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黄磊
全媒体时代,网络暴力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难题。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不少社会问题由现实延伸至网络并发展出新形式,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在当前“人人都有麦克风”、全民发声的全媒体时代,网络暴力更是加速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治理难题。对当前正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暴力惩治力度的我国来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部分做法值得借鉴。
网络暴力是伴随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语境下有着不同表现,因此本身难以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概念。此外,随着时代发展,网络暴力的对象、内容、手法也不断演变,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围绕网络暴力的新形式、新动态,欧盟有关立法也在不断细化、深化。
2001年11月,欧洲委员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及其他30个国家,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了世界上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即《网络犯罪公约》(又称《布达佩斯公约》)。
为了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于2014年正式生效,这也是欧洲首部旨在反对针对女性暴力行为的公约。其解释性报告指出,针对女性的威胁行为包括在虚拟世界(聊天室、社交网站、即时通信等)中反复跟踪受害者,且“进行不受欢迎的交流”,包括“使用现代交流工具、信通技术等任何可用的交流方式,与受害者进行任何形式的积极接触”。
同時,公约强调“必须将网络暴力和离线形式的暴力侵害女性的行为视为同一现象,即‘基于性别的暴力。网络暴力侵害女性的行为应被视为离线暴力行为的延续,是使女性在数字领域和真实的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一种手段”。其中第17条提出“缔约国应鼓励私营部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及媒体部门在尊重言论自由与独立性的前提下参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明确预防暴力侵害女性行为的准则和自律标准,提高对女性尊严的尊重”。“缔约方应与私营部门积极合作,帮助儿童、家长及教育工作者熟悉应对信息时代的网络技术环境,提升他们应对网络上涉及性及暴力的有害信息的能力”。2016年,欧洲委员会针对第17条又发布了补充性文件,提出更为具体的四项可行性建议,从而更好预防网络暴力行为。
基于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在上述国际公约签署之前,不少缔约国就已经制定有关国内法律,并随着网络暴力行为演变而不断修订完善有关内容,德国、法国都是其中代表。
德国因对网络监管“严苛”而著名,不仅很早就从制定法律、强化执法等方面对社交网络的不良信息采取治理行动,在《刑法典》《民法典》《信息自由法》《信息自由和传播服务法》等法律法规中也不断完善治理网络违法言论的相关条款。1997年6月,德国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的法律《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又称《多媒体法》),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不良信息,并对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平台的侵权责任和监管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进入21世纪后,又逐步完善互联网管理体系,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针对2015年夏末欧洲难民危机爆发后网络仇外言论发酵蔓延的状况,陆续颁布打击网络仇外等非法信息的法律法规。比如2017年6月通过的《网络实施法》就持续加大对网络违法言论的打击力度,从追究违法个人刑事责任到处罚平台监管不力;明确社交网络服务供应商必须在24小时内删除煽动、散布仇恨的不良信息,否则面临最高5000万欧元的罚款。
在2020年3月,《多媒体法》修正案通过,将群体性的网络暴力语言定义为煽动民众罪,可处3年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如果致人死亡,则可处5年以上监禁。当年6月,又以“包裹立法”模式批准设立与网络暴力治理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严惩这种“无形的杀人工具”,这种高效创新的立法方式,通过收集现行法律中所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重新糅合,形成专门性法律,不仅扩展了网络暴力行为边界,也加大了惩罚力度。此外,德国还制定了相应执行法律,辅之以网络警察组织,随时可以将网络暴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2016年德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打击网络暴力行动日并每年举行一次,行动由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统一协调,由13个州的警察局联合开展,对互联网上散布仇恨、侮辱、恐吓言论的嫌疑人进行搜查、审问等。
噱头、人流、话题是社交平台的流量之源,对于跨国的科技巨头而言,逐渐强化的管控措施难免会动了“奶酪”,这也导致有关法案的出台实施都面临多种挑战。而这种博弈很早就已然出现,早在2009年,欧盟就与17个社交网站签署了一份保障网络安全的协议,但收效甚微。
2020年2月,《数字服务法案》立法工作正式启动,6月开始向全球公开征询意见,在几经推迟后,相关草案于12月才“千呼万唤始出来”。该法案除制止不正当竞争外,还侧重社会责任领域,旨在加强网络平台在处理虚假信息、恐怖主义、仇恨言论等非法内容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责任,即科技企业须对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责,有义务第一时间删除不合规的信息及相关内容。同时规定,如果无法按规定及时删除涉恐宣传内容及其他违法帖子,将会承受多达其利润6%的罚金。
这引发了科技领域专业人士的质疑,Facebook对此警告称,更多的监管或迫使其搬离欧洲,使欧盟民众失去大量就业岗位,甚至失去访问网站的权限。谷歌公司政府事务及公共政策部副总裁卡兰·巴迪亚则认为欧盟的两部数字法案对美国科技公司不公。苹果公司则拒绝对这批法案予以置评。不仅如此,一些保守派和自由派也表示异议。一方面,它们希望能够保持良好的公共讨论环境,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自由和包容的原则,否则就会容易被指责存在“歧视”,这些导致法案一度难产。
2022年4月23日欧盟27国官员和议员们经过16个小时的谈判,通过了该法案,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生效。根据法案要求,所指定的17个超大在线平台(VLOP)和2个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必须承担更严格的平台义务以及更严格的执法监管。
针对即将生效的VLOP/VLOSE义务,各大平台公司反应不一。Twitter新老板埃隆·马斯克在解雇大部分负责“打击虚假信息活动的法律和政策工作”的员工后,于2023年5月底宣布退出《虚假信息行为准则》。7月11日,亚马逊向卢森堡普通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反对欧盟委员会将其列入“超大型在线平台”名单的决定。而早些时候,德国在线零售商 Zalando也发起了类似的法律诉讼,同样质疑其VLOP的称号。
与之不同的是,Google、TikTok国际版、微软、Facebook和Instagram母公司Meta都是签署了欧盟守则的公司,该守则要求公司衡量其打击虚假信息的工作,并定期发布进展报告。比如TikTok在8月4日宣布,其正在致力于满足欧盟DSA监管要求,通过创新措施建立新基准。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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