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需求管理。为了提升项目建设质效,应当高度重视需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一把手”负责、全员参与、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的智慧司法需求管理机制,科学完成需求收集、需求定义、需求确认工作,确保智慧司法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金鸿浩北京化工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执行委员
纵观成功的司法信息化项目,良好的需求管理往往是其共通部分。在智慧司法建设中: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对软件工程的知识储备相对薄弱,对当前的技术现状和自身所要实现的预期效果未必准确,因而在软件研发过程中会不断提出修改需求,使得实施方一筹莫展或进行返工付出高额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公司对司法领域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不能完全理解司法机关的需求说明,同时对需求又没有加以严格确认,结果是软件被推倒重来或进行大幅改动。有研究表明:如果需求阶段检查和修复一个错误所需费用是1万元;在编码阶段可能为5万至10万元;在软件部署后再修改,可能需要100万至200万元。后续环节的需求变动可能增加上百倍的建设成本,更勿论所耽误的宝贵时间。这亦从侧面说明智慧司法需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智慧司法建设收集需求的方法有很多,其中较为常用的主要是访谈法、焦点小组法、问卷调查法等。访谈法是通过与干系人直接交谈来获取信息,由建设单位向被访者提出问题,并记录他们的回答。访谈法可以通过线下开展,也可以通过线上形式进行。一般主要面向司法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分负责人等进行一对一访谈。焦点小组法是把预先选定的干系人和业务专家集中在一起,了解他们对所提议产品、服务或成果的期望与态度。例如,为了借鉴其他单位信息化工作经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主办智慧法院建设专家交流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专家和贵州省直机关的信息化部门负责人、高校教授等十余位专家到会提出意见建议。问卷调查法是指设计一系列书面问题,向众多受访者快速收集信息。问卷调查方法非常适用于受众多样化,受访者地理位置分散,需要开展统计分析等情况。为了快速收集反馈信息,还可以建立专门的需求平台,例如,为推进统一软件2.0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建立了业务需求管理平台,截至当年10月,通过该平台共收集到检察机关15个业务条线的流程管理需求1971项、辅助办案需求143项,大幅减少了需求收集时间。
需求收集是为实现项目目标而确定、记录并管理干系人的需要和需求的过程,为定义和管理项目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奠定基础。通常,需求工程师主要收集软件三个不同层次的需求,即业务需求、用户需求和功能需求。业务需求一般在项目范围文档中予以说明,主要反映司法机关对软件系统、产品高层次的目标要求。业务需求多来自顶层设计,总体上较为宏观。用户需求一般在用户需求文档中进行描述,是以用户为中心,对业务需求的具体化过程。其直观地反映了一线办案需求,特别是核心痛点。功能需求一般在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中加以说明。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重在描述软件系统应具有的外部行为,开发人员将根据功能需求来设计软件所需实现的功能。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在开发、测试、质量保证、项目管理以及相关项目功能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需求收集只是第一步,重中之重是需求定义。需求定义的主要作用是,明确所收集的智慧司法需求哪些包含在智慧司法建设项目范围内,哪些排除在建设项目范围外,从而明确建设项目、服务或成果的边界。
需求定义的输出物是软件需求报告,作为软件开发的基础性文件,对于做好智慧司法产品研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编写时应当关注软件功能、软件外部接口、软件性能、软件属性(软件的可用性、可靠性、可移植性、准确性、可维护性、安全性等)以及其他影响产品实现的设计约束。智慧司法的软件需求报告应当由司法机关和技术公司共同完成,司法机关业务部门和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均应派员参与,并且尽最大可能做到准确无歧义和完备一致,同时兼顾可验证、可修改、可追踪特性。在实务中,对于大型司法信息系统而言,软件需求报告的工作量巨大,例如《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需求报告》共122万多字,涉及11个业务条线、405类代码、98种业务类别。因此,在智慧司法进度规划中,有必要为需求收集和定义留下必要的时间,并安排充足的人力资源。
根据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指南,需求定义的本质是将尚未被分析并格式化的原始需求,转化为良性需求。智慧司法的需求定义除了需要满足一般电子政务的约束条件外,特别强调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内在要求。比如,以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功能需求为例,在需求定义时需要进一步细化。在检察院受理案件审查后,需要穷尽所有的处理结果,包括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转办下级院、交办下级院、移送其他检察院以及其他处理等7种流程,应当分别绘制流程图,并根据上述情形对于业務流程进行二次梳理。同时应当对流程各环节所需要的文书类型、审查时限等进行统计,以便文书流转和审限预警。
在需求定义后,为了避免需求不稳定、不完整、不清晰等问题,还应当进行严格的需求确认工作。按照前后顺序,应当进行三轮需求确认。
第一轮需求确认主要是对组织业务需求的初步确定。对于司法信息化整体项目范围,应当经过司法机关网信领导小组的把关和确认,必要时应当经过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涉及多个司法部门的,如法治信息化工程,还应当分别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实务部门对法治信息化工程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过程,可以看作是对项目范围的内部确认;发展改革委等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过程,可以看作是对项目范围的最终确认。
第二轮需求确认是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确定。软件项目涉及的业务需求、案(审)管需求、技术需求,形成需求文档后,还需要在内部充分征求司法机关内设机构中业务部门、案(审)管部门、技术部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论证,修改确认后应当由上述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最后由司法机关信息化管理部门用印确认。作为软件研发的基础性文档,以及软件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需求确定后原则上作为智慧司法产品的研发基线,不再做大幅变动,只能进行局部微调。
第三轮需求确认是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进行需求跟踪控制。需求跟踪的目的是建立与维护“需求——设计——编程——测试”之间的一致性,确保所有的工作成果符合智慧司法业主单位的用户需求。在正向跟踪中,重点检查智慧司法项目需求文档中的需求是否都能在软件研发部署中找到对应功能点;在逆向跟踪中,重点检查设计文档、代码、测试用例等工作成果是否都能在需求文档中找到出处,通过“双向跟踪”以提高需求跟踪的质量。对于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修改调整或采取严格的变更管理。
综上,智慧司法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需求管理。既往,需求管理的重要性很容易在实践中被忽略;但实证研究表明,需求分析不足占到项目失败原因的45%以上。在智慧司法建设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为了提升项目建设质效,应当高度重视需求管理工作,避免技术部门“一头热”,努力形成一把手负责、全员参与、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的智慧司法需求管理机制,科学完成需求收集、需求定义、需求确认工作,确保智慧司法建设开好局、起好步,真正发挥对新时代司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科技赋能作用。
(本文为2023年度互联网法治重点研究课题“司法智能化应用的CEPT审核机制研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数字检察视域下贿赂犯罪治理研究”【GJ2023C1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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