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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列名特点研究

时间:2024-04-24

赵怡

《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列名特点研究

赵怡

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由于商品品种、状态繁多,不可能与税则中的列名一一对应。一种货品是否能按某个列名来归类,是经常会产生的疑惑,这需要归类者对列名的内涵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理解,才能有正确归类的把握。文章结合税则分类体系,试从归类技术的层面,就列名的角度、形式等方面分析归纳总结一些列名的特点,对税则的列名研究做些初探。

进出口商品归类;税则列名;角度;形式

《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列名,是指某一货品在税则中的商品名称。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必须就某一货品找到其在税则中的商品名称,该名称会有一个对应的编码(通常称“税号”)和相应的税率,该编码是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业务工作的基础,也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赋税和通关效率。然而,世界上商品品种繁多,税则中不可能每个商品都能有一个清晰的列名来一一对应。很多不同材料、不同原理或不同状态的货品,往往可以按同一个列名去归类。可见,对列名内涵的了解,是正确归类的基础。例如列名“家用电热器具”,只有对电热原理有所了解,才会将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等家用物品按该列名来归类。

列名内涵的了解涉及到很多方面,有与商品知识相关的,也有与归类技术相关的。以下试从归类技术的层面,探寻列名的一些内在的、隐性的特点,提高正确归类的能力。

一、税则中商品的列名角度特点

税则中对各类商品的分类,宏观来说主要分为两大方面:非机电类商品和机电类商品。见下表1:

(一)非机电类商品列名的角度

非机电类商品多为较简单的材料类商品,税则紧紧围绕“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角度来编排分类商品。例如:

(1)第一类—第四类都是动植物产品,其中:

第一、二类:动物、植物的原材料产品,不论是否活的;

第三类:进一步加工成的动植物油脂;

第四类:其他经过进一步加工后的动植物制品,包括食品。

(2)第52章的棉花,其中:

5201-5203:棉纤维产品;

5204-5207:棉纱线产品;

5208-5212:棉机织物产品。

税则中,这种以原材料为基本着眼点,以加工程度为分类角度的编排,会体现在类际、章际、以及章内的不同编码中。把握了税则的基本分类角度,建立以“加工程度”为线索的归类思维,是正确解决非机电类商品归类的前提。

(二)机电类商品的列名角度

机电类商品通常组成材料、结构、原理等较为复杂,它们基本上都是最终的制成品,所以不能以“加工程度”的角度来思考机器的归类。

区分不同机器间的根本不同,在于每台机器的功能,即机器由于自身的结构、工作方式而体现出的工作效用。例如,“离心机”的列名,指的是一类通过离心的工作方式来分离不同物质的机器。这类机器可以用于家庭,如家用衣物脱水机;也用于工业中,如奶油分离器、固液分离器等。

“离心机”中的“离心”体现了机器的功能。税则机电产品的大部分列名,均是从功能的角度来列名的,它与机器的用途无关。在机电产品归类中,用途和功能是必须区分的,用途指的是商品的应用领域,如家用或工业用(或具体到某一行业,如制造业、纺织业、造纸业等)。因此,归类机器产品时,应首先从功能的角度来思考,而不是其用途。

此外,在个别列名中,出现了功能和用途相结合的情况,归类时既要考虑商品的功能,也要考虑其用途。例如:

品目8512: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该列名货品的功能是“电气照明或信号(如车灯、车喇叭、防盗报警器等)、风挡刮水、除霜及去雾”,列名的用途是“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

二、税则中商品列名的基本形式

纵观税则各主要章节,其列名试归纳为以下一些形式:

(一)较为具体的列名形式

这些列名较为具体,可以对号入座式的来完成归类。例如:

品目0702:鲜或冷藏的番茄。

品目7318: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方头螺钉、钩头螺钉、铆钉、销、开尾销、垫圈(包括弹簧垫圈)及类似品。

品目8418: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及其他制冷设备;热泵,但品目84.15的空气调节器除外。该列名项下包括家用冰箱、非家用的冷水机组等。

品目8527:无线广播接收设备,不论是否与声音的录制、重放或时钟组合在同一机壳内。该列名既包括单一功能的广播收音设备(如收音机),也包括集收音、录音、放音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设备,不论是否用于家庭还是其他领域,如收音录音放音一体机。

(二)抽象性的商品列名

这些列名不太具体,但是其涵盖了一大类商品。例如:

品目8438:其他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和加工机器。

品目8516:其他家用电热器具。

品目8472:其他办公室用机器。

品目9018: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上述的列名中,“生产和加工”“办公”“电热”“医用诊断和治疗”等,是较为抽象的功能描述,因此,具有酿酒、糕制点等功能的机器,均符合“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的列名范畴,归入品目8438;验钞机符合“办公机器”的范畴,可以归入品目8472。

(三)笼统性的商品列名

任何货品都应有一个确定的列名,若货品连上述抽象的列名都找不到时,则很多章节都有一个兜底的、笼统性的列名,将无法归类的商品一揽子归入该列名中。例如:

品目21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品目7419:其他铜制品。

品目8543: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和装置。

(四)商品的列名,包含其不完整品但具备了完整品基本特征的形式

通常,在税则中很难找到与不完整品相关的列名。对于不完整货品的归类,可以依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的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因此,女士针织裙子衣片(未经缝纫),可以按一条制成的裙子归入品目6104(针织或钩编的女式裙子);少了门的洗衣机具备了基本的洗衣功能,被视为洗衣机完整品归入品目8450(家用型或洗衣房用洗衣机,包括洗涤干燥两用机)。同理,未装有轮子或座位的小客车,被视为具备了小客车整车的基本运输功能,按整车归入品目8703(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品目87.02的货品除外),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从上述的列名可见,税则中商品的列名包含了其不完整品的形式,只要货品具备了完整品的基本特征。

(五)税则中商品的列名,包含其拆散件或未组装件的形式

较为大型的物件(如家具、机器等),进口时往往以拆散件的形式分装在集装箱内一同报验,通关后再装配成一个整体来使用。然而,在税则商品列名中,没有关于拆散件和未组装件的列名。对于这类货品的归类,可以依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的货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和拆散件”。因此,只要这些未组装件和拆散件在报验时已经具备了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了,按照完整品归类。例如:品目8426:起重机。一台完整的起重机应归入该品目;若起重机的各部件以拆散件的形式报验,只要以后装配后就是一台完整的起重机,可一并按照起重机整机归类。

品目9003:家具。按家具归类的可以是一件完整的家具(如衣橱、梳妆、床等),也可以是家具的未组装件的形式,只要组装后就是一件完整的家具。

(六)商品的列名,包含其主要材料、主要功能的形式

税则中,明确了含有多种材料或多种部件的物品如何归类。可以运用相关的类注、章注规定来归类;若在没有类注章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运用总规则二(二)、总规则三(二)来解决。例如:

第十一类类注二:……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第十六类类注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总规则二(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总规则三(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例如:

品目0401: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通常的纯牛奶可以按此列名归类;如果牛奶中加了一些其他物质(如维生素、钙等),只要货品主要成分还是牛奶,依据总规则二(二)和总规则三(二),该混合产品还是按此牛奶归入品目0401。

品目5112: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该列名的货品包括纯羊毛机织物;也包括除了羊毛外,还含有其他纤维成分的机织物,如棉毛、丝毛、毛涤等混纺机织物,只要该机织物中羊毛的成分为最多,依据第十一类类注二,可以按品目5112的列名来归类。

品目8513: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通常的手电筒可归入该品目。如果是集报警鸣音、收音功能为一体的手电筒,只要该装置的主要功能还视为手电筒,依据第十六类类注三,仍可按该品目归类。

由上述归类例子可以认识到,货品的列名包含了其主要成分、主要材料或主要功能的形式。

(七)商品的列名,包含其零售的成套物品或成套设备的形式

零售的成套物品或设备由多种不同的物品或机器组成,一同通关报验。这些不同的物品是分开归类,还是一同归类,需要有个明确的归类规定。

某些成套物品在税则中有列名,可以简单地将相应物品归入其中。例如:

品目8206: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汽车修理工用的成套工具。该列名包括全套套筒、扳手、棘轮扳手、螺丝刀、钳子等。

品目9605: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该列名包括针线盒,由剪刀、卷尺、缝纫针、线、别针、顶针、纽扣等组成,装于盒子内一同报验。

大多数成套物品或机器找不到具体列名,则需要运用相关的类注、章注规定来归类;若在没有类注章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运用总规则三(二)来解决归类。

例如:

(1)一套咖啡礼盒。由1瓶速溶咖啡粉、1瓶咖啡伴侣和1个咖啡杯子组成,它们装在一个礼盒内。归类时依据总规则三(二):“……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显然,该套货品的基本材料是咖啡,则整套货品按咖啡制品归入品目2101(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中。

(2)分体式空调。由一个挂壁式(或立柜式)室内机和一个室外机组成,两者通过管道连接。依据第十六类类注四“由不同的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是由管道、传送装置、电线、电缆等连接)组成的机器(或是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84、85章所列功能品目的列名,应按其功能归入该品目”。该货品的组成状态符合该类注的描述,体现的综合功能是空气调节,符合品目8415(空气调节器)的列名,所以室内机、室外机及其管道一并按该列名归入品目8415。

同理,由1个室外机和4个室内机、或是和16个室内机的“一拖四”“一拖十六”的“小中央空调设备”,也可依循上述方法,按照空气调节的功能列名,一并归入品目8415。

由此可见,税则中的列名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货品,也可以是零售的成套物品或成套设备机组的形式。

通过以上商品列名特点的阐述,可见海关商品归类不是一对一的查字典,而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在归类中,对列名内涵的正确理解是完成归类的基础。这里仅从列名的角度、形式两个方面做些初步的研究,抛砖引玉,期待各位从理论化的层面对归类做深入的研究。

[1]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5.

[2]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5.

[3]宗慧民.进出口商品归类[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4.

赵怡,女,天津人,上海海关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归类。

F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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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6)01-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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