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曹天禄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转型期社会组织正能量的发挥与负能量的降解
曹天禄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和重要内容。任何社会组织都具有正负能量两重性,进而对社会稳定起着维护和破坏作用。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经济建设的推动者、政治建设的试验者、文化建设的促进者、社会建设的参与者、生态建设的先行者等正能量,降解其因集体行动、内部问题、利益驱使、海外组织等带来的负能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社会组织;社会建设;社会稳定;正能量;负能量
自古以来,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归根到底是延续执政者的统治地位。在现代西方国家,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市场并列的第三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在国外又被称为NJO、NPO、第三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在我国则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认为社会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大特征[1]。从社会组织的产生、自身演变逻辑和在各国生长的实践看,社会组织在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上是一把双刃剑,对社会稳定起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转型关键期,各种新旧矛盾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因此,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正能量,降解其负能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十七大后成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既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又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建设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发挥正能量的作用。
(一)经济建设的推动者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原因就是可以弥补市场的失灵。“市场失灵”者认为,市场并非万能,它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等问题,如果离开了政府的调节,极有可能导致财富分配不公、无序竞争、市场垄断、失业扩大和社会动乱等问题。这就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亨利·汉斯曼等。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既承担了经济职能,又承担了大部分社会职能,因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恶的一面被最大程度地压制着。可是,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没有有效制约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经济腐败、社会不公、贫富不均、经济秩序混乱、环境破坏、道德沦丧等恶的问题。社会组织正是为了弥补市场这些失灵,通过自身的公益方式,向市场提供企业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对企业垄断、造假、损害工人和社会利益等行为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追究,从而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组织已经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整合同行业的经济利益诉求,以集体行动方式向政府下情上传,这种“政府——协(商)会——企业”的诉求模式,使政府从直接面对单个企业的繁琐事务和矛盾中解脱出来,有利于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和商会向企业上情下达,提供政策咨询,这对于同行信息沟通,调解企业内外部矛盾,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升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有着积极的“助推器”作用。
(二)政治建设的试验者
社会组织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原因就是弥补政府的失灵。“政府失灵”者认为,由于缺乏竞争压力、缺失激励机制和遗漏监督信息等,容易导致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行政效率低下、行政资源浪费和“寻租”等现象。这就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伯顿·韦斯布罗德等。
社会组织影响和参与公共服务的另一个目的是制约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提高政府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效率,促使政府公共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一般来说,政府的权力具有膨胀性和侵犯性,这在威权国家尤为如此。那么,如何制约政府权力不被滥用呢?社会组织作为个人的聚合体,在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力量上远远高于个人力量,使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不易受到政府权力横行的侵害,这也是社会组织在各国快速生长的一个重要理据。哈贝马斯、托克维尔、帕特南、达尔等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界别已经参与到我国各级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如一些行业协会和商会通过调研搜集相关信息和反馈政策执行意见等双向沟通方式,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虽然它们目前还不具备否决政府某项公共政策的权力,但在公共决策中已经反映出不同利益群体的呼声和政策的合法性,从而使社会组织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缓冲器”的作用。
另外,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契约经济和法制经济,它必然要求各经济主体在独立、平等、法治的基础上参与经济活动,也就必然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民主政治体制。同时,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自主性、自愿性等特征,也必然要求它通过平等原则,在民主自由、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各种规范来约束自身行为。社会组织这种基层的民主建设,一方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建设,从而使社会组织先行的民主化实验倒逼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三)文化建设的促进者
文化教育类社会组织在我国众多社会组织中,所占比例最大。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文化教育类社会组织一般没有太多的政治诉求,政府放心;二是我国人口素质总体不高,社会急需。因此,改革开放以来,这类社会组织得以迅速发展。实践证明,文化教育类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如开展理论研究、培训师资队伍、参与考核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活跃信息交流、组织区域协作、搭建品牌活动、进行文化教育培训等。
学术团体和科研机构中的一些专家学者,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通过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沙龙、发明创造,甚至是知识下乡等方式传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迷信,扫除愚昧,发挥正能量作用。如深圳南山区组织的每月召开一次的 “博士论坛”,博士们运用自己的专长,向听众解析科学奥秘,深受市民喜爱。
活跃在最基层的各种深受老人喜欢的文教类社会组织和民办文化服务机构是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重要主体。这些组织和机构长期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为居民提供了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使群众和谐相处,成为社会交融的“黏合剂”。
(四)社会建设的参与者
社会组织的优势不仅在于弥补政府和企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不足,而且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扶贫、助残、救灾类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数量明显增加,规模逐渐增大,能力不断提升,影响与日俱增,其倡导的“慈善”、“公益”、“爱心”、“关怀”和“志愿”精神,在社会建设方面意义重大。
社会建设重在基层,因为基层是各种矛盾的集聚地和爆发地。基层群众可以通过社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事务,变社区的“议论纷纷”为“议事纷纷”;社会组织能挖掘基层群众的共同利益,沟通协调各方关系,广泛整合社区资源,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搭建理解、对话、互动的桥梁,形成“利益共分享,困难同担当,有事大家办”的和谐氛围。由于社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听取各方意见,使其更容易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有效工作方式和针对性方案,从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稀释剂”。
(五)生态建设的先行者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要快速赶上发达国家水平,似乎除了采取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粗放式的发展路径外,别无它法。经过多年的发展,资源约束更加趋紧、生态系统更加退化、环境污染更加严重、食品安全拉响警报,这样的发展模式在今天已不适用。此时,政府因经济发展而失灵,市场因利润而失灵表现得尤为明显。为弥补这些失灵,我国生态环保组织应快速发展。
如果说在我国的一个特殊阶段,不少人误认为经济发展必须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的话,那么,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实施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道。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保类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长期不懈地宣传环保理念,使其深入人心。目前,环保理念不仅已经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而且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同,且已经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
在此大背景下,我国自发生成了一大批环保主义者,他们在传播环保理念、参与政策咨询、监督政府环境决策、反对企业污染、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扶贫帮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维护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和亲临环保第一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者”。
在肯定社会组织正能量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社会组织的负能量。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其负作用也开始显现,并引发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质疑,甚至还会听到社会组织有无存在必要的极端杂音。
(一)社会组织集体行动方式带来的负作用
社会组织采取的集体行动方式不仅仅是效仿西方社会组织的行动模式,而且本身就是它的存在方式。因为,任何社会组织成立的一个价值取向,就是试图以自己的独立和自治,通过集体行动力量对政府和市场施加压力,使其接受或认同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力。这也就是为什么说现代社会是组织的社会。
集体行动方式的后果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负面的。既然集体行动方式的作用和影响远远高于个体行动方式,那么如何避免社会组织集体行动方式可能给社会造成比个体行动更大的危害,将社会组织的集体行动方式及其带来的后果掌控在政府手中,就是任何政府必须考虑的一个棘手问题。
总体看,我国社会组织当前集体行动方式还是较为温和的。如即使社会组织在反对政府对环境不利的某项政策或决定,反对企业污染环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活动时,一般采取联名提议或抗议的方式,较少采取静坐、示威游行,更不会采取暴力等方式。即使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对社会组织集体行动方式的负面效应掉以轻心。
建议进行河道清障、底泥疏浚,清除一些底泥污染;在岸边栽植水生植物,提高净水效果;考虑养殖水浮莲。据介绍,一亩水浮莲短期内可以吸收氮50 kg、磷10 kg,对水体中的酚、汞、铅、镉、砷等也有极强的富集能力,可提高水体自净的速度。
(二)社会组织内部问题可能引发负作用
今天,我国社会组织无论在结构还是在功能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国际比较的视野看,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组织章程、内部分工合作、行业自律、组织文化、行为规范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的状况,从而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如个别公益慈善基金会,由于信息不透明、运作方式神秘等原因,造成公众,尤其是捐款人的各种质疑,这不仅使公众和捐款人的爱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造成这些组织的声誉严重受损,并给其长远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如中国红十字会因郭某某事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至今未消:深圳红十字会在为四川雅安地震举行募捐活动时,一些路人见到其工作人员绕道而行,且募集到的善款羞于见人[2]。
社会组织的自愿性和自主性要求其区别于政府的行政层级性,决定其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决策和监督等,然而有的社会组织行政性特征突出,负责人官本位意识强烈,个人说了算明显,帐目管理混乱,从而引发组织各种矛盾,造成内部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社会组织受利益驱使带来的负作用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并不等于它不产生利润,而是说这些利润不能在组织中进行分配,只能用于组织的公益使命。在外无压力、内无动力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意志力和献身精神,它就可能因为利益驱动而被异化为营利性组织。萨拉蒙指出:“在过去,第三部门面对着被政府接管的危险;今天,这种威胁来自商业部门”,“营利组织进入各个领域,并排斥第三部门组织,有些时候达到取而代之的地步。”[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的逻辑越来越多地嵌入到社会组织之中。如有的社会组织由于找不到婆家就直接注册为企业,使其获得的“利润”有了合法性;一些民办非企业将利润进行直接分配或挪作他用。再如一些社会组织从事着超范围经营,或者提供的服务短斤少两;更有甚者,一些培训机构、幼儿园收钱后立刻跑路,从而引发学员和学生家长的不满,有的因此围堵政府,阻塞交通,要求政府解决问题,这是目前引发深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源头。
同时,政府精减机构所大量转移出来的职能需要由社会组织承接。然而,政府对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怎样监督等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于是在政府购买服务这块大蛋糕面前,不仅政府部门有了被寻租的空间,而且各种社会组织你争我夺引发混乱,造成负面影响。如深圳2011年9月9日城市管理协管员龚波被小贩刺死,经警察调查后发现,龚波是涉黑骨干成员,其所在的承接政府外包服务的汇运丰实业有限公司具有黑社会性质,立即引爆全国舆论[4]。
现代意义的社会组织是西方社会的产物,它本身带有对抗政府滥用权力的历史使命。同时,它的公益文化是基于“个人本位”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善行”的,且天然地认为它们有义务和责任向世界传播这些价值观和理念,这就为西方通过社会组织推行其“人权外交”提供了一个重要通道。
如一些海外组织指责中国政府缺乏自由结社的环境,要求中国政府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并向中国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试图影响中国社会组织的运作方式,从而向中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对此,中国政府对于此类社会组织采取了严格的登记注册,以防中国社会组织被同化,进而挑战和威胁中国政府。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社会组织进入中国将不可逆转,这就使中国的社会组织不能不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海外社会组织除直接参与中国的活动外,还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价值、治理结构、功能、管理方式、筹资方式、组织文化、项目运作方式、监督、评估、培训、咨询、研究方法,甚至人才等。时至今日,许多自下而上成立的草根组织还没有脱离海外社会组织的“哺乳期”[5]。可见,西方社会组织还将持久广泛地为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上述的“示范压力”。事实上,中国社会组织精英正是通过这些方式,将西方社会组织模式引入到中国,虽然这加快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促使其与国际接轨,但给中国主流价值观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社会组织已经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因此,针对社会组织的两重性,必须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改进管理手段,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降解负能量,维护社会稳定。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社会组织正能量作用
与我国经济社会急剧转型和政府职能快速转变相比,社会组织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不能很好地适应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观念严重滞后,即从所谓的“历史经验”出发,将政府之外的组织统统当成政府的竞争对手,是社会稳定的威胁。同时,我国社会组织大多又受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影响,这是目前一些地方对社会组织存在“不放心、不放手、不放宽”的“三不放”情况的根本原因,从而极大地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外延发展和内涵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不断地发生着裂变和分化,高度整合的社会从原国家计划体制下迅速分化出来,形成了众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和个人。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多元化。于是,社会组织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幕后走向社会发展的前台。因此,必须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对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正能量。
为此,各级政府要改变传统观念,不能因为“历史问题”和“西方问题”,夸大我国社会组织的不成熟性,并以此认为它们不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更不能单一地认为社会组织可能会给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而轻视社会组织,甚至设立种种门槛限制其发展。在中国现有体制机制下,政府部门转变观念是促进、引导我国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前提。
(二)双管其下,采取“积极引导-严格监控”的管理模式
事实上,我国社会组织长期以来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管控。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须挂靠在相应的职能部门之下,作为主管机关必须对此负政治领导责任,其实质就是在权力部门的监控下,最大程度地降解社会组织的负能量,但久而久之,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被极大地挤压,其自主性被侵蚀一空。这种状况还可能造成社会“内动荡”,即执政者不思改变,企图墨守成规掩盖和压制矛盾,但矛盾不由自主地经过量变积累达到一定时候引发的社会突变。
很显然,这种单一的管控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市场经济社会出现的利益多元化格局,尤其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原有政府包办的许多大小事务要移交给社会,于是必然要求有大量的社会组织接盘政府职能的转移。从这个意义看,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是政府转移职能的前提。
然而,如果放任社会组织发展,那么其负能量在没有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可能会得到充分释放,造成政府的不可控,从而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必须在大力发展、积极引导的基础上对社会组织严格管控,阻遏其负能量的放大,避免造成社会“外动荡”,即执政者不想坐以待毙,试图通过改变来解决矛盾,但突然遭遇不可控的突变所引发的社会动荡。
(三)夯实基础,重塑社会组织形象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当前社会组织还不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别社会组织爆发的负能量,影响了它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因此必须夯实其基础,才能较好地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制定普适法律。社会组织如果失去了法律依托,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组织的法律,只是出台了分别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条例。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制定相关法律对于提高社会组织的地位,约束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完善自律机制。除外部监管外,社会组织还应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关注的热点制度,如财务运作、社会捐赠、服务承诺等。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建设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内部稳定,只有社会组织本身的稳定,才谈得上其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重视评估制度。针对社会组织管理中“重登记、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健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抓好“体检”,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为此,建立第三方评估中心和试行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由于社会组织正能量和负能量的二重特质令政府对此既怀戒心,又欲利用,因而不得不采取既支持又限制的双重策略。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正能量,不仅关系到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变量,而且也是决定中国社会转型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变量。对此,政府一方面应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拓展其外延,大力培育和发展工商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和社区基层的社会组织,加大对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委托、奖励、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正能量;另一方面,提高社会组织的内涵,政府应主动推动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保护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优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和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降解其在社会建设中的负能量。为此,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必须从统治向治理转变。
在中国,社会组织易受环境的压力,尤其易受到一些政治行为和权力机关的干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取决于政府主导。同时,由于我国现代社会组织起步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各级政府根据实际从宏观上予以指导。因此,在这一特殊背景下,治理理论之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将长期左右社会组织的生长。也就是说,在相当长一个时期,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宜采取“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掌舵,民间划桨”,充分运用政府的动员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总之,政府既要掌好舵,又要创造条件让社会组织“划好桨”。
[1]HaII P D.A.HistoricaI Overview of the Private Nonprofit Sector.In[M].YaIe University Press,1987,chapter I.
[2]深圳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后仅收到百元捐款[N].羊城晚报,2011-08-03.
[3][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M].贾西津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38、196.
[4]城管被小贩刺死,龚波的红与黑[N].中国青年报,2012-08-08.
[5]康小光等.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6、12、79.
[6]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37-41.
【责任编辑:董世峰】
Activate Positive Energy and Dissolve Negative Energy: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ransition
CAO Tian-lu
(Shenzhen Polytechnic College,Shenzhen,Guangdong 518055)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an inevitable offshoot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ies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construction.Every social organization possesses positive as well as negative energies.As China is currently under a phase of social transition,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crucially depends upon releasing the positive energi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political reforms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while curbing its negative power which is clearly manifested in their collective strength, internal problems,seeking self-interest,and overseas connection.
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construction;social stability;positive energy;negative energy
C 912
A
1000-260X(2014)01-0126-06
2013-09-15
教育部2012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相关性研究”(12YJA81000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广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路径研究——以深圳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视角”(GD11CMK10);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从解放思想到先行先试:深圳改革开放30年的回顾与前瞻”(125A073)
曹天禄,法学博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建设与社会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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