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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缘何变成“法定继承”

时间:2024-04-23

子菲

本案为涉及房产的遗产纠纷

虽然赵柳明在法庭上出示了父亲赵建雄生前立下的“将房产留给孙子赵小宝”的遗嘱,但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且赵小宝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表示接受遗嘱中的遗赠。最终,赵建雄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

老人病故引发房产纷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赵建雄育有1子1女——赵柳明和赵柳梅。2021年赵建雄因病去世,其留下的与女儿赵柳梅共有的房产引发一场纷争,一家人之间打起了官司。

解读本案之前,应先了解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遗嘱——如何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该遗嘱于被继承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遗产继承形式。

2021年6月25日,年迈的赵建雄去世。他生前未料到的是,自己的故去会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为了房产归属闹得不可开交。

早在2012年底,已经退休多年的赵建雄(与妻子钱玉娟在经济上相互独立)在柳州市柳北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上署的是赵建雄的姓名,房产共有人为赵柳梅。

2020年6月18日,自知健康状况不佳的赵建雄准备立遗嘱,便邀孙佳明和李建平两位邻居前来作证,以免除后患。

在孙佳明和李建平的见证下,赵建雄针对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与赵柳梅共有的那套房产立下遗嘱:“本人在百年归寿后,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由孙子赵小宝继承……遗产的处置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遗嘱落款处有赵建雄的签名和捺印。

时隔一年,赵建雄驾鹤西去,家人办理了他的后事。100天后,钱玉娟、赵柳梅就遗产的处置问题与赵柳明协商。赵柳明回答得很干脆——按照遗嘱来办。

何来遗嘱?面对赵柳明递过来的赵建雄立下的遗嘱,钱玉娟、赵柳梅一脸茫然,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一家人之间的关系瞬间变得紧张起来……

2022年6月,由于赵家人针对房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协商无果,钱玉娟和赵柳梅将赵柳明以及第三人赵小宝诉至辖区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63 平方米)面积中的36.75平方米归赵柳梅,21平方米归钱玉娟,5.25平方米归赵柳明。

钱玉娟和赵柳梅的理由是:赵建雄与赵柳梅系房屋共有人,应将63平方米的房屋面积除以2,两人各占31.5平方米。赵建雄与钱玉娟是夫妻,赵建雄去世后,钱玉娟要先分得赵建雄所占份额的一半,即15.75平方米。余下的15.75平方米才属于赵建雄的遗产,应平均分配给钱玉娟、赵柳梅及赵柳明。因此,赵柳梅应得“31.5平方米+5.25平方米”,钱玉娟应得“15.75平方米+5.25平方米”,赵柳明应得5.25平方米。

各有说辞,互不相让

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钱玉娟陈述了她和赵柳梅所持的观点,即上文提到的案涉房产分配方式。而赵柳明对此观点并不认同,其辩称:涉案房屋当初是赵建雄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证上之所以登记共有人为赵柳梅,是为了方便赵柳梅的子女读书。赵建雄曾立下遗嘱,将其所占房屋的份额赠与第三人,即赵柳明之子赵小宝。因此,钱玉娟和赵柳梅主张其对案涉房屋占有的份额并无依据。

言毕,赵柳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遗嘱,其内容包括赵建雄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号,以及与原告之一钱玉娟共同生育的子女的姓名等。遗嘱上写明:赵建雄于2020年6月18日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表明意愿,将其本人所属的房产份额留给赵小宝继承……

法官发现,遗嘱内容为打印,而非手写;虽然遗嘱上有赵建雄的手写签名和捺印,以及见证人的手写签名,但赵建雄的签名及落款处的时间均字迹不清,难以确认。

在举证质证环节,孙佳明、李建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李建平向法官讲述了见证遗嘱订立的过程:由他负责根据赵建雄的口头陈述,将遗嘱打印成书面形式。其主要内容为:本人百年归寿后,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与赵柳梅共有的房屋,本人所占的份额由赵小宝继承,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以上遗产的处置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孙佳明在庭上陈述:“我见赵建雄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就和李建平作为见证人签了名。”

两位证人均表示,见证了遗嘱订立的过程,可以确认立遗嘱人赵建雄在遗嘱上签名并捺印。

赵小宝补充说:“我爷爷赵建雄立遗嘱时,我已知晓其内容。爷爷表示,为避免家庭纷争,不要将遗嘱内容告诉其他继承人……”

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根据赵柳明提供给法庭的遗嘱来看,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时间均不能清晰辨认,且赵柳明未能提交反映立遗嘱过程的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难以佐证该遗嘱系赵建雄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另外,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也就是说,遗赠虽然是通过遗嘱来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但其受益人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本案中的第三人赵小宝属于受遗赠人。他自称在赵建雄立遗嘱时已经知道遗嘱的内容,那么就应当在祖父去世后60天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可是,赵小宝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表示,因此,应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

综上,辖区法院裁定本案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之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在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辖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裁定,支持钱玉娟和赵柳梅的诉求:涉案房屋系赵建雄与钱玉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赵建雄所占的50%(31.5 平方米)份额分出一半(15.75 平方米)归钱玉娟所有,余下的15.75平方米为赵建雄的遗产,由钱玉娟、赵柳梅与赵柳明均分,各得5.25 平方米。经计算,赵柳梅分得36.75平方米,钱玉娟分得21平方米,赵柳明分得5.25平方米。赵小宝并非赵建雄的法定继承人,故无权继承案涉房产的份额。

2023年5月中旬,辖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老人大都疼愛孙辈,有些老人会在暮年立下遗嘱,将名下的财产留给孙子孙女来继承。拿到遗嘱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想当然地认为遗产已经归自己所有。殊不知,首先要明确遗嘱的有效性;其次,受遗赠者倘若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确认,则视为放弃遗赠。本案中的遗嘱未能得到确认;另外,赵小宝并非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者,只有60天行使权利的时限。但他在祖父去世后,迟迟未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最终无权拿到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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