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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视角下社区居家养老的政府责任研究

时间:2024-08-31

丛春霞,曹光源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治理视角下社区居家养老的政府责任研究

丛春霞,曹光源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116025)

以治理理论为基础,根据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分析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方面应承担的职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如以政府为核心的四周辐射型、构建养老服务交易平台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型、非营利组织主导型等,研究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责任,并提出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责任体系的对策,如制定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法规、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协同供给机制、加大社区居家养老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监督与管理等。

治理理论;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预期寿命普遍延长,社会老龄化发展迅猛。截至2015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14 434万人,占总人口的10.5%。与此同时,我国的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结构,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如何养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探索社会化养老的过程中,机构养老曾被寄予厚望,然而实践证明,机构养老不仅养老资源消耗大,而且违背中国养老传统观念,忽视了老年人对家庭亲情的需要,并不受老年群体的青睐。于是,利用社区资源支持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模式出现。社区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为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1]。社区居家养老契合我国老年人的传统养老观念,已成为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首选的养老方式。

然而在社区居家养老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如社区资源有限、资源整合不够、服务单一、覆盖面小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其有效运行和深入推广,同时也引发人们对现有社区居家养老运行体系的思考。究竟以何种方式才能尽可能充分地利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高效服务?在这个体系中政府及其他主体是什么关系?政府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上,学者们主要以政府责任的履行为基点,提出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周湘莲(2011)认为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必须承担完善政策法规、加强财政支持、强化科学管理和坚持服务导向等责任[2]。方颖之(2011)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中分析政府的责任:对医疗护理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对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对文化娱乐活动加强组织引导,对精神慰藉服务加强宣传引导[3]。孙璐(2012)通过分析扬州市两个社区的居家养老存在的困境,认为政府应从制度供给、政策制定、财政投入和公共产品提供等方面对空巢老人居家养老工作给予支持,负起政府应该担当的责任[4]。针对社区居家养老,越来越多的学者以福利多元化的视角探讨其中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春芳等(2015)认为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项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保障方式,个人、社区及国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政府作为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财政支持的具体职责[5]。吴飞(2015)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能促型政府的职责,通过为养老服务的主体——家庭、社区及民间组织提供给付性支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来促进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6]。

总体而言,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从居家养老存在的具体问题着手,分析社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关系,进而提出政府的应对措施。但是对于社区整个系统资源的研究不够深入,在社区层面治理理论恰恰是对社区各个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有效管理的研究,治理理论在优化系统资源、提高多元协同能力上有着较大的优势。以治理的视角看待社区居家养老中的政府责任拓展了研究思路,丰富了理论研究,充实了社区居家养老理论体系。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以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代表性的四种模式作为研究的维度,即以政府为核心的四周辐射型、构建养老服务交易平台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型、非营利组织主导型,研究我国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责任,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治理理论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政府责任

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潮,既要求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中主动寻求其他社会主体的互动形成治理网络,又要求政府在治理网络中发挥“元治理”的作用。社区居家养老的治理能更好地应对社会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供给变革提出的挑战。

(一)治理的内涵

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首先出现在企业问题的研究中,后来被应用到公共管理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成为与统治相区别的一种管理方式。一般而言,治理是为了实现或者增进公共利益,政府与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众多主体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7]。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的建立,政府事无巨细地介入到公民生活中,以致政府机构的无尽膨胀和效率低下,出现“政府失灵”。为解决这一矛盾,民营化运动甚嚣尘上,意图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然而随着全球化、分权化以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多变,片面地依靠市场竞争并不能有效、公平地满足居民的需求。于是代表各方利益的多主体的治理模式受到关注。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公共服务生产效率低下、供给不公平等问题,政府开始自觉谋求管理方式的变革,有意识地推动和引导地方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在基层社区协同治理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治理应实践之需成长和发展起来,有着丰富的内涵。

(二)治理思想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契合性

以治理的视域看待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和现实可能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保障老年人养老的社区居家养老是社会治理体制中的组成部分,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治理机制成为化解社会老龄化矛盾、完善老年福利、促进养老公平的重要途径。社区居家养老的治理虽然只是社会治理中的一部分,但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完善和充实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另外,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要求也为社区居家养老的治理实践提供了土壤。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县区级(基层政府)所控制的资源很少,由政府主导提供的公共养老服务难以为继,因此需要对社区的资源进行最大化的整合。

再者,现代的治理思想是在反对“社会中心论”的窠臼下建立起来的,它强调一种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应该和社会各主体通力配合,共享社会资源,共同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以此为基点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并最终使各方受益。在社区居家养老中,社区居委会、养老服务公司、物业公司、非营利组织、家庭成员对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有着各自独特的责任,没有哪一个主体拥有充足的资源和能力独自满足居家老人的所有需求。社区居委会作为服务供需双方的枢纽,对于资源的整合和信息的交流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地弥合政府、市场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失灵,是未来养老服务购买的中坚力量;营利组织能够提供更加多样且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成员在老人的精神慰藉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及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些行为主体应该通过资源及知识的共享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治理视角下政府履责的分析

在治理的视角下,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从消费的竞争性上看,具有部分竞争性。采用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虽然居住在自己家中,但享受着由社区统筹和支持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同于狭义的上门服务,还包括以社区养老配套设施为载体的户外服务,以养老支持系统为平台,整合社区资源保证服务供给。具体养老服务具有竞争性,即老年人对该服务的消费会影响到其他老年人对该服务的消费,如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但是如前文所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须依靠养老支持系统,一旦建立就可以为区内所有老年群体提供服务,边际成本不会上升。从消费的排他性上来看,一旦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凡是在本社区生活的老年群体都能够并且应该享有服务,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养老服务有着较强的正外部性,它关系着老年人生活的品质及子女的负担,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政府必须介入居家养老服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治理理论还强调政府在网络治理中“元治理”的角色,认为政府的行为表现是有效治理的关键。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治理网络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相关的政府部门主动建构的结果,政府以其拥有的权威、资金及人力资源扮演着“社区领导者”的角色。在英国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各地方的社会服务局(SSD)承担起社区照顾的主要责任[8]。

西方的社区居家养老实践经验证明了采用治理思想提供养老服务的有效性,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的治理中有着特殊的责任定位。如:与社区居家养老各行动主体合作建立起合作关系;在联合行动中确立合意,做到老年群体福利最大化;完善公共责任制度,确保私营实体与非营利组织遵守必要的公共伦理规范,缓和各行动主体与老年群体的利益摩擦;保护网络中的弱势老年群体,如高龄老人、贫困老人及失能半失能老人。但是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政府在履行上述职责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完善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这样才能保障治理网络中的各主体遵守公共伦理规范并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其二,由于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发展不良,表现在社区层面就是社区非营利机构整体实力不强,不能完全承担一些社会责任;私营部门的社区认同感较弱,缺乏对社区需求的回应;公民个人社区建设参与度较差。这些现实状况实际上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的阻碍因素。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增强对养老服务主体及对象支持,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应该多方面进行奖励;对社区予以资金、土地的支持,同时赋予其更多的财政自主权与行政独立权;对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予以税费优惠;对于非营利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税收激励手段等,为居家养老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简而言之,政府要做到的就是逐步扫清不利于治理的因素,再与其他主体合作为老年群体提供多元的养老服务。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政府履责现状

目前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探索不断深入,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服务模式。在这些模式中,政府普遍会设立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一定区域内协调养老资源的枢纽,在服务中心周围一般会有其他主体共同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本文选取四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将其看做正在构建中的治理网络,通过分析其各自的特点和缺陷,探求出政府责任的改进方向。

(一)以政府为核心的四周辐射型模式的政府履责现状

该模式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治理网络中处于绝对核心地位,政府主管和承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与其他社区主体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呈现出以政府为核心的四周辐射型治理网络。北京市石景山区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石景山区政府根据2015年北京市通过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出台《居家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计划在全区9个街道构建“1个中心+1批驿站+0零距离辐射”的互动服务体系。

政府的具体责任如下:街道办事处与区级民政部门的“当代社区发展与治理促进中心”合作建立街道级别的照料中心,负责整个街道养老资源的整合、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如八角街道办事处与北京首钢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推进辖区内养老服务的建设;照料中心指导街道内各个社区建立养老服务驿站,以便承接照料中心的具体服务项目,同时照料中心为服务驿站提供资金、场地支持,服务驿站拥有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助浴间、助餐间、配餐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照料中心还负责辖区内老年家庭的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发放食物券等补助;同时还积极动员居民参与社区养老建设。政府意图通过照料中心和养老驿站构建“全方位、零遗漏的一刻钟社区居家融合式养老服务圈”。具体的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北京市石景山社区居家养老组织体系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政府的直接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动效率,增强了整个治理网络的权威性。但也存在不足:首先,在整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参与的行动主体较多,社区企业、非营利组织、个人等主体与政府的单向关系较为紧密,互相之间的联系较少,呈现中心辐射状。这样的结构不利于加强各主体间的合作,达到有效共治的状态。其次,这种治理网络完全依附于政府,自生性差,其发展良好与否与地方政府领导人的重视有很大关系,存在人走政息的风险。

(二)构建养老服务交易平台型模式的政府履责现状

养老服务交易平台型模式是由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平台,通过利用市场力量对养老资源进行配置,为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兰州市城关区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城关区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筹建兰州市城关区虚拟养老院的实施方案》。“虚拟养老院”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政府搭建一个虚拟的居家养老服务交易平台,卖家为通过审核的各类企业,买家为城关区的所有老年群体。

城关区政府在这种居家养老模式中承担的责任是:第一,确定了虚拟养老院的组织框架。虚拟养老院下设三个部门:呼叫中心、加盟管理中心、接待服务中心。这三个部门分别负责接收辖区老年人服务需求、招募企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状况的意见反馈。其中加盟管理中心被民政部门设置为民办非企业,从而使部分的工作脱离政府部门,其工作人员均为社会招聘。第二,政府对部分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城关区政府对辖内的老年群体进行分类,对高龄、贫困、模范三类老人提供不等的服务补贴,普通老年群体通过虚拟养老院购买服务比市场价格优惠20%。第三,对加入虚拟养老院的企业进行管理和补助。政府对申请加入虚拟养老院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便享受税费优惠。同时,根据每个企业的所在位置和服务半径对每个企业的服务范围进行规划。该模式的组织体系如图2所示。

图2 兰州市城关区社区居家养老组织体系

通过构建养老服务交易平台,将老年群体与服务企业对接,既消除了老年群体对消费市场不信任的后顾之忧,解决了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难题,又激活了潜在的老年消费市场,带动了银色经济的发展。老龄服务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会推动这种居家养老模式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但是,这种模式依赖于加盟企业服务的可持续性,政府需要做好协调和扶持的工作。目前城关区的虚拟养老院正面临着合作困境:企业的目标是盈利,但养老服务是微利性的,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对这些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大,难以对具有资格的企业产生持久性的吸引力,出现了供给匮乏。同时,由于利润低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导致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低下。

(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型的政府履责现状

上海市普陀区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普陀区的非营利组织——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是该区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向全区招聘养老服务人员并对其培训,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进行评估。该中心还直接对服务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普陀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基层延伸是通过养老服务管理中心与区内敬老院合作实现的。区内八家敬老院都建立起居家养老服务队,他们与老年人直接洽谈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达成协议后服务队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政府主要发挥了帮扶和资金支持的作用。首先,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由政府设立,区政府指定该管理中心为居家养老服务的生产者,政府直接购买服务。其次,市、区两级政府对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月的补贴。在资金的来源上,上海市政府和普陀区政府两级政府平均分摊财政拨款,这样能够缓解区级政府的财政压力。该模式的组织体系如图3所示。

图3 上海市普陀区社区居家养老组织体系

这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能够保证对老年群体支持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由于负责居家养老的组织直接由政府设立,具有较高的权威。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病: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很容易演变成上下级之间的控制关系。养老服务管理中心由政府设立,中心的管理人员都是政府直接任命,所以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政府部门的延伸部门,存在着政府权力变相扩展的潜在危险,从而为这些部门带来不正当的利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与形式由政府决定,其他主体无法自愿、平等地参与其中。这样政府不但没有转变职能目标,反而使自身的权限更大。

(四)非营利组织主导型政府履责现状

非营利组织主导型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指以非营利组织为中心,提供养老服务,该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各主体的纽带。政府的角色由台前转移到幕后,发挥着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作用。宁波海曙区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海曙区政府2004年出台《关于海曙区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与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合作,让第三部门充分地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中。海曙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层级包括三级: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整个海曙区的居家养老人力、物力资源,直接由星光敬老协会运行。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部负责海曙区下辖各街道的工作,由该协会的分部运行。居家养老服务小组以敬老协会名义在服务站开展具体工作。这三个层级的侧重点不同:服务中心直接承接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划,接受区政府的财政拨款,协调全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中心分部确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项目,审定居家养老老人资格,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小组直接为各社区的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海曙区的整个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都是非营利组织独立运作,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作网络。如吸收培训社区的下岗、失业和困难群众成为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创新志愿服务形式,采用“义工银行”吸引更多群众参与社区老年人服务;吸引当地企业加入为老年人认购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在这种模式中承担的职责主要是政策规划和财政支持。海曙区政府成立居家养老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区级领导干部及星光养老协会的会长组成,专门负责政策制定和政策指导。海曙区政府将星光老年协会的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了服务供给的持久性。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角色为权威的授权者、政策引导者、资金的提供者,实现了政府的职能转变。该模式的组织体系如图4所示。

图4 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居家养老组织体系

以非营利组织为主导的多元主体的协同供给在满足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是,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履责方面仍然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在保护老年群体上存在着职责缺位。星光敬老协会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同时肩负着反馈老年群体对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的责任,不能够有效地维护老年群体的利益。基层政府在服务质量的监督上存在空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以上四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类型及政府责任现状,政府作为倡导者决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类型。各地基本上建立起具有多主体的行动网络,政府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及社区居民都或多或少地参与到居家养老服务中。作为协调养老服务资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地名称存在差异)的性质、与政府的依附程度以及各主体之间的联系紧密与否,是区分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关键,也是治理成熟度的体现。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完善的政策法规、多元协同供给、财政支持力度及政府的监督与管理是影响整个合作网络资源利用效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该对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责任进行梳理和完善,以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治理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责任体系构建

政府定位是否准确、是否合理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按照治理理论,必须构建一个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动态协同治理体系,其中政府必须通过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带动整个居家养老体系的持续稳定发展。治理视角下社区居家养老的政府责任体系构建如下:

(一)制定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开展地方社区居家养老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央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老年人养老问题,对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前期规划和预想。政策法规被制定以后就会成为治理网络中各主体合作的规范形式。2015年北京市政府通过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成为中国首部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家庭和政府责任等作出指引性的规定。除了北京,全国其他地方尚未出台类似的政策。目前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存在着不健全、不均衡、不配套、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进而导致政策执行力弱,实效性不高。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轻治理网络中存在的摩擦,加大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做到系统化和老年群体利益最大化。

政府有责任确保出台的政策法规符合公共正义的规范,确保老年的公共利益居于主导地位。在各地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践过程中,老年群体的话语权很弱,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被动接受方。在治理的过程中政府有责任保护较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老年群体的真实需求,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要系统化。地方政府要在结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如卫生、文化、社保、住建等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法规。

(二)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协同供给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要打破“全能政府”的惯性障碍,政府应该减少对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控制,重视各种社会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居家养老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作用,将其视作可以通力合作的伙伴。政府要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打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公共垄断的藩篱,适度引进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面向全体老年群体,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政府要从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资助者,将老年群体按经济困难程度及生理条件分级给予不同的补助,既能满足困难老人的需求,又能开展营利服务,使其形成一种自运转的服务网络。

支持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简化相关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制度,促进助老、为老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相关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提供帮助,例如由各类爱心组织倡导的助老活动——“时间银行”,由于缺乏权威导致公民的不信任感,政府可以为其承担类似的“信用担保”,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转。

只有家庭才能有效地满足老年人所需的精神慰藉,因此要积极倡导家庭成员对老年群体的责任照顾,营造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这对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提倡与物业公司进行合作,支持物业公司利用场地及设施优势开展营利性老年活动,拓展老年群体的户外活动空间。

(三)加大社区居家养老的财政支持力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本质上属于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从国际视野来看,政府的财政职责是其“首要职责”。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继续巩固财政政策在基础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应当着重考虑人员的充足性和专业性问题,要出台多样化的政策以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到专业护理员的队伍中。同时在培训、职业鉴定、考核方面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是税收政策要着眼于为养老服务企业减轻负担,培育和激励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对其经营性收入及增值税减税方面予以政策优惠。福利彩票公益金可以用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的建立、老年群体住房的适老化改造、智能设备的安装等。社会保险基金要与居家养老服务形成配套支持的系统,达到医、养、住相融合的目标,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及质量。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

在治理的背景下,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等职责转移给私营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之后,就应该确保这些组织遵守必要的公共伦理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缓和养老服务的提供者和享受者的摩擦,减轻治理网络各主体的冲突。具体而言,政府要在养老服务提供的准入、评估及退出三个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是政府应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同时要制定资格认证制度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禁止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进入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体系。

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在进行养老服务评估时要防止服务提供者与评估者一致的情况。由民政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制定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标准及内容,尽量做到对养老服务的全过程监控。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完善的退出机制是养老服务领域活力及质量的保障,因此政府对于没有通过质量评估的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要进行整治,对于仍不合格的撤销资格并责其强制退出,确保整个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推进。

[1]敬乂嘉,陈若静.从协作角度看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与管理创新[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34.

[2]周湘莲.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J].学海,2011(6):96-100.

[3]方颖之.我国居家养老模式中的政府责任体系重构[J].学理论,2011(19):89-91.

[4]孙璐.居家养老的困境及化解的着力点——以扬州市的两个社区为例[J].城市问题,2012(8):91-96.

[5]同春芬,汪连杰.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政府责任体系构建[J].西北人口,2015(1):73-78.

[6]吴飞.社会化居家养老模式建构与政府能促型角色[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2(3):28-32.

[7]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

[8]汪连新.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40-141.

2016-12-19 作者简介:丛春霞(1963-),女,博士,教授;E-mail:congcx0411@163.com

1671-7031(2017)02-0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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