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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制度化的问题域探析

时间:2024-08-31

陶 菁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16; 2.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人权制度化的问题域探析

陶 菁

(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16; 2.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人权制度化研究要求人们明确其内涵,界定其范围,厘清其内在关系,即对问题域进行探析,进而探索摆脱困惑、解决问题的途径。分析人权制度化问题提出的时代背景,探讨人权制度在当今社会所处的状态,回顾其历史上的地位变迁,进而归纳人权制度化本体的研究范畴以及实践价值。分析人权制度化研究的问题域,是系统地进行人权制度化研究,乃至人权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

人权;制度化;问题域;权利

从特定的哲学角度而言,“问题”本身并不具有意义,只有当人们基于生活需要对其产生困惑并尝试解决它时,这一“问题”才成为具有特定意涵的问题,[1]从而要求人们明确其内涵,界定其范围,厘清其内在关系,即对问题域*问题域(problem domain)指提问的范围、问题之间的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进行探析,进而探索摆脱困惑、解决问题的途径。分析人权制度化研究的问题域,是系统地进行人权制度化研究,乃至人权立法司法实践的基础。

人权制度化这一问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并且与人类社会实践密切相关。古往今来,“人权”与“制度”两个词都足以使人浮想联翩。一切社会生活的主体都离不开人,于是便与人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而各种社会形态均会具有一定的制度性,从政治、经济到文化、艺术,因此,“人权制度”这一主题,既因其涉及面之广而备受关注,也因其博大恢宏而使得这种研究难免流于宽泛。那么,人权制度在当今社会处于何种状态,何以成为问题,其在历史上的地位是如何变迁的,是本文研究中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在时间维度之外,人权制度化本体的研究范畴以及研究价值亦是研究中有必要厘清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人权制度化的时代背景

通过互联网,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人权制度”、“人权时代”等相关字样,可以查看到大量关于人权的文章,如今在中国,人权已不再是一个讳莫如深的名词。概括相关人权内容的报道,主要呈现出两个面向:一方面是对当代人权事业发展的积极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对人权实践的质疑*可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查到。。那么当下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我们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时代呢?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国内外学者对此均进行过深入分析。美国国际法学家、人权法学家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曾在《权利的时代》(TheAgeofRights)一书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2]在我国,也有以《走向权利的时代》[3]命名的文集,更有学者指出我国对权利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范畴到“权利本位”,再到与“阶级斗争范式”相对应的“权利本位范式”的转换过程。[4]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普遍关注,大量人权立法不断涌现,政府职能从消极的“守夜人”模式开始不同程度地转向对社会经济权利的积极保障,社会成员整体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权建设不断深入,因此,将我们的时代称为一个“人权的时代”实不为过。[5]

然而,人权突飞猛进式地发展也产生了诸多社会实践问题。当人权作为一种“信念条款”*“‘基本人权’不过是由‘联合国的人民’‘重申’的,由《联合国宪章》宣告的信念条款。”参见文献[2]第7页。被载入宪章和宪法之后,关于“乞讨权”、“亲吻权”、“良好心情权”等名目繁多的权利诉求纷纷登场。随之而来的诉讼激增、权利爆炸、权利庸俗化等现象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考虑我们是否在尚未充分享用人权时代的美妙愿景之时,便已进入了一个人权泛化的时代?此外,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Costas Douzinas)曾在《人权的终结》(TheEndofHumanRights)中指出,当今时代虽然吹响了人权的号角,但人权侵犯的事例却屡见不鲜,甚至较以往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20世纪是人权的时代,那么至少可以这样说,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我们这个时代所目睹的侵害人权原则的现象比‘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时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参见文献[6]、[7]。迈入人权时代的人权保护理想与人权不保、人权泛化的现实相互交织,这便是我们所处的人权时代背景。

综观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产生了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形成人权观念,发展成理论学说,并进一步通过特定程序确立为固定制度,直至每个人的权利互不侵犯地获得良好的实现。[8]从这一意义上说,目前我们所处的人权时代尚且无法称为“人权实现的黄金时代”,但也不应过于片面地称之为“人权不保的时代”、“人权泛化的时代”或“人权终结的时代”等,基于历史理性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可以客观定位为一个“人权制度化的时代”。

理想状态下的人权实现过程并不必然以制度化为前置步骤,然而,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却使得人权制度化成为必然,唯此,方可维系权利时代与权利侵害时代的微妙平衡。换言之,人类社会无时不处于一种均衡之中,而当今时代,这种均衡逐渐由对“人权-主权”、“权利-义务”平衡的重点关注,转向对于“权利诉求-权利侵害”之间平衡的具体关注。如果说前一阶段,对权利与义务平衡的着眼点尚可维持在宏观的权利宣示层面,那么权利与侵权之间平衡的维系则无疑需要更加详尽具体的制度予以规范。当然,对于人权实现的途径,除却通过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之外,还包括通过道德信念、宗教信仰等方式实现。或许更加理想的人权实现途径是不经由制度化等复杂过程,直接凭借人类良好意愿的自我实现,但充分认识人类意志的局限性及客观自然的不确定性,将有可能为人类理性面对人权问题提供更广阔的分析进路。总之,我们处于一个人权保障不断发展的时代,也处于一个人权问题日益凸显的时代,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权制度化的时代。

二、人权制度化的历史溯源

研究人权制度化这一主题,难免质问这一问题从何而来?人权的制度化并非一蹴而就的,尽管其中不乏自上至下的制度建构,但综观世界各国人权保障立法与法律实施过程,人权制度化实践总体上是伴随着人类良好夙愿与艰苦卓绝的斗争而逐步积累起来的人类文明历程的见证。考虑到研究的体系性,这种逐步积累的人权制度化过程可以概括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观念人权宪法化(人权观念宣言化、人权宣言宪法化)、宪法权利具体化、法定人权实有化。对人权制度化法律史的梳理,需要考虑到其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象概括,但这种概括性的划分并非绝对的,由于不同国家地区有各自的特殊性,其不仅未必按线性顺序历经上述每一个阶段,还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将若干阶段跳跃进行、交错展开,因此,这种归纳梳理并不意味着对线性进化史观的秉持。

从历史角度而观之,人权制度化之初,仅仅表现为人类“权利”观念的部分成文化倾向。相应的文本形式大致经历有:社会组织内部规范、宗教教义、人权宣言、人权宪章、人权公约、人权宪法、人权单行立法、部门法律中的人权规范,以及人权判例等形式。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思想家曾将模糊的人权意识借由自然法的形式予以阐释和记录。早期的基督教徒将体现为人权思想的“人的尊严”载入了《圣经》,在《旧约·创世纪》中记载着: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因此人生而具有尊严。据史料记载,对于个体权利的立法保护,可以追溯到1188年利比里亚半岛莱昂王国的君主与议会签订的保护其成员的财产、生命、家庭和荣誉的契约。而公认的人权制度化代表性立法要数1215年英国反对封建君主斗争的产物《大宪章》,其对国王的权力进行限缩,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示了贵族的权利,同时表明公民个人的财产和自由不受国王任意支配。此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以《大宪章》为基础,进一步要求限制君权、保障民权。

在人权观念宣言化阶段,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人权宣言。欧洲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思想解放运动大大促进了人权理论的发展与人权制度化实践。从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到洛克、卢梭……在这些思想家的引领下,自然法、社会契约与天赋人权等理论获得空前重视。这些理论不仅支持着资产阶级革命者反抗封建统治,并且也促使他们在革命或改革取得胜利后,将这些思想写入文本。1776年6月,由乔治·梅森(George Mason)起草的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被誉为“人权制度化最早的典范”[9],其强调宣言中的诸项权利是组建政府的基础。随后,美国很多州均以此为蓝本起草各自的人权宣言或人权保障条款。1776年7月,美国通过《独立宣言》,马克思认为它对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称之为人类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0]1789年8月,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通常简称为《人权宣言》)通过并正式公布。这些权利宣言是人权制度化的正式开端,在此基础上,世界范围内人权立法实践陆续拉开了帷幕。

在人权宣言宪法化阶段,一些独立的民族国家纷纷制定宪法,明确国家设立的目标与基础,并把人权价值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予以肯定,进而将宣言中宣示的人权精神纳入到正式国家法律体系中,既以此昭示国家及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同时又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人权的实现。这一阶段的人权宪法化实践成果丰硕,例如,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法案》以修正案形式附于宪法之后),法国1791年《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纳入宪法正文),此外,丹麦、瑞典、比利时等国家也均在宪法中加入人权内容。

20世纪,人权立法主要表现为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和国内人权国际化两个阶段。一些国家制定了单行的人权立法,也有一些国家将人权条款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受两次世界大战影响,国际社会重新认识到人权对于人类发展与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并在《联合国宪章》中再度强调了人类个体尊严与价值的基本人权理念。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通过,1966年又相继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文件。与人权保障文本相适应,联合国在制度上设置了相应人权机构,如报告审查制度、处理国家来文制度、个人申诉制度等。并且《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69年)等区域性人权公约与人权机构也相继发展起来。

1991年,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此后又于1997年、1998年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前者。2004年,我国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将“人权条款”纳入国家根本法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建设事业的发展。当代以来,人权在司法领域也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不仅关于权利实现的司法判例数量大幅增长,而且与人权相关的司法适用方法、人权解释技术、人权救济制度等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三、人权制度化的研究范畴

人权制度化问题域的阐释还需要对其研究范畴进行界定,主要涉及人权、人权制度、制度化几个相关概念。首先,“人权”就其通俗含义而言,是指人之为人所具有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为应然性权利、道德性权利。而人权制度化则是对这种抽象的、不确定的人权进行实定化的活动。制度化既包括宏观上的制度体系建构,例如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等,也包括中观层面的具体制度的设计,如律师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等,而微观的制度化,即指法律化。对人权制度化问题的研究,并非单纯地针对抽象的人权理论展开,其研究的重点在于具体分析人权作为一种价值如何在法定制度框架内发挥作用,其如何被载入法律本文,这种法定化的人权又是如何在司法适用中发生效力,并最终变成实有人权获得充分实现的。

首先,这里对“人权制度”的研究将有别于对“人权观念”的研究,更加侧重于在实践层面展开分析。虽然人权本身具有形而上的性质,但具体权利的实现是人们可以切实感知的,并且也需要人们通过理性去分析与把握。第二,对动态的“制度化”过程的研究将有别于对静态的特定制度的研究。这种研究既不试图详细分析某一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权制度,也不是对某项具体权利形成历程的哲学探源,而是尝试从一般性、概括性的角度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人权制度化动态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规律与方法。第三,对人权制度化研究范式的确定将有别于多种进路相混合的宽泛意义上的人权研究。这里基于法的实践理性视角展开研究,具有三重意旨一重限定。其一是针对纯粹理性而言的(涉及法律的科学性问题),对法律形式主义采取审慎态度,强调法的实践性,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应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为依归而非机械地进行逻辑推理。其二是针对非理性的法律虚无主义而言的,寄希望于人与人之间可以尝试通过理性实践商谈机制更好地实现人权。其三是针对实证主义的法律与价值无涉而言的,法律具有道德性是法的实践理性自身所具有的属性,也正因此,法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追求。此外,人权的实践理性视角的选择还在于限定本文是从法律角度对人权进行研究,这一角度主要是指通过分析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及宪法权利具体化过程研究人权实现问题,而不包括宽泛意义上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内容。

四、人权制度化的实践价值

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11]任何一项研究其价值主要通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体现。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该研究对象对于社会现实的实践意义,这是由客体自身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主体对该研究所设立的理论目标,以及希望通过该研究所实现的研究效果。

对于人权制度化问题的研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前文已经述及人权制度化的历史背景及当下时代背景,因此,人权的实定化、制度化本身是人类文明进程发展中的一个阶段。西方启蒙思想家曾提出自然状态理论,在霍布斯眼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就类似于狼与狼的关系一样,充满着不确定与危险。由于人性中不可避免的缺点,人类竞争难免不会伤及同类;而出于自我保全的愿望,人们之间缔结契约互不侵犯便成为必要。这即是经典的社会契约理论,也是国家和政府产生的原因。从中不难发现,法律制度之所以出现,在于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使之既免于遭受他人私权利的侵犯,也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侵犯。于是人权制度化的必要性也呼之欲出,如果人权能够仅仅凭借人类的美好德性而得以维系,人类便不需要缔结契约,组建国家。因此,人权制度化,实属人类社会发展之必然。

人类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封建压迫与神权压迫,人权成为革命者反抗压迫的口号,在革命者夺取政权后,人权被庄严写入了宪法。人类也曾经历了种族灭绝、二次世界大战,在战争的伤痛中,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着手组建国际人权机构。即便在和平年代,人类依然面临着金融危机、社会危机,失业者、贫困者的基本人权难以获得保障,因此生存权与发展权,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权利的制度化仍然显得十分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研究曾一度成为理论禁区;实践中,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客观条件制约,中国的人权状况也曾几度堪忧。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开展社会经济建设,在人权领域也逐渐展开与国际社会的对话,并且国务院已经以白皮书的形式对中国人权状况予以公布和关注。可以说,伴随着一次又一次周而复始的人权危机,人类文明发展史也是不断尝试将人权制度化的历史。

人权作为一种观念与抽象价值,通过文本载体(包括制定法、判例等形式)的确定与规范,从而成为具体的、有强制力的制度形态,保障人权最终获得更好的实现。人权制度化在实践中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它的明确性方面。通过明确的语词将人权的内容予以表达,有利于人们了解人权的范围与界限,从而更加有目的性地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其次,人权制度化的意义还体现在它的体系性方面。制度化的人权体系具有严谨的结构性和逻辑统一性,从而可以更加切实地体现人权的普遍性,使得每个人的人权实现尽可能平等。第三,人权制度化的意义还体现在它的强制性方面。制度性人权以国家暴力机构的强制力为保障,使人权拥有了自己的“牙齿”,也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再仅仅是流于形式的空头支票。第四,人权制度化的意义还体现在它的可操作性方面。观念人权因其抽象性而难于形成统一的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固定的程序;而制度性人权将人权内容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更加有利于人权的实现。基于人权制度化的重要意义,对此的研究也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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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兹纳.人权的终结[M]//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

[8]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0.

[9]钟丽娟.自然权利制度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98.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21.

[11]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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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16C013);福州大学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14SKQ10) 作者简介:陶 菁(1984-),女,博士,讲师;E-mail:taojingruc@163.com

1671-7031(2017)02-0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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