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王斌通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乡贤调解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传统文化资源,是存在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乡贤文化中跨越时空的矛盾化解方式。在当前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及坚持“文化自信”的进程中,总结和借鉴乡贤调解的历史经验,对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大有裨益。近年来,随着“乡贤文化”的复兴,乡贤调解逐渐回归人们的视野,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实践探索中,浙江省诸暨市将支持和发展“新乡贤文化”纳入治理体系,使广大社区与农村地区的治理面貌焕然一新,尤其是乡贤调解的遍地开花,不仅让“新乡贤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得到极大充实,也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并且推动了“枫桥经验”在新时期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
诞生于1963年的“枫桥经验”,经过五十余年的时间检验和自我革新,内涵不断丰富,群众的支持率和参与热情不断增加,成为一条成功的、从未间断的、永葆生机的、服务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实需求并且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成功经验。***总书记强调,“枫桥经验”意义重大,其“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并在发扬优良作风的同时适应时代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1]“枫桥经验”也是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相媲美的坚持群众路线,从人民群众纠纷化解的生活需要中诞生,有着光荣的红色基因,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的典型。
五十余年间,“枫桥经验”的主要内容,实现了从“将‘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到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的历史性转变。现阶段的“枫桥经验”,包括坚持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重视调解工作、深入推进以“民主法治村建设,村民自治,新农村建设”为核心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的“人本主义”精神[2]和散发着文明与理性之光的“尚和”观念,不仅体现在“枫桥经验”产生之初对改造对象的帮助教育和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中;也贯穿于其后的各个时期,极大地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及生活秩序的和谐稳定。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体现在“党的领导与群众智慧的结合、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的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的结合、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结合”等方面。“以人为本”“崇尚和谐”“调处息争”“睦邻友善”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乡贤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之所以能在“枫桥经验”的发展中熠熠生辉且不断进行新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正是得益于群众对传统文化的有益内容进行自觉选择和弘扬。
因而,“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理论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践的有效勾连,也反映出基层社会治理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在当代的延续、继承和发展。换言之,“枫桥经验”是古今基层治理文化有机结合的典范。
乡贤文化是乡贤调解的生命源泉,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传承和文化积淀,是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集中体现。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有“皇权不下县”之说,呈现“皇权管理——基层自治”的二元权力结构即官方统治与民间自治并存的“双轨政治”。乡贤的存在弥补了官府统治的不足。作为政府与乡民之间的中介,乡贤不仅发挥着政令上传下达的作用,也有序地维持着民众安居乐业的基本秩序。乡贤文化也因扎根乡土、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功能齐备、生命力强而独具特色。
顾名思义,乡贤当以“贤”取信于民众。何谓“贤”,《康熙字典》引“《说文》解释‘多才也’。《玉篇》谓‘有善行也。’《易经·鼎卦》曰‘大亨,以养圣贤。’《尚书·大禹谟》曰‘野无遗贤。’《庄子·徐无鬼》曰‘以财分人之谓贤。’”[3]可知,贤,寓意德才兼备,腹有才德、心地善良。乡贤,即是在乡里有名望、有才能、有善心的人。古代的乡贤是一个极富生命力、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乡村精英群体,这一群体既有知书达理、素养良好的乡村知识分子,也有好善乐施、家产相对富足的乡绅,还包括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家族长老,以及致仕或者赋闲在家的士大夫。乡贤是维系传统治理体系和教化体系的重要力量,不仅可以是实际发挥作用的精英群体,也逐步演变为国家对劳苦功高或为才能卓越、品行端正、口碑良好、民望较佳的社会贤达去世后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迄于明清,各州县均建有乡贤祠,配之以完整的官方纪念与祭奠仪式,专门缅怀历代著名乡贤。
乡贤文化不仅受正史肯定,也活跃于小说戏曲中。如《白鹿原》中的白嘉轩、鹿子霖、朱先生等,即是传统乡贤的典型。在族长白嘉轩的身上,既有尊师重道、好善乐施、办理乡学的一面,也有大公无私、带头执行乡规民约惩罚骨肉白孝文的一面,还有公道正派、支持民众抗捐的一面。鹿子霖身为乡约,常与白嘉轩争权夺势,带头破坏善良风俗,怂恿乡民干扰白嘉轩的正常管理,但他仍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乡规民约治理乡民,在维护乡民利益、抵御兵痞侵扰时,又能与白嘉轩及族人同仇敌忾、齐心协力。
在中国古代的基层社会治理中,乡贤文化的功用主要表现如下:
其一,顺应民意,贤能治理。传统社会里乡贤的特权和地位,既有赖于国家的认可,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乡民的拥护,其权力来源虽然并不根据基层乡民的授予,但所作所为又和民意的认可度密不可分。因此,乡贤在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同时,也要兼顾乡民的利益。如乡贤被评价为“泽被乡里”“造福桑梓”,大多是因其好善乐施、救济贫困,经常帮助鳏寡孤独,除为方便民众出行和生产捐款营建桥梁、水利设施,每逢旱涝还带领民众抵御自然灾害等。
其二,身体力行,以德化民。乡贤参与基层治理,主要是帮助官府征收赋税,兴办教育,教化民众,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传统社会所推崇的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道德伦理是乡贤治理的主要理论依据。儒家提倡德治、重视德化,强调“为政以德”“以德化民”“以德化俗”;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在基层治理中更强调恤民爱民、德礼化民、导民向善、造福于民。德治的效果,尤能使人遵行孝悌忠信、明晓礼义廉耻,以迁善黜恶、敦睦乡邻。因而,不管是乡规民约的制定理念,还是乡贤具体的治理活动,都与德治、德化密切相关。
其三,息讼止争,致力和谐。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4]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追求无讼、以和为贵、崇尚和谐、尊老爱幼、诚信敬业、家庭和睦、亲邻友善、爱家爱乡等,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目标。古代对于乡里发生的民事纠纷,常称之为“细故”“细事”,一则由于这些纠纷简单琐碎,枝节繁多;二则较之于杀伤奸盗等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极易产生,层出不穷,官方受理应接不暇且耗时费力。所以民间争讼一般是先找亲邻、族长等乡贤调处解决,调解不成,再诉诸官府;而乡贤调处远比官府审断及时便捷,也更符合民众息事宁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等心理期待。
其四,发挥余热,回馈乡土。中国传统社会以家族为本位,提倡“孝”道,官员致仕之后,文官告老还乡,武将解甲归田,返回故里,与家人团聚,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族文化中安享天年,所谓“落叶归根”。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政治地位和威望,又能够在家乡发挥余热,以乡贤身份参与社会治理,兴办教育、协助生产、教化乡民;还可以震慑地方官吏,使其不敢胡作非为,维护故土治安,减少扰民之事。
乡贤调解脱胎于民间调解。民间调解,又称民间调处,是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厚重的农耕文明、悠久的宗族基础、稳定的小农经济结构和持续的制度建设都助力乡贤调解能够在传统社会落地生根并保持顽强的生命力。特别是乡贤调解的制度探索,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逐渐发展的过程。虽然固定的调解场所、规范的调解程序、调解人员的身份条件、调解的结案期限等没有在历代法律中鲜有规定,但我国很早便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乡贤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做了深入探索。
秦汉以降,乡贤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日渐突出,调处息争的职能越来越受到官府重视和民众青睐。宋以后的文献记载尤多。宋代经济繁荣,民事案件频发,《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保留了与民事案件调解活动有关的记载。如“下殇无立继之理”一案,“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义,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朱元德已和而复讼……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官府认为朱元德贪得无厌,为多占财产不顾宗族情谊,置已调解达成的协议文书而不顾,所以对朱元德的诉求不予支持;不仅如此,更不允许朱元德肆意违反调解协议。若朱元德再次起诉,“定照和议状,追入罚钱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5]213再次强调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官府认可。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重视调解的作用,官府也常将诉讼视为“凶事”而非“美事”,将民众打官司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对一般纠纷,鼓励民众自行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不必告官。如对于“妄讼田业”,认为是“荒废本业,破坏家财”的行为,民众不但要面对“胥吏”的纠缠索贿和“卒徒”的呵斥羞辱,还要忍受应诉过程的奔波劳碌,承担败诉后囚禁于监狱的悲惨后果。和亲属打官司,则有伤“宗族之恩”;与乡邻诉是非,则有损“乡党之谊”。即使“幸而获胜”,遭受的损失也很多;“不幸而输”,虽心生愧意却又追悔何及。所以官司不管输赢,都只有百弊而无一利。除非遇到“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等情况,这是“横逆之来”,欺人太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即出现倚强凌弱、为富不仁、肆意逼迫等情况,“曲不在我”,[5]123冤屈不在起诉者即弱势一方,官府才愿意接受案件,伸张正义。
元代立法中出现了有关以乡贤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内容。如《至元新格》中,为应对“诸狱讼之繁,婚、田为甚”的情况,法律一方面要求“媒人”知晓“不应成婚之例”、“牙人”明白“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状词人”了解“应告不应告之例”,期望通过向婚姻缔结、田产买卖、代写文书的“中间人”普及法律来堵塞“起讼之源”;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起诉的“婚姻、家财、田宅、债负”等案,如果不是“违法重事”,允许“社长”即乡贤“以理谕解”,[6]以避免民众因打官司导致农活荒废、官府也饱受繁讼困扰的后果。《元典章》也规定,对“婚姻、地土、家财、债负”等在事实上没有达到违法标准的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可以在起诉后通过自愿和解或调解后撤诉,是为“告拦”。居中调解者也多以乡贤等官府外人士为主。同时规定,对于“告拦”者“再兴讼端”的行为,若起诉事由如前,“不许受状”;执意重新起诉,经官府核查确无违法或冤枉情事,视为“妄生词讼”,对起诉者依法严惩。[7]
明清两代继续加强对乡贤调解的立法保障。如明代《教民榜文》规定,对于因“户婚、田土、斗殴”等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视为“小事”,要经过“本里、老人”处理,“本里、老人”即为乡里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辈等乡贤,“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不通过“本里、老人”等乡贤调解的,“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理断。”[8]为方便“本里、老人”调解,明代还在基层广泛设立申明亭,作为里老劝善讲和、调处息争、宣扬德化之所。清代沿用历代对乡贤调解的律令规定,并通过皇帝上谕的形式多次阐明“调解息争”以实现乡里和谐和教化民众的效果。所以乡贤调解的教育功能与息事宁人的社会效果同样备受重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9]
与官方立法并轨而行的还有自宋代兴盛的乡规民约等民间规范,这些“民间法”对乡贤调解的发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乡规民约是在贯彻儒家礼法精神的前提下,由民间自主的在各方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为规范,其约束力不依靠国家强制,主要凭借道德的力量发挥影响,主要归因于乡民对社会舆论、生活规则、普遍价值的认可。因此,乡规民约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属于和律令等为代表的“国家法”相对应的“民间法”的范畴。著名的《吕氏乡约》《南赣乡约》《泰泉乡约》《永丰乡约》《梅花里乡约》等都是宋元以来地方基层治理中民间智慧的结晶,其内容囊括“德业相劝”即重视道德教育、“过失相规”即重视督促反省、“礼俗相交”即重视文明友善、“患难相恤”即重视互相帮助等内容,这些内容和背后的“尚和”观念一起,成为乡贤调解的重要依据。除官府设置的申明亭外,民间也常在宗祠等场所适用乡规民约处理各类纠纷。
综括上述,乡贤调解的制度探索呈现出“官府力推——民间自觉”并轨而行的二元化路径,不仅在国家层面通过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稳步推进,在民间,作为民众规则意识和治理经验结晶的乡规民约等也不断促使乡贤调解制度化。乡贤调解的存在,有效地减少了民众苦于诉讼、疲于诉讼、因讼误事、屡受胥吏欺压勒索的风险,也有利于邻里生活的和谐、生产秩序的稳定与人际关系的修复。
悠久的历史传统表明,乡贤调解的文化传统是基层治理特别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优秀法文化资源。但是,在传统礼法思想和道德伦理的支配下,乡贤调解难免出现依赖尊长权威、牺牲乡民权利的情形,以平衡之术过分追求权利让渡基础上的“息事宁人”,限制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发展,这是今天传承乡贤调解文化时需要警醒的。
值得注意的是,“枫桥经验”的乡贤调解中所复兴的乡贤文化传统,虽是历史的延续,更大程度则是在承袭传统的基础上融入了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即是以“新乡贤”文化为引领的调解方式。今之“乡贤”与古之“乡贤”在服务基层治理的功能方面虽有交集,但实质内容迥然有异。
今之“乡贤”,亦称为“新乡贤”,以诸暨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的指导意见》(直委〔2015〕29号)公文解释为例,“新乡贤”是现代意义上的乡贤,这一群体因从事职业的不同分为本土精英、外出精英、外来精英等,既涵盖本乡贤达,也包含外出人才,更兼顾外来投资者和建设者。“新乡贤”群体的共同之处在于德才兼备、有所专长,有助于基层自治、经济建设、淳化民风、维持文明风尚与道德伦理,增强民众的乡土认同等,这与传统的乡贤文化高度吻合而有所发展。
古之“乡贤”与今之“乡贤”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道德修养,但二者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表1可以清楚地反映出古之“乡贤”与今之“乡贤”之间的关系。
表1 古今乡贤比较简表
以上可见,传统的乡贤文化与今日的新乡贤文化差异明显,因文化背景、经济基础、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等不尽相同,各有鲜明的特色和十分深刻的时代烙印与精神实质。古今乡贤文化的共通之处在于,二者都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扎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之中,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乡民安居乐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调处息争的矛盾化解职能也贯穿于乡贤文化的承袭与革新过程中。古今两种不同内涵的“乡贤调解”都旨在化解乡民的日常纠纷、恢复和谐良善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祥和的生活秩序。
然而,作为“枫桥经验”重要内容的乡贤调解,实质上可谓之曰“新乡贤调解”。从调解主体的确定、调解程序的设计、调解效果的实现等不难察觉,“新乡贤调解”与传统乡贤调解文化一脉相承,也在今日新乡贤文化下完成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创新。较之于传统社会民间调解范畴下的乡贤调解,“新乡贤调解”更显示出浓郁的现代法治文明特色。
乡贤调解的纠纷化解方式在近年间“枫桥经验”的调解实践中被挖掘和重视,并根据时代特征注入新的内涵,复兴以来,成绩斐然,不仅使基层治理的传统文化资源永葆生机,也使“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得以升华。
诸暨市积极响应国家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乡贤文化的号召,从政策层面持续引导乡贤文化的创新发展。不仅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而且注意宣传典型事例,并引起中央媒体的关注,如《光明日报》就宣传了“爱家爱乡、守望相助、诚信敬业、平等包容”为内涵的店口乡贤文化。[10]2015年,诸暨市专门下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的指导意见》,指出“乡贤参事会”是发挥“乡贤的亲缘、人缘、地缘优势”下“重构乡村传统文化,推进协同共治”的重要平台。“协调邻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乡贤参事会”的主要任务之一。
只有群众的自身力量得以激活并自觉发挥,才有益于“百姓和顺、乡村和美、社会和谐”善治景象的顺利实现。“枫桥经验”之所以历久弥新,“完全在于发动和依靠群众”[11]。“乡贤调解”能根植于诸暨广大基层地区并在“枫桥经验”的调解实践中枝繁叶茂,主要归功于群众对传统乡贤文化中调解功用的借鉴,并通过自发成立调解小组等志愿者队伍促进新乡贤对调解的参与。村(社区)建立由村干部、法律顾问、退休干部等组成乡贤调解团队,知名的有枫桥调解志愿者联合会、牌头镇的乡贤帮忙团等。
体育课程内容分为课内和课外两部分,对于课内的内容体育教师可以自行把控,但是对于课外的体育锻炼就是处于爱莫能助的状态。在运动手环的帮助下,课外锻炼也变得可控。通过运动手环的GPS定位功能,能够对学生的课外锻炼进行全面情况了解,活动时间、活动范围、活动距离、心率情况等一概能够掌握。
目前,诸暨市已招募包括乡贤在内的人民调解志愿者1396人。2017年以来,共参与调解纠纷2607件,真正达到“群防群治”、群众自发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12]此外,由于新乡贤概念的界定,近年来相继建立的“老杨调解工作室”“江大姐工作室”等一大批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及依靠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等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驻村工作室等背后享誉司法界的调解模范杨光照、群众的知心人“江大姐”、发挥余热的退休干警等都可谓是“新乡贤”。
乡贤调解的案例范围,仍以民间纠纷为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其中又以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普通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最为常见,也存在部分因邻里关系和其他是由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乡贤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案件范围上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和重合性。
不同之处在于,乡贤调解的主体更为灵活,且在时空因素上不受人民调解的限制。如本乡人在外乡、外省市发生冲突,当事双方选择共同信赖的、有一定影响力和感召力、同在外乡工作的本乡人(即乡贤中的“外出精英”)作为调解主体,不仅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也有利于乡谊的维系和本乡人之间的团结。不管是诸暨对其他省份外来务工人员中“乡贤”的重视、还是对诸暨外出经商、务工人员中“乡贤”的培养和支持,都显示了乡贤调解的治理功能相对于人民调解的优势。
而且,乡贤调解多援引乡规民约,这也是和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纠纷化解活动的人民调解的差异之处。如枫桥镇陈家村档案中收录的《枫桥镇新农村招赘协议书》,允许只生育女孩的人家招赘入户,一则利于老人赡养、家庭和睦、子女教育,二则解决了“本村村民不愿离村,外村村民加入本村意愿强烈”的难题。特别是协议中对招赘落户本村后的权利义务等与法律接轨,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若签订协议的一方故意违反,乡贤即可根据协议书的规定进行调解。另外,许多专项性质的乡规民约如《慈善协会章程》《居家养老协议》等,也显示出诸暨百姓在丰富“枫桥经验”内涵时对乡民需求的理性探索。毋容置疑,这些都为乡贤调解依据的多样化提供智识支撑。
诸暨市积极吸收群众智慧,注意发挥政府引导和群众自觉两方面的积极影响,不断整合社会资源,鼓励调解形式的多元化,将乡贤调解纳入市、镇、村三级联动的枫桥式社会矛盾大调解新体系之中,成效显著。调查报告显示,5年来,诸暨市民刑事案件的发生率较以往大幅降低,而矛盾的化解率、群众的满意度和参与热情、政府的认可度则稳步提升。仅以枫桥镇为例,“刑事案件从2013年的318起下降到2016年的114起,年均降幅达32%;矛盾稳定问题得到全面化解,矛盾纠纷总量从最高年的1064件减少到608件,年均下降13.2%,其中10个村获评平安无访村。”[11]实践证明,新乡贤文化下的“乡贤调解”,对“枫桥经验”在新时期的创新、发展贡献颇多。
乡贤调解作为新乡贤文化下对人民调解的创新和发展,其中既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给养,也有“枫桥经验”等新时期基层治理文化的支撑,作为与社会生活相契合的调解方式,无疑有着极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而如何更好地发展乡贤调解,需要进行以下思考和路径探索。
在倡导“枫桥经验”时,***总书记特别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既是对政法机关贯彻落实“枫桥经验”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指导乡贤调解迈上法治化轨道的关键论断。此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多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课堂上。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互补互用,不仅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指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坚持德治与法治”一起,对乡贤调解的走上德法并举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指引。
首先,应该继续坚持将乡贤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补充方式纳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乡贤调解与人民调解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生存土壤,调节主体和操作方式也高度重合,同为纠纷化解的“东方经验”。所以乡贤调解也是人民调解制度的补充。但是,乡贤调解在发展中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也需直面发展瓶颈和问题。如乡贤以乡贤理事会为平台,乡贤理事会不同于依法成立的专门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具有“决策咨询、民情反馈、监督评议、公共服务”的互助性、非营利性的“基层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组织”,乡贤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吸收了村委会的主要成员,所以,乡贤理事会的人员范围远宽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人民调解法》,调解员的选举程序较为严格,乡贤则相对宽松。如何使每一份经由乡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取得与人民调解同样的法律效果,为防止当事人违反协议而进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司法确认程序,是否也适用于乡贤调解?这些都值得深思和继续探讨。如果给予乡贤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同样的法律地位,则会极大地便利乡贤调解工作的进步。
其次,应该将乡贤调解及其结果融入“诉调对接”机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实施以来,“诉调对接”机制不断引起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各省市区县关于“诉调对接”中如何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判分离”和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程序安排、确定部分案件立案前进行调解的具体流程、立案后的调解流程、调节机制的创新方式、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等保障性工作等等都做出了细化规定。浙江省也出台了《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文件。在这一背景下,可尝试将乡贤调解融入“诉调对接”机制中,如法院吸收乡贤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同时指导乡贤作为调解员开展工作。二者之间定期交流,法院对乡贤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必要时进行司法确认。这样既有利于大量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从法院分流,也有利于使乡贤调解和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法院审判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实现功能上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使乡贤调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最后,应该将乡贤调解落实于基层民主自治中。基层民主自治,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制度,群众在自治中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何规范、提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方式和水平,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重要发展方向”。[13]“枫桥经验”之所以长久不衰,关键在于其坚持人民本位,在党委领导下,充分依靠群众,把发扬民主与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处处体现教育与帮助并重、挽救与发展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推动基层民主自治良性发展,在法治、德治正轨上不断努力,最终实现善治。而且,“枫桥经验”将乡村治理上升为群众广泛参与的制度化过程,注重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服务意识,将群众的自治热情和奉献精神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力量源泉。这种立足现实,以民为本,法律与道德措施并举的治理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使法治建设获得道德和舆论的支持,也让群众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感受到尊重和自主。乡贤是群众中德才兼备的群体,乡贤调解是基层民主自治的职能之一,可以鼓励乡贤参加基层民主选举,使符合条件的乡贤兼任村委会、居委会成员,这将更加积极地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发挥调处息争的职能。
乡贤调解是创新“枫桥经验”的传统文化资源,有着厚重的历史积淀、文化传统和群众基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坚持文化自信的新时代,以乡贤调解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而乡贤调解以追求善治作为核心价值,以德法并举作为路径选择,将促使其不断法治化、制度化,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和百姓亲睦、守望相助、亲邻融洽的小康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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