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窦竹君
(石家庄铁道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当前,乡村治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影响治理效能的问题。诸如政府服务包罗万象,群众自主作用没有发挥,某些群众患上“巨婴症”:“坐在屋里打麻将,躺在门口晒太阳,等着政府送小康”,“干部忙了一身汗,群众还是不点赞”[1];乡镇、村级治理科层化、行政化趋势明显,行政成本越来越高;乡村道德滑坡仍然存在,乡村文化建设仍待加强。“郡县制,天下安”,乡村治理一直为历代高度关注,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这些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智慧结晶,对今天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中央集权的前提下,皇权不下县,将基层社会赋税征收、徭役征伐等改为职役制,国家通过依托基层组织——主要是宗族和乡里村社——进行具体的事务治理,主导和把握乡村治理,并为此提供最终的保障,实现国家和基层组织的协同治理。这样的治理思路在坚持中央集权的基础上,大幅降低了行政成本并最终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因此,传统中国的基层组织非常发达,乡社、保甲、乡约、什伍、团练(这五种概称乡里村社)、宗族组织、宗教组织等遍地开花,遍布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它们承担着不同的治理功能,又相互作用形成疏而不漏的治理网络。萧公权在研究了清王朝的乡村控制体系后总结说:“清王朝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把乡村控制的不同功能分配给许多个别的或部分重叠的组织。这样,任何一种组织都不可能垄断地方的影响力,并进而发展成为帝国体系外围的权力中心。”[2]这些组织是国家控制的终端,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终端。它们一方面接受官府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也巧妙地利用官府的影响扩大自己的势力及影响力,进而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坚。
这种协同治理非常符合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其一,在幅员辽阔,地理环境、气候条件、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各地民风民俗差别很大的约束下,很难用一个模式对地方进行标准化治理。这些本土组织及其成员对本地的资源、环境、风俗、民众意识等有着深刻的认识,它们知道如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适当的治理。这样,其治理措施必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治理效果相对要好。其二,在古代中国社会,法律和官府治理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许多民众目不识丁,他们对于官府颁行的法律和政令,能够清晰地了解已是难事,根本谈不上进行自觉、有效地落实和执行。二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处于散居状态,一些民众居住在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基层社会的官员又十分有限,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直接控制。依托本土基层组织进行治理,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局限。其三,庞大的官僚机构必然带来极高的行政成本和难以抑制的腐败,这不仅使全社会无法承受,也必然给中央集权带来实质性损害。通过基层组织治理可以有效地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巩固中央政权。有鉴于此,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协同治理既是应然,也是必然。
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有效,仅仅讲求协同治理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找到协同治理的运作机制。在传统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犹如生态链,各种因素向着一个方向发力,治理才有可能有效实现。这些因素主要归纳为文化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保障机制几个方面。
1.文化建设
文化建设在社会治理中有3个重要作用:一是铸就国家和民族认同;二是以共同价值观引领和评判治理行为;三是凝练治理共同体。
首先,一国的社会治理,重在民众有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共同的价值观的引领,进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对民族认同。若无此,不要说治理,人与人之间心灵上沟通就是问题。而且,没有国家认同、社会认同,统治者的意志很难深入到基层社会,谈何治理?因此,社会治理首先要进行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社会治理非物态的但又极为重要的思维基础。西汉时期的“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上升为国家基本价值观,由此铸就了中华民族共同的道德和文化,决定了民族共同思维方式,铸就了社会治理基本的文化基础。
其次,在引领和评判社会治理行为方面,儒家思想提倡的孝悌、和谐、勤俭、敬业、廉洁等价值观对社会治理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如宗族提倡“敬宗睦族”、乡里村社提倡“和睦乡邻”,体现了“和谐”价值观的引领。再如“勤俭”,《寿州龙氏家规》“尚勤俭”规定:“凡我族人,于勤俭二字,宜奉为至宝。勤则事不难成,俭则资财常足。始觉废精力、减色泽,终则享安逸、乐充余。从来家道有成,罔不由此致之。”[3]体现了勤俭价值观在家族治理中的指导作用。另外,价值观还是治理行为的评判标准。如兄弟分家时常常要明确老人的养老钱,但从这时起到老人去世可能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的兄弟发达了,他往往自行增加养老钱,这看起来是违反了当初的“约定”,但这个“违反”往往会得到赞赏,其根本的判定标准就是孝道价值观。
最后,共同价值观使原来松散的社会群体凝练成了价值共同体。宗族、乡里村社虽然具有亲缘、地缘关系,然如果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它们也仅仅是有亲缘关系或居住在一起的社群而已。这样的社群是无法担当治理重任的。共同的价值观使它们凝练为价值共同体,而这正是宗族、乡里村社能够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条件之一。
2.组织建设
文化建设使宗族和乡里村社成为价值共同体,但这还不够,要提升宗族和乡里村社的治理效能,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形成治理共同体。传统中国乡村组织的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选任正直有威望的管理人员,树立组织的权威性。如果管理人员品行得不到人们认可,即使他身居要职也难以进行有效治理。我们的先人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非常重视管理人员的选任。温州《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立族正”规定:“一族之中,必择老成有德者为之,宗主每事皆就正焉……而为族正者,尤要顾名思义,毋得阿私,致滋物议,庶家法不至废坏,而吾族可无失德矣。”[3]王阳明总督南赣时在基层推行保甲,强调“推选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4]另一明代政治家吕坤大力提倡在基层社会建立“乡甲约”(一种基层组织名称),提出“每百家选约正一人、约副一人,俱以正直公道能管束处断者为之”。[5]然而,实践中太多的地痞、无赖充斥基层组织,严重弱化了乡里村社的治理效能。清人沈彤评论说:“举行保甲,而卒无其效,非保甲之法之不善,为保长、甲长之人之未善也。”[6]奸邪当道,用人不当,则乡村组织必然失败,治理效能自然无从谈起。
第二,积极为组织成员排忧解难,或提供发展条件,增强组织的福利性,以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形成治理共同体。宗族在这方面的举措一般是帮助纳税、就学、就业、经商,提供参加科举费用和婚丧费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相互帮忙等。宗族特别重视贫弱族人的救助,如动用族产维持其生计,提供房屋供其居住,其他族人有义务供养、帮扶他们。苏州《夫椒丁氏家箴》“恤贫”:“凡孤儿寡妇茕独饥人,概宜衿恤。况在本宗者,皆我祖宗一脉所遗,安忍坐视其危,而不加抚恤乎?或茕独有资产者,不得欺陵,不使废坠;孤寡有困于饥寒者,迫于门户不能自立,亦须同禀族分长曲为赒赡,以存厚道,共倡美举。”[7]为了更好地救助族人,许多宗族设立公共基金——义庄、义田、学田等,为宗族公共福利提供物质支撑。在乡里村社,组织福利多限于事务性的帮扶,如《吕氏乡约》规定乡民应在他人遇到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七个方面急难时实施救助[8]。这些帮扶后来都演化成了乡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经济上救助和事务性帮扶,将组织成员有效地凝练在一起,增强了宗族、乡里村社的凝聚力,使它们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成为了治理共同体。
第三,组织各种活动,联络成员感情。人是感情动物,老死不相往来,互相之间不认识不熟悉,如何谈得上“情分”?只有彼此熟悉,感情融洽,才能有事互相帮助,有纠纷好调解。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宗族和乡里村社往往定期不定期的举办聚会,增进成员彼此了解,联络感情。如红白喜事的聚会、庙会、节庆聚会、乡饮酒礼、祭祀活动等,在一次次聚会中,大家彼此熟悉起来,也从感情上认同并依赖组织,这对提升治理效能有一定作用。
3.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形成社会秩序的基本依据。制度建设也分为国家层面和民间层面两类,在国家层面就是国家法律。传统中国讲求“法制简约”,国家只规定基本法律制度,如连坐、不孝、不睦、别籍异财等,目的是巩固国家政权以及保障基本的价值观。大量的、具体的、细化的行为规则由民间自己制定,当然民间制定的规则不能违法国家法律。这些规则主要是家法族规和乡规村约。
“家法族规”具体有家训、规范、劝录、杂仪、族规、家箴、家约、祠规、规条、规章、宗范等称谓,为了表达上方便,这里一律以家法族规代之。家法族规主要规范“家事”,如规范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关系、道德养成、公共财产管理、祭祀管理、分家、收养立继、男婚女嫁、职业选择、田土买卖出典租佃、族内调解等。
乡规村约称谓大致有乡约、公约、禁约、条规、乡规、条约等,主要规范乡村“公共事务”,如治安、用水、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及管理、渡口管理、婚嫁限制、缴纳税赋等。乡规村约与家法族规在治理内容上也有交叉,但其治理重点不同。如同样是规范婚嫁内容,家法族规重点是规范择偶对象、家庭背景及人品的选择,乡规村约主要是规范彩礼多少、随礼限制等。
家法族规和乡规村约之所以能够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托,能够提升治理效能,在于其有如下特质:一是调整的范围基本覆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道德培养到生产生活秩序,从父母子女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基本实现了无死角全覆盖。二是话语表达接地气,可以是顺口溜,可以是词牌,可以有方言土语。如劝禁赌博:“凡人学艺好随身,赌博场中莫去亲。能使英雄为下贱,惯教富贵作饥贫。衣衫褴褛亲朋笑,家财消磨骨肉嗔。不信但看乡党内,眼前败了几多人。”[9]朱伯庐《治家格言》更是简单明了: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既昏便息,关锁门户,必亲自检点。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这样的话语表达朗朗上口、简单易记,非常有利于外化于行、内化于心。三是规范明确、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救济族人:“赤贫与有废疾不能举火者,公祠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以救残喘。”[3]如处罚偷窃:“偷盗猪牛:偷猪,追还,罚银一两,革胙三年。偷牛,追还,倍罚,责三十板。”[10]四是规范的制定因地、因时、因俗而定。如同样是惩罚偷窃瓜菜,广西灵川县下南村是“禁盗偷麦菜者,罚肉五斤”。[11]而云南宜良万户庄则是“偷取豆麦、谷菜者,罚谷伍斗;偷取茶果、瓜姜等物者,罚谷伍斗”。[12]同样是偷取麦菜行为,一个罚肉五斤,一个罚粮五斗,根据两地人们生活水平进行处罚,这就是因地而治。清光绪年间福建金门大地村订立禁约:“未到尾牙者,无论男妇老幼,不许携篮上山掘取薯瓜,违者分饼合族。”[8]金门土地贫瘠,有的人家为生活所迫,往往到别人已收获过的番薯田里,挖掘遗留在田中的小番薯以助糊口。但这样有些人往往顺手牵羊,名为捡拾实为盗窃,于是禁止尾牙前携篮上山掘取番薯。“尾牙”指农历腊月十六,这时农家早已收完番薯,年关将近,为照顾贫苦人家,允许上山掘取薯瓜。贫民小户生活困难是诱发窃盗诱因,规定一定时间到他人地里捡拾以助生计,而不是一味禁绝,一方面可以扶助孤弱,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窃盗发生的可能性,这就是因时而治。广西灵川上南村规定嫁娶“上礼”的规矩:“一禁成亲做客者不许打雜,以槟榔为据,到夜男女歌烛咏曲者各阁相请。一禁嫁女者不许送担,但请饭之日随便打贺。”[11]这里的槟榔、歌烛咏曲、送担,显然是当地风俗,这就是因俗而治。
家法族规和乡规村约的这些特质是国家法律不具有的。与家法族规和乡规村约相比,国家法律原则性强,不可能详细规定到日常生活具体细节,因此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国家法律重整体,不可能针对某地具体情况制定法律,因此难以作到因地、因时、因俗而治;而且国家法律表达上注重法言法语,话语表达不够通俗,这对一些人来说理解上都存在困难,就更谈不上自觉落实了。因此,家法族规和乡规村约所具有的这些特质,可以实现精准治理,治理效能自然要高。
4.保障机制
宗族、乡里村社的治理,最终由国家提供根本保障,这种保障体现在:第一,制定、推行治理规则。如著名的《南赣乡约》就是王阳明任南赣总督时制定并推广的。再如朱熹任漳州知州时,发布了《晓谕词讼榜》《晓谕居丧持服遵礼律事》等治理规则,整顿漳州民风[13]。第二,支持宗族和乡里组织对违规成员进行惩戒。光绪十年,湖南宁乡熊氏家族向官府提交“请刑禀词”,请求官府同意在祠堂内设置刑具,对族人不孝、游荡、嫖赌、偷窃、无赖、酗酒、行凶、吃洋烟等行为,可以使用刑具处罚,这一请求得到宁乡县批准[3]。乡规村约中多有“禀官究治”内容,如“赌博废业启争,乃盗贼之源。乡里此风尤盛,以后须严察严拿,送官按律究治。”[8]第三,保护义庄、义田的等公共财产。义庄、义田为基层治理提供了经济保障,是基层治理有效的重要条件。然侵凌义庄、义田现象不断出现,为保护义庄、义田,清朝采取立册存案、载入志书、给予执帖、勒石保护等措施,并以“定例”(清代的一种法律形式)保存下来[14]。
传统中国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关键要素,诸如加强文化建设形成国家认同,以核心价值观凝练价值共同体,并以核心价值观指引社会治理;在组织建设中注重选任品行高尚有威望的管理人员,以组织福利凝练利益共同体进而形成治理共同体;加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现因地、因时、因俗而治;以及官府为基层治理提供最终保障,这些乡村治理的智慧结晶,仍然可以为今天提升治理效能提供重要借鉴。
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两年来我国乡村治理效能有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只有深刻剖析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所在,才能借鉴传统中国治理智慧对症下药。
乡村振兴的要求之一是乡风文明,意在加强农村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培育优良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虽然这样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体而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社会风气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究其原因,在于农村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坚持不懈的、缓慢提升的过程,很难毕一役而功成。另外,经济上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重“利”轻“义”,忽视自身道德建设。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要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婚恋费用是农民经济支出的主要部分,农村婚恋现在已经成了老大难问题,特别是男青年婚恋,要有房有车,还要相当数额的彩礼钱。个别地方仅彩礼钱就达50万元,加上买房首付几十万元不等,农村男青年结婚往往花费百万元之巨。而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有限,多数农民要靠打工弥补支出之不足。这些经济压力迫使人们不得不向“利”低头,经济上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利”字当头,无利不起早,道德建设不受重视。
其一,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是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虽然一些地方也有红白理事会这样的组织,但不具有普遍性。其二,部分村干部道德品行不高,在群众中缺乏威望,甚至有些涉黑涉恶,这样的事例并非个例。有的村干部干脆“躺平”,得过且过,没有担当,懒政不作为。村干部政治功能弱化、服务意识不够、示范带头不足、业务素质不高,[15]治理效果可想而知。原因在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在城市安居从业,他们多属于农村人口中的精英,而留在村庄生活的人员总体素质较差,人员素质对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治理水平必然产生一定影响。再者,有关部门对入党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地痞、混混、二流子,甚至黑社会成员入党当了村干部。其三,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缺乏经济资源,无法为村民提供经济福利。现今的中国农村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发展好,拥有雄厚的物质条件;二是一些城中村或者城郊结合部的村庄,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三是广大的村庄,在“三提五统”被废除后失去了基本的经济来源,有的甚至负债累累。前两类村庄治理资源丰富,能为村民提供帮扶福利,后一种村庄治理资源困乏,基本不能为村民提供物质帮扶。没有经济上的利益联结很难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四,“老”人才资源断流。过去退休的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党员很多都回家乡居住生活,他们帮助调解纠纷、监督村委会工作、可以为村民提供就业帮扶等,是基层治理重要力量。但今天这些人很少回乡居住,不再理会村内事务,基层也失去了一支重要的治理力量。
在人民公社时期,人们共同劳动,居住、生产、生活在一起,整个村庄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也是治理共同体。包产到户后,人们各自生产、生活,原来的利益共同体开始松弛,但大家居住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熟悉,尚可以在共同利益上形成治理共同体。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民进城务工或进行经营活动,有的在城市买房居住,其他村民也因盖房等原因居住越来越分散,同一村庄的人们也是长期不见面,彼此不熟悉,甚至互不认识。在相对陌生的环境下,村民的互帮互助自然也就少了。还有,一些过去人们互帮互助的活动,诸如修房盖屋现在已经市场化了,如是,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越来越松弛。长此以往,村庄只是一个地名,曾经的村民不熟悉、没利益联结,很难形成利益共同体,也无法形成治理共同体,这必然严重影响治理效能。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学生村官、精准扶贫、第一书记等一系列政策致力于振兴乡村和治理乡村。这些政策无疑推动了乡村的发展,但这些政策在实施中,政府工作人员为主力,群众被边缘化,群众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坐在屋里打麻将,躺在门口晒太阳,等着政府送小康”,“干部忙了一身汗,群众还是不点赞”的现象。而且,每一次政策的实施,无形中强化了国家权力,压缩了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空间。并且,国家权力的介入必然带来行政成本的膨胀。如当前农村党组织及村委会成员的津贴主要是政府提供的,治理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考核要留痕,考核方法参照政府考核做法,农村基层组织几乎成了政府机构的延伸,一方面行政成本膨胀,另一方面逐渐丧失了村民自治功能。基层治理越来越“正规化”“科层化”,基层组织治理空间受到挤压。
目前农村党建的制度基本完成,村规民约已普遍制定。其存在的问题是村规民约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有的村规民约只是提倡性条款。另外,村规民约主要问题是执行不到位。执行是制度的灵魂,有制度不执行,再好的制度也等于零。主要原因是有的村干部不愿得罪人,有村民违反村规民约也不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有的村干部自身不干净有问题,不敢理直气壮地惩戒违反村规民约的村民;有的是村民受到惩戒后无理闹访,上级部门怕麻烦,免除闹访者的惩戒。这些都使村规民约权威性受到损害,削弱了治理效能。
1.表彰善行,鼓励村民远恶向善
近年来农村文化建设中的好做法,如评选五星家庭,评选好婆婆好儿媳,在村内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建设文化墙,评选县乡道德模范或者好人等,应坚持推进。
2.遏制农村红白喜事中高价彩礼、高价随礼,限制红白喜事中的铺张浪费,使民有耻且格
一些地方通过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如四川省巴中市通过整治彩礼数额、随礼金额、婚庆标准、宴席桌数,2021年全市彩礼标准从5万元至50万元降至0至15万元,随礼标准从200元至1万元降至100元至2 000元,酒席从500元至3 000元降至400元至1 300元,婚庆收费从 6000元至8万元降至5 000元至5万元。[16]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社会风气得到净化,道德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
3.借鉴传统中国家风建设方法
传统中国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化礼成俗”,即把道德建设内容化解成日常生活中具体行为,每天这样生活,习惯成自然,道德建设就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实现。[17]这就要求加强家风建设,古代的家法族规有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孝道、和睦、勤俭、敬业、廉洁、谦虚等。当今加强家风建设应当根据各家自己情况制定自己的家训,将道德内容纳入家训之中。
4.借鉴乡约道德建设方法
《吕氏乡约》提倡“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对于个人善行,在乡约集会时记入善簿,对于不良行为记入恶簿,能够改恶从善的也记入善簿,对善行进行表彰,对恶行进行训诫。实际上今天也有类似的做法。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村从1982年开始,将好人好事记入《功德录》进行褒扬,目前《功德录》已记录200多本,记录好人好事14万余件。功德录涵育了村民的道德品行,岗上村人人向善,成为全国文明村。可以探索将小偷小摸、不孝、打架、赌博等等不良行为记录下来,并私下规劝,道德建设的效果可能更佳。
第一,把好用人、选人关。要遴选道德品行高、有担当、扎实肯干、公平公正、年富力强的人选进入农村基层组织,坚决杜绝地痞流氓、混混、二流子、涉黑涉恶人员进入基层组织。在用人把关上,许多地方规定了“五不能六不宜”①,设定村干部人选的限制条件,这些好做法应当坚持和推广。为防止受选者当上村干部后涉黑涉恶、懒政、当混混,应加强学习,提高实践教育在农村基层党内教育的比重,发挥互联网对党员思想教育的作用[18]。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村干部的道德水准,形成能进能出的机制,不断强化村干部队伍素质。
第二,成立基层微组织、发挥基层微组织的作用。如红白理事会、调解委员会、乡贤参事会等,发挥它们的治理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是为了经济目的而成立的合作组织,合作社的社员共同种植、销售、融资等,实际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具备治理共同体的条件。但合作社一直没有被赋予治理功能,其实合作社在诚信建设、纠纷调解等方面有一定作用,应当挖掘其应有的治理价值。
第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同时增加集体的经济收入,为形成治理共同体夯实坚实的经济基础。
第四,鼓励退休的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等回乡居住生活,参与社会治理。浙江启动了老干部“银雁返乡”志愿服务项目,鼓励老干部发挥余热,助力乡村治理。类似经验应当总结推广。
第五,加强村民违规和不良行为的惩戒。这是传统治理的宝贵财富,也是今天乡村治理的重要经验。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塘约村滥办酒席一度非常严重,满月、周岁、生日、升学、订婚、结婚、上寿、出殡、迁坟立碑、猪下崽都要办酒,村民苦不堪言。塘约村制定了村规民约“红九条”和“黑名单”制度,对滥办酒席者给予一定期限不办理相关手续、取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惩戒。有两户村民滥办酒席,被取消危房改造补助8 000元。此后,塘约村再无滥办酒席现象。[19]总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形成治理共同体,使基层组织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才能提升治理效能。
对传统治理智慧的借鉴就要建立一个相对熟悉的“熟人社会”。根据人们现在居住越来越分散的现实,建立“网上社区”,用微信群、QQ群等社区工具进行交往,增加熟悉度。另外,应充分利用婚丧嫁娶、节日等各种机会,增加大家见面的机会。我国南方地区流行的“长桌宴”就是增进感情很好的方式,有条件的应仿行、推广。再者,在拆迁安置中尽量不要打破原来的居住格局,维护原有的“熟人社会”。
改变目前乡村治理中政府大包大揽作法,政府治理行为重点在村干部人选、乡村文化建设和乡村治理大方向方面,具体细微的治理行为(微治理)由基层组织和村民完成,这既是村民自治的需要,也是减少行政成本的应有之义。
在国家层面,以现有的农村法制为基础,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法制体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基层,目前重点还是完善村规民约,增强村规民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实现因地、因时、因俗而治。特别是在村规民约执行上要下功夫,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规民约,敢于对违反村规民约行为予以惩戒,不能因村民闹访就不敢执行村规民约。
注 释:
①五不能:(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六不宜:(1)是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4)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5)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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