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郝靖戎,姚恩全
(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近年来,排污权作为有偿产权进入市场用以调节经济增长和环境治理在整个经济社会中的和谐促进作用,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广泛关注。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影响企业的行为,促使企业以赢利为目的自主控制和减少污染的排放进而有效控制和降低污染总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国内外实践所证明。国内现有的研究已经充分意识到,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问题[1],同时也发现,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以及相应的排污权定价机制是影响市场交易总量和交易活跃程度的重要因素。尽管目前学界对免费分配、公开拍卖以及固定价格分配三种模式进行了充分研究,却仍然不能解释我国排污权推广在节省治理费用、保护环境质量上的失效,排污权实施的滞后性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影响我国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国际地位。笔者认为,基于主体偏好性,三种现存分配模式都不是完美的,要想克服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的排污权推广的不便利,以及在此过程中间接造成的人力物力损失,单一的分配模式是不可行的。因此,本文对基于主体偏好的排污权初始混合分配模式进行分析。
早期理论界的免费分配模式又称之为祖父制,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公司的产量、历史排污量或者政治上的需要绝对主观性地来分配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其优势首先在于程序简单易行,环保部门只需按照一定的公开标准将某指定区域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免费分派给当地排污企业即可,可以节省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其次在于推广有效性。如果企业有剩余排污权,就可以通过市场买卖赢利。这一方式不仅为企业节省了治污费用,还赋予了另一项资产,因此在实践中更加容易被企业广泛接受,有利于规模性推广。然而这种分配模式一方面缺少社会公平性,容易造成寻租行为且行政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企业缺乏激励机制,社会福利并不会得到有效改善。因此大多学者针对性地倾向于拍卖制。
对于交易各主体来说,首先,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成本以及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将全部由政府承担,对政府和社会来说,除了因改善环境所带来的抽象性福利之外,得不到任何的经济性回报。而且这种方式需要较强的国家财政支持,从这一点看,实际上对普通公民来说也同样是一种消耗。免费分配在排污权市场运行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因此通常需要政府随时更新分配基准,增加了制度实施的成本。其次,在分配效应上,作为免费分配模式中唯一受益方的排污企业占有了全部的稀缺性价值,短期内企业是完全获利的,但这种情况下从长期看,容易滋生寻租行为,市场上真正的排污权买卖并不多,在总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优化排污技术的动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疲软。再次,免费分配在将稀缺资源转给企业的同时,也将排污的负外部性转嫁给社会公众,从而使社会公众受到损失且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基于有限资源的经济学基本假定,环境作为有限资源存在一定的价值,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而免费分配模式显然违背了价值规律,不利于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偿分配模式作为对市场价格扭曲的一种纠正,实质是对环境容量资源这种商品的一种配置,有利于调动排污企业改善环境的内动力。其中公开拍卖是一种相对合理的有偿分配模式,即拍卖模式。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使之相较于免费分配具有更高的应用效率,能够逐步形成排污权的市场出清价格,使边际治污成本和经济效益不同的企业在市场上呈现不同的成本效益差额,从而通过市场实现自我淘汰和自我优化。其次,通过拍卖过程可以将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优先分给边际治污成本低的企业,而排污权则优先分给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同时实现环保资金和排污权的最优资源配置。
然而,公开拍卖模式理论上的优势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证实,这是因为每个企业通过拍卖所分得的排污权不仅仅与自身财务状况有关,与其他公司尤其是同行业公司的财务实力也息息相关。另外,以拍卖形式出售排污权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尤其是长期排污企业不能实现连续排污,从而有损其经济利益。最重要的一点是,拍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成本的浪费,使企业和政府同时承担过多不必要的费用。下面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进行具体分析。
政府将固定数量的可容许排污权许可进行拍卖,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将同时得到经济补偿,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这种方式相对免费分配更具有效性和合理性。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采用拍卖方式是对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能够提供早期的和透明的许可市场价值的指示,减少扭曲性税收[2]。对于政府来说,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将这些收入再投入环境污染治理进行循环利用,因此有利于运用政府的特性进行全面推广。对于企业来说,虽然这种方式可以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然而企业在这种方式下不仅要承担拍卖价格,还要承受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等成本,另外拍卖市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也使得企业不能连续使用排污权,从而造成利益损失。所以排污治理企业会对收益拍卖的方式产生抵触心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方面企业会将额外的治污费用作为成本转入产品价格,从而使物价上涨,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市场上有些大集团拥有较强的财务支持,还可能操纵排污权市场,对减排成本和排污权价格产生影响,造成拍卖制度效果的偏离。
在固定价格模式下,政府通过对不同企业的边际治污成本进行评估,针对不同企业确定不同的排污权价格。对于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求足够先进的技术和相对真实的企业信息,针对不同地域的环境承载量有着不同的标准,因此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巨大的,需要有较强的财政基础;另一方面,在进行交易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实现财政收入。对于企业来说,这种模式的激励作用主要在于机会成本的存在,从政府手中购得排污权的成本相当于其自身治理污染的成本,从市场购得排污权的成本则随着自身治污能力的提高而减少,可以激励企业改善生产技术的同时加强治污建设,体现了公平性和效率性。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中交易主体(本文中主要是指政府和企业)通过各自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产生的不同偏好。这也是探索排污权初始分配混合模式的基石。在考虑混合模式时,会由此确定经济最优性在不同初始模式下选择定性因素的决定性作用。比如混合模式中基于厂商对免费分配的倾向有利于排污权制度的全面推广,设计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实行免费分配一定额度的排污权,激励整个市场内的排污厂商参与交易。另一方面,在实际排污交易过程中,除了政府和企业,社会公众作为第三参与方,对排污权交易的反应同样也对制度的推行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为了尽量覆盖各大主体以求得合理的最优解,在考虑经济最优性原则时应同步涉及公平性原则,尽可能地将公众需求同样纳入考虑。
不同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或者不同的区域存在差异较大的运行效率。免费分配模式下,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排污权是不需要任何成本的,即不存在排污费用负担,对企业来说完全是一种净收益,因此对于如何确定初始分配比例就存在相当范围内的公平性争议。而且排污权分配完成后,新的污染厂商想要进入该区域进行生产就必须从其他厂商手中获得,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可能会阻碍区域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由于免费分配在初始分配过程中不存在对排污权的定价,因此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上就会缺乏相应的价格参照标准。拍卖模式虽然可以通过污染厂商的公开竞价来最大限度实现排污权作为稀缺资源的最优价值,但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实力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存在市场势力的大企业进行价格操纵的几率很大,从而阻碍小企业的发展,制约整个区域的经济进步。固定价格配售方式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作为环境管理者需要投入的成本巨大,且需要一定的技术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作为基础,这在当前的中国是很难实现的。另外政府定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在政府部门作为赢利主体的前提下,也有可能出现政府部门操纵价格的现象。这些都对排污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借鉴美国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上的先进经验以及其他相关研究,对中国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实施方法提出适当的建议。
综合考虑三种分配方式,免费分配不能反映排污权的价值,却能够被企业广泛接受易于推广。公开拍卖引起市场势力的扭曲,固定价格配售造成二级市场缺乏活跃性,但是有偿分配方式却充分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承认了排污权的稀缺资源属性。考虑到三者各自的优缺点,在制度设计上,可以累计投标询价+固定价格+免费分配的混合模式提高排污权的分配效率。首先,以推广排污权为目的,对区域内所有企业实行免费分配一定额度的排污权,激励整个市场内的排污厂商参与交易。这里的免费分配额度要以企业对社会福利的贡献程度衡量,比如税收量或者提供就业量等因素,进而达到刺激企业改进技术、增强经济实力的效果,推动区域内经济的迅速增长。其次,对于大中型企业采取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进行排污权的初始配置。这是因为一方面大中型污染企业是主要的污染源和实现污染排放减少的主要力量,因此对他们实行累计投标询价能够充分发挥公开拍卖方式的最佳优势,即最大限度地反映作为稀缺资源的排污权价值,减少因小型企业参与而导致的初始分配抑价;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由于经济实力和市场势力两方面的影响,参与公开拍卖不仅会拉低整个拍卖过程中的排污权价格,而且会因数量众多造成操作过程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双重浪费,从而被限制在排污权一级市场,受大中型企业的控制。最后,在小型企业范围内选择固定价格配售的方式相对比较合理。小型企业的特点是数量众多但资金实力较弱,因此为了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并且实现地区全面发展,就应当采用固定价格模式达到有效激励小企业提高治污技术的目的。然而按照固定价格分配所得到的排污权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减,这样才能使其激励机制有效运作。从总体来看,这种方式还减少了政府需要掌握信息的企业数量,缩减了政府成本。
这种混合初始分配方式只是在理论上克服了三种分配方式各自运行的不利因素,是否应当在现实中进行操作还取决于各种各样的现实状况。另外在现实中操作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免费分配、累计投标询价以及固定价格配售的比例,这在研究过程中将会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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