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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诈骗特点及治理对策

时间:2024-04-23

文/黄靓雯 李先仁

随着网络直播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类直播活动如火如荼,丰富的形式、实时的互动体验吸引了一大批用户。为自己喜爱的主播打赏、刷礼物已经成为一些人茶余饭后的常规节目,有的人甚至还会为博美女主播一笑而一掷千金。然而,网络直播给人们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直播平台进行犯罪。近年来,冒充美女主播,线下玩暧昧、谈感情,线上诱导男粉丝在直播间打赏的诈骗案时有发生,有些被害人已经遭遇诈骗反而还深陷其中,误以为找到“真爱”,心甘情愿为“爱”充值。网络直播诈骗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套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犯罪事实和金额认定难、被害人防范意识淡薄等一些现实困难,需要司法机关在准确认定事实、惩罚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网络直播诈骗犯罪治理。

直播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直播诈骗犯罪主体往往团队作战,公司化运营

直播诈骗案件多呈现团队作战,甚至出现公司化运营的特点。直播诈骗团伙一般由运营主管、女主播、聊手等组成,除了女主播之外,其余人员多为男性,诈骗团伙成团后组建传媒公司,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模式表现为,男聊手冒充女主播身份,在各类情感类社交软件上广泛搭识被害人,骗取被害人微信及基本信息。随后女主播通过提供照片、语音视频等方式配合聊手继续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并在接触中形成程度不一的较为亲密的关系。之后聊手会将被害人引流至直播平台观看女主播的直播,在团队成员的配合下,女主播利用聊手发送消息与被害人互动,并以主播对战(PK)、完成心愿单任务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间充值打赏,谋取利益。

(二)直播诈骗涉案平台往往是高额返佣的小众平台

在直播诈骗案中,用于犯罪活动的平台多是小众直播平台。因为直播行业竞争激烈,头部直播平台已经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留给小众直播平台的份额本就不多。直播平台抽成较高,在业内早已司空见惯,为获得竞争力,小众平台不得不以“高额返佣”为卖点吸引主播入驻,争取分一杯羹。据央视3·15晚会的披露,一场直播下来流水巨大,其中50%归直播平台所有,直播公司提成25%,剩下的25%是主播和运营的提成,这是一般平台的分账比例,而小众直播平台则只会给自己留20%-30%。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小众直播平台“高额返佣”这一特点,进行直播诈骗,谋取不法利益。直播诈骗案件多涉及小众直播平台的另一个原因,还包括较大的直播平台其管理往往相对更为规范,相关的监管也更为严格和完善,不法分子可以钻的漏洞相对更少。因此对直播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关注小众直播平台的管理和规范。

直播诈骗被害人有情感空虚等共同特征

(三)直播诈骗被害人多有情感空虚等共同特征

相较一般电信诈骗,直播诈骗的被害人画像更清晰,基本都是男性,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分布集中在20岁到50岁。直播诈骗案的被害人多为感情空虚,往往注册了较多的监管相对薄弱的交友软件或者在各类情感类社交软件上表现活跃。犯罪分子正是从这些交友软件上以女主播身份搭讪被害人,将其引流到涉案的直播平台,最终让其一步步落入直播诈骗的圈套。由此可见,直播诈骗犯罪治理中,对各类情感类交友软件用户使用虚假身份注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等情况也应予以规范和管理。

直播诈骗案认定中的难点

第一,直播潜规则与直播诈骗的定性争议。如何界定正常直播行为与犯罪行为并非易事,主播代聊其实是直播圈的潜规则。经常看直播的人或多或少都会了解与其聊天的并不一定是主播本人,但这是否能够等同于认定被害人并未被骗?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之后也会辩称这是直播业的惯常操作,并不是犯罪。

第二,直播诈骗犯罪金额认定中的难点问题。在网络直播诈骗案中,充值打赏金额的资金流向分散而复杂,犯罪数额的判定标准、团队各成员的金额如何区分等都是网络直播犯罪案件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另外案发后,部分被害人的账户内还有剩余未消费的金额,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也值得讨论。此外,如果被害人系自己进入直播间打赏消费,而非通过犯罪嫌疑人引流,那么这部分金额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金额也存在争议。

第三,直播诈骗案件中仍有被害人保持沉默。

直播诈骗受害面广、受害人数众多,但部分被害人出于维护脸面、担心家人责骂等种种原因选择不报案、不愿接受询问,甚至不认为自己被骗,或者报案后称相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可以证实其被骗事实的客观证据已经灭失。直播诈骗犯罪案中,被害人除了选择不报案、不愿意接受询问外,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被害人实际的消费金额会远远超出其报案数额。由于缺少被害人的确认,只能就低认定犯罪金额。正是因为直播诈骗案中被害人的上述心理,直播诈骗犯罪未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的被害人,以及直播诈骗犯罪分子实际犯罪金额,都可能比案件办理中认定的要多。这不利于犯罪的打击和直播乱象的规制,当然也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直播诈骗犯罪认定及治理对策

(一)直播诈骗犯罪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虚构”和“隐瞒真相”

我国《刑法》中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认定是否诈骗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虚构”和“隐瞒真相”。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客观证据的审查,而不能单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特别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假身份、建立了假关系,隐瞒了团队作战的模式,诱导被害人“自愿”充值打赏。

(二)直播诈骗犯罪的金额认定

一般而言,通过了解平台提成规则,结合查看后台数据、涉案人员取得的提成金额、关联被害人名单及转账记录等可初步确定犯罪金额。在没有平台数据作为参照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通过定位被害人充值、打赏的时间与主播直播时间段来逐一进行匹配,并结合手机内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进行认定。至于案发后,部分被害人的账户内还有剩余未消费的金额,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的问题。笔者认为,基于直播平台的特性,该部分金额在充值进入平台账户后已无法取现,且依据平台规则,被害人充值后,系统已经将该笔金额计入引流者的提成基数,故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认定。但是,对于如果被害人系自己进入直播间打赏消费,而非通过犯罪嫌疑人引流的情况,那么这部分金额属于自愿消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三)改进直播诈骗犯罪案件办案方式

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制定办案指引,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对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管人员依法从严打击,对参与程度较低的部分从犯依法从宽处理。以政策为导向,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加大释法说理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广泛开展宣传,落实普法责任制。近年来,检察机关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反诈活动。检察官走进校园内讲授相关知识,筑牢校园反诈防线,深入村居发放宣传手册、布置反诈宣传展板等,有针对性地对易受骗人群开展特色活动。同时,还借助新媒体发布反诈情景剧、典型案例、动漫作品等,使人们在碎片化的时间内也能接受到反诈宣传教育。这些宣传举措对于直播诈骗犯罪的防控具有积极意义。

(四)注重直播诈骗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

首先,规范直播平台运行。所谓的“美女主播”在与被害人通过其他网络交友软件相熟后会发送链接推荐下载直播App,通常选择的都为小众的App。这些平台大多对于直播的内容、形式等审核不严,易于开展诈骗活动。应加强对直播平台的运行监管与审核,特别是对一些小众直播平台的监管,在源头上减少犯罪滋生。

其次,普通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坚持理性打赏和消费。在直播间打赏与否、打赏多少均应完全出于个体对于直播内容的喜好程度,属于“自发式”的行为。但在直播诈骗案中,往往会出现被害人在直播间遭“水军”起哄,犯罪分子牢牢抓住被害人的从众心理、英雄主义情结,诱骗被害人“自愿”打赏,这显然违背了打赏自由。群众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尤其是涉世未深、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发现自己遭到“围猎”时,切记保持清醒,理性消费。此外,对于来源不明的链接以及部分可疑软件也应该提高警惕。最后,在发现被直播诈骗后,应当及时报警,并如实提供被骗的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最后,加强对相关情感社交软件平台的管理。出现特定敏感词汇等情况时,软件运营系统应及时予以提醒和预警。同时相关情感社交软件还应加强对使用者注册的审核把关,加强对使用虚假身份注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等情况的规范和管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直播行业人员,都不应打法律擦边球,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作为网络用户,冲动打赏、盲目追捧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治直播行业乱象,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司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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