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焦宝乾(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西方古典时期法律与修辞学教育及其影响
焦宝乾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古希腊修辞学教育较为发达,但很难说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往往是附随于修辞学教育,而法律也被作为修辞学教育的一个运用领域。古罗马时期,独立的法学教育已经出现,但长期依然跟修辞学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古典时期西方法律与修辞学教育传统之间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密切关联,这对后世的法学研究及法律教育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使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人文教育、通识教育品格。
法学教育;修辞学教育;修辞学;法律方法
目前,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不断向纵深推进,法律方法教育逐渐引起人们关注。法律修辞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而国内学界近年来兴起了对法律修辞学的研究[1]。特别是以舒国滢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已经对古希腊以来的法律修辞学做了一些扎实的研究[2]。本文拟另辟与此相关但又不同的研究路向:对西方古典时期,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与修辞学教育传统予以发掘、整理和评论。
修辞是一种论辩技艺,以说服听众为目的。在西方,修辞学在教育史上备受重视。修辞学在正式教育中所占的地位,使它能够从古代到近代一直存在下来并保持影响,即使是在政治辩论机会很少的时候也是如此[3](P331)。修辞学之所以在教育史上一直备受重视,恐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有太多的或然性领域为修辞提供了用武之地。而这其中,法律就是这样一种或然性领域。其实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律恰恰一开始就受到修辞学的巨大影响,修辞也是塑造西方法律传统的一大要素。西方法律与法学传统一开始就与修辞学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遗憾的是,这一传统长期以来隐而不彰,往往不为人所知。在西方,法律与修辞、法学与修辞学、法学教育与修辞学教育这几对范畴之间一直有着密切的对应联系。如德国的维腾贝格尔谈到,法学与修辞学联系非常密切。在古代,人们就已经将法学视为修辞学科[4]。美国的列维等认为,法律与当代修辞学同根同源,这种根源现在被称作法庭修辞学[5]。在古代,学习法律与学习修辞学是并立的。在卡西奥多(Cassiodor,卒于570年)看来,文法学习、修辞学习与法律学习之间的联系是不言而喻的;伊西多尔(Isidor von Sevilla,卒于636年)干脆把修辞学称为通律者的学问(scientia iuris peritorum)[6]。当然,法律与修辞、法学与修辞学、法学教育与修辞学教育之间的联系,具体说来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仅将研究范围限定于西方古典时期。
公元前5世纪,修辞学教育在古希腊已经蓬勃开展起来。公元前5世纪的后半段,论辩的技能大有市场,智者派提供了急需的教育服务。他们为雅典有教养的年轻人提供培训,以便其进入公共生活的职业生涯,练就当中清晰表达的本事。有学者尝言:“他们所教授的,是在一个民主的城邦中,你不属于处在
据考证,修辞学约在公元前465年诞生于西西里。它的发明有赖于一种新的司法框架——格隆和耶罗这两位专制君主掠夺和霸占了一部分公民的财产。他们被推翻后,人们设立了法庭,旨在使公民们得以收回他们的财产。由于尚不存在律师,当事人必须自我辩护。正好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名副其实的大众话语的教育[8]。一般认为,西西里人科拉克斯(Corax)和提西亚斯(Tisias)是最初的职业修辞学者。他们俩除了提供实践服务,还将自己的技能概括成一套可以授之他人的体系。根据昆体良的说法,他们是“最早撰写有关教材的人”(《演说术原理》,Ⅲ,ⅰ,8)[9]。而且,早期这些修辞学者与法庭实务之间有着稳定牢固的关系。科拉克斯(Corax)从公元前480年起开始从事写作与教育工作。那时,希腊城邦正在试行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这是一种前人闻所未闻的全新概念。法律程序允许被控犯罪的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但是不允许辩护人有律师,他们必须自己为自己辩护。于是,这一体制衍生出了在这方面进行教育指导的需求[10]。大约公元前470年,科拉克斯及其学生提西亚斯,创作了第一本法庭有效演说的手册,主要内容是法庭演说应该分为几个部分:导论、案件事实的叙述、支持演说者观点的论证和结论[11]。诸如此类的手册对所谓的“根据可能性的论证”比对直接证物(direct evidence)更为关注。这是法律修辞学的早期形态。
公元前4世纪起,柏拉图和伊索克拉底分别创建的“学园”和修辞学学校,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学园,伊壁鸠鲁和芝诺的哲学学校,共同成为古希腊时期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是西方早期传授哲学和修辞学的四大学府。在修辞学问题上,如所周知,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对当时实行的演讲术抱着极为轻蔑甚至否定的态度,将演讲者的艺术比作面点师傅的手艺,并且把口才视为拍马屁。
但是,和柏拉图同时代的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公元前436—前338年)则一致致力于修辞学教育。其实,伊索克拉底本人的修辞实践并不成功,他一生中只宣读过一篇辩护词——而且还输了官司。然而他却因为撰写了一些虚构的演讲——即与实际案情不符的辩护词或从未发表过的政治演讲——而名声大噪[12]。但伊索克拉底在修辞学教育方面却极为成功,他于公元前4世纪90年代在雅典创立了一所当时最系统正规的学校。同样,伊索克拉底教授的是政治和司法领域中的雄辩术[13](P301)。这是一所不同于智者学派的修辞学校,传授有关辩论的艺术,所培养的学生后来很多都成为演说家和政治家。伊索克拉底已把修辞学看作是一个培养思想和精神的完整教育和文化体系,必须把这个体系当作一个整体加以考察[14]。一般说来,为了培养优秀的演讲家,有几个条件必不可少,其中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忽略,必须:(1)拥有良好的天赋,(2)受过良好的教育,(3)有过实践经验。天赋比其余两项都重要得多[13](P309)。但是,修辞术是要通过学习才能掌握的。在《驳智术师》文中,伊索克拉底批驳了那些将修辞术等同于写论文的作者,写作什么都传递不了。“因此,老师更应该让学生大量练习,这样他们就能把老师的演说和他的为人……当作典范来学习。可以这么说,所谓学习就是指在老师微妙的精神同学生微妙的精神之间直接进行接触,并使之产生模仿。”[13](P307-308)伯利克里从两个老师那儿学过修辞这门技艺。这说明了照民主派的观点来看,此种能力是可以传授的,并不是只有天资秉异者或出身名门望族且秉承此种传统的人方可学习[13](P307)。可见,受教育者本人的实践和学习中的主动性非常重要。到后来,伊索克拉底的教育理念,以及实践这些教育观念的教育体系,几乎是未遭异议地支配着西欧,一直到我们的时代。在西方教育史上,伊索克拉底被誉为古希腊当时最有影响力的修辞学家,也是现代文科教育的先驱和西方人文主义教育的源头,并奠定了修辞在西方教育传统中长期享有的中心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之后的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自由教育理论,这种理论要求人的身心及心灵各部分全面均衡发展。这种教育应该是非常广泛的普通教育,而不是狭隘的专门教育。自由教育的理想意味着个体身体、道德和智慧的和谐发展。亚里士多德的吕克昂学园进行的也是百科全书式的教育,逻辑学、修辞学、物理学、形而上学、数学、伦理学等都是必须学习的课程[15]。可见,修辞学教育属于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理论中的一部分。而且,在历史上,一种真正的修辞理论的确也是随着亚里士多德诞生了。亚里士多德对修辞学做过深入研究,并且在教学中试图对智者派教授修辞的方法进行改进。他强调利用归纳和推理进行逻辑论证。针对智者派的修辞学理论和教育在技术上的缺陷,亚里士多德在晚年(公元前322年之前)写出一本不同于智者派修辞学的《修辞学》。这种不同就在于: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学与辩证法(论辩术)、伦理学(或政治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把修辞学看作是“辩证法的对应物”或辩证法的分枝,同时也强调它是“伦理学的分枝”[16]。亚里士多德将辩证法、修辞学与论题学看作跟逻辑学在本质上不同,是因为它们构成了在讨论中说服对手的,而不是建立真理的手段[17]。但修辞学不仅仅只是一种单纯诉诸情感说服的东西,也有作为理性说服这一方面。如伽达默尔所论:“如果在修辞学中只看到一种纯粹的技术,甚至只看到一种操纵社会的工具,那就贬低了修辞学的意义,其实修辞学是一切理性行为的本质方面。亚里士多德就没有把修辞学称作技术而是叫作力(Dynamis),因此它也属于对人的一般规定,即人是一种理性生物。”[18]亚里士多德对修辞学的这种定位对当时以及后来学校的修辞学教育具有重要影响。在亚里士多德为修辞学的归纳中,他想指出修辞学是一门真正的艺术,可以传授学习。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书中,同样也对法律与司法问题作了一些论述。但遗憾的是,“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无论是在希腊语言,还是在拉丁语言的修辞学教学中,都很少产生过直接影响。”[3](P336)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的作品长期被埋没,被真正发掘出来予以研究则是很久以后的事了。由于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学看作是“辩证法的对应物”,故在后来中世纪学校的修辞训练中,要理解逻辑论证的话,学生们还需要研究辩证法。
公元前4世纪中叶之后,修辞学教育不仅与希腊自古以来视为高级学问的哲学教育并驾齐驱,共同构成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而且影响不断扩大。后来希腊化时期 (公元前4世纪末~公元1世纪初),学习哲学与修辞学已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内容。此时的修辞学教育成为希腊高等教育,乃至希腊文化的主流。修辞学教育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哲学教育,逐渐取代了后者,成为当时高等教育的最主要的内容[19](P19)。在公元前1世纪,修辞学的使用已大致孕育成一个完整体系——整个技术系统已全面被探索过,已十分具有逻辑性,而教授的方法也更精纯。修辞学不但把教育系统普及化,更渗透到公众演说的方法中[20]。但对这一时期的学者而言,雄辩术和修辞学却逐步演变成了华而不实、空洞无物、单纯追求技巧的一门学问[19](P27-29)。颇具悖谬意味的是,修辞学教育逐渐远离了其最初的目标。
在古希腊,修辞是当时公民参与城邦政治事务的一种技艺。而且,这种技艺被大量运用于司法诉讼场合。故有人认为,从修辞学的起源来看,修辞学原本就是运用于诉讼领域的,但我们现在又不能把法律修辞学仅仅局限于诉讼领域。事实上,修辞学在整个法律适用领域都有其重要的运用价值。因此,有人主张应该恢复修辞学的本来面目——法律用途[21]。但是,在法律史上,希腊城邦的立法,尽管很丰富,但流传给我们的仅是稀少的零散的碎片——有时是碑铭原件,有时是在辩护人发言中引用的法律片断[22] (P266)。在学界,关于古希腊是否存在法律还有争议。如得克萨斯大学古典学教授加加林持一种坚硬的法学立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希腊早期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我国程志敏教授恪守理解古代思想最基本的前提:用古人的眼光看古人,认为古希腊存在着法律,也许是罗马法的重要源头和参照系[23]。抛开这种理论上的争议不谈,有这样一种看法颇为令人信服:“实际情况似乎是,古希腊人虽然有一个司法制度,但就法律一词在罗马和现代的意义上而言,很难说他们有一个法律制度。他们没有制订法典,他们没有推理缜密的判决。他们没有写出富有学理的论著。他们产生了建筑师、哲学家、雕塑家和画家,但却没有职业的法官和法学家。他们在司法上的一个贡献——公民陪审法庭,采取了一种最易为一时冲动所左右的形式,在本质上是与任何一种法律科学不相容的。”[22](P286)古希腊没有一种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不存在特定的法律职业,当然在古希腊时期也没有严格意义上成熟的法学教育。毕竟,古希腊法学教育方面也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当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大多淹没在哲理学家们的著述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形成一个法学家阶层,等等。在此情况下,法学教育在古希腊就难以产生[24]。古希腊法学教育也都未能开展。虽然出现了一大批著名的人物,但却没有能够形成一门关于法律的学问——法学。但在当时,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往往是作为附随于修辞学教育而出现,法律作为修辞学教育的一个主要运用领域。前文论及的著名修辞家的教育活动,往往即涉及法律与司法方面的问题。
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1世纪左右,希腊的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Rhetorical School)开始大量在罗马建立。教学语言使用希腊语,教学内容也几乎照搬自希腊。自公元1世纪以后,使用拉丁语进行教学的文法与修辞学校相继出现。但直到3世纪末,罗马这些学校的教学内容还深受希腊影响[19](P38)。古罗马时期,一开始跟古希腊相似,并没有独立的法学教育,而是被作为修辞学教育一部分。修辞学由古希腊传入古罗马后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影响。
当时设立的那种修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任务。修辞学院的教育具有极强的实践面向。在修辞学院中有专门的修辞学教材向学生传授修辞原理,而且教师还会指导学生聆听富有经验的修辞家的演说和论辩,朗读和背诵优秀的演说辞。目的在于观察、体会和模仿这些演说的风格和谋篇布局等技巧,分析其优缺点,并由指导教师进行点评。此外,学生还必须参加有关公共事务的实践演讲和论辩[25]。依民国著名教育史家雷通群之见,Rhetorical School是属专门性质,收容十六七至十八岁的青年。其中又分为三种:(1)以修辞为主者,(2)以哲学为主者,(3)以法律为主者。修辞学校是习修辞学、辩论术等,哲学学校则教哲学、论理学、数学、物理学等,法律学校则除讲义之外,加以讨论[26]。到后来,独立的法学教育逐渐产生。
在公元前2和1世纪,罗马法学家拒绝采纳希腊化的教育制度,法律训练依旧主要采取非常不正规的、在一个年长的开业者家中私人授徒的方式[27]。“罗马之有法律教育约在共和时期(公元前100年),经名法学家斯盖伏拉(Scaevola)阐扬法学思想及法律制度……彼时法学家于执行律务及著述外兼授法学,是为罗马法律私塾之滥觞。”据考证,第一个被奥古斯都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萨宾(Sabinius)创办了最早的私人法律学校[28]。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律学校,都是私立性的。只是到后来,才出现了专门的公立法学教育学校。公元425年,狄奥多西帝(Theodosius)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所法律大学[29]。由此,公立性的法学教育在罗马时期获得发展。
谈到这个时期的法学教育,需要论及“七艺”这种学科建制。这里的“七艺”其实是为学习神学而准备的。据考证,我们现在所接受的“七艺”概念,在古希腊有所萌芽,成型于古罗马晚期。而“七艺”成为制度化的固定课程则始于中世纪。正是在中世纪,“七艺”的影响达到顶峰[30]。到了古代后期,人文学科的数量被确定为七种——语法学、修辞学、辩证法、数学、几何学、音乐和天文学。前三种(后被称为“三艺”或“三科”,trivium);后四种(四科、四艺,quadrivium)则更为深入和专业化。这些学科当中,很明显,修辞学是最重要的。直到公元4世纪中期,它一直作为希腊教育的核心课程,并在希腊化时期(公元前338年以后),拓展到了整个地中海[31]。在学校教育中,七艺各科一般是密切围绕演说家和培养具有理性的完整个性的人这些目标而展开。
罗马时期的法学教育与当时的修辞学教育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狄奥多西帝在设立公立法律大学时,通过立法严禁私授法学。按照当时的诏文:“……公立学校内部组织,应有拉丁语、拉丁文学、演说学教授3人,拉丁文法教授10人,希腊语、希腊文学、辩论学教授5人……。”可见,当时公立法律学校在课程、师资方面对演说学、辩论学的设置,体现出修辞学在法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按照芝加哥大学的马克斯·莱茵斯坦(Max Reinstein)的看法:“在古罗马,‘法律’事务是由三部分人来分担的:法学家、雄辩家,以及实务的政客、政治家和帝国后期的官僚。法学家们主要忙于法律规则,实务性的司法活动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32]法律事务这种主体身份的多样性,显示出在古罗马时期,雄辩家、修辞学家在法律活动中的担负有特殊的使命。从西塞罗和凯撒时代起,直到古典世界终结止,每一个拉丁语作家都学习过修辞学,其影响在文献中也随处可见。在学校学习时,重点总是放在法庭演说中的修辞能力上(司法和辩论修辞),但人们对于在公众集会或议会上的演说技巧(集会演说)以及颂扬性演说也给予某些关注。可见,在这一时期,修辞论辩跟法律活动息息相关。
在西方教育史上,与“七艺”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博雅学艺”或“博雅技艺”(Liberal Arts或artes liberales)。目前所知最早使用artes liberales的是西塞罗,他还谈到各门自由学科(artes liberales)之间的关系[33]。在罗马,“博雅学艺”(Liberal Arts)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的概念,它还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那些符合自由人身份的活动”,诸如哲学家、演说家、建筑师、土地测量者和教师所从事的活动[34]。liberal arts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指一种针对自由民的教育课程,到罗马帝国晚期固定为后来的七艺,即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在此教育观念下,古罗马时期涌现出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的著名修辞家西塞罗、昆体良等。
在修辞学教育问题上,西塞罗特别强调雄辩家应该具备百科全书式的知识,他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雄辩家,而要成为一个雄辩家就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西塞罗主张:一个雄辩家应该学习如文法、修辞、算术、几何、天文、音乐、政治、军事、哲学等范围广泛的科目。另外,还要根据演说的需要随时学习有关的知识。雄辩家需要拥有“各种重要的知识和全部的自由艺术(liberal arts)”。西塞罗《论演说家》书中的一个重要争论,也是他的核心观点,是演说家必须有足够的知识储备,他应该在法律、历史、风俗方面是专家,特别地,他应该受到哲学的训练,具有智慧,养成审慎的行动习惯[35]。尤其是,在《论演说家》中,有多处关于法律知识对演说家的重要性的争辩。而且,罗马法独特的特点,即它是以通过争辩的方式创造的法(ius controversum)。在公元前2世纪和公元前1世纪之间,通过争辩方式创造的法最终得以确立,其结构也不断走向成熟。随着该制度最终确立,可以认为演说术在私法诉讼中(不仅仅在事实认定方面)能够起着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法学的作用[36]。演说术与法学在古罗马时期的这种密切关联,为修辞学与法学在教育中的结合奠定了基础。
西塞罗发展了古希腊伊索克拉底的教育思想,提出跟他的大修辞观相称的一种大修辞教育观,主张只有认识到修辞无所不在,并以这一认识作为教与学的基本出发点,努力从包括道德、心智、生活、习俗、法律、政治实践在内的人类社会活动所有方面汲取力量,才是修辞教育的正道[37](P109)。西塞罗提出的教育理想实际上是自由教育,他极为注重从实践中学习修辞。他认为,“致力于传授技巧和规则的修辞教育体系虽然也能培养出具有一定表达能力的言说者,却培养不出真正的雄辩家。”[37]其实,西塞罗本人即曾投身于大量的修辞论辩实践,留下大量的相关作品[38]。他还提倡技能与伦理并重的教育方法。对于修辞的五个方面——构思、编排、风格、记忆、演讲,亚里士多德的论说尚欠透彻和系统,不过到了西塞罗时代,这五方面已经非常普及,成了修辞教学中的一个普遍现象[39]。西塞罗开创了西方教育史中的雄辩家教育传统。“西塞罗心目中的雄辩家并不是普通的罗马雄辩术教师所培养出来的狭隘化的、专业化的雄辩家,而是受到全面的文化训练并将哲学与修辞学结合起来的‘哲学家—雄辩家’。”西塞罗在博雅教育思想史上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他强调雄辩家应该具有全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则在于他强调雄辩家应该将智慧(sapientia)与雄辩(eloquentia)结合起来[40]。西塞罗对后来中世纪及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的修辞学研究与教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西塞罗对法学教育也有一定的影响。据学者研究,古希腊的辩证法或逻辑学主要通过西塞罗进入罗马法[41]。西塞罗完成了古希腊哲学的法律化、罗马化。比如,他的《Rhetorica ad Herennium》一书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遗产。这本拉丁文教材结构精巧,但简单易学,为中世纪的学生们代代相习。
罗马时期的法学教师昆体良(Quintilian,也有译为“昆体利安”)是另外一位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修辞学者和教师,也为后世留下了法律实践和辩护者的艺术完全结合的典范。他是第一个被任命的官方法学教授,连续20年(公元68-88年)教授辩论艺术。他博采众长,形成了自己系统的修辞学研究与教学体系。他将修辞学定义为“善言的科学”。昆体良继承和发展了西塞罗的修辞学教育思想,同样也很注重雄辩术以外的能力和素质。在他看来,一个完美的雄辩家,必须是一个善良的人。作为一位富有修辞实践经验的修辞家,他对于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对修辞作为一门实践和一个领域究竟用处多大持怀疑的态度。他明确表示“别指望从我这儿得到大多数修辞手册作者制定的那一套苛严规则,别期待我强制学生遵守一系列似乎跟命运一样恒定不变的法则”[37](P123)。昆体良主张学生在学习雄辩理论与技巧的同时,还应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这一点类似于西塞罗,而且对后世影响巨大,如有人所论:“他关于‘辩护人的教育’的论著,充满深刻的观察力与真知灼见,不仅适用于18个世纪前的罗马法律界,甚至也适用于今天英美的律师界。”[22](P353)可见,作为一个修辞家,昆体良的影响波及两千年后的法律界。
法律修辞的制度运作实践中,“希腊文明与罗马文明的古典时代并未完全走出法律辩论与谩骂比赛难以区分的阶段。伯里克利与菲迪亚斯时期雅典人的法律辩论,仍然主要是一种修辞技巧的比赛,这种比赛允许任何可能想到的说服计谋。法庭与公共论坛被认为是可以学到辩论术的地方。”[42]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修辞不过是一种游戏,即修辞学家仅仅关注于如何赢得讼案,或给出说服性的意见来将某种政治立场正当化,而不是关注法律的正义性或正确性[43]。这种观点似乎不妥,将法律中修辞活动的不确定性极端化、片面技术化未能看到修辞学的另一面。如前文,亚里士多德就没有把修辞学称作技术而是作为对人的一般规定,具有一定的理性意义,绝非纯粹的非理性。总的来说,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典时期修辞学教育已经达到很高的高度,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古希腊人“持久的成就在于使教育首先成为一种智力的训练,特别是把雄辩的技艺——修辞学——放在希腊教育的核心,而且在后来的所有高等教育中,修辞学也一直这样处于核心地位,直到中世纪大学的兴起”[44]。可见,古希腊修辞学教育在那个时代的重要性,并且对西方后世的影响非常巨大。当然,古典时期的希腊、罗马世界还没有现代意义的大学。的确,那时有高等教育,并且是高深的法律、修辞和哲学教育,但并没有组成拥有固定课程和学位的系科和学院[45]。尽管如此,后世的法律及法学均是在西方古典时代法律与修辞学教育的基础上才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古希腊、罗马之后,又经历了中世纪法学从修辞学中分离,法学及法学教育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乃至到后来,近代修辞学研究及教学随着理性主义兴起后而趋于没落,而法学教育在近代则不断理性化。再到20世纪后半期随着修辞学复兴,修辞学在法学研究及教育中也逐渐受到人们重视。从法学角度看,西方法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知识论上的变迁。舒国滢教授认为,这个变迁的突出之处在于:法学的修辞学知识—技术范式逐渐被形式逻辑(几何学)的知识—技术范式所遮蔽,甚至被取代[46]。以追求确定性为特征的逻辑学对整个西方文化影响显著。逻辑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也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方法支持。在历史上,逻辑学也成为塑造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种重要力量,逻辑性已成为西方法律一个基本属性。不过,这一整体趋向随着20世纪修辞学研究的复兴,在诸多思想家与法学家的努力下,修辞学对法学的方法论意义重新受到人们关注,长期以来被形式逻辑迷雾所遮蔽的修辞学思维与方法,在法律领域其实大有用武之地。由此,逐渐形成了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种新领域——法律修辞学。
古典时期西方法律与修辞学教育传统,对后世的法学研究及法律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塑造西方法律和法学传统的影响。前文的研究表明,修辞(学)自古以来就一直都在支配着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修辞学在法律中留下了大量的实际影响。“正如大量的民事与刑事诉讼规则,若干法律一般原则被直接烙上了其修辞学起源的印记。应该感谢修辞学……在法律中的引进,这使得高度形式化的古罗马法被改造成更为理想的服务于正义的工具。”[47]法律与修辞学的这种关联,在古希腊、罗马、中世纪乃至近代都有一定的表现。修辞学及其教育也对塑造西方法学传统具有一定影响。演说术和法学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它涉及法学家思维的特殊性、法学、法学家的形成以及在纷繁复杂的公共观点面前进行交流的形式等关键问题。限于篇幅,在此不拟展开。
二是对当代法律方法研究的影响。跟逻辑学方法相反,修辞学方法(还有论题学方法)“试图触及活生生的生活,这种法学在老传统(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复苏的情况下,建立了一个‘诘难案’(aproretisches)的程序,以使人们能在‘敞开的体系’中找到方向。”[48]人们已经证明,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家以及中世纪的经院法不从先定的规则出发使用具有约束性的演绎方法,而是通过辩论的形式,施展一切修辞和亚里士多德式辩论术的本领,在对立的观点之间找到一种尽可能广泛的一致,从而达到可能的真理[49]。因此,受古典时期修辞学及教育的影响,在20世纪后半期出现了法律论证理论研究,法律论证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方法。
三是对当代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在古希腊、罗马,“由于没有印刷的书籍,没有报纸或其他交流媒介,公共事务都是在议会和法院里面面对面进行的,因此演讲术的精通掌握是获得权势的钥匙。但是这并不仅仅指把话说得动听的能力——罗马人认为有别于动物就是由于说话的能力——而且还指能够抓住和提出论点或者批驳论点的思维能力,这就需要在文科学科中受到全面的教育。对这种全面教育,希腊文叫enkyklia paedeia(英文Encyclopaedia[百科全书]一词即源于此),西塞罗在拉丁文中找到了一个对等的词humanitas。”[50]这一希腊和罗马的全面教育传统一直到19世纪末都对西方教育发挥着异乎寻常的影响。以七艺科目为主要内容的文雅教育(liberal education,亦有称“博雅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西方大学的课程。而且,古代学者或演说家身兼教育、实践和研究数职,也就是说,既是法庭与公民大会上的演说者,也是向希腊年轻人传授演说术的教师。在身份上,法律家、修辞家及法律教育家这几种角色在古典时期往往会叠加出现在一个人身上,这极大便利了在法律与修辞学教育中,避免理论与实践相分离这一困扰后来各国法学教育的难题,因而颇具启示意义。有人认为,希腊人这种演说家的教育方式实质上就是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有机结合,而这种有机结合就是自由教育。古典自由教育以人为中心,以善为导向,以人性的完整、和谐全面发展为目的,去通过教育而使人获得完整、圆满的人性。这对后来一度被职业教育完全支配的法学教育观念而言,古典时期的法律与修辞学教育的深刻启示在于,法学教育不应是纯粹的职业教育,还应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应是职业教育基础上的通识教育。
四是对当代法学课程的影响。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修辞学,在当代跟法律学科相结合而形成的法律修辞学,更已成为国外学者关注的一个新兴前沿领域。法律修辞学也成为国外一些国家法律教育的一门课程和实践技能。如德国有法学院开设“法律修辞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表达技能、交流和谈话能力。英语世界国家开设有法律写作(Legal Writing)、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法律论辩等。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包括六门必修课,其中有“法律推理和辩论”;在二、三年级开设有选修课“审判辩护技巧”等课程。美国各法学院都普遍开设了法律写作等课程,还有相应教材。当代西方国家这些法学课程,说到底均可追溯至古典时期的法律与修辞学教育传统。
本文的研究展现出:西方修辞学教育传统跟西方法律及法学教育传统之间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密切关联。这进而也使西方法学教育具有深厚的人文教育品格。对西方法律修辞学教育传统的研究,也将对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研究具有不可忽视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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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西山】
Law and Rhetoric Education in Classical Antiquity and Its Influence
JIAO Bao-qian
(Shandong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Weihai,Shandong 264209)
In ancient Greece rhetoric education was widespread,while it is difficult to say law education in strict sense existed;law education was usually attached to rhetoric education.Rhetoric education has always been used in legal areas.In ancient Rome,independent legal education appeared but was still closely connected to rhetoric.In the classical era,law’s close link to rhetoric produced a lasting and profound influence on later legal studies and legal education.Especially,it makes legal education an obvious part of the humanistic and general education in the West.
Law education;Rhetoric education;Rhetoric;Legal method
DF 0-051
A
1000-260X(2014)01-0090-0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律方法课程开发研究”(批准号12SFB2007)
焦宝乾,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律方法论研究。统治地位的民主团体,又想要获得成功所需的技艺,尤其是你在法庭上受到攻击时,如何摆脱不利局面的技艺。”[7]修辞术由此成为智者学派的重点传授科目,专门的文法与修辞学校也随之产生。智者传授的知识主要包括辩证法、修辞学和文法等。实践表明,这方面的知识不仅是可以传授的,而且知识传授者本人也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而存在。
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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