

佩鲁的增长极理论,主要阐述了增长极对其自身和其他地区发展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了增长极对其他地区发展的消极影响。缪尔达尔的“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利用扩散效应和回波效应概念,阐释了经济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对其他落后地区的促进作用和不利影响。

(三)“中心-外围”理论

“中心—外围”理论是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 (Raul.Prebisch)1949年提出的一种理论模式,它将资本主义世界划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生产结构同质性和多样化的“中心”;另一个是生产结构异质性和专业化的“外围”。前者主要是由西方发达国家构成,后者则包括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弗里德曼1966年将这一理论模式引入区域经济学的研究领域。

弗里德曼对发展中国家的空间发展规划进行了长期的研究,提出了一整套有关空间发展规划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其“中心—外围”理论。弗里德曼认为,区域可分为中心区和外围区,中心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聚集区,一般指城市或城市集聚区,围绕中心区并受其影响的区域称为外围区,包括上过渡区域、下过渡区域和资源前沿区域。上过渡区域围绕核心区,显示出经济上升的趋势;下过渡区域多位于边远的农村,还包括资源枯竭、老工业衰退在内的区域;资源前沿区域含有待开发的资源,对区域发展有极大的潜在价值,一般位于两种过渡区域之间[6]。

一方面,中心区从外围区吸聚大量生产要素,并不断进行创新,包括材料、技术、管理、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等;另一方面,中心区的这些创新又会源源不断地由中心区向外围区扩散,引导外围区经济社会结构的转换,从而促进整个空间系统的发展。除此之外,中心和外围之间还存在决策的传播、移民的迁徙和投资转移三种基本的空间作用过程。

“中心—外围”理论是解释经济空间结构演变模式的一种理论,其试图解释一个区域是如何由互不关联、孤立发展,到彼此联系、发展不平衡,再到发展极不平衡,最后到相互关联且平衡发展的区域系统。

“中心—外围”理论对经济发展与空间结构的变化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对区域规划决策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四)“梯度转移”理论

“梯度转移”理论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提出的工业生产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工业各部门及各种工业产品都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即经历创新、发展、成熟、衰退等四个阶段。此后威尔斯 (Wells)和赫希哲(S.Hirsch)等对该理论进行了验证,并作了充实和发展。区域经济学家将这一理论引入到区域经济学中,产生了区域经济发展梯度转移理论。与梯度转移理论类似的是日本学者小岛清(KiyoshiKojima)提出的雁行模式。

“梯度转移”理论实质上也是一种非均衡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客观上存在梯度差异。区域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其产业结构的状况,而产业结构的状况又取决于地区经济部门,特别是其主导产业在工业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如果其主导产业部门由处于创新阶段的专业部门所构成,则说明该区域具有发展潜力,因此将该区域列入高梯度区域。创新活动是决定区域发展梯度层次的决定性因素,新产业部门、新产品、新技术、新的生产管理与组织方法等大多发源于高梯度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生命周期阶段的变化,高梯度地区通过不断创新并不断向外扩散求得发展。中、低梯度地区通过接受扩散或寻找机会跳跃式发展,生产活动逐渐从高梯度地区向低梯度地区转移,这种梯度转移过程主要是通过多层次的城市系统扩展开来的。该理论主张发达地区应首先加快发展,然后通过产业和要素向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5]:

第一阶段:20世纪50—70年代。在刚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均衡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事实证明,这种均衡战略虽然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取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但由于其违背了比较优势的经济效率原则,加之计划经济本身难以承受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这种均衡战略的低效率,并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实行以经济特区为增长极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邓小平倡导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此期间,我国先后创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5大传统经济特区,这些经济特区成为事实上的增长极,通过极化效应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通过扩散效应对周边地区乃至全国都产生了积极有利的影响。该战略的成功实施,使我国经济保持了20多年连续高速增长,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在梯度转移理论的指导下,实行非均衡协调发展的战略。也就是在注重区域非均衡发展的同时,越来越注重区域的均衡协调发展。从“八五”计划开始,特别是“九五”后期和“十五”期间,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与非均衡协调发展相关的战略,包括浦东新区的创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以及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特区,这些都是在非均衡发展基础上的均衡发展。

然而,通过经济特区实施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由于循环累积的原因,致使经济特区与非特区的协调发展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是经济特区极化作用的负效应明显

经济特区作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其推动型产业带来的规模经济对周边地区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具有强大的极化效应,在这种极化效应大于其扩散效应时,会造成对周边地区发展机会的剥夺,且这种剥夺行为有加剧的趋势,进而使特区与非特区经济发展差异越来越明显,形成 “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

从长期来看,极化效应也不会总是大于扩散效应,增长的累积性不会无限进行下去,地理上的扩散效应(即涓滴效应)将足以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但问题是这种极化效应大于扩散效应的状态究竟会持续多长的时间。增长极的扩散效应虽然不可否认,但漫长的极化阶段也是无庸置疑的,在这个漫长时间里,区域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政治不安定因素也可能增加。

二是“飞地”型特区出现的几率增加

与传统特区相比,新建特区一般以现代工业或服务业为目标,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较为先进,要求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这些产业对于周边区域而言提供的就业机会并不多,经济扩散效应并不明显,结果导致与周边区域发展没有关系的“飞地”型特区的出现,并且可以预见这种“飞地”型特区在长期内产生扩散效应的可能性较小,其不仅没有起到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作用,反而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是地方利益的竞争加剧了特区极化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在财税分权和经济考核体制的双重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在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这种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自然也包括经济特区政府与非特区政府间的竞争。在新时期,经济特区虽然依然被赋予先行先试权,依然肩负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充当急先锋的重任,但经济特区在面临其政策比较优势下降和特区不特的挑战下,加强特区自身的发展将是特区首要考虑的目标。也就是说,在激烈的地区竞争态势下,经济特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往往首要目标是其自身如何进一步发展,然后才会考虑与非特区的协调发展。特区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一是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向中央政府继续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区域政策;二是利用其在区域经济中已有的强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地方政策。而特区政府的这两种行为都将强化特区对非特区的极化效应,从而进一步剥夺非特区的发展机会。

四是分割的地区市场阻碍了特区扩散效应

经济特区与非特区的协调发展需要靠经济特区对非特区的扩散效应来实现,目前我国市场体系的两种基本格局对这种扩散效应具有明显的阻碍作用。一方面,地方利益驱动下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形成区域市场分割,严重阻碍了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在行政垄断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控制下,市场机制被严重扭曲,使特区对非特区的扩散效应延迟或根本不会发生。这两种现实的格局均加剧了经济特区与非特区间的不平衡性。

四、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协调发展的政策思考

缪尔达尔等经济学家认为,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要有政府的有力干预。结合我国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促进这两者协调发展,关键是要保障经济特区扩散效应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体系

市场体系以价格为核心,以效率为原则,市场竞争的结果更多的时候是趋向于不均、差异以及这种趋向的加剧。即便如此,市场却是实现经济特区对非特区扩散效应最有效的手段。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市场壁垒、分割市场、地区封锁是阻碍扩散效应的重要原因。受经济体制改革区域推进的影响,我国各区域的经济市场化程度不一,这也是转轨时期区域经济差异加剧的重要原因。

而区域之间一致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消除地区封锁,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政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市场,从而促进各种要素流动,经济特区对非特区的扩散效应才具备体制基础,两者的协调发展才能顺利实现。

(二)强化政府角色转换与职能创新

政府角色转换和职能创新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在中央政府放权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调控手段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权限被放大,甚至造成地方经济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事实,进而滋生诸多弊端,如行政壁垒、地方保护、市场限制、恶性竞争、无效投资甚至腐败妄为,其后果是最终致使市场被逐出游戏规则。而且在经济特区自身具有一定的区位和政策优势的前提下,政府主导的经济还会造成周边地区的生产要素向经济特区过度极化和不当极化,致使周边地区的发展机会被人为地剥夺掉。实践证明,政府应当而且仅限于承担四项基本职能,即保护私有产权,提供公共产品,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以及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政府角色与职能创新是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体系,亦即发生扩散效应的基本保证。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此消彼长,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证明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政府角色与职能创新将是我国未来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设立经济特区应以比较优势为首要原则

设立经济特区是人为地强化某种比较优势,根据比较优势确定经济特区的形式,而地区比较优势的多样性必然导致经济特区形式的多样性。只有建立在比较优势原则上的经济特区,才能最大限度地产生扩散效应,在其自身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地区的协调发展,避免“飞地”型特区的出现。

设立经济特区所考虑的比较优势原则主要应该是产业层面的,经济特区应结合周边地区的资源禀赋、要素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来选取其推动性产业,否则“飞地”型特区出现的可能性极大,与设立经济特区的目标背道而驰。

(四)完善经济特区与非特区间的合作机制

经济特区与非特区间的协调发展,必须在他们之间建立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机制可以考虑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经济特区政府与非特区政府间进行政策上的合作,将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具有法律效率的区域经济政策和地方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地区间的自由流动。这是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合作机制建立的起点。

第二层面,经济特区与非特区之间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产业合理分工,不能因地方利益而盲目竞争,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无效利用。这是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合作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三层面,经济特区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后,有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一些在经济特区失去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面临向非特区的梯度转移,这种梯度转移也正是建立经济特区与非特区合作机制的内容与目标。

[1]罗清和,蔡腾飞,李佩.新时期经济特区还要特下去[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11):21-26.

[2]钟坚.中国经济特区创办与发展30年的历史回顾与展望[A].2008年中国经济特区论坛: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2.

[3]罗清和.转型时期经济特区功能转换[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08-17(经济学版).

[4]冯邦彦,叶穗瑜.从增长极理论看我国区域经济的梯度开发——兼论系部大开发的推进策略[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1,(7):12-17.

[5]颜鹏飞,邵秋芬.经济增长极理论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3)2-6.

[6]任军.增长极理论的演进及其对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启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51-55.

【责任编辑:林莎】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Special and Nonspecial Economic Zones:theories and policies

LUO Qing-he,XU Xin-hua
(Shenzhen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Shenzhen,Guangdong 518060)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s)and the non-SEZs not only involv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ies,but also income distribution,social justice and even political stability.The pertinent theoretical paradigms include"growth pole","circular cumulative causation"," core-periphery",and“gradient transfer”,etc.In practice,increased risks with the high-speed growth“enclaves”, aggravated polarization,and the delay of the diffusion effect have become more prominent with the SEZs and the non-SEZs.Therefore,it is essential that a unified and more egalitarian nation-wide market system be established along with conversion of government role and innovation of its function.The setting up of a SEZ must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the cooper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SEZs and none-SEZs must be improved.

special economic zones;non-special economic zones;coordinated development;polarization effect;diffusion effect

F 127.9

A

1000-260X(2014)01-0077-07

2013-10-1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济特区转型与中国模式研究”(13JJD790043)

罗清和,深圳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研究;许新华,深圳大学理论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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