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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宪法教学改革与实践

时间:2024-08-31

郑毓枫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宪法教学改革与实践

郑毓枫

(广州商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136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给宪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高校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中心,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相结合,探索任务驱动教学法、宪法事例教学法、导师制,深化宪法教学改革,推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教学;任务驱动;宪法事例;导师制

2008年,我国司法考试(2015年12月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这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考试制度等方面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比较顺利地就业,很多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路径,并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考虑这一考试的参数。[1]本文拟以宪法为例,从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结合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命题特征分析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每年所占分值在25分左右,大约占卷一的15%。虽然宪法所占分值不高,但其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宪法部分的命题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重点集中

通过研读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笔者发现对宪法部分的考查,每年没有太大变化,内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重点是对宪法基本制度的考查,特别是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如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等。

(二)追随热点

在历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从来都不会忽视社会生活中涉及的宪法热点问题,而这些热点往往是宪法教材上学不到的。如201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四第一题,要求考生根据***总书记的两次重要讲话,结合执法为民理念谈如何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本题考查了执法为民的涵义、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等知识点。由此可见,考生不仅要全面把握考点,还要密切关注时事动态,练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

(三)综合性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部分的题型通常是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即使是单选题,也不再局限于对某一知识点或某一法条的考查,而是考查相关问题的分析、理解与运用,这要求考生既要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以及法条熟记在胸,又要善于灵活运用。如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第63题,考查了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等考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行比较,以提升记忆的准确度,做题的正确率。

(四)注重能力考查

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客观试题主观化趋势日益明显,宪法部分也不例外,即绝大多数选择题的题干、选项都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纯粹考查记忆的题目越来越少,这标志着仅靠死记硬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代已经结束。考生普遍反映在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时感觉很不适应,即使把握了考查的知识点,准确地找到了适用的法条,也未必能答对题目。

二、传统宪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宪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通常安排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学生刚迈入大学,法律基础薄弱,社会阅历欠缺,很多任课教师在宪法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重书本知识,轻视野拓展

传统宪法教学由任课教师指定一本教材,紧紧围绕指定教材制定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考试大纲,编写讲义,开展教学,这导致学生视野狭窄,不能随时关注国内外理论前沿性问题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动态。

(二)重基础理论讲授,轻实践能力培养

在传统宪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采用自上而下灌输的教学模式,多数情况下教师的授课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很少,学生处于被动接受既定宪法知识的地位,对教师的依赖性很强,学生不能也不敢向老师提出问题。多数教师认为,讲得越细越好,在进行教学活动时,教师立足于对概念、原则、制度、法条的逐一注释,给学生搭建了一个系统的宪法知识体系,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然而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三)教学方法单一、落后

众所周知,传统的法学专业办学成本非常低,为什么呢?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法学教师都是一本教科书、一支笔、一块黑板,而授课则主要是靠课堂讲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宪法案例,教师在授课中主要是讲授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课堂显得很枯燥。虽然有的教师也穿插外国的宪法案例以丰富教学内容,并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然而学生们觉得这些案例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遥远,缺乏兴趣,经常出现启而不发的现象。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学生只会机械地背诵宪法概念和条文,而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一些能力如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均未得到必要的培养。期末考试前,许多教师往往会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一些平时不上课的学生,通过考前突击也能顺利通过考试,出现了高分低能的现象。因此,在经过四年系统的学习后,多数学生的思维仍停留在普通人层面,没有实现从普通人到法律人的转变。

随着近年来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学教师们也开始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提出了诸如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实践证明,这些方法在诉讼法、实训课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中运用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在宪法这类实践性不太强的课程中难有用武之地。如何找到适合宪法教学的可行之道是摆在宪法教师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三、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推进宪法教学改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宪法教学已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

(一)以任务驱动为媒介,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围绕指定的任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积极思考,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多维互动式教学法。通过明确学习目标,设置任务,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促使学生由学会向会学转变。

宪法的教学对象是大一学生,学生刚刚从高中进入大学,求知欲强烈,但学习目标和方法尚处于迷惘阶段。笔者每次课前给学生布置预习任务,设置问题,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如在讲授《宪法的制定》一章前,要求学生在预习过程中关注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问题。授课时,通过材料《五四宪法的制定通过案》,要求学生回答问题。学生能够准确地回答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宪法起草委员会是接受制宪机关的委托从事宪法起草工作的临时性机构。但对于我国的制宪机关学生给出的意见是全国人大。笔者对学生进行引导,要求他们查看1982年宪法的第62条,询问学生涉及宪法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得到的回答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笔者又要求学生研读《五四宪法的制定通过案》的材料。之后,笔者告诉学生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全国人大有制宪权,但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从宪政原理可以推出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制宪机关。一个国家只能行使一次制宪权,而我国宪法的制定指的是五四宪法的制定,材料中明确指出五四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因此,严格地讲,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更新的速度很快,新的法学理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法学教材的出版是有周期的,导致教材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法学教师应时刻关注学科的最新动向,及时更新授课内容,开阔学生视野,保证学生汲取最新最全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如在讲授法治原则时,笔者要求学生课前上网搜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等,使学生对法治的含义、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另外,笔者经常给学生介绍一些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并提出问题,组织学生展开讨论,促使学生逐渐转变学习方式,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学生自学为主、以教师引导为辅的教学方式,体现了以会学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通过设置问题检验学生课下是否查阅相关资料,是否思考相关问题,是否形成自己的观点,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他们的潜力,培养与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以宪法事例为切入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宪法事例,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与宪政实践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件。事实上,一些部门法案例也可以上升为宪法事例,如深圳华为辞工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宪法事例蕴含着宪法原理,在个案中发现原理、检验原理是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有效途径。在选用宪法事例时,笔者坚持关联性、典型性、新颖性原则。关联性是指选取的宪法事例与教学内容要对应。典型性是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事例。新颖性是指选取时代气息强的宪法事例,吸引学生的眼球。对宪法事例的运用,笔者采取了多元的方式:

1.宪法事例解析法

大一学生初涉法学,宪法知识了解不多,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不丰富,也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对他们来讲,宪法原理部分比较抽象、陌生,理解起来难度较大。笔者在介绍宪法原理部分时,运用了宪法事例解析法,即根据知识点穿插具有针对性的宪法事例并进行讲解,使宪法的相关概念、原理、原则贴近现实生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通过对宪法事例的解析,使学生对宪法原理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层面,从而使宪法原理深刻地烙印于学生的脑海中。

2.宪法事例讨论法

大一学生对法律充满了好奇,对参与课堂讨论充满了期待。笔者选取具有较强综合性的宪法事例组织学生展开讨论,增强其求知欲,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促使其创造性个性的发展。如在讲授宪法的特征时,提前一两周把孙志刚案的材料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学生。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6到8名成员,推荐出小组组长。课前,学生仔细阅读材料,上网搜索《立法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独立思考并撰写提纲,为小组讨论做充分准备。课前小组讨论为学生独立思考和在公共场所阐述自己观点提供了自由的空间。课上,教师组织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表观点,与师生分享讨论成果。在展示成果时,学生可以向教师提问,师生共同研讨;教师可以向学生提问,学生对问题发表意见。教师应告知学生教材不是万能的,没有标准答案,鼓励学生开动脑筋,提出不同的观点。学生积极参与宪法事例的讨论,课堂气氛异常活跃,经常出现小组之间激烈辩论的场面。在辩论过程中,学生能够逐渐认识到自己观点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教师要把握好讨论的时间,既保证讨论的充分性,又保证教学进度不受影响。教师对每组学生的表现点评总结,并对学生在宪法事例讨论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教师还应引导学生关注宪法事例发生的社会背景,思考宪法事例引发的深层次问题,使学生对宪法事例的理解更加全面、透彻。最后,要求每位学生在课堂讨论的基础上撰写3000字以上的分析报告或者专业论文,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通过对宪法事例的讨论,学生们会真正体会到理论知识和社会体验相结合的结果,要么两者一致,从而加固对原有理论知识的理解;要么两者冲突,并且质疑原有理论知识的动机,继而提出新的理论。[2]

3.宪法事例模拟法

宪法事例模拟法是宪法事例教学的最高层次。宪法事例模拟法,是指以宪法事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宪法事例发生的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促使其将掌握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如在介绍《选举制度》一章时,笔者将《深圳独立候选人首次胜出案》的材料交给学生,让学生对扮演的角色合理分工,指导他们准备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推荐表、选票、投票箱,让他们在课上模拟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过程,对《选举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实际的运作。模拟过程包括划分选区、公布选民名单、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宣布选举结果。在宪法事例模拟过程中,教师应掌控课堂气氛和模拟进度,记录学生模拟表演的闪光点及存在的问题,为点评做准备。通过对宪法事例的模拟,激活了宪法知识,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以导师制为平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为了拉近地方高校师生之间的距离,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和个别化的专业教育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广州商学院自建校以来一直推行本科生导师制。

从2006年9月开始,笔者一直担任法律系的导师工作,建立了定期召开见面会制度、周四导师答疑制度、师生随时保持联系制度,并成立了各种兴趣小组,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小组、宪法学习小组、论文写作小组等。笔者认为,大学一、二年级导师工作重点是“导学”,三、四年级导师工作重点是“导研”。大一学生入校后,笔者召开导师见面会,回答学生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如何界定宪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如何学好宪法学等,笔者结合自己学习法律和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向学生介绍法学专业课的学习方法。导师见面会后,大一学生普遍反映他们有了明确的学习目标,意识到应尽快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对于大三、大四学生,笔者引导他们关注宪法的前沿问题,撰写高水平的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科研能力。论文题目由学生自选,选题应具有前瞻性、实用性,选题是否恰当由导师负责把关。导师告知学生应以选题为中心通过专著、期刊等多种途径查找资料,尽可能获取新颖、权威的资料。笔者引导学生对资料进行研读、分析、比较,取其精华,提炼出自己的观点,撰写论文提纲。论文的撰写要达到论点鲜明正确、结构合理、论据充分、论证有力、语言专业流畅、注释和参考文献规范、格式完美。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导师负责帮助学生理清写作思路,对学生撰写的论文稿进行内容和形式的审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学生反复修改、完善。通过撰写学术论文,学生对宪政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思,激发了学生的原创力。

[1]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课题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5):11—19.

[2]关健.构建务实的法学案例教学观[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126—129.

(责任编辑:郝锐)

[Abstract]The reform of legal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exam ination hasbroughtopportunities to constitutional teaching reform.In order to cultivate the students'learning ability,practice ability and innovation ability,local colleges should combine the legal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exam inationw ith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explore the task-drivenmethod,casemethod and the tutorial system to promote the undergraduate legaleducation.

[Key words]leg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exam ination;constitutional teaching;task-drivenmethod;constitutional case;tutorial system

Reflectionson Constitutional Teaching Refor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LegalProfession Qualification Exam ination

ZHENG Yu-feng
(Law Department,Guangzhou Collegeof Commerce,Guangzhou,Guangdong 511363)

G642.0

A

1008—7427(2016)02—0040—04

2015—02—18

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度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本科类)“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践”(GDJG20142506)。

郑毓枫(1974—),女,河南洛阳人,硕士,广州商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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