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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学:开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新领域

时间:2024-08-31

主持人:张斌峰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法律修辞学:开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新领域

主持人:张斌峰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主持人语:修辞是加强言辞或文句效果的艺术手法,修辞学分别起源于古希腊、中国(名辩学)和印度(因明学),修辞学是研究修辞的学问,旨在揭示修辞现象的条理、修辞观念的系统;详而言之,修辞学是一种透过遣词造句或采用会话、争议、论辩、商谈和演说的技术与方法,藉以探寻和解决各种各样的意见、意见冲突和谬误,以达到理解和沟通的可能之途。修辞学主要研究的是词格(即通常所说的修辞方法)、言语修辞活动(主要与语境、语体有关,与语用学联系紧密)、言语风格等,它以提高语言表达效果,恰当地表达思想和感情,指导人们运用和创造各种修辞方法恰当地表现所要传达的内容。

修辞学是中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修辞学是当代新修辞学和非形式逻辑理论(批判性思维,论证、论辩和谬误理论)的来源。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古典修辞学的社会意义与实践功能重新被人们认识(例如中国法学家舒国滢教授近年来探寻了古希腊修辞学的“争议点”、“论题学”,并且在此基础上追问古代修辞学与法学论证技术之关系;也有学者关注古典修辞学的实践理性与智慧特质,并发掘古典修辞学演进中与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关系)。随着修辞学的范围不断拓展,当代“新修辞学”(佩雷尔曼语)在吸收了图尔敏、伯克、理查兹、巴赫金、佩雷尔曼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后,实现了从古典修辞学向“新修辞学”的转变。当代修辞学中图尔敏的论辩结构理论,佩雷尔曼的正义理论、论辩理论和听众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法律商谈论、规范语用学),均极大地丰富了当代新修辞学的内涵。青年学者陈晓庆认为,当代西方“新修辞学”呈现出了语用学转向(注重语境,论辩和商谈),实现了注重言辞表达者一方的单主体视角(独白),走向言语表达者与接受者平等互动的主体间性(体现交往理性的对话、商谈、论辩)。可以说当代“新修辞学”的学理和运用层次或者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面向:文字表达技巧层面的修辞,作为说服手段的修辞与作为交往沟通的修辞。

法律修辞学是修辞学和法学的交叉,更是法学方法论尤其是法律方法研究的新领域、新面向。法律修辞方法是研究法律论证的基本进路之一(逻辑的、对话或论辩的),法律修辞学理论更是分析现实法律论辩的主要工具。可以说,法律修辞是法律论证的语言面相,法律论证是法律修辞的逻辑结构,法律论证只有透过法律修辞才能得以付诸法律实践,法律修辞也只有受制于法律论证规则和机制的制约,才能真正具有“合理可接受性”,二者表里合一。焦宝乾教授作为我国法学方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对于法律论证的研究著述丰厚,著有《法律论证导论》,译有菲特丽斯的《法律论证原理》(合译),近年来又大力推进法律修辞学研究,近期出版了《法律修辞学导论》(合著)。焦宝乾教授撰文回归古典,追根溯源,考察了古希腊古罗马修辞学教育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古希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正是由于其法学教育附随于修辞学教育,而法律也被作为修辞学教育的一个运用领域。到了罗马时期,虽然独立的法学教育已经出现,但长期依然跟修辞学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这表明,修辞学教育对后世的法学研究及法律教育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使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人文教育、通识教育品格。武飞博士撰写《法律修辞:司法民主的职业化进路》一文,试图在司法民主的视域中阐述新修辞学的功能:法律修辞作为践行司法民主的专业技术手段,致力于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从司法过程内部增强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色彩,使司法的民主价值得以具体落实,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张斌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理论、法律哲学、法学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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