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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4-04-23

文/胡洁人 张篮予

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为了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海外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配套监管措施,开发先进监管技术以及鼓励行业自律管理等举措来规制直播行业的乱象。本文以直播产业发展较为成熟的韩国、英国及德国为例,通过分析其网络直播的法律措施和规制手段,提炼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经验。

韩国:多措并举规制网络直播

作为娱乐产业大国,韩国的直播行业兴起早,发展速度快。为规范网络直播活动,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韩国形成了一系列规制网络直播的法令措施,涉及直播内容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韩国涉及网络直播监管的法律主要是事前的内容过滤法令。韩国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根据《年轻人发展法令》在重要网络信息传播场所安装过滤软件,屏蔽违法内容或不健康的直播;韩国政府还会公布有害网站列表,要求通过防火墙来限制这些网站站点的接入。与此同时,韩国建立了完善的违法直播监督举报机制。互联网安全委员会开通了“违法和有害信息举报中心”网站,方便韩国网民直接快速地举报网络上的违法直播。网民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政服务以及自动举报系统“互联网蓝鸟”向韩国互联网安全委员会举报违法直播,举报成功的公民会被给予有偿奖励。这就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作用,提升民众参与网络直播治理的积极性。此外,韩国对网络主播资质要求较高,规定主播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合格之后方能进行直播,从源头上淘汰了部分素质低劣的主播,一定程度上能为直播内容的质量把关。

韩国也是最早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要求网络主播和用户在参与网络活动前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以此规范相关主体的言行,净化网络直播环境。早在2006年,韩国就通过了《关于促进信息网络利用与信息保护法》,强制平台推行网络实名制并承担一定责任。其中第44条第5款规定韩国各主要网络必须对登录网站留言的网民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平台将面临高额罚款,并承担由网民言论引起的纠纷。但由于实名制引发韩国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不断发生,公民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韩国通信委员会根据判决修改法律,正式废除网络实名制。

此外,韩国非常重视对网络直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2009年韩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将保护主体扩大到网络游戏方面。该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的表现形式,而不仅仅是创造性的内容。电子游戏竞技的比赛直播画面从此受到著作权的完整保护。

英国: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

英国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和监管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英国偏向于事中与事后的拦截与审查。英国内政部在2008年启动了“监听现代化”计划。该计划对以网络直播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型行业适用性较强,可以对网络直播这种即时性很强的产业在网络空间中留下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以此实现有效的事后监管与追责。目前,英国主要使用的网络数据监听系统是由英国政府通信总部负责实施的“颞颥项目”。该项目不仅能够拦截和存储海量的网络电子信息数据,还具有转移、分析数据的功能,可以全程记录网络直播并进行内容分析,自动检测敏感词语及不良画面并加以即时反馈,随时拉响“警报”。

与美国相似,2013年英国政府启动对家庭网络安装过滤软件的计划,且在同年8月与英国最大的网络供应商达成协议,对95%的英国家庭网络安装“家庭友好”过滤软件与不良信息监控软件,其中比较知名的有“网络暗语聊天词典”“反色情父母监控软件”。这些软件能对网络直播内容作出实时监控,当出现敏感词语或者色情暴力行为时,可以立即强制关闭直播软件并即时反馈。

欧盟与德国网络直播相关立法经验

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必然涉及主播与观众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欧盟尤其重视网络活动中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和欧盟委员会《关于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框架决议》中就有不少涉及电子数据保护的内容。而德国从欧盟的国际公约中进行了法律移植,制定了《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刑法〉第41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第202a条吸纳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将数据保护的客体修改为“处分权人的数据不被他人获取的权利”。这表明了刑法保护与否不取决于数据的内容,而取决于数据的获取方式,即行为人是否有未经授权的对抗安全控制措施的获取行为,以及是否侵犯了数据的处分权。由此,德国《刑法》保护的数据形式由原第203条规定的具体的个人秘密扩张为所有个人具有保密意愿,并在客观上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对于网络直播产业的规范更多依靠社会团体的自律,并辅之以网络防御政策的制定和风险预防系统的建立。欧洲一些网络公司甚至自发成立了网络安全小组,聘请专家针对出现的问题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此外,欧盟强调对网络直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各地区通过相互合作建立一个合理并有利于网络直播产业创新和投资的环境。

上述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与规制存在一定共性,可以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首先,应当加强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其次,要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韩国的立法涉及网络直播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期为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与投资环境。第三,重视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仅仅通过立法规制还远远不够,必须辅之以相应的技术手段。无论是预先审查直播内容的延时监管技术,还是英国拦截与审查违法直播的监听技术,都体现了先进技术手段在网络直播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最后,倡导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力量。各国均重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与自律机制的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进行自我管理,自行监管网络直播,同时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畅通公民检举渠道,通过国家、行业和社会多方力量的联合营造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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