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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语料库中的情态动词研究

时间:2024-08-31

彭双花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1300)

情态一直是诸多领域的一个古老而争议不断的话题。之所以研究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英语中情态问题是因为:首先,情态是语言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主题。情态一直是各派语言学研究者研究与争论的焦点。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语言中运用了大量的情态词,尤其是情态动词,所以研究法律法规语言中的情态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法律法规英语严谨的要求也决定了研究情态词的重要性。法律法规英语必须准确无误地传达立法意图,维护我国国家形象,同时展示我国的法治建设。再者,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活动日趋频繁,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建立,如何将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用规范的英语表达出来,使外国投资者理解中国立法者的意图,并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我国立法工作者在用英语表达我国大陆法律法规时应慎重考虑的问题。而情态词的运用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英语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对我国大陆法律法规英语中情态词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最后,作者综观以往相关文献发现,法律法规中的情态问题虽已有学者涉足,但基于语料库研究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英语中情态的目前还没有。

本文试图采用由浙江绍兴文理学院孙鸿仁、杨坚定带领创建的中国法律法规语料库(Parallel Corpus of China’s Law Documents,PCCLD)中的子库——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来研究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中的情态词分布及使用特点,以期对我国立法语言英译者带来一定启示。

一 情态的定义

情态的定义有多种,人们普遍认可的定义来自Lyons(1977)[1],他认为:情态是说话人对句子所表达的命题或命题所描写的情境的观点或态度,属于命题以外的成分或修饰成分,常常与假定信息相联系,表达各种与现实性有距离的事件,这类事件实际上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假定信息包括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意图、愿望、希望和目的。

二 情态的分类

对于情态意义的分类有两分法,即道义情态和认识情态;或三分法,即道义情态、认识情态和动力情态。但普遍采用三分法,Palmer[2]对情态和情态动词的形式和意义的关系进行论证后,也采取了情态意义三分说并详细研究了道义情态、认识情态和动力情态的句法语义特征。他指出情态是一个类型学范畴,他在分析了世界多种语言后得出了一个分类系统。他首先把情态分为命题情态和事件情态,在第二层面上命题情态分为认识情态和示证情态,事件情态又分为道义情态和动力情态,第三层又划分出各自的小类。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情态的分类

认识情态是说话人对命题为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的看法和态度,或者说,它表达说话人对一个情景出现的可能性的判断。Palmer指出,在语言中存在三种与认识情态有关的判断,即表达不确定性的推测、表达现有证据为基础的推断和表达以常识为基础的推断。有些语言具有这三种意义上的标记形式,但英语、汉语是例外,它们用词汇来表达这些意义。具体说来,英语用may,must,will等表达这三种判断。

道义情态表达说话人对事件成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的观点或态度,涉及允许和义务等概念。道义情态关注的是负有道义责任的施事者施行某些行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它描写的是如果说出的行为得到实施而将出现的事态;道义情态与将来时间有内在的联系,动作的实施总是后于情态的发生;道义情态一般源于某种来源或原因,比如权威、道德法律等。所以道义情态具有指令性,如“我们想让别人做事”,英语中用 may,can,must,shall来表示。

动力情态表示说话者对一个事件成真的可能性或必要性的观点或态度,与句子主语的能力和意愿的意义相关。它主要涉及主语的能力或意愿,是主语取向的情态,不表达说话人的主观态度。英语中一般用can,will来表达动力情态。

情态作为一个多义范畴,情态义项之间呈现语义链形式扩展。以may为例,它主要具有两种情态意义,即道义意义和认识意义。作为认识情态它表示说话者对所表达的命题的假设和评估,且对命题把握性不大,缺乏自信,汉语为“也许、可能”;may作为道义情态表达说话者允许听话人做某事,汉语为“可以”。

情态意义和情态动词是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情态意义表达说话人或作者对命题的主观判断或态度,情态动词是情态的主要表达形式,也情态意义的载体。Quirk(1985:137)认为情态动词可分为:中心情态动词(may,can,must,will,shall)、边缘情态动词(dare,need,used to,ought to)和半情态动词(have to,be about to,be going to)。因为基本情态动词的使用频率最高,是核心中的核心,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次数也最多,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

三 情态词在PCCLD子库中的频率及分布

作者通过检索PCCLD子库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3],得出各类情态动词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的出现频率如下:

表1 各类情态动词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的出现频率

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出现最多的前六种情态动词做出分析。

四 情态词在PCCLD子库中的分布原因

从上表可看出出现次数最多的前六种情态动词依次是shall,may,must,should,will和 can。Shall在 PCCLD 子库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的出现次数一共是15126次,远远超过其他几种基本情态动词。究其原因,发现其出现的语境有《澳门基本法》、《保守秘密法》、《保险法》、《兵役法》、《标准法》等,如: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秘密法》

Article 3 All state organs,armed forces,political parties,public organizations,enterprises,institutions and citizens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guard state secrets.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保险法》

Article 7 Insurance compan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fair competition when conducting insurance business and shall never engage in unfair competition.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兵役法》

Article 8 Medals,decorations or titles of honor shall be given to active servicemen and reservists who perform meritorious deeds.

从上面例举shall所出现的语境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点,即立法者想通过shall来表明这是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是政府针对其人民实施某种行为进行的承诺。从语言学角度看,shall表达一种道义情态,即说话人对听话人的一种承诺。承诺是道义情态的一个方面,指说话人对自己发出指令。之所以《澳门基本法》中运用了大量表承诺的情态动词shall,理由与上述分析大体一致,另外其中还潜藏着一定的历史与政治渊源。中国于1999年12月从葡萄牙殖民者手中收回澳门,澳门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同解决香港问题一样,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恢复行使主权后,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成立特别行政区后,中央政府只负责国防、外交,其他享有高度自治权,由澳门当地人自己管理等。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中国政府对澳门人民,英、葡两国政府许下的承诺,这种承诺体现在中国政府对澳门政府的具体政策中,包括澳门政府和人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上。比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基本法》第十九条,Article 19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vested with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including that of final adjudication.)。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其管辖的人民也存在承诺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澳门基本法》第四条,Article 4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the residents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of other persons in the Reg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而may在我国大陆法律法规译文中出现的频率也高达3755次。如前所述,may主要具有两种情态意义,即道义意义和认识意义。认识情态体现人的认知能力,同时体现了人的信心度,以及认知世界和外部世界的关系,它表示说话者对所表达的命题的假设和评估,表示说话者对命题把握性不大,缺乏自信,是命题情态,汉语意义为“也许、可能”。显然,在法律法规中may体现的并非其认识意义,即立法者对其所表达的命题把握性不大,自信不足;相反,应该是其道义意义,因为may作为道义情态表达说话者对命题的态度,表明说话者允许听话人做某事,属于事件情态,表达“允许”意义,汉语意义为“可以”。道义情态的原型特征有:一、说话人允许听话人做某事;二、情态判断根据社会法则做出;三、说话人具有权威性;四、受话人为施动者。在法律法规中,表明我国政府规定其境内公民或组织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如: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Article 199 Foreign companies may establish branches within China to conduct business in accordance herewith.)。

Must出现的频率是1187次,排在第三位。跟may一样,must也包含道义意义和认识意义,作为道义情态,它表达说话者有义务做某事,意义具有指令性,汉语意义为“必须”;作为认识情态,它表示说话人对命题的肯定判断,意味“必定、肯定”。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译文中,运用must体现出一种强制性,如: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上海技术市场》第五条,Article 5 The principle of willingness and equality,payment and mutual benefit,honesty and credit,and unanimity through negotiations must be followed in conducting technology trading.)。在语气方面,must比may更强烈,在原则性问题上用must更合适。

频率稍低于must一词的是should,它出现的次数是997次。Should表达的也是道义情态,但与shall比起来,其语气较弱。Should比较委婉,意味着原该或最好如此这般,汉语意味“应当”。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译文中的很多条例中都会出现“应当”一词,如: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价格法》第七条,Article 7 In fixing prices,business operator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lawfulness,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如综述中所述,英语中一般用can,will来表达动力情态。动力情态表示说话者对一个事件成真的可能性或必要性的观点或态度,与句子主语的能力和意愿的意义相关。它主要涉及主语的能力或意愿,是主语取向的情态,不表达说话人的主观态度。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can和will所出现的频率相等,均为304次。从情态意义上来说,can表达能力、允许和可能这三层意义,能力属于动力情态意义;而will表达能动意义上的“愿意”,和道义意义上的“打算、意图”,认识意义上的“肯定、一定”。在法律法规中,can所表达的三层意义中,涉及最多的是允许和可能,但其动态意义——能力也有涉及,如: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Article 19 Reservation of a necessary portion of an estate shall be made in a will for a successor who neither can work nor has a source of income.)。而在法律法规中,will所表达的是道义意义上的“打算、意图”,如:……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电脑软件保护》第十七条,The occurrence of succession will not change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he software’s rights.)。

本文通过对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英平行语料库中情态动词的分布及其分布的原因和意义的分析,发现基本情态动词 shall,may,must,should,will和 can 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英译中出现的频数较多。因为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人们的义务和权利,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对其管辖的人民的承诺,所以shall出现的频数最多,其表达的是道义情态。换句话说,是表明允许、义务和承诺。另外,对于我国大陆法律法规汉语中的“可以”、“必须”、“应当”、“要”和“能或可能”,英语分别用 may,must,should,will和 can。作者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对我国英译工作者更好地使用情态词带来一定启示。

当然,本文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本文只针对法律法规中情态动词的肯定用法给予了一定的分析,尚未考虑情态动词的否定、情态动词的极相意义等方面。鉴于情态动词的争议性和重要性,后两者也是值得研究的。

[1]Lyons J.Seman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2]Palmer F R.Mood and modalit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3]孙鸿仁,杨坚定.中国法律法规语料库[EB/OL].http://corpus.zscas.edu.cn/,2010 -0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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