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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法律危机应对与治理

时间:2024-08-31

似庆岑

(贵州大学 马列部,贵州 贵阳 550025)

应对与治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成功与否关系到作为我国国家建设四大目标之一的和谐社会建设,而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地域(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事件)出现了否定国家权力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陷入危机状态。而历史经验表明,一旦法律处于危机状态,社会危机随之而来。

一、我国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群体行为的特点

(一)阶段性

近年在我国发生的一些突发性群体事件造成危害社会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规律。由此可见,突发性群体事件有一个客观的阶段性特点。

(二)理性与非理性交织、转化

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群体行为的发生都有其基本的利益诉求,其采取群体性行为方式也是理性思考的结果,现实中部分官员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消极对待、冷漠处理的情况,被官员称为“闹事”的群体行为成为群众实现利益诉求的首选。选择的主要原因有群体聚合能够表明有社会力量的声援,群体比单个个体力量大,群体的利益要求不是个例可以随便忽视等。同时,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群体行为副作用是在群体事件发生过程中主要利益诉求方的失去理性控制和群体成员非理性和非法的行为违法行为造成恶果,出现超越理性和法律的群体无意识状态,演化为群体以非理性方式的宣泄对于社会不满及个体行为脱离道德、法律控制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往往出现理性与非理性交织、转化的特点。

(三)法律风险与法律危机的并存与转化

法律风险一般定义为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则的要求不一致,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潜在或明显的法律可归责性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我国对于群体行为一般采取行政审批的模式,从法律程序上讲,许多群体行为的发生一般未经审批,其程序合法性往往被政府官员认定为不合法,法律风险由此产生。此时的法律风险又可能因为群体行为的失控转化为法律危机。法律危机一般是指社会成员行为部分或全部脱离基本的法律道德底线的约束,这时法律规范失去了对于这类群体行为的规范控制,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权威的敬畏心理暂时不存在了。通过对于全国典型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法律风险与法律危机并存及转化的特点。

(四)共同行为的组织紧密程度不同

在不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群体行为中,有些组织性紧密,如云南孟连事件胶农的组织性;有些则不紧密,如贵州瓮安事件。组织紧密的群体行为的目的性相对一致,利益诉求比较容易通过合法、合理机制进行解决,而组织性不紧密、甚至临时组织起的群体事件其群体成员的利益诉求差异化明显,这些非直接利益参与者的行为目的性分散、复杂,对群体事件的走向起到非常大推动作用,使得对于群体事件走向控制难度加大。

(五)群体行为定性复杂性

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准确定性是应对和治理的前提。在现实中群体事件的激化往往是由于政府对其定性出现重大偏差引发的。首先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经济、民生利益诉求,与政治稳定无关。然而一些官员由于担心群体事件带来自身的违法事实的揭露,急于以“维稳”为名,把群体的合法诉求歪曲为有不良的政治目的,采取暴力压制的方式,妨碍群体合法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实现,导致群体事件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这是我们应该要吸取的重要教训。当前的确也存在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的特点,直接策划群体性事件,蓄意将个别问题扩大化、刑事案件政治化,妄图把群众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引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企图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制造负面影响,进而达到动摇我国社会制度的险恶目的。这当然我们也要给与警惕的,但不能矫枉过正。

(六)传统法律文化意识对于群体行为的负面影响

群体行为的看似无理性行为,受到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传统法律文化看来,我国历史上的官民关系曾经长期存在“法不责众”的思维方式,虽然它存在的社会制度消失了,但是这样的法律文化有其独立性,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有了新的表现方式,表现在一些群体事件群体行为中。此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好汉文化”也在潜意识中影响着群体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官员的不信任、法律权威的蔑视不能不说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法律危机

(一)法律心理危机

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法律形成的敬畏、服从、遵守等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被群体行为超越、蔑视法律权威的心理代替,原来的守法、遵守程序的心理被整治贪官污吏有理或自我赋予的道德正当性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所代替,原来的长期形成的法治心理短暂出现动摇和真空状态,积极的法律心理转化为消极法律心理、破坏的法律心理,群体法律心理危机出现。

(二)法律信仰危机

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法律意识中对于法律制度声张正义的期待,由于法律制度的程序性及法律制度启动中的人为等因素都可能会构成群体利益诉求的障碍,尤其是当官员贪腐行为或不作为使得正常的法律制度无法启动保障群体行为人的利益诉求,“法律无用论”就会成为群体行为人的一般看法,颠覆掉其原来心中对于法律的依赖和信仰,很容易激发起群体成员诉诸暴力反抗的方式寻求正义思想,并付诸行动。

(三)法律执法者的法律执法危机

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下,由于存在少数干部选拔全凭领导意志的情况,使得少数官员产生对领导负责而对群众不比负责的心理,产生脱离群众的官本位意识,再加上少数官员的自身德行问题,使得其在执行法律制度时并没有站在中立、客观和维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思考如何处理群体事件,而是从保住乌纱帽、怕自己的为政不当行为曝光等私利的考虑,往往把群体事件视为威胁自己官位升迁、不法行为受到追究的催化剂,因而偏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精神,往往把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扣在群体事件身上,借“维稳”之名随便动用警力进行暴力镇压,如在云南孟连事件中警力滥用。法律执法者出现执法危机,群体对于执法者执法危机的对抗就会愈加激化,最终政府处理群体事件极易陷入到“以暴易暴”的怪圈。

三、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法律危机治理

(一)大力加强实效性的全民法治宣传和教育

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暴露出社会法治意识比较薄弱的现实,究其原因部分由于我国法治宣传的实效性存在不足。法治宣传教育理论与法治实践不是很紧密,法治理论不能完全贯彻到实际生活当中。民众感觉法治就是治老百姓的,有权力的人是治人的、超越法律的,民众对于法律自觉服从由于掌握权力的人的不服从的坏榜样而失去意义,社会对于法治的全面服从必然难以建立。因此,无论是对于民众,还是对于政府人员,都应该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的实效性。

(二)完善群体行为和政府人员两个层面法治行为规范

许多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都和官员的不当行政及违法行为紧密关联,不能建立法治政府及时消除官员的腐败行为,法治的精神就不可能被人们所信仰,群体行为的法律危机的思想基础就难于消除,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治理突发性群体事件。

(三)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行为的制约机制

在现实中,行政官员随意使用行政强制行为处理群体事件,突出表现为随意使用警力,有必要建立行政强制行为的制约机制。首先从我国权力结构的角度,行政权力应该接受人大的制约,建立人大批准和备案机制;其次行政负责人接受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制约;再次行政上级的监督;最后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设立对于行政强制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

(四)大力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大环境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离不开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不可否认,当前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权力不受法律制约的现象、不能够及时地被制止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官员腐败行为、法治各项制度的也不是很完善,人们的利益诉求还不能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还没有普遍的建立,社会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纵容和消极对待迟迟不予制止的情况,这些不足和缺陷会极大阻碍和影响人们符合法治社会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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